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应用
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可是警察不在现场 , 么他 能否行使警察 的权力? 那 诸如此类 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我们 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 是, 这就涉及 到一个在立法界和理论界一直 以来常被忽视
21 0 2年 9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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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总 第 12期 期 3
No. Se . 9 rNo. 3 12
论 公 民行政法上无 因管理行为 的合 宪性
一
、
当前我 国行政法上公民无 因管理行为之现状
的问题 : 行政 法上 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是 否具有宪法上的 正 当性 ?提到无因管理行 为, 大家总是 习惯于禁锢在 民法 的思维里去思考它, 觉得其与行政法无关联 。但是像见义 勇为这样 的人也确 实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 益行使一定的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 这就导致其与行政
以行 政 权 归属 和公 共 利 益 为 分 析视 角
路 俊 强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成都 60 0 ) 12 7
【 摘
要 】 国主 要通 过私 法制度 对无 因管理行 为 加 以界定 和规 范 , 我 但这 远远 不 能解 决 当今 社会 频繁 出现 的公 民
在 行 政 法上需要 寻 求其 在 宪法上 的 合理 性 。因此 以行政 权 归属 和公 共利 益 性 为分 析视 角 , 建构 公 民行政 法上 无 因管理 行 为 的 宪法理 论 支撑 , 对 我 国行政 法学 的研 究和行 政 法制 的发 展 产 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一、西方行政法理论学说
1、“灯论”
英国伦敦大学的哈罗教授在《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划分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
红灯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
特点是法律至上,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绿灯理论:法治的模式很多种,司法权约束成本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很好的运行,靠“行政程序”。
特点是政府模式,法律作为工具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政府管理。
黄灯理论:单纯靠司法审查不行,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
2、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马丁·洛克林教授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划分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
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对比表
二、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1、控权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2、管理论:保证政府权力依法行使。
3、平衡论:在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4、其他相关学说:公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论、利益代表论等。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作者简介 : 刘练 军( 9 3一) 男, 17 , 江西 九江人 , 州师范 大学 杭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问题 , 这显然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 的重大误解——合宪性解 释系 以
法 律 为解 释 对象 , 是 一种 法 律解 释 方 法 而非 宪 法 解 释 方 法 。参 见 它
限制” 部分将对此给予详 论。参 见周永 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0: 4 20 3 . 9 ③ 如学者上官丕亮把合宪性解释方法视为“ 当前我国宪法 司 法化的最佳路径 ”认 为合宪性解释方法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方法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司法 消极 主义 一一以美 国为 中心的分 析与借 镜”( 批准 号:8 c 2o 1 的 oJ8ol )
一
、
的规定是 有效 的规 定 。由此 可 以推得 : 多数 可 能 在 从 已有 的文 献 来 看 , 于 法律 的合 宪 性解 释 , 关 其名称 可谓五花八 门 , 内涵 界定 彼 此之 间更 有天 其 壤之别 。关于 名 称 , 国 台 湾 学 者 王 泽 鉴 称 之 为 我 的解释 中 , 始终 优 先 选 பைடு நூலகம் 最 能符 合 宪 法 原则 者 。 应 因此 ,合宪性 ’ ‘ 也是一 种解 释标 准 。 又如 王泽鉴 ”
中个 别 法 官 对 我 国宪 法 规 范 条 款 自觉 或 自为 地 引
用甚 至解释 , 实 亦 不像 有 些学 者 所判 断 的那 样 , 其
属 于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在 个 案 裁 判 中 的 运
① 如梁慧星 .论法律解释方法[ ] J .比较法研究 ,93, 1 . 19 ( ) 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 野中 的刑 法合 宪审查 [ ] J .法律 科学 ,O 4 2O , ( )詹红星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 纲—— 以人权保障为主线 [ ] 1; J.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性② 。因为 , “ 在 违宪立即失效” 的判决形式 下 , 系争法律条文
的效力就会马上丧失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顿时丧失赖 以执
用路径 , 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一
法的依据 , 其后果可 想而知 。在“ 违宪定期 失效 ” 的判决形式
下, 如果立法机关存在严重 的懈怠情形 , 届时仍没有制定出新 法律 , 那么法律漏洞 的存在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考量 , 比较 合理 的做法就是将系争法律条文作合宪性解释 :一则 避免违 宪判决所可能导致破坏 法律安定性的恶果 ;二则也维护了宪 法的权威 。 通过合 宪性解释将宪法的精神融入普通 法律之 中,
法规 之方法” ,其能实践位阶较 高之规范之 目的,使法秩序犹如金字
塔, 上下有序” 】 。 【( ) 三是法治成本的考量 。 在系争法律具有违宪之嫌时 , 如果
过宪法 的检验 , 违宪审查机关就应利用体系解 释、 限缩 解释等 解 释规则将系争法律条文的含 义解 释为与宪法保持一致 。 解 释原则 , 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
是消极美德 的恪守。 在违宪 审查 中, 不具有 民意基础的
违宪审查机关有权否决代议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 ,违宪审查天
生具有反 民主多数 的原罪 。 为了化解或缓解此一难题 , 尊重民
主的决定 , 违宪审查机关务必小 心谨 慎 、 守消极的美德 , 恪 绝
用上不分轩轾 , 与其花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绕 “ 违宪无效一重 新制定法律” 这样一个圈子 , 还不如直接作成合宪性解 释。正 如我国台湾地 区大法官王泽鉴 、吴庚在有关 留置流氓违宪 的 解释中所言 :该条项失 去效力后 ,若立法机关未适 时另为规 “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一:控权的解释行政治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学说,我们一般称之为“控权论”或“控权观念”,在谈到什么是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下面几个问题:(一):控权与限权。
