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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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出实招见实效

余姚市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出实招见实效

设新农村”的要求,编制完成《市域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整治改造规划》,明确各乡镇(街道)和村庄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

根据规划,该市将按照集聚发展型、整治改造型和撤并迁移型三种模式逐步将现有265个行政村整合形成40个中心村、105个一般村。

同时,按照《市域村庄布局规划》,各乡镇(街道)又先后组织编制各行政村的《村庄整治改造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后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尊重并体现村民意愿。

另外,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对农民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乡(镇)级规划预留前农民建房难问题,近年来,余姚市针对农民建房历史指标和市级规划预留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欠账多、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多、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多、农村用地管理主体缺位等“三多一缺”问题,通过自2012年以来,每年从有限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安保障规划空间、创新建房模式、下放审批职权、规范管排300亩用于新农村建设,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理制度等措施,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两照分解下达的指标数量,在本乡镇(街道)年度新立项改”等民生实事工程,积极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配套同等数量的城乡增减挂求,并促进农民由分散居住向适度集中居住转变,由单钩指标作为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

截至目前,该市农民家独院建房向联建多层公寓转变。

截至目前,目前,该建房共使用城乡增减挂钩指标472亩,解决1176户农民市已累计完成以农民为居住主体的多层公寓建设项目的建房需求。

同时,将每年的指标分解、农转用报批与93个,总建筑面积366.1万平方米,共19343套;在建前三年的供地率挂钩,对前三年供地率达不到90%、项目13个,总建筑面积31.8万平方米,共2159套,已80%、50%的,收回当年指标调剂给供地率高的乡镇实际解决3947户住房困难户的刚性需求,相对于单家(街道)使用。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1—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余姚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势推进住宅小区控违拆违工作,清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坚决杜绝住宅小区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着力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无违建”社区创建。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余姚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乡镇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领导成立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证处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集中处置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等部门人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疑难问题单独进行实地踏看,共同研讨处置方案。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1.办公室职责:主要是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对处置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

2.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部门职责,做好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听证、落实处罚措施等工作;对疑难案件依据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牵头负责实施。

3.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意见,做好对违建户房屋面积的测绘工作,提供超面积部分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处罚依据,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不能实施拆除的建筑物作出鉴定结论。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1. 法律依据,针对违法违规建筑物,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比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同时还需要结合地方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2. 处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会经过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方式,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具体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 社会稳定,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处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5. 环境保护,在处置违法违规建筑物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
依据、程序、方式、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余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余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余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余姚市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下辖,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乱搭乱建、违规占地、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质,余姚市决定开展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二、整治目标。

1. 乱搭乱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行为,杜绝乱搭乱建现象,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

2. 违规占地,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查处违规占地行为,恢复受损土地资源。

3. 环境污染,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减少工业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三、整治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对城市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乱搭乱建、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推动产业升级,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5. 完善政策法规,完善城市环境整治相关政策法规,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为城市整治行动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四、整治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行动,余姚市的城市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乱搭乱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建设秩序得到明显提升;违规占地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市民生活环境明显提升,城市形象得到有效提升,为余姚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总结。

余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

整治行动的取得成效,为余姚市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树立了典范,也为其他城市的环境整治提供了宝贵经验。

希望余姚市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继续保持城市环境整治的劲头,为建设宜居城市、美丽余姚做出更大的贡献。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造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不仅给城市建设管理带来困扰,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一、分类标准1.建筑类型:将违法建筑分为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别。

不同类别的违法建筑存在的问题和影响不尽相同,需要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方案。

2.建筑面积:将违法建筑按照面积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不同规模。

面积大小不仅与建筑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周边环境影响有关,需要针对不同规模的违法建筑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3.影响程度:将违法建筑按照对城市建设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严重、一般、轻微等不同情况。

不同程度的违法建筑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达到分类处理的目的。

二、处置方案1.住宅类违法建筑:(1)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一般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要求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后可予保留。

(3)轻微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进行合法化或者拆除。

2.商业类违法建筑:(1)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一般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要求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后可予保留。

(3)轻微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进行合法化或者改建符合规范。

3.工业类违法建筑:(1)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一般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要求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后可予保留。

(3)轻微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进行合法化或者改变用途。

三、处置程序1.发现违法建筑: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社会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筑存在。

