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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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AHTJ-PJK/OD-QP01-2013
状态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批准:
审定:
编写人员:
发布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实施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大连路45号邮政编码:230051电话:3、62656706电子邮件:
传真:7
网址:http://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 行政许可申请 (3)
4. 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3)
5. 鉴定评审前准备 (4)
6.鉴定评审 (5)
7.整改及整改确认 (8)
8. 鉴定评审报告及鉴定评审结论 (9)
9. 换证、增项和场地变更鉴定评审 (10)
10.申诉处理 (10)
11.资料归档 (10)
12、附则 (11)
13附件 (11)
1目的
1.1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使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企业及
时了解和掌握鉴定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明确了气瓶充装许可、换证及增项评审的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提供给申请单位使用,同时指导本机构评审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1.3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是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是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专门机构。
2、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行政许可申请
3.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4.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即可与本机构预约评审事宜。
4.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应按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自查认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具备评审条件后,以书面形式约请本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3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本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4.3.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见附件1);
4.3.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已签署受理意见);
4.3.3受理决定书或其他受理函(原件一份);
4.3.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盖章复印件一份);
4.3.5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一份);
4.3.6工业气体充装准备5只申请项目的待充装气瓶,其它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4本机构接到约请函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资料不全的,
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
填写约请鉴定评审资料不符合通知书(见附件2);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
评审日期。
4.5如接到约请函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其
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6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确认符合要求后,接收约请函,并立即与申
请单位签订评审协议,商定评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7评审机构一般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且在受理有效期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换证评审的,还应保证评审时,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须经评审机构同意。
4.8申请单位必须在许可机关有效受理文件到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
约请本评审机构,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造成后果申请单
位自负。
5、鉴定评审前准备
5.1鉴定评审机构接收申请单位约请并签订评审协议后,即与申请单位
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5.2评审时间确定后,应立即组建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由3~5人
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由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
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配备的组员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5.3评审组确定后,将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书面
形式在鉴定评审实施前7天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上报许可实施机关和下
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
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6、鉴定评审
6.1鉴定评审时间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6.2评审工作过程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督察员的监督。
6.3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见附录A)
6.4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见附录B)
6.5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6.5.1资源条件评审(见附录C)
6.5.2质量体系文件建立及运行(见附录D)
6.5.3气瓶充装质量评审(见附录E)
6.5.4体系责任人员考核:可以采用口头交流或笔试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应当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技术负责人应有工程师或以上资质,站长和充装人员应取得相应气瓶种类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应当熟悉本单位的《质量手册》,明确自己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职责;
(3)应熟练掌握与自己岗位相关工作的程序及操作规程。
6.5.5申请书的核查:评审时核查申请书的内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