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城乡建筑风貌管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范围东至西线高速公路,南至罗带河,北至马岭,规划面积为75.97平方公里。

具体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东方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个人建房系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上,依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个人住宅和其它公共建筑。

第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综合执法、工商、公安消防及派出所、八所镇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个人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9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9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精神,加强我市重点项目管理,发挥重点项目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分省级重点项目和市级重点项目。

省重点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确定,并列入省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市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报市政府审核,经市人大会议通过,列入我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省和市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五条重点项目包括竣工、续建、新开工、预备等4个类别。

第六条重点项目主要从省委、省政府支持的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社会民生工程、军民融合发展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

第二章项目计划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以及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期限。

第八条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其中省级重点项目于每年10月1日开始申报,11月1日结束;市级重点项目于每年11月1日开始申报,12月1日结束。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9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9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为解决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特别是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和土地用途与控规不相符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初始容积率的确定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以下原则,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报市政府审定。

(一)地块所在区域有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照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土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

2009 年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以2009年我市执行的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初始容积率。

(二)地块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相关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相关文件明确初始容积率。

(三)地块所在区域既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又无相关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四)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个人名下地块且用于经营性建设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个人名下地块且用于私人住宅的,按照《东方市私人报建管理规定》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东府办〔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府办〔2017〕1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7〕10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市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共43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1〕 110号)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详见附件1)二、本次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告》(东府〔2011〕 98号)等30件文件予以保留。

(详见附件2)三、本次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东府〔2004〕51号)等2件文件要求予以修改,请起草部门市气象局抓紧组织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详见附件3)附件:1.本次废止的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要修改的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规〔2022〕1号)
2.《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2号)
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3号)
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4号)
5.《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办发[2011]9号【发布部门】830530101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6【实施日期】2011.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1〕9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16日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和海南西部现代化热带滨海城市建设的需要,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南省中西部智力扶持行动计划》(琼办发〔2010〕3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加大我市人才培养与开发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市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进一步夯实人才智力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争取5到10年,充分利用海南省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开展的契机,协调上级部门做好中西部人才的派遣和业务工作,积极实现人才队伍结构得到优化、人才队伍在地区和行业分布均衡、乡镇技能型政府初步形成等目标。

人才发展基本上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行动项目任务分解根据琼办发〔2010〕33号规定的中西部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规定的行动项目,结合我市的实际需要,从2010年至2020年,落实和推进10个行动项目。

承办行动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以及任务分解如下:(一)科技副镇长派遣计划l.主要内容。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东府[2013]15号【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信息产业部等部委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包含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热力、工业管线、综合管沟(廊)、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确保市政设施正常合理安全高效运行,避免重复性建设。

第五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含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地下管线道路挖掘施工作业监督管理;依法对市政设施(含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4〕7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4〕7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4〕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5日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区私人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他市县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私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私人住宅指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于本户家庭居住的住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的私人住宅,不予办理审批:(一)列入市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其他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私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八所镇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私人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私人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内、外投资、政府贷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

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中要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东府办〔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6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东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2014〕1321号印发)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的行为。

包括调剂和购置两种形式。

(一)调剂。

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

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国有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国有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办发[2011]6号【发布部门】830530101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2.01【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1〕6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东方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1日东方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建设年”为契机,以资源整合为着眼点,以安置职工为落脚点,坚持“一企一策”和不让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则,解放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市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达到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和关闭破产一批,在改制中推动城区旧危职工宿舍的改造安置,切实解决企业职工的困难,快推进东方城市化进程。

二、基本情况(一)企业情况:2011年1月,市属国有企业共计37家。

其中,正常运营企业6家,半停产企业有4家,停产企业27家。

其中:具有资产企业22家,完全没有资产企业5家。

(二)人员情况:37家市属国有企业,在册职工总计3428人,其中:留守职工734人,待岗职工1668人,离退休职工1026人。

(三)资产现状:截止2009年12月31日,据账面反映,资产总计100954.65万元;负债总计92375.0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7598.46万元。

三、基本原则(一)国有资产不流失原则在企业改制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和审计,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低估漏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51号【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东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的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处置原则;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0
•【字号】东府〔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7.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通知
东府〔2017〕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予以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东府〔2015〕100号文的同时,解散东方市代建单位名库。

二、东府〔2015〕100 号文废止之前已经启动代建制并已选定了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按规定完成代建工作。

三、东府〔2015〕100 号文废止后,对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业主单位或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执行代建
制,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与项目规模等级相匹配的代建单位,代建办法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 号印发)等有关规定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东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30日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四章个人建房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方市域范围内垦区个人建房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改建、重建和新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垦区集中建房参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

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垦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除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建住房和原址改建、重建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垦区建房规划等审批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个人建房审批后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设施工和监管,需采取“随机+公开”的原则抽查,年度监督抽查率不低于20%;市级(乡镇)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政府(感城镇、大田镇、东河镇)会同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垦区产业发展规划、垦区详细规划、生产队居民点村庄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感城镇、大田镇、东河镇)可委托农场居负责人员资格审核等具体事务。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反工作纪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反工作纪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办发[2011]5号【发布部门】830530101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办发〔2011〕5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28日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机关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口头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四)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双管垂直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责任追究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并责。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划转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划转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划转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划转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划转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东方市划转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制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及其协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7〕211号)《关于推进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琼建稽〔2018〕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方行政处罚权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市住建局、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市环卫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工科信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局等。

第二条职责划定原则:(一)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继续加强源头和日常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推脱监管职责。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东府〔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工作的通告东府〔2017〕70号为推动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等建设行为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更好的打造东方美丽乡村,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6〕52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全市辖区内建设行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实施。

报建受理范围包括:居民住宅、厂房、家庭旅馆、经营性建设项目、庙宇、祠堂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活动。

二、全市城乡建设报建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层管理。

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村庄(含上述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内的村庄)、城中村、农场等居民的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三、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未经审批的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报建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凡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依法处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和市委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 20 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拆迁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收回国营农(林)场、国有建设(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拆迁和安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拨)土地协议书》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再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后签章确认。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营农(林)场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食品摊贩办法信息公示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食品摊贩办法信息公示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食品摊贩办法信息公示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东府办〔2017〕188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食品摊贩办法信息公示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食品摊贩办法信息公示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东方市食品摊贩办法信息公示卡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摊贩的信息公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信息公示工作,并依法颁发《海南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信息公示卡样式见附件 1,以下简称公示卡)。

(三)颁发公示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公示卡。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信息公示卡。

(五)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及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六)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1.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5.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

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任,依法负责处置涉及非法买卖土地,防控源头。

第五条市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水务、林业、海洋渔业等执法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及环保、工商、税务、卫计、食药监、文体、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边防、不动产登记、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助实施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六条 2016年8月19日《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的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全部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或而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抢建、改建、扩建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非法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规划用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五)非法占用道路防护林、沿海防护带、自然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等林地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整治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红树林湿地、林地或海防林内的违法建筑;
(六)非法占用海域范围内以及未经批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岛屿、滩涂等生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八)占用国道、省道、乡村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管控范围内、公共用地以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影响;
(九)本市户籍但不在本行政村且在本村内非法买卖转让、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十)非本市户籍的村(居)民以非法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的;
(十一)非法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城区内“两河四沟”和国有水土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