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_黄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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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审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作者单位

浅析民事审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作者单位
与理 由,裁定对 受损 的权益 予 以民事赔 偿 。它 指 向的 对象可 能是法 律、 规 , 法 也可 能是私 人之 间的约 定, 至是 私人行 为 。 甚 一 言 以蔽之 ,合 宪性 解释性 质上是 宪法 的评价 与指 导功能 在 民事 审判 中的 具体 体现 。有这样 - N案例 : 甲乙签 了一个合 同 ,甲有宅基 地 ,委 托 乙代为 办理 国有 土地证 , 而宅 基地 是不 能办 国有 土地 证的 , 但广 东这方 面管 理 比较 混乱 。 乙收了 甲 5 万块 ,但 是过 了一段 时间办 不下来 ,就 告诉 甲办不 下来 ,甲让 乙 把钱 还 回来 , 乙说我没 钱 ,不还 。甲起诉 到法 院,法 院一 看,很 简单 ,认定 合 同无效 ,因 为合同 目的无 法实现 并且违 反 国家的强 行性 规定 的, 乙应 返还 5万 。但 是法 官在 写判决 书 时发生 困难 ,合 同究竟违 反 了国家 强行 性规定 的 哪 一条 ,翻 遍 了土地 管理规 定也 找不到 ,最后 他们看 了一 下宪法 ,发现 引用 宪 法第 1 条 最合适 了 ,那个条 文非 常明确 ,集体 土地 只能是 集体 土地 ,把集 O 体土地 变为 国有土地 只能 是国家 的征 收征用 ,普通 人是 不能用 的 ,这 个合 同 明显与 宪法第 1 条 规 定不符 ,因 为宪法 具有最 高的法 律效 力 ,一切法 律、法 O 规都不 得同宪 法相抵 触 。可 以根 据宪法 去形 成合 同法 的规范 内容 ,这 个案 子 就很 好解决 , 以合宪 性解释 对我们 实践 中处理 一些 疑难 问题还是 有帮 助的 。 所 即法 院在没有 适 当的法律 可适用 、 当事 人一 方没有 明确违 法性 却有 不合宪 性 的情 形下 ,通 过合 宪性解 释 ,引用宪 法权利 条款进 行评 介 ,做 出最 终的 民事 判 决,为受 侵害 的权益给 予 了法律 上的救 济 ,最大 限度 地确保 将人 类命运 交 到 了人类 自己手 中,并在 最大 限度 上尊重 人类 自身 的尊严 ,保 障 了民主 与人 权 ,维护 了个 案公平 正义 ,起到 了 良好 的社 会效 果 。 三、如何 进行 合 宪性解 释 ( )理 解 和 解 释 宪 法 一 合宪解释 是运 用宪法 规范及 其精神 来解释 法律, 所以法 官进行合 宪 解释, 不得不首先理 解和解释 宪法, 然后 才运用通 过理解和 解释 宪法所获得 的准确 含 义和精神 去解释 法律 。 以说合 宪解释 的过程 也是 宪法解 释 的过程, 可 至少 宪法 解 释 是合宪解 释的第 一步 骤 。宪 法解释 是对 宪法规 范的 明确化 和补充 ,有 其 特殊性 :宪法 解释条 文简 洁 ,抽 象程度 高 ,空 白条 款 多,不确 定性 强;宪 法 解释 更具秩序 性而 非体系 性 ,能不 断的将社 会现 实予 以合理化 ;宪法 解释 受 政治 影响强 烈 ,体现 社会 基本 价值观 ,着眼 于原 则性 、抽象性 的 问题 ,解 释 的 空间很大 ;其他 部 门法的学 说和 理论不 依赖于 法 的解 释 ,但 宪法解 释对 宪 法规 范影 响较大 ;宪法 的解释 权不 同。于 是 ,合宪 解释 的方法 问题 也主要 是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阶 段性 研 究 成 果 。
作者简介 : 刘练 军( 9 3一) 男, 17 , 江西 九江人 , 州师范 大学 杭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问题 , 这显然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 的重大误解——合宪性解 释系 以
法 律 为解 释 对象 , 是 一种 法 律解 释 方 法 而非 宪 法 解 释 方 法 。参 见 它
限制” 部分将对此给予详 论。参 见周永 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0: 4 20 3 . 9 ③ 如学者上官丕亮把合宪性解释方法视为“ 当前我国宪法 司 法化的最佳路径 ”认 为合宪性解释方法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方法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司法 消极 主义 一一以美 国为 中心的分 析与借 镜”( 批准 号:8 c 2o 1 的 oJ8ol )


