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业项目、农业项目、交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及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赋予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未能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伤害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列表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建设单位:指依法享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交通基础设施等。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单位需在竣工前自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建设单位需通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将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需提供完整的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核实。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和权益保障1.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权益保障建设单位享有合法建设和开发的权益,但需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开展建设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将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估,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处理和监督1. 处理结果如果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门将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1. 引言
2.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是: - 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 - 收集环境保护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的全面落实。
3.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范围
4.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程序
5.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责任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方的责任如下: -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企业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验收; - 验收组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出结论。
6.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
7.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 -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考核指标应包括项目环保
措施的合规性、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等; - 对环境保护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8.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 建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 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和预测。
9. 结论。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涵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监测及验收等内容。
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环境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2 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音环境、生态环境等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建议。
2.3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3.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 建设单位应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4. 环境保护监测及验收4.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并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
4.2 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4.3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4.4 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5. 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处理5.1 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5.2 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5.3 若建设单位长期未能整改,环保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6.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6.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不达标、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的数量数量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公正、合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建设项目等。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等。
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环境保护监测建设单位应建立监测系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监测要包括噪音、水质、空气质量等方面。
监测数据将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环保部门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环评报告、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5. 环境保护验收评估相关环保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复核。
评估内容将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验收决策的重要依据。
6. 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环保部门将做出相应的验收决策。
如果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将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如果项目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四、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并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3. 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4.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环境问题,并重新申请验收。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1- 附件2:
验收监测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时须提交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二)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三)市(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二、场踏勘时须提交
(一)相关文件
1.项目试生产(运行)核准通知;
2.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3.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二)各类图件
1.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明厂界周边道路、企业、居民、农田、河流待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
3.水量平衡图;
4.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图(废气、废水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
(三)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列表)
1.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尺寸、主要污染物、是否开设监测孔等;
2.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去向等;
3.噪声:主要噪声源、数量、降噪措施等;
4.固废: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协议(处理资质)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
3.“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4.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线监测仪安装使用等情况;6.“环评”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7.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注:以上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有关资料备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和原则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合规性以及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第四条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确保评估和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章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验收申请阶段: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需要补充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和合规性。
(四)评估评价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建设项目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评价。
(五)验收决定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要求第七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效果符合建设规划和环评报告的要求,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包括固定污染源的治理设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设备,以及生活垃圾、废水、废气、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前,制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方案,并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当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标是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如下:1.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组织准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组织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计划,并成立专门的验收组。
3.实地检查: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验收报告:验收组制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验收结论。
5.验收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包括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者延迟验收等。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效果符合要求。
2.对建设项目的废水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3.对建设项目的废气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4.对建设项目的噪声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噪声污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限制标准。
5.对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和土壤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6.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分析进行评估,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体系和数据质量符合要求。
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执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执行法律法规:验收过程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验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苏环办﹝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0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
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地环保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地环保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环境、预防污染、节约资源,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工地环保管理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地环境保护工作,并配备专业环保人员。
2.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地环保管理方案,明确工地环保责任人及其权责,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3. 工地环保管理方案应明确工地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废水、废气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和扬尘治理等。
4. 建设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如沉淀池、垃圾分类箱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5. 工地环保管理方案应明确环境监测的内容、频率和方法,并建立工地环境监测记录。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包括工地环保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环境效益的评估等。
3. 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地环保管理记录、环境监测记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依法作出验收决定。
四、环境保护整改和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对于存在环境保护问题且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处罚和奖励1.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撤销环评文件等。
2. 对于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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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2:
验收监测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时须提交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二)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三)市(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二、场踏勘时须提交
(一)相关文件
1.项目试生产(运行)核准通知;
2.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3.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二)各类图件
1.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明厂界周边道路、企业、居民、农田、河流待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
3.水量平衡图;
4.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图(废气、废水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
(三)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列表)
1.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尺寸、主要污染物、是否开设监测孔等;
2.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去向等;
3.噪声:主要噪声源、数量、降噪措施等;
4.固废: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协议(处理资质)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
3.“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4.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线监测仪安装使用等情况;
6.“环评”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
7.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注:以上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