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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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

(2023)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

(2023)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背景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淮安市政府重点打造的一个区域发展项目,旨在加快淮安市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

该规划作为江苏省“十三五”规划的一部分,已于2023年正式启动。

项目概述该项目覆盖面积约为12000亩,规划分为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三个区域。

其中,工业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及智能制造产业,商业区以商业、休闲、娱乐为主,住宅区则以高品质住宅为主。

环境影响评价针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该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噪音和废气排放方面。

经过科学设计和有效控制,这些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和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生态保护为了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该项目在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了生态保护和景观改造。

在工业区和商业区之间规划了绿化带,同时采用了轮廓线、生态廊道等手段,使得建筑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

此外,项目还规划了雨水花园等生态景观,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市场前景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淮安市政府倾力打造的一项重要项目,其发展前景广阔。

预计在未来几年内,该项目将成为淮安市乃至江苏省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当地就业、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结语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淮安市重要的战略性规划,也是市政府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项目。

该项目注重环保、生态保护、区域发展等多重因素,其建设将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改善生态环境,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建设目标该项目的建设目标旨在实现低碳、智能、环保、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和跨越式发展。

创新亮点该项目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创新技术和设计手段来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苏环管[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04号)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泰州市环保局、泰兴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自2003年12月我厅以苏环管〔2003〕238号文批复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域环评后,你委进一步加强了开发区环境管理,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主要工作包括:一是认真执行开发区产业定位;二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目前已实现全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区内建有危废处置场所;三是入区企业较好地执行了“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均达100%;四是完善了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开发区及区内企业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环保工作;五是开发区拆迁居民安置状况良好,已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点均已拆迁完毕;六是加快开发区绿化建设,目前开发区绿化覆盖率为30.5%,针对开发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一定的修复和补偿;七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八是环境质量下降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现状基本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但在开发过程中,也存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水不能稳定达标、园区个别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废水偷排、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等问题,曾被省环委会列为“全省十个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之一,要求管委会针对出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苏环管[2004]266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6号)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04]62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前提下,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从环保角度,同意开发区在落实报告书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开发建设,但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36Km2范围。

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根据《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适度调整开发区产业结构。

鉴于开发区地处阳澄湖准保护区,其中北河泾及开发区南部等部分地区属于阳澄湖二级保护区,环境敏感,开发区要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不得实施《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确定的违禁项目,开发区规划中生物医药工业应予以取消。

2、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要以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及ISO14000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南通市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准确,预测结果基本可信,符合南通开发区特点,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及规划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按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避免引进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开发区应抓紧实施区内集中供热,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但对污水深水排江方案须做进一步论证,并保证排江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不得影响狼山水厂及洪港水厂水质。

四、开发区应将环保规划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环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执行规划情况珠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丹阳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6]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丹阳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6]6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丹阳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丹阳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6]67号)丹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关于要求对<丹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评审的报告》(丹开委发(1996)36号)及补充完善后的《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补充完善后的环评报告书及环保规划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对现状的评价详实准确,结论可信,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可以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必须严格限制水污染项目进区。

丹阳市政府应加强对新九曲河沿岸荆林、访仙等乡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保护开发区及丹阳市区的饮用水源地。

三、原则同意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设置在新九曲河口下游100M处的方案。

开发区应加快污水处理厂的论证、设计和建设工作。

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开发区污水应通过排放管网直接排入苏南运河,不能排入新九曲河。

四、开发区应按环保规划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实施集中供热、供气,加强对区内现有大气污染源的治理严格控制气污染项目的发展,并注意提高区内植被覆盖率。

五、开发区应结合丹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将环保规划列出的各项措施分年度纳入开发区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

请镇江市环保局、丹阳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环保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环管[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0号)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环发〔2006〕9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6.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区工业项目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深加工型项目。

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中的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本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产生“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项目、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7]34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7]34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7]34号)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及《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指导思想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资料翔实,选用的预测模型正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据此提出的环保规划可作为开发区经济建设与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南通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政府即将下达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核定分配港闸开发区的排放指标,并督促实施。

开发区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三、在扩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时,需对处理厂的规模和尾水排放方式作进一步论证,以确保不对不游芦泾港水厂取水口和下游南通港水厂取水口的水质产生威胁。

四、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关于自行车总厂含铬、氰废水限期治理的建议。

同时,开发区应按南通市环保局的要求,尽快搬迁磷肥厂或根治其含砷废水,以保护南通港水厂的水源水质。

五、开发区应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

生活垃圾经中转站集中后由南通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

六、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环境监督管理。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结束——。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11.25•【文号】环科技[2016]171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环科技[2016]171号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验收。

经审查,上述4个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均达到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或《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的要求。

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上述4个园区在未来发展和建设中,继续组织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和完善园区内的生态工业链网,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同时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凝练先进经验,做好交流与宣传,深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2016年11月25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环管[2003]238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3〕238号)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泰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是在现泰兴经济开发区基础上提升和扩展的,规划面积为16.9平方公里。

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符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报告书》提出的园区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环境保护规划要点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可作为园区环境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二、在园区开发建设中应注重以下要求,并认真研究落实。

(一)、关于园区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要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指导园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ISO14000标准体系对园区实施环境管理。

将园区建设成高起点、高标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生态工业园区。

(二)、关于园区的总体布局园区内不设生活区,区内现有居住区和民宅要根据园区开发建设计划和进度及时迁出,并做好安置工作,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下降。

区内行政区、商服区与化工生产区之间要设置绿化隔离带。

园区边界处设500米左右的安全卫生防护隔离带,其中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50米。

