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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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

(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的建筑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是否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出具认定意见,指导、监督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及《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施行后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报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进行查处。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进行查处。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管辖范围内其他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市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报请余姚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没收建(构)筑物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特殊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章防控治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区域内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占地的日常巡查,落实巡查责任,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网格化防控体系,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等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违法建设预防、控制和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村(社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网格化防控体系,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不动产用于出租经营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出租人发现利用不动产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十九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按照《余姚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联动执法快速处置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调查认定;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及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快速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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