的规定是 有效 的规 定 。由此 可 以推得 : 多数 可 能 在 从 已有 的文 献 来 看 , 于 法律 的合 宪 性解 释 , 关 其名称 可谓五花八 门 , 内涵 界定 彼 此之 间更 有天 其 壤之别 。关于 名 称 , 国 台 湾 学 者 王 泽 鉴 称 之 为 我 的解释 中 , 始终 优 先 选 பைடு நூலகம் 最 能符 合 宪 法 原则 者 。 应 因此 ,合宪性 ’ ‘ 也是一 种解 释标 准 。 又如 王泽鉴 ”
中个 别 法 官 对 我 国宪 法 规 范 条 款 自觉 或 自为 地 引
用甚 至解释 , 实 亦 不像 有 些学 者 所判 断 的那 样 , 其
属 于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在 个 案 裁 判 中 的 运
① 如梁慧星 .论法律解释方法[ ] J .比较法研究 ,93, 1 . 19 ( ) 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 野中 的刑 法合 宪审查 [ ] J .法律 科学 ,O 4 2O , ( )詹红星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 纲—— 以人权保障为主线 [ ] 1; J.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

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

第33卷第7期2020年7月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V〇1.33 No.7Jul.2020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杨栋(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要:合宪性解释的适用两种情形,即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与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立足于违宪审查制度缺位的现实,在刑法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将合宪性解释限定于在普通案件中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意旨解释构成要件,使其含义与宪法相一致..合宪性解释在两种情形下具有独立价值,一是依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依目的解释结论不唯一且难以确定时,限定目的解释的适用,合理确定处罚范围;二是个案存在法益冲突时,依据合宪性解释对构成要件内容予以明确关键词: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明确性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0097(2020)07-0162-030引言随着刑法学研究的实质化进程不断演进,有学者 表示对刑法的过度实质化以及对目的解释侵蚀法秩序统•性和固定性这一现象的担忧这一担忧不无道 理,尤其是当许多学者在实质解释论的外衣下对构成 要件的解释“几近”于类推时(如主张“冒充军警抢劫”中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但不 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等),如 何对于目的解释予以合理限制,对罪刑法定予以适时 回归,确实是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不仅如此,在不具备 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下,对于具体个案出现的法益冲 突,不能够单纯由H的解释进行妥善处理,此时也需 要更高位阶的解释方法来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事实。

以上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合宪性解释的充分运用下进行 妥当解决,在违宪审查制度缺位的现实下,合宪性解 释也不能随之被忽视,反而应当发挥作用,从而推进 依法治国的实现3合宪性解释具有限制目的解释的肓 目扩张、协调法益冲突等实际价值,应当被给予更大 重视。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合宪性解释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合宪性解释
DOI:10. 13977 / j. cnki. lnxk. 2020. 01. 016
一、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废止 “ 齐玉苓案批复” 后ꎬ 本世纪初兴起的 “ 宪法司法化” 运动走
向低谷ꎮ 然而塞翁失马ꎬ 焉知非福ꎬ 法学界旋即又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 “ 合宪性解释” 理论探
值秩序及相关理论倾注了不少笔墨ꎮ[7] 这些类似主张的确是非常有针对性的ꎬ 也抓住了合宪性解释
的精要ꎬ 并且从法律解释原理和技术角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ꎬ 是相对妥当的做法ꎮ 但美中
不足的是ꎬ 由于局限于欧陆法的探察ꎬ 缺少对英美法的溯源与认知ꎬ 从而导致认识上出现稍许偏
差ꎬ 缺乏完整性ꎮ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诸多判决中的论述ꎬ 可以将合宪性解释理解为: 如果
法 律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
合宪性解释
廖 卓
( 湖南大学 法学院ꎬ 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 合宪性解释方法可以溯源至宪法回避及合宪性推定理论ꎬ 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谦
抑理念ꎮ 普通司法层面的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极易流于形式ꎬ 甚至导致 “ 宪法泛化” ꎬ 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
合宪性解释亟待发挥应有的作用ꎮ 合宪性解释必须与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的宪法审查模式相契合ꎮ 全国人
审查实践中衍生、 发展而来ꎬ 这一点应该是少有疑问的ꎮ 换言之ꎬ 尽管宪法审查权未必是合宪性
解释的必要条件ꎬ 可是失去了 “ 规范审查” 这一后盾的合宪性解释ꎬ 在宪法实践中恐怕会 “ 底气
不足” ꎬ 甚至是 “ 四处碰壁” ꎬ 因而其适用的空间或起到的作用恐怕是极其有限的ꎮ 譬如ꎬ 当法院
在案件中对某法律法规进行了合宪性解释ꎬ 但遭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质疑时ꎬ 法院应该如何给

