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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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任,依法负责处置涉及非法买卖土地,防控源头。

第五条市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水务、林业、海洋渔业等执法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及环保、工商、税务、卫计、食药监、文体、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边防、不动产登记、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助实施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六条 2016年8月19日《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的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全部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或而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抢建、改建、扩建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非法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规划用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五)非法占用道路防护林、沿海防护带、自然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等林地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整治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红树林湿地、林地或海防林内的违法建筑;

(六)非法占用海域范围内以及未经批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岛屿、滩涂等生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八)占用国道、省道、乡村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管控范围内、公共用地以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影响;

(九)本市户籍但不在本行政村且在本村内非法买卖转让、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十)非本市户籍的村(居)民以非法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的;

(十一)非法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城区内“两河四沟”和国有水土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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