2.立案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了解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况和对城市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分类处置:根据违法建筑的分类标准,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根据情况采取拆除、整改、罚款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4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4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2021〕罚决字第07-004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43号
【处罚日期】2021.07.02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徐建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59
当事人徐建奎于2021年6月23日10时45分未经审批,擅自在余姚市低塘街道镇中路,用一辆货运汽车设摊贩卖西瓜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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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1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1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10-011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13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1.25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陈天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4:17
当事人陈天国于2021年11月23日8时15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计家设摊售卖橘子,该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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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57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57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04-0257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57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1.1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吕盈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11
2021年10月25日14时00分,当事人吕盈萍在宁波余姚市南雷路245号门口随意设摊经营卖衣服,占地面积长约2米,宽2米,共计4平方。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室外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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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8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8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08-0128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8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0.13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郑锡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23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郑锡文于2021年9月17日7时00分,在余姚市泗门镇姚北大道随意设摊售卖水产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
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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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52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52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02-025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52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09.24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徐建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30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徐建宁于2021年09月14日09时10分在宁波余姚市星光路双河菜场设摊卖蔬菜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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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2021〕罚决字第04-009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3号
【处罚日期】2021.05.3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江黎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35
2021年5月25日19时30分,当事人江黎明在宁波余姚市南雷路与笋行弄交叉口利用电动三轮车随意设摊经营卖西瓜。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室外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鉴于当事人于2015年8月13日因无照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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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3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33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2021〕罚决字第04-013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33号
【处罚日期】2021.07.16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闫成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15
2021年7月14日10时20分,当事人闫成凯在宁波余姚市东旱门路61号附近利用电动三轮车随意设摊经营卖桃子。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室外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因无照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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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17-0082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17-0082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17-008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17-0082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0.18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郭太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3:59
2020年10月7日10时40分,当事人郭太华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滨海大道设摊售卖快餐,占用道路面积约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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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46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46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03-024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46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0.19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孙坚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46
当事人孙坚强于2021年10月13日07时25分,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鸳鸯北路设摊贩卖蔬菜,该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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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076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076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罚决字〔2021〕第07-007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076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1.09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邱敬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19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邱敬良于2021年10月25日19时20分在宁波余姚市低塘街道胜周线冯家闸菜场附近设摊卖米花糖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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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51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51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2021〕罚决字第09-005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51号
【处罚日期】2021.07.14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李金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8:17
当事人李金龙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00分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马渚镇马渚高速道口利用一辆电动三轮车卖杨梅,该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

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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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61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61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2021〕罚决字第04-016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61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陈记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26
2021年8月6日9时30分,当事人陈记英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余姚市梨洲街道杜义弄利用一辆三轮车售卖蔬菜,该行为影响了市容和行人通行,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该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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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4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4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余姚综执
〔2021〕罚决字第08-009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4号
【处罚日期】2021.08.06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白竹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9:01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白竹英于2021年7月27日16时40分在余姚市泗门镇华联商厦附近随意设摊卖蔬菜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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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

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是否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出具认定意见,指导、监督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及《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施行后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报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进行查处。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进行查处。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管辖范围内其他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市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报请余姚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没收建(构)筑物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特殊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章防控治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区域内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占地的日常巡查,落实巡查责任,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网格化防控体系,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等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违法建设预防、控制和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村(社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网格化防控体系,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不动产用于出租经营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出租人发现利用不动产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十九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按照《余姚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联动执法快速处置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调查认定;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及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快速处置程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正在建设中的,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余姚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联动执法快速处置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调查认定;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及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快速处置程序。

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强制拆除。

第三章违法建筑的处置第二十条违法建筑的处置要以应拆尽拆为原则,缓拆保留为例外,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客观实际、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法建筑种类,分类处理、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一)占用基本农田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属于无法拆除情形的;(四)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五)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七)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八)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影响公路安全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九)占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的;(十)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供油、供排水等管道影响设施安全的;(十一)侵占城乡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城乡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及不能拆除的情形,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前款规定中可能对无过错利益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情形,依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或法院判(裁)决认定。

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由住建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对出租、出售违法建筑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决定的,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租、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没收决定的,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另行制定处置办法。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通过整改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要求的,可完善合法手续:(一)符合低效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的工业厂房,且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的;(二)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违法建筑,且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的;(三)符合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的农村少批多建的违法建筑;(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宁波市相关政策,可以完善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可以完善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的范围及流程按照低效土地、设施农用地、宅基地确权等政策及本市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机关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为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普通群众的,所在村(社区)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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