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

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

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德特勒夫·雷讷(Detlef Leenen)*黄 卉** 编译内容摘要 法学方法是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学问,是法科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法律主要围绕文义、历史、体系和目的四要素展开解释,并需兼顾合宪性解释方法,以及欧盟成员国家的法律解释需要符合欧盟指令要求。

法律续造以漏洞为前提,漏洞不宜理解过窄;主要续造方法为类推和目的性限缩。

此外,掌握法学方法需要了解常用的立法技术和法学推论技术。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法律解释 法律续造 法学推论技术进行案例分析时,通常需要检讨司法裁判和文献所采用的方法论论据,甚至还需要发展出自己的方法论。

因此,对于法科新生来说,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是一件很紧要的事情。

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围绕民法典开设的民法入门课程以及与之配套的小组案例练习课,承担了传授方法论基础知识的任务。

为此目的,笔者的民总教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行为》(de Gruyter出版社2010年版,2015年第2版)第23章专门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而本文是该章的简易版(具体的删改情况请参见脚注部分的说明)。

*……德特勒夫·雷讷(Detlef Leenen)是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系荣退教授,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和方法论学家,是卡尔·拉伦茨撰写《法学方法论》时的助教和三位重要谈话伙伴之一。

**……编译者黄卉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译本选自雷讷教授按照鉴定式分析报告体例撰写的民总教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行为》(2015年,第二版)的第23章;该章的大量案例参引了著作的其他章节,为了使本文具有独立的阅读效果,经作者同意后,译者对原文的结构和内容作了些许调整并删去了少部分有阅读难度的举例,删改较大的是脚注部分,即删去了大部分脚注,只留下重要的案例出处和少部分重要的学理文献(编者注:本文脚注尽量保持编译稿原有的格式)。

完整的论述和文献参引请参阅原著(商务印书馆2021年待出)。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作者:刘练军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04期摘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如梁慧星论法律解释方法[J]比较法研究,1993,(1)梁根林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J]法律科学,2004,(1);詹红星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纲——以人权保障为主线[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王旭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07,(1)。

这些论文均或详或略地论及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如周永坤教授认为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要求“对普通法律作解释时,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这明显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重大误解,是对此解释方法认知片面之结果。

本文的“合宪性解释限制”部分将对此给予详论。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4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合宪性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合宪性审查是保护宪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国家宪政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

合宪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合宪性审查的背景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宪政秩序,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

它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宪法来制定和解释。

2. 非法律审查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实施细则等进行审查。

3. 审查范围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宪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一般法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

4. 审查程序公正原则。

宪法法院应保证审查程序公正、透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和方法合宪性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方法进行:1. 决定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具体法律或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违宪,并判定其相关规定是否失效。

2. 案件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公民或组织的申诉,审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并作出裁决。

3. 制度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某一具体行政或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4. 律师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律师的申诉,对法律、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宪法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

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的稳定。

2. 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审查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平等。