隔离带内不得批准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卫生院等敏感建筑物。

园区与泰兴市主城区要保持4公里以上的间隔。

(三)关于园区环保基础没施建设园区实行集中供热,要及时扩建和完善热电厂及其供热管网,园区内企业所用蒸汽应由园区热电厂提供,原则上不得自建锅炉。

区内已建的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

因生产工艺必须建的导热油炉、高压蒸汽锅炉,其所用燃料必须为低硫燃料油或燃料气等清洁燃料。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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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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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苏环管[2005]269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吴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5〕269号)吴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吴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吴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05]744号、吴环建[2004]87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吴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吴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由于开发区规划面积超出省政府批复的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开发区8平方公里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吴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所在区域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快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优化各组团布局。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位于太湖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区西北部分工业用地不宜扩大,该区域应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苏环审﹝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5号江苏句容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筹建处:你公司委托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句容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句环字〔2014〕294号)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句容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本项目部分占地(永久占用1.58km2,临时占用0.26km2)位于空青山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同意句容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

尽量减少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减少地表扰动及破坏,严禁在空青山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内设置施工营地、炸药库、弃渣场。

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工程占用的林地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按照《报告书》要求对珍稀植物古木进行保护。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绿化应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二)落实水库泄放环境流量设施。

根据丰平枯季的不同需求,设置科学的生态下泄流量,维持下游河道生态系统稳定。

(三)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 5381-2007)做好库底清理工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2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2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29号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开发筹建处: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预审意见(高环预审字〔2014〕5号)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下塘村按《报告书》所述新建2×100MW级6FA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配套建设“西线”和“环线”两条供热主管道,西线全长约7.93km,环线全长约14.80km。

二、同意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淮政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市环保局2011年9月)为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为市民创造更加宜居安静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在2004年《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我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城市发展近期规划,制定了《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淮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11〕14号)●《淮安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6-2010)》声环境部分(二)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二、适用范围范围包括:淮安市辖区,划分总面积约204km2。

(该面积采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中期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5]5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5]5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95]56号)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苏浒新(1995)5号文及《江苏省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报告》收悉。

经组织评审,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专家评审意见。

该开发区环评报告和环保规划基本符合省环保局苏环计(94)6号文及苏环管(95)4号文要求,按专家意见和下述要求作适当修改补充后,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的依据。

1、开发区南邻苏州新区、北接浒关镇,环评报告中需增加这三个区域相互间的影响的内容,并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使开发区的环保规划与苏州新区和浒关镇的环保规划相衔接。

2、简要分析土地利用状况的改变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补救措施。

3、请苏州市环保局根据运河苏州段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开发区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应考虑建设中水道或生态工程,使经处理后的水得到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净化。

4、鉴于省蚕种养殖基地--浒墅关蚕种场位于开发区下风向约2公里处,环评报告中要补充开发区排放大气污染物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对蚕种生产的影响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二、开发区的建设应有助于该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

河道整治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工程应与开发区其他建设配套,实行“三同时”。

请苏州市环保局加强对该开发区监督管理,促使开发区的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结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苏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产924万平方英尺超薄线路板扩建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年产924万平方英尺超薄线路板扩建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924万平方英尺超薄线路板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XX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3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填报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789图1.2.4-1 砂滤水制备工艺流程图②软水软水用水为砂滤水制备系统制得的砂滤水,具体制备工艺流程见图1.2.4-2。

离子交换系统砂滤水软水废离子交换树脂制备排污水(再生清洗废水)NaCl过滤水池图1.2.4-2 软水制备工艺流程图软水制备主要是采用离子交换树脂将砂滤水中的Ca2+、Mg2+离子置换,降低水中Ca2+、Mg2+离子的浓度。

离子交换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会根据出水水质不定期的进行填料清洗和再生,使其恢复正常的制水功能。

再生清洗产生的废水经过滤池处理后回用,循环利用软水制备中的盐回用继续将砂滤水中的Ca2+、Mg2+离子置换,不外排。

废离子交换树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制备的软水主要送入纯水制备系统。

③纯水本项目RO水、纯水由软水制备而成,采用反渗透原理对用水进一步纯化,达到化镍金等工艺用水要求,其制备工艺流程详见图1.2.4-3。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宿豫区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宿豫区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宿豫区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宿环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宿豫区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宿环发〔2004〕88号)宿豫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宿豫区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现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一、由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报告书》内容全面、结论可信,区域污染控制对策措施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可作为完善宿豫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在开发区规划和建设中应当注重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关于开发区的总体布局建设由于开发区内有居住区(安置小区),应在靠近居住区的工业片区安置无污染的一类工业,设立足够的防护距离,并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规划中选择的热电站是9台20T/H锅炉,应用3台75T/H的锅炉(2用1备)替代。

从长远看,污水处理厂尾水最终须向新沂河输送,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可以考虑适当东移。

(二)关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开发区中产业定位应遵循宿迁市和宿豫区总体规划,以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等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的缝纫服装业、工艺品制造业等为主,对有一定污染的项目要严格控制,特别是大气污染较重项目;禁止引进化工、造纸等重污染项目。

(三)关于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目前开发区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区要求,水环境容量仍有一定的空间,但根据开发区周围水系的特点,六塘河只能接纳有限的污水量,从长远看,尾水最终须向新沂河输送。

开发区内应实施雨污分流,区内企业排水系统也应实施雨污分流,经处理达标尾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循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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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110号)
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送的《淮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环发〔2006〕9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6.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开发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区工业项目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深加工型项目。

严格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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