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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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3.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具有法定资格;
3.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3有与气瓶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3.4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3.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3.6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3.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提供指导和服务。
4.有关人员的能力验证
4.1管理人员能力验证
4.1.1主要考核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
4.1.1.1考核内容包括:对本单位充装工作的掌握情况,
4.1.1.2对本质控系统的主要质控要点,自己的职责,
4.1.1.3对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中对本质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4.1.1.4验证形式可采用调查问卷,口头交流的形式,调查问卷由评审组命题,技术负责人阅卷,评审组审核。
4.2作业人员技能验证
4.2.1主要考核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
4.2.2一般通过在现场巡视时查看工作效果验证,或者进行现场了解其技能情况,通过现场抽查工艺卡,操作记录等,采取现场操作,交谈,问答的形式,考核其工艺执行能力及执行情况。
5.评审准备
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5.2.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5.2.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5.2.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5.2.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2.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