“宪法实践”的合宪性解释

“宪法实践”的合宪性解释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3—1 9
基本权利的保障是 宪法实施 的最终归宿。 宪法赋予 国家权力 , 并使权力具有权威性 , 通过制度性安排 , 着力 保 障和 实现 基本 权利 。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绝不是一句简单 的 口号 , 而 是 重 在 说 明保 障人 权 是 宪 法 所 给 予 国家 的义 务 。 权 利 的实 现离 不 开权 力 的实 践 , 即通 过 理性 , 实践 宪 法赋予权力的内涵。 那么, 如何通过实践理性实施宪 法 的价值 共识 , 即保 障公 民基本 权 利 。 ( 二) 实践理 性 简言之 , 实践 理 性 即为 一种 程序 方 式 , 旨在通 过 程序来 解决现实权利 与权力 的问题。 如果没有宪法 程序 。 就没有宪法 的具体实施途径和方法 , 宪法将被 束 之高 阁。 也 就是 说 , 宪 法程 序 是宪 法 得 以实施 的关 键。 宪法 的实践理性就是宪法的价值共识 即保障人 权 以程 序 的方 式 得 以 贯彻 实 施 。 宪 法所 赋 予 国家 以 立法权 、 司法权与行政 权 。 以 权 力 程 序 行 使 国家 权 力, 无 论 是立 法 权 还 是 司法 权 都要 遵 循 宪法 所 规 定 的权 力 程 序 。 当然 , 宪 法 的 价 值 共 识 以程 序 得 以保 障, 即以实践理性得 以保障。 尤为重要的是实践中如 何 以理性 的方式体现宪法的价值共识。 诸 如立法权 在行使过程 中, 也就是在立法过程 中, 要遵从宪法或 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立法程序 , 以人权保障为价值 理念 , 使保障人权 的理念渗透到每部立法之中 , 每部 部门法的立法精神与基本原则 与之作为根本法 的宪 法 精神 与 基 本 原 则 相 协 调 一致 。 司 法 权 在 社 会 生 活 中发 挥 的作 用更 为 重 要 , 一方 面 , 司法 面 临 权利 与 权 利间的冲突 , 只有解决权利与权利问 的冲突才能凸 显人 权 保 障 ; 另一 方 面 , 法律 在 司法适 用 过 程 中对 法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第36卷第1期2021年2月Vol. 36 No. 1Feb. 2021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潘 迪(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摘 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我国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

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明确了合宪性解释有两个 不同层面的内容,一种发生于真正的宪法案件即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中,一种发生在普通案件中。

作为法律 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违宪审查中餉合宪性解释。

梳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厘清相关概念和规则源流,明晰其作为解释规则的内涵和实践,对比我国合宪性审查与他国违宪审查的差异,指出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前 端”与“后端”餉适用可能。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D01:10.3969/j.issn. 1674-5035.2021.01.010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宪法学面临一个可能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

”⑴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 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以期促进宪法规范化。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合宪性解释理论源起关于合宪性解释理论,_般认为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和相关学说的发展使 其得到完善。

随着德国实务和理论的发展,其作为一种裁判或者解释技术受到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关注和借鉴。

相比于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将美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称为合宪性推定原则则更为形象。

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确实, 从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看, 宪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似乎只有合宪 性解释才 / 是当下我国宪法影响司法的唯一可能性 0。lv 透过合宪性解释在国外特别是德国等大陆法系 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通过合宪性解释, 宪法确实能够间接地对司法 产生影响。但是, 我们能否说合宪性解释就是宪法司法适用的方式呢? 合宪性解释能否成为我国宪法 司法适用的路径呢? 本文并不反对将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但对上 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中国也不可能通过合宪性解释来实现宪 法的司法适用。本文的基本思路, 是通过论证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适用来否定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 适用基本方式的观点; 本文还将探讨在合宪性解释中宪法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具体内容及实现的方式, 并 试图分析将合宪性解释误作宪法司法适用方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À 上官丕亮: 5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6, 载 5现代法学 6 2008 年第 2期。 Á 姜福东: 5司法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 6, 载 5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6 2008 年第 4期。 lu 陈弘毅: 5齐案 / 批复 0的废止与 / 宪法司法化 0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 6, 载 5法学 6 2009年第 3期。 lv 张翔: 5两种宪法案件: 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6, 载 5中国法学 6 2008年第 3期。 lw 杨仁寿: 5法学方法论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129 页。本文引用台湾学 者杨仁寿先生关 于合宪性解释的 定义, 是基于
这一定义不仅因为它在国内是较早的 ( 5法学方法论 6在台湾 1986年即已 出版 ) , 而且, 即使 到今天, 国 内学者对 合宪性解 释的界定 仍然没有实质性地超越这一定义。 lx [ 德 ] 康拉德 # 黑塞: 5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6, 李辉译, 商务印书馆 2007 年版, 第 55页。 ly 吴庚: 5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 6,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362 页。 lz 梁慧星: 5民法解释学 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226 页。 l{ [ 德 ] 伯恩 # 魏德士: 5法理学 6, 丁小春、吴越译,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335页。 l| 黄茂荣: 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263 页。 l} 前引 lw, 第 107 页。