我们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控权的“控”是有一种控制,支配,驾驭,的意思,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
而限权则是一种消极的对权力的限制。
基于当代行政越来越需要行政效率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
我们认为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单纯限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极力需要追求一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又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至于偏差,达到一种可控的状态。
(二):可控性标准的确立:我们认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大或权力的滥用,为了给政府的权力既不过小以致于办事没有效率,也不至于过大而使行政权力私化――政府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
那么我们要给行政权力确立一个权力的可控性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定性的确立权力的可控性范围。
自律性要求:它是指我们确立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权力的分配状态能达到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
也就是能具有一种自净能力。
发现和纠正偏差:它是指权力体制的设置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当行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
而且能够有效的把它纠正过来。
使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呈现一种“直线型”的趋势――少走弯路。
(三):控权与保权(保障公民权利):它们两者不可分,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法从近代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现在这一原则没有变,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了福利权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权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来自两种力量的侵害,一是民间力量,一是国家力量。
对前者我们通过法律防范或制裁,对后者进行权力控制。
总之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第一部分:问题提出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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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应用中国法制建设的几十年间,行政法解释工作是伴随着行政法体系的急剧建立而逐渐生成。
但是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仍然处于“粗放型”时代,并没有形成较具普适性的法学思维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
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不仅为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同时可作为阐述法律之目的、法律之基础的依据,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本文依据行政法解释的特点,推导合宪性解释之必要性,从而探索出合宪性解释在行政法解释中具体应用之道。
过去学者的目光多集中于行政立法之上,虽然法院也作出大量的行政判决,但始终对于行政法律实施及效果不够重视,导致行政法解释的重要性没有突出,“有法而不能用”的情况出现。
事实上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也行使着大量的解释任务,而且多数情况之下,这些解释并不会进人到司法审查领域。
宪法精神不仅应当贯彻在行政立法中,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当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针对行政法规范的特点以及合宪性解释的基本规则,从而深人建构行政法解释的方法与技术。
一、合宪性解释概述(一)合宪性解释涵义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涵义,法学界对其解释分歧较大。
广义合宪性解释,系指依据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使其符合宪法理念及精神的法律解释方法,梁慧星、杨仁寿持此观点。
而狭义的合宪性解释则是指以宪法内涵精神作为解释法律规范的唯一标准,以维护法秩序之统一,学者周永坤持此观点。
合宪性解释的应用法律效果无非巩固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维护法律秩序与统一,保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
根据合法性解释的目的,狭义解释事实上更能凸显合宪性解释内在涵义,依据位阶较高的法律(宪法以外的高位阶法律)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这不属于合宪性解释范畴。
(二)制度背景合宪性解释在当代法治语境下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学者黄茂荣即认为,合宪性解释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其一,参与法解释内容之决定。
合宪性因素亦有所谓内容性功能。
其二,控制法律解释之结果,使其不溢出宪法所宣示的基本价值判断范围之外,此即合宪性因素所具有的控制性功能”。
尤其是对于以裁量性、政策导向性为特征的行政解释制度而言,合宪性解释方法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机关是维系国家与公民的直接纽带,其行政行为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如修建公共设施),同时也牵扯到大量的公民私人利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
而无论是行政司法或行政执法,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行政法解释制度,使其能够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的落实。
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运用,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通过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解释,深入公民生活的行政行为遵循宪法的价值精神,确保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
通过在行政法解释中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应用,不仅监督了行政机关遵守宪法的执法效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合宪性,确保政府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二、行政法解释特点(一)行政法解释必须结合具体个案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其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非立法问题,行政法解释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合乎宪法的解释。
立法与法律解释应当有明确的界限,立法应当由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解释法律则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进行,其解释主体也可适当扩大。
在一些宪法性案例中,行政机关出台了与宪法精神相背离的行政规章,比如“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规定,给纳税前100名的民营企业家子女中考加20分。
宪法赋予公民自由和平等,这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共同的机会和起点是平等权内涵衍生的题中之义。
该规定并未明显侵犯具体权利人的权利,但它事实上造成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并且没有合理的上位法作为依据。
