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
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工作,涉及露天石子矿山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露天石子矿山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矿山规模、开采方式、石子品质等情况,将矿山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露天石子矿山的开采和利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规划和石子资源综合利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矿山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设立,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成立矿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矿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矿山开采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开展矿山勘查和开发工作,保障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三)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四)监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矿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矿山的安全、环境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矿山开采管理第九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规划和开发计划进行,采取科学有效的开采技术和方法,保证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矿山安全规定,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布局矿山设施,减轻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矿山水土保护和水源保护,及时处理矿山废水和废渣,减少污染。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结束后,应进行矿山复垦,恢复矿山原貌,避免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露天煤矿库存煤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库存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库存管理,满足煤炭持续销售需求,规范煤炭库存日常管理,根据《露天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及外委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职责分工(一)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库存煤场地进行规划。
(二)煤质科负责库存煤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负责煤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矿领导、生产技术科、销售公司、煤炭加工部反馈煤质情况。
(三)煤炭加工部负责库存煤破碎、存储、掺配、装车等环节的管理。
(四)调度室负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有关库存煤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销售公司负责跟踪反馈库存煤售后情况;收集客户反映的库存煤煤质问题。
(六)安环科负责对库存煤防灭火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储煤、煤场配煤管理第四条设置库存煤场地时,必须对场地进行平整。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条B5伪底板和中灰煤要按照设计、计划堆存,覆土。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六条库存末煤在堆存前需在规划到界位置做好煤挡,严禁超界;库存原煤在堆存前需在规划到界位置做好标记,严禁超界。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七条库存末煤集中堆存规整,经压实后再覆盖地表土,坡面覆盖厚度2米,顶部覆盖厚度0.5米,做好库存煤覆盖的过程管理,确保覆盖均匀。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八条库存原煤堆需要覆盖地表土时,须先将坡面覆盖适宜的末煤,覆盖厚度0.5米,然后再覆盖地表土,地表土覆盖要求同第七款。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条雨季定期巡查已完成覆土的库存煤堆,被雨水冲刷露煤的要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发热着火。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条覆土前,先将库存煤安全煤挡推至坡面,再以场地排土的方式使用地表土重新制作挡墙。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库存煤堆要经常巡查,塌陷区、裂缝区要及时处理。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是指在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服务(含工程设计、勘查、监理、技术咨询、物流、环卫绿化、保洁、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设备和原辅材料供货及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管理企业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相关方、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相关方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相关方、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相关方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相关方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相关方、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章制度,做到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从事工作时都有章可循。
第三条本矿应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第四条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造生产作业环境,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监督检查、有考核及总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值班主任、煤炭加工部部长、煤炭加工部副部长、安环科副科长、机电科科长、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副主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成员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仲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争议。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露天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安全,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第五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矿工权益。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人员安排、设备管理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煤矿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重视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制度,规范作业程序,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性。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找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矿区清洁治理和垃圾处理工作,保持矿区环境卫生。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矿山可持续发展。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露天煤矿管理制度3篇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露天煤矿管理制度3篇露天煤矿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机构与职责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某某]23号、《领导带班入坑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露天采矿安全管理制度
露天采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采矿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露天采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露天采矿是指在地表开采矿石、矿砂等矿产的作业。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应当同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法规和制度相一致。
第五条矿长为露天采矿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矿露天采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矿长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矿的露天采矿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
第七条矿长应当加强露天采矿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矿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加强机械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与更新,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长负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十条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规定。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保证个人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人员在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等待处理。
第十五条露天采矿作业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撤离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露天采矿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纪律,不得酗酒滋事,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本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本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本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本矿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机械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露天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露天矿山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露天矿山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矿山开采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露天矿山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露天矿山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对露天矿山开采过程进行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入岗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和指导矿山生产作业。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万一火灾能够及时扑灭。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八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企业应加强对土地的保护,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和回收制度,减少废物排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防止水源地受到污染。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保护当地植物和动物种群。
第五章生产管理第二十三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作业。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对矿山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把控,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2024年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露天煤矿道路交通,是指在露天煤矿场地范围内进行的车辆和行人交通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设施第六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灯等。
第七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按照道路等级划分,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
第八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紧急停车带等,并保持畅通。
第九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设置合适的弯道、坡道和坡度,并保持良好的路面状态。