何谓合宪性解释

何谓合宪性解释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关键词: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1]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2]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3]有鉴丁•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4]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tl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五、合宪性解释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长期以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尤其是在宪法审查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方面厥功甚伟。

为便于直观地认知合宪性解释方法,了解此等法律解释方法在裁判过程中的实际运用状况,笔者拟以域外几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例透视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过程。

一般而言,在带有宪法审查性质的司法裁判中合宪性解释方法最有被适用的可能,或者说最有用武之地。

最早在司法实务中厉行宪法审查的当然非美国莫属,而最早在宪法审查时自觉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亦当然属美国。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司法自制哲学常常在美国的宪法审查实践中发挥着指导性作用,司法消极主义成为美国宪法审查的传统价值立场。

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正是司法消极主义传统下的产物,司法消极主义这种传统价值立场的实现对合宪性解释方法倚重甚深。

是故,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宪法审查案例在美国不胜枚举,在此笔者就仅仅简要评介其中的几则案例。

我们先来检视大法官斯托里(Joseph Story)是如何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判决帕森斯诉贝德福德案(Parsons v. Bedford)的。

本案涉及1824年通过的一项有关司法的法案是否合宪。

根据本法案之规定,路易斯安那州法院的民事案件(civil causes)诉讼模式应该与指导本州内的联邦地方法院诉讼模式的法律相协调,州法院的法官应该根据此规则进行选择调整。

本案原告认为原联邦上诉法院并未严格按照普通法程序(a common law proceeding)进行审理而是依照路易斯安那州的特定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因而违反联邦宪法侵害了他宪法上的诉讼权利。

所以,本案之关键在于如何解释1824年的司法法案。

大法官斯托里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探究了此法案的国会立法原意。

他说,借助于1824年通过之法案的普通用语(the general language),国会的意图(intention)是要改变本院的上诉管辖权,并赋予本院对业已经陪审团审查过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的新的审判权力吗?在陪审团审判之后,为了使其发生效力而必须在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法院内那样做——位于联邦其他州内的法院否定这种做法——吗?我们不这样认为。

探讨悉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推定原则(2)

探讨悉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推定原则(2)

探讨悉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推定原则(2)三、与合宪性解释对照关于宪法解释存在很多不同的理解,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宪性解释“即以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姜福东博士认为“合宪性解释系指司法过程中,当法律规范依字义及脉络关系产生多种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倾向于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用合宪性解释适应了战后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英美宪法解释传统——通过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时代要求,并且在英美传统中得到了发扬。

但是追溯根源,合宪性解释却最终是源于大陆法系。

且在大陆法系下,人们把合宪性解释只是理解为宪法影响下出现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例如,拉伦茨在自己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提到,“早在萨维尼就已经区分‘文法’、‘逻辑’、‘历史’及‘体系’的解释因素。

”且在“解释的标准”一节对几个解释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

这也是迄今国内学者对于他的通常理解。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他只是传统的体系解释方法的延伸。

“它是基于现代文明社会突出地强调宪法的基本价值而发展出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实质乃是传统法律方法论的体系解释准则向公法领域的延伸。

”国内对于合宪性解释大体是遵循了大陆法系,将合宪性解释作为了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之一。

例如,梁慧星教授在自己的《裁判的方法》一书提出四个类型——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的类型涵盖了合宪性解释;四黄茂荣教授认为,合宪性因素也是与文化因素、历史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并列的诸种影响法律解释的因素而已。

我们认为仅仅将合宪性解释作为法律方法并不合适,如果是法律方法的一种,那么对于合宪性解释的应用就是一种自发的、有选择性的运用,并非衡量每一个案件时都可以用到。

但是当上升为一种宪法的义务,这种解释就成为一种自觉地运用,可以将宪法的精神贯彻每一个案件中。

“合宪性解释应该由法律方法向宪法义务转化,部门法学者应该主动而自觉地做合宪性解释。

法律解释学第七章 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精]