该规章的适用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出合宪性解释,该规章在内容上违背了宪法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涵。
(二)行政法解释必须利益制衡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行政司法阶段,解释者都存在着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的问题,寻找到最为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保护公民为主。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在行政关系中具有绝对强势地位。
而公民是接受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的相对弱势方。
在这样一种地位失衡的状态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很难达到利益均衡状态,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事件时有发生。
而合宪性解释的其中之一的功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当一切解释方法用尽时,解释法律应该充分考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涉及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利益冲突时,尽可能充分考虑行政行为作出后的社会效果及是否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保持与社会主流道德标准一致。
(三)行政法解释必须从严解释行政法解释属于公法解释。
公法主要调整和配置公权力,同时起到制约监督公权力滥用的双效机制。
这一基本价值观决定了在行政法解释过程当中,必须严格依据立法者的本意解释法律,行政法律规范涉及社会领域广泛,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其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其他法律领域更大,解释者的个人价值观,个人经历及思维方式所起的影响因素占有较大比例。
此时,解释者应当把握住立法本意,坚持基本的保护普通相对人、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价值观,仅在法律范围内考察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解释者还应当将社会效果,社会评价,普世价值纳入考量范围内,综合一切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合宪性解释在行政法解释中的适用(一)合宪性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合宪性解释作为当代宪政语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化解其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甚至有国内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出现是对传统解释方法体系的严重冲击。
瑞士学者曾对此问题提出三规则,很好的解决在合宪性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冲突:宪法相关规定可直接适用与解释过程当中,此为单纯解释规则;当数种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产生的语义产生分歧时,应优先选择与宪法精神相符的,此为冲突规则;最后当法律解释后存在违宪疑虑时,应选择不违反宪法精神的法律解释,此为保全规则。
并非所有解释方法的适用都能推导出同一个结果,解释方法的选择及技巧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得到语意矛盾的结果,解释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关于瑞士学者总结的关于合宪性三项基本规则,结合行政法解释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
首先,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明确法律法规具体涵义时,方可使用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本身是将宪法精神纳入法律条文之中,而宪法的大部分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影响较弱。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很明显的公法属性,行政法的解释在促进法律适用的同时还起约束、制衡公权力的重要作用。
在语言文字含义清晰明了的情况下,不得以合宪性解释方法来背离语意明确的法律规范,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
也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并非一种孤立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综合性解释方法。
无论适用哪种解释方法,一旦得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结果,便达到合宪性解释之目的,排除与之相违背的解释结果。
笔者认为多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极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性,合宪性解释限定在文义范围内,与其结合文义、目的等方法重叠使用,不如严格遵守解释顺序再以合宪性解释作为指导,将宪法精神纳入法律适用之考量范围。
其次,作为所有法律解释方法最具原则性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对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起指引、规范作用。
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正当性依据,在对法律法规解释的同时,存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供法律解释者选择时,应当优先选择体现宪法精神的解释方法。
最后,有学者认为在个别情形下允许“法的续造”,当出现“法律完全无法保障某项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侵害的救济又极为迫切时”,通过“宪法基本权利”进行“法外”续造。
笔者认为此项建议并不可取,若承认法外续造,等于赋予法律解释者立法之权,之前提到过法律解释者与解释结果有利益相关性,若此时赋予解释者法外续造之权力,无非助长公权力滥用之势,无论适用条件如何严苛,终难实现利益均衡,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实现。
(二)合宪性解释限制1.合宪性解释的适用始终不能超出法律规范中文字所蕴含的基本内容。
合宪性解释作用在于填补法律之漏洞,明晰立法者意图,得出法律条文应有之意,切不可脱离法律条文,否则有立法之嫌。
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应用还需注意到,其指向的是一般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而非宪法规范。
法律解释一定要有边界,以文字限定为宜。
超出了该边界,则类似于刑法上的类推解释,自无根据。
2.合宪性解释方法始终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运用的辅助解释方法,绝无可能改变立法基础,基本价值取向。
其本义是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易于公民理解,在具体实践操作中没有歧义,但法律规范本身的含义是不允许有些许改变的。
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实践中适用除了穷尽其他所有解释方法,选取最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结论以外,也要让位于语意明确的法律条文。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做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在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则无法满足指导实践时,基本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可以发现,合宪性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原则有时候会重叠,选择哪一种解释更为适宜则是法律解释者的艺术。
作者简介:陆芮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