第十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设置合理的道路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
第三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一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和行人的文明礼让。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管理实行责任制,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保持车距和车速的合理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不得违停、乱停或越级行驶。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超车规定,不得超速、逆行、占用对向车道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道路信号灯和标志,在行车过程中保持车道,不得随意变道或抢行。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并严禁搭乘超员或超载。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穿插、抢行或超车。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露天矿山是一种常见的矿山开采方式,但由于其开放式采矿方式,安全风险较大。
为确保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二、管理组织架构1.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矿主或负责人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部门相关人员为委员,负责监督和协调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三、安全生产标准1.制定并严格执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规定》,明确各项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2.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3.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1.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3.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矿山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安全检查和监督1.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2.定期组织安全督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安全奖惩机制1.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管理不力或造成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问责。
七、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1.制定安全生产月、周、日活动方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利用内部刊物、宣传板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结语通过以上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矿山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为矿山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2024年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成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1.采掘台阶超高的;2.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赤峰全盛炭质泥岩有限责任公司边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边坡滑坡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露天矿边坡的稳定与否,是直接关系到矿山能否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
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矿山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坍塌、滑落和片帮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内安委会发[2008]4号)及其附件《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黑岱沟露天煤矿雷达预警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三条露天矿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采取不同的边坡监测手段,对工作帮、非工作帮的边坡变形、位移等情况进行监测。
为露天矿安全开采提供可靠的数据。
每年对已经出现的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提出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不断总结露天矿边坡管理经验,搞好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作为边坡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一)健全边坡管理机构,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提供观测数据,每季度作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定期进行边坡变形、位移监测及边坡地下位移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用计算机进行边坡位移分析。
(三)监督生产部门严格执行《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五条边坡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露天矿生产部门职责如下:(一)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二)根据年度、季度采剥设计、月度计划中的到界台阶及边坡稳定的要求,提出确保到界台阶及边坡稳定的安全施工措施。
露天煤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督查督办是为推动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议决议、领导重要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总称,是服务领导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指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为做好新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为“本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规范督查督办工作开展,促进督查工作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发展,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作风,确保公司及矿各项部署和决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督查督办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紧密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坚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二级督办体制进行分级督办。
(三)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
讲究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真抓实干。
(四)改进创新,注重实效。
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五)加强协调,强化服务。
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
第二章督查督办范围第五条督查督办范围主要包括:(一)股份公司重要工作要求,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公司各项会议部署重点工作,领导批示文件、交办事项(经营科负责督办)。
(二)本矿矿务会(经营科负责督办)、机电例会(机电科负责督办)、安全生产办公会及生产月计划会(安环科、生产技术科负责督办)、月度经营分析会(经营科负责督办)、季度专项汇报会(经营科负责督办)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及工作安排。
(三)股份公司、公司下发的各类通知、通报等内部下行文中的工作要求、工作安排(经营科负责督办)。
(四)以公司、本矿名义的发文及公司、其他企业、政府的收文中的工作要求、工作安排、各部门经经营科审批下发的公文由发文科室进行督办,经营科督办发文科室的督办情况(经营科负责督办)。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主要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22]212号);(四)《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客观公正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相关名词的定义:(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
(三)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四)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五)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
(六)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主要责任者:主要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者。
露天煤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明确职责划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管理是指对将二矿所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是将二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实行从设计、施工、使用到废弃的全过程的管理,按业务分工划定主体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及在矿各外委单位、经销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将二矿临时用地管理由调度室、综合科、销售科、安环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保卫科、煤质化验室、煤炭加工部、财务科等矿全部科室及外委单位构成,其中生产技术科作为临时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部室及外委单位必须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生产技术科:1、临时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将二矿临时用地布置现状,根据现状的改变不断及时补充修改,临时用地在总图上准确体现,使总图始终正确反映将二矿现状;2、配合做好临时用地、新建项目用地的规划工作;3、组织审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用地的方案;4、负责审查各单位新建临时用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临时用地的设计方案;6、监督已批准的临时用地设计的实施,负责检查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7、设立专人管理临时用地,动土作业审查签字,专人因事不在要电话请示后才可委托他人代办。
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单位违章建筑。
综合科:1、主管将二矿临时用地审批资料存档工作(原件)。
2、负责临时用地相关资料管理,制定查阅办法。
安环科:1、主管新建临时用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临时用地设计方案的安全合规性审核。
2、主管临时用地设计、实施的安全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含外委单位、经销商)共同职责:1、临时用地方案平面图在施工前报生产技术科审查备案,要求准确反映出征地位置与现有建筑的位置关系。
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范文一、背景介绍隐患是指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各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的不安全因素。
针对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题,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问责主体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的问责主体包括煤矿企业、矿长、安全监察机构等。
三、问责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任何违规行为或责任不落实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2. 事故责任追溯原则: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全面问责原则:无论事故的大小,都要全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问责程序1. 隐患排查阶段(1)煤矿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记录存在的隐患。
(2)矿长和安全监察机构对隐患进行审核和整改要求,确保隐患排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2. 隐患整改阶段(1)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2)矿长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完成。
(3)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事故发生阶段(1)一旦发生事故,煤矿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2)矿长要及时上报事故,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 问责程序(1)矿长对事故的直接责任必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矿长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处理。
(2)安全监察机构对矿长的责任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追究相应责任。