法律解释学第七章 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精]
• 《〈民法通则〉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目的
•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即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 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保护被宣告死 亡者的利益。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前段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 “该规定的本意是,要求发起人在1年内作为股东留在 公司,可以保证供公司稳定和运营的连续性。而且,如 果允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转让股 份,发起人可能会不适当的转移投资风险,甚至会出现 发起人已设立公司为名非法集资或者炒作股票盈利的现 象。”
• 本案中的合同虽然有转让的约定,但并非法律禁止转让 期间内的转让,而是一种附期限的转让,因此并不违背 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承认其效力。
合宪性解释的概念
• 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以宪法或者较高位 阶的法律规范解释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 含义的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的特征
• 合宪性解释是在无法通过其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 法得出唯一妥当结论时所采用的解释方法。
•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 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工伤概不负责”案
• 《民法通则》第 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作者:李海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

转自明德公法。

摘要 :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是由规范功能、裁判功能和组织功能构成的功能体系。

合宪性解释的规范功能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控制和效力维护,二者包含于同一过程之中,是在宪法框架下通过“以法就宪”和“以宪就法”的反复循环而实现的宪法和法律的协调一致。

合宪性解释的裁判功能体现为对裁判结果的间接控制,遵循从规范控制到结果控制的一般逻辑。

在以合宪性解释形式援引宪法的司法裁判中,宪法实质上发挥裁判依据功能,将其和法律规范共同作为裁判依据具有合理性。

合宪性解释的组织功能体现为法院在运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对合宪性审查权的行使,且这种行使在宪法上具有规范依据。

法院合宪性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衔接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 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控制;合宪性审查;宪法适用;法律解释一、问题的提出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不仅是专门宪法审查机关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常规方法,而且也被运用于普通法院的司法裁判过程之中。

在集中型合宪性审查国家,由于专门宪法审查机关和普通法院的职权分工不同,合宪性解释被不同机关使用所呈现的意义也有所差异。

因此,在合宪性解释研究中,明确界定合宪性解释概念的使用场域尤为必要。

本文所使用的合宪性解释主要指普通法院司法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致力于探究司法裁判中合宪性解释的功能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对合宪性解释的作用和功效的认知,关乎合宪性解释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运用的方式和范围,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近年来兴起的合宪性解释研究中,关于合宪性解释功能的专门研究文献未曾出现,只是偶有学者在合宪性解释一般原理研究中附带论及这一问题。

有学者主张“说理功能论”,认为合宪性解释的功能是“说理”。

也有学者提出了“形式合宪审查功能论”,认为合宪性解释具有“形式”合宪性审查的意义。

论法院合宪性解释的可能与问题

论法院合宪性解释的可能与问题

论法院合宪性解释的可能与问题
王广辉
【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需要对作为裁判依据的立法进行解释之时,应当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普适法理以及宪法典的既有规定为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提供了理论和规范层面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印证了合宪性解释的必要性。

而法院能否进行恰如其分的合宪性解释,离不开宪法至上权威的落实和良好法治意识的形成,离不开审判中独立地位的确定,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素养和技能。

【总页数】6页(P155-160)
【作者】王广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F2
【相关文献】
1.法律合宪性解释的中国语境与制度逻辑——兼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形式 [J], 朱福惠
2.法院如何利用宪法判案——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与德国合宪性解释实践的比较 [J], 赵朝辉;
3.经济分析法在韩国垄断规制法中的适用可能与局限——基于对垄断规制法目的的
合宪性解释 [J], 陈兵
4.法院如何利用宪法判案——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与德国合宪性解释实践的比较 [J], 赵朝辉
5.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 [J], 杜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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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1 期
⑨ 而非普通法院。 虽然两个层面的合宪性解释在技术上有交集, 但工作目标不同, 普通
“案结事了 ” 法院只求合适的法律解释以完成 任务, 违宪审查机关则是为了判断立法是 否因为违宪而须宣布无效。因此, 后两项规则的合并, 虽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逻辑上
瑠, 瑏 但鉴于我们大陆法学界还普遍缺乏区分两个层面的合宪性解释的认知, 所 似更清晰”
:《法学方法论》 , :《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 德]卡尔·拉伦茨 陈爱娥译, 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 第 217 页;参见苏永钦 ③ [ , 实际》 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 第 81 页以下, 第 84 页。

