Q_JZHJ 028-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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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HJ 江西珍好佳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ZHJ028—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
2019-12-21发布2019-12-3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江西珍好佳科技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宴晓珍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产品加沸石粉、玉米淀粉或无水葡萄糖等载体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7303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L-抗坏血酸)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76号(200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00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806号(2007)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2009)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2010)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
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2012)《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2013)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2013)饲料饲料原料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2018)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要求
3.1感官指标
粉状,色泽一致,无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3.2水分
水分≤10.0%。
3.3粉碎粒度
全部通过 3.00mm的分析筛。
3.4混合均匀度
产品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5%。。3.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Ⅴ型
维生素C(L-抗坏血酸)%≥1.00≥2.00≥
10.00≥
25.00
≥30.00
砷(以总砷计),mg/kg≤40.00
铅(以Pb计),mg/kg≤20.00
3.6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
3.7安全指标
应符合国家农业部相关公告的要求。
3.8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非阳光直射条件下,观其色泽、形态,嗅其气味。
4.2水分
按GB/T6435执行。
4.3粉碎粒度
按GB/T5917.1执行。
4.4混合均匀度
按GB/T5918执行。
4.5维生素C(L-抗坏血酸)
按GB/T7303执行。
4.6卫生指标
按GB13078执行。
4.7安全指标
按国家农业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4.8净含量
按JJF1070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2采样
按GB/T14699.1执行。
5.3出厂检验
感观、水分、粉碎粒度、维生素C(L-抗坏血酸)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进行,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4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a)主要原料有较大改变;
b)工艺设备有较大改进;
c)正式生产的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5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时,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卫生指标、安全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检测结果判定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执行。
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标签
标签按GB10648执行。
6.2包装
产品内包装为聚乙烯塑料袋,外包装为纸箱或聚乙烯塑料编织袋,包装规格:500g/包、1kg/包、5kg/袋、25kg/袋。
净含量的负偏差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防潮、防霉、防鼠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6.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存和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