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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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2021年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峻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宁因素。

买卖协议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协议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示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要害词]买卖协议;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协议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协议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负责违约负责。

《协议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罗价值瑕疵担保负责、效用瑕疵担保负责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负责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负责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

效用瑕疵担保负责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留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负责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两方当事人的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负责负责,依照我国协议法,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合同解决;不能合同的,买方可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办法,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别的,买方还可选择协议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权利瑕疵担保负责的构成要件
1.权利有瑕疵。

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罗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协议成立时存在。

权利瑕疵在买卖协议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负责负责的条件。

假如买受人是在买卖协议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负责。

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协议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协议成立后才出现。

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

协议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负责违约负责,而不是瑕疵担保负责。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协议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协议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负责权利的瑕疵负责。

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本身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负责,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知道而不做知道,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

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

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负责的民事负责,且该负责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办法,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协议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协议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负责。

别的,我国协议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实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给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庇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负责的冲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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