: 《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相 — — —答 此观点在大陆宪法学界属于多数意见, 参见前引②, 张翔文, 上官丕亮文;以及张翔 2009 年第 10 期;谢立斌 :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 《浙江社会科 , 《浙江社会科学》 蔡琳博士》 载 载 — —当今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分析 》 , 《湘潭大学学报 ( 哲 2010 年第 1 期;胡肖华 :《走出违宪审查的迷思— 载 学》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 , 《西南政法大学 学社会科学版 ) 》 第 33 卷 2009 年第 4 期;刘练军 正当性、 限制及运用》 载 学报》 第 12 卷 2010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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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1 期
解释义务, 即在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
③ 。 “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 笔者以为, 在既有宪 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
法框架下, 合宪性解释是我国现阶段落实宪法的极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故撰写此文以支 持, 以期合宪性解释理论能够成为法学界共识, 进而顺利进入司法实践层面。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简单介绍合宪性解释的含义, 并针对学界目前的理 论混乱做一些方便理解的线索梳理。在此基础上, 第二部介绍合宪性解释理论在大陆 法学界的引入、 兴起及其正当性基础, 指出合宪性解释等于司法机关在个案裁判中间接 “宪法司法化运动 ” 适用宪法, 可被看作当年 的续篇。 第三部分将清理目前合宪性解释 之所以难以得到推广和践行的理论障碍, 即在狭义的、 也即解释论层面的法学方法论框 《宪法》 架下解读 第 67 条第 1 项和第 126 条, 指出该两项规定并未像学界普遍认为的那 样, 可以毫无疑义地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赋予了解释宪法的专属权以及最高法院 禁止适用宪法。第四部分为结论部分, 除了总结前文议论的观点, 还将指出目前合宪性 解释难以付诸实践的原因是, 其一, 并非像有些宪法学者认为的那样, 各级法院是因为 我国缺乏违宪审查制度尤其缺乏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诉愿机制而缺少进行合宪性解释 , 的动力, 而是因为最高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及 2008 年废止“齐玉苓案批复 ” 才使得 法官们普遍认为个案裁判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宪法适用;其二, 实践合宪性解释的真正 — —不仅法官们, 而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整个法律系统 ( 法 的、 且长期存在的困难, 将是— — —缺乏相应的宪法解释技术。 律共同体) —
一、 何谓合宪性解释
1. 法律界定 我国法学中的合宪性解释理论, 主要是直接从德语国家或者间接取道台湾和日本 , 而引入的舶来品, 对应的德文是“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 最贴近字面意思的翻 。鉴于宪法多为 “符合宪法的解释” , “合宪性解释” “合宪解释 ” 译是 更方便的称呼是 或 提纲挈领的根本性规定, 合宪性解释也可以作如下解读: 按照宪法的规则、 原则和精神 进行解释。这里要问的是, 何为解释者, 以及何为解释对象。本文给出的是狭义界定④, 即如上文导言部分所介绍的那样, 合宪性解释的主体是审理普通诉讼案件的各级人民
止, 其中最为显著的工作, 便是 2008 年前后启动的关于如何引入和推进合宪性解释机
② 根据合宪性解释理论,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司, 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系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作出的 ① “齐玉苓案批复 ” ( 法释( 2001 ) 25 号) 之简称, :“根据本案事实, 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该批复明确指出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 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 —该解读是否成功, , 当存 任” 这被法律界解读成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宪法条款裁判齐玉苓案 — “宪法司法化运动” ,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2008 年 12 月 18 日, — —由此引发了本世纪初的所谓的 疑— 齐案也被称作 《关于废止 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第七批) 的决定》 , 2001 年的 “齐玉苓案批复 ” 最高法院发布了 在列, “废止理由” “情况已变化 ” “被新法取代 ” “已停 但在其 一栏中不像其他司法解释那样给出了 或 的理由, 而仅仅写着 ;该决定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起施行, 止适用” 等于宣告了长达近八年的司法化运动失败。 :《两种宪法案件— — —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 《中国法学》 2008 年第 4 期;上官丕亮: 载 ② 主要参见张翔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 《现代法学》 2008 年第 2 期;范进学 :《人民法院的 “审判权” 载 是否蕴含着宪法解 :《关于经济宪法的概念、 , :《法律方法》 (第 7 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54 页;黄卉 释权》 载陈金钊、 谢晖主编 , 2007 年北京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 :《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 第 26 页以下。另可参见王旭 若干前提和三则实证分析》 — ——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 , 《行政法学研究》 2007 年第 1 期, 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 载 该文虽 “合宪性解释” 然正文没有太多合宪性解释的内容, 但却是大陆最早在文章标题中标示 字样的文章。
瑢, 瑏 那么究竟是指哪两种规则, 以及该归类是否比瑞士学者的 合宪解释区分为两种规则”
好在上述 三分法理论更加合理, 等等。笔者无意也无力在这一层次上给出检验和回答, 疑问对于笔者的将合宪性解释理论引荐给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计划来说并不构成障 碍。让人不安的是, 不少论述都是以上述三分法理论 ( 以及两分法理论 ) 为基础而展开 的, 并且还添加了议论者自己的揣摩, 如此一来便对其他试图接近这项理论的同行造成 了不少阅读和理解困难, 他们很容易将合宪性解释看作一项概念、 内涵和技术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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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
法院的法官, 解释对象是被法官纳为裁判依据或说理依据的法律规范。须得提示的是, 在违宪审查层面上也存在合宪性解释的概念, 具体是指, 违宪审查机构在作立法审查时 须尽量寻找系审立法的合宪性解释空间, 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作出损害立法权威的违
⑤ 宪判断。这是一项立法违宪审查技术, 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宪法司法化运动” — — —其本质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想效仿美国两百多年 本世纪初的 即通过 2001 年的“齐玉苓案批复 ” 实现其在个案裁判中 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经验 , — —自最高法院于 2008 年撤销“齐 适用宪法、 进而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配置诉求—
① 然而, 法学界希望宪法走入司法实践的努力并没有停 玉苓案批复” 而迅速走向低迷。