(3)煤矿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4)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安全生产负责人、隐患排查人员等也要根据责任评估结果进行问责。
五、问责措施1. 行政处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责令整改:对于未及时整改的煤矿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3. 绩效考核:将隐患整改纳入煤矿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激励企业注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
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五)电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电力供应和日常供电安全监督检查。
(六)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工程的相关审查和施工监管工作。
(七)水务局负责露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伞檐清理的管理,防止伞檐掉落的现象,影响生产作业、人员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章伞檐清理
第三条伞檐指台阶突出大于O.5m的部分,伞檐处理后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o
第四条出现伞檐时,责任单位应及时在台阶顶和底同时修筑安全挡墙隔离危险区域,防止设备及人员进入,并立即安排专人指挥设备对伞檐进行处理。
第五条因爆破原因产生伞檐时,爆破单位必须及时用免爆机处理,保证采剥工作安全进行。
第六条在采剥工作中产生的伞檐由采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同时负责清理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伞檐必须由挖掘机或者免爆机在专人指挥下清理,夜班禁止清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避免出现伞檐。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根据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办法负责督促施工、检查、验收,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条安全环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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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
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五)电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电力供应和日常供电安全监督检查。
(六)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工程的相关审查和施工监管工作。
(七)水务局负责露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八)监察局负责监督露天工程中行政行为的依法合规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九)财政局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筹措和拨付盟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审计局负责露天工程资金和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十一)发改、人社、安监和工商部门协助做好露天工程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五条露天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须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设计规模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露天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露天工程初步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
水源供给工程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详查勘查资料,确保露天工程施工作业的防尘水源供给可靠。
第七条露天工程设计应采取分段采掘施工、逐步内排回填的方式,按照煤层走向分段设置采区或治理区,明确开采及恢复治理顺序,尽可能减少排土场占用自然草场。
第八条排土场设计应通过现场勘查,首选内排土。
确需外排时,应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天然河道行洪的要求,不应设在主要工业厂区、居住区及交通干线1000m范围内和村镇生活水源的上游,排土场设计必须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
第九条露天工程初步设计中洒水车的配备数量必须严格依照工程施工范围、储煤场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矿区蒸发量和其他用水量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后计算确定,确保满足矿区环保和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十条露天工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盟行署审查,盟行署按管理权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或其他露天工程应编制以下资料并通过评审取得批复文件:一、露天煤矿:(一)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三)开发利用方案(四)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程初步设计(六)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八)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九)矿区总体规划(十)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十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十二)土地复垦方案二、其它露天工程:(一)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二)工程初步设计(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八)土地复垦方案第四章开工管理第十二条露天工程实施企业将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批复文件报盟、旗煤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三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条件下生产安全事故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等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在露天工程开工前,由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盟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无矿权的或有矿权无施工资质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
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露天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招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及中标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投标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露天工程施工单位须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各项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缴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的费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计算出的保证金缴存数额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缴存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分期缴存。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标准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小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中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3.大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露天煤矿规模划分标准其它煤矿露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以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直接转为本企业露天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按照要求进行补交。
(三)履约保证金无矿权的露天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约定或设计投资金额的10%。
第十六条露天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
(一)露天煤矿由项目建设单位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二)其它露天工程由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中标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
(三)监理单位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七条露天工程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或专项设计等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首采区及拉沟位置、排土场、开采工艺及露天矿总布置方案等主要技术方案。
确需对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和重大调整的,应由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后,经旗(区)主管部门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露天工程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由矿长(项目经理)、安全副矿长(项目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矿长(项目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机电设备副矿长(项目机电设备副经理)等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交叉兼职。
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露天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露天工程须按照分段剥挖和内排回填的原则施工,严禁大范围一次性开挖施工和生产,一个工作面具备倒坑复垦条件时,必须实行内排。
一个露天工程一次只准开掘一个工作面,在第一个工作面剥挖工程结束前一个月,由施工单位向旗(区)主管部门申请并获验收批准后,方可开掘第二个工作面,将第一个工作面的剥挖坑作为第二个工作面的外排土场,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露天工程对矿区总平面布置、采掘场、排土场、道路运输系统、输配电系统、防排水系统等进行定期测绘,并绘制图纸报旗(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一)按月绘制1:1000或1:2000采剥工程平面图,1:500或1:1000的横剖面图和1:2000的纵剖面图,剖面图间距根据开采条件确定,宜为100m、150m或200m;按月绘制1:2000的排土场平面图和1:1000或1:2000的剖面图。
(二)按季度绘制运输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三)开工前或输配电系统发生变更后,须绘制输配电系统图。
(四)每年雨季前及防排水系统和设备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填绘、修改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五)开工前,须绘制井工采空区、塌陷区与露天工程平面对照图。
(六)开工前及开工后每半年,须绘制一次矿区总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二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做好大雨、大雾、大风、大雪、雷电、高温、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演练,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露天工程项目采掘场、排土场或地面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必须设置防洪工程。
第二十四条露天工程存在采空区、塌陷区以及高温异常区的,应制定采空区、塌陷区及高温异常区作业专项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须对露天工程范围内的采空区、塌陷区和高温异常区进行勘察、设立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监测,对可疑地点加强检查和勘测。
在生产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撤出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健全边坡安全防治管理机构及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记录观测数据,按月做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治。
第二十六条露天工程须在剥离施工范围外5—10米处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或者设置不低于1米的防护土堤,并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说明。
应加强对排土场边坡防护管理,设置拦截沟或挡墙,防止滚石对周围人员及车辆造成损伤,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未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转让露天工程施工资格。
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工程应委托有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露天煤矿因经营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须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盟行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