: 《合宪性解释的本相与争论 》 , 《清华法学 》 2011 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主要是违宪审查层面的概念, 参见柳建龙 载 :《论合宪性解释方法》 , 《法学研究》 2012 年第 5 期。 年第 5 期;王书成 载 须得说明的是, 针对司法裁判进行违宪审查并不是宪法通例 。 关于德国的司法裁判诉愿机制可参见[德]克劳斯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 , 施莱希、 斯特凡·科里奥特 程序与裁判 》 刘飞译,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98 页以 284 页以下;关于美国相关制度推荐阅读[美]H. W. 佩里 : 《择案而审— — —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 下, , 成》 傅郁林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合宪法律解释原则 — — —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作界限与效力问题》 , :《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 台湾苏永钦 载苏永钦 , 际》 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 第 84 页。 前引⑦, 苏永钦文。
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
黄 卉*
内容提要
所谓合宪性解释, 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
解释时, 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 目前若要推广合宪性解释理论并付诸实践, 则必须而且可以在法学方法论框架内, 尤其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纠正关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享有专属宪法解释权以及法院不能解释宪法的错误认识学界也应积极联合司法界 共同努力, 解决司法界普遍缺乏合宪性解释的动力和技术的问题。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专属权 法学方法论
《宪法》 第 5 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关于合宪性解释主体, 如果我国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 第 4 款) 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 第 5 款) 应该当真, 权” 换言之具有法效力的话, 那么在最广义的层面上, 从事合宪性解 释的主体可以是任何法律主体, 他们可以是来自公权力机关的立法者、 执法者和司法 者, 也可以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研究者、 律师和法务人员等, 还包括因各种机缘需要 使用法律的普通公民和机构。不同的解释主体对如何进行合宪性解释必然有着相异甚 — —像德 “案结事了” 至相左的理解, 而人民法院履行 的职能, 加上我国正式制度中没有—
⑦ 。 二分法, 核心意思 苏教授针对上述三分法提出了自己的“解析规则 / 冲突规则 ”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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