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应用

合集下载

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享 有 者 。这 就 为 民众 在 某 种 特 定 情 境 下 通 过 行 使 一 定 的 “ 赋 的行 政权 力” 实 行某 种 行 为 提 供 了法 理基 础 。 天 来
可是警察不在现场 , 么他 能否行使警察 的权力? 那 诸如此类 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我们 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 是, 这就涉及 到一个在立法界和理论界一直 以来常被忽视
21 0 2年 9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r  ̄ of Hu iUnve st f Po ie o n be i ri o lc y
S p. 01 e 2 2
第 9 总 第 12期 期 3
No. Se . 9 rNo. 3 12
论 公 民行政法上无 因管理行为 的合 宪性


当前我 国行政法上公民无 因管理行为之现状
的问题 : 行政 法上 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是 否具有宪法上的 正 当性 ?提到无因管理行 为, 大家总是 习惯于禁锢在 民法 的思维里去思考它, 觉得其与行政法无关联 。但是像见义 勇为这样 的人也确 实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 益行使一定的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 这就导致其与行政
以行 政 权 归属 和公 共 利 益 为 分 析视 角
路 俊 强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成都 60 0 ) 12 7
【 摘
要 】 国主 要通 过私 法制度 对无 因管理行 为 加 以界定 和规 范 , 我 但这 远远 不 能解 决 当今 社会 频繁 出现 的公 民
在 行 政 法上需要 寻 求其 在 宪法上 的 合理 性 。因此 以行政 权 归属 和公 共利 益 性 为分 析视 角 , 建构 公 民行政 法上 无 因管理 行 为 的 宪法理 论 支撑 , 对 我 国行政 法学 的研 究和行 政 法制 的发 展 产 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一、西方行政法理论学说
1、“灯论”
英国伦敦大学的哈罗教授在《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划分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

红灯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

特点是法律至上,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绿灯理论:法治的模式很多种,司法权约束成本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很好的运行,靠“行政程序”。

特点是政府模式,法律作为工具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政府管理。

黄灯理论:单纯靠司法审查不行,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

2、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马丁·洛克林教授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划分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

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对比表
二、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1、控权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2、管理论:保证政府权力依法行使。

3、平衡论:在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4、其他相关学说:公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论、利益代表论等。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阶 段性 研 究 成 果 。
作者简介 : 刘练 军( 9 3一) 男, 17 , 江西 九江人 , 州师范 大学 杭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问题 , 这显然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 的重大误解——合宪性解 释系 以
法 律 为解 释 对象 , 是 一种 法 律解 释 方 法 而非 宪 法 解 释 方 法 。参 见 它
限制” 部分将对此给予详 论。参 见周永 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0: 4 20 3 . 9 ③ 如学者上官丕亮把合宪性解释方法视为“ 当前我国宪法 司 法化的最佳路径 ”认 为合宪性解释方法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方法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司法 消极 主义 一一以美 国为 中心的分 析与借 镜”( 批准 号:8 c 2o 1 的 oJ8ol )


的规定是 有效 的规 定 。由此 可 以推得 : 多数 可 能 在 从 已有 的文 献 来 看 , 于 法律 的合 宪 性解 释 , 关 其名称 可谓五花八 门 , 内涵 界定 彼 此之 间更 有天 其 壤之别 。关于 名 称 , 国 台 湾 学 者 王 泽 鉴 称 之 为 我 的解释 中 , 始终 优 先 选 பைடு நூலகம் 最 能符 合 宪 法 原则 者 。 应 因此 ,合宪性 ’ ‘ 也是一 种解 释标 准 。 又如 王泽鉴 ”
中个 别 法 官 对 我 国宪 法 规 范 条 款 自觉 或 自为 地 引
用甚 至解释 , 实 亦 不像 有 些学 者 所判 断 的那 样 , 其
属 于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在 个 案 裁 判 中 的 运
① 如梁慧星 .论法律解释方法[ ] J .比较法研究 ,93, 1 . 19 ( ) 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 野中 的刑 法合 宪审查 [ ] J .法律 科学 ,O 4 2O , ( )詹红星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 纲—— 以人权保障为主线 [ ] 1; J.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性② 。因为 , “ 在 违宪立即失效” 的判决形式 下 , 系争法律条文
的效力就会马上丧失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顿时丧失赖 以执
用路径 , 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法的依据 , 其后果可 想而知 。在“ 违宪定期 失效 ” 的判决形式
下, 如果立法机关存在严重 的懈怠情形 , 届时仍没有制定出新 法律 , 那么法律漏洞 的存在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考量 , 比较 合理 的做法就是将系争法律条文作合宪性解释 :一则 避免违 宪判决所可能导致破坏 法律安定性的恶果 ;二则也维护了宪 法的权威 。 通过合 宪性解释将宪法的精神融入普通 法律之 中,
法规 之方法” ,其能实践位阶较 高之规范之 目的,使法秩序犹如金字
塔, 上下有序” 】 。 【( ) 三是法治成本的考量 。 在系争法律具有违宪之嫌时 , 如果
过宪法 的检验 , 违宪审查机关就应利用体系解 释、 限缩 解释等 解 释规则将系争法律条文的含 义解 释为与宪法保持一致 。 解 释原则 , 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
是消极美德 的恪守。 在违宪 审查 中, 不具有 民意基础的
违宪审查机关有权否决代议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 ,违宪审查天
生具有反 民主多数 的原罪 。 为了化解或缓解此一难题 , 尊重民
主的决定 , 违宪审查机关务必小 心谨 慎 、 守消极的美德 , 恪 绝
用上不分轩轾 , 与其花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绕 “ 违宪无效一重 新制定法律” 这样一个圈子 , 还不如直接作成合宪性解 释。正 如我国台湾地 区大法官王泽鉴 、吴庚在有关 留置流氓违宪 的 解释中所言 :该条项失 去效力后 ,若立法机关未适 时另为规 “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一:控权的解释行政治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学说,我们一般称之为“控权论”或“控权观念”,在谈到什么是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下面几个问题:(一):控权与限权。

我们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控权的“控”是有一种控制,支配,驾驭,的意思,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

而限权则是一种消极的对权力的限制。

基于当代行政越来越需要行政效率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

我们认为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单纯限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极力需要追求一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又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至于偏差,达到一种可控的状态。

(二):可控性标准的确立:我们认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大或权力的滥用,为了给政府的权力既不过小以致于办事没有效率,也不至于过大而使行政权力私化――政府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

那么我们要给行政权力确立一个权力的可控性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定性的确立权力的可控性范围。

自律性要求:它是指我们确立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权力的分配状态能达到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

也就是能具有一种自净能力。

发现和纠正偏差:它是指权力体制的设置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当行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

而且能够有效的把它纠正过来。

使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呈现一种“直线型”的趋势――少走弯路。

(三):控权与保权(保障公民权利):它们两者不可分,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法从近代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现在这一原则没有变,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了福利权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权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来自两种力量的侵害,一是民间力量,一是国家力量。

对前者我们通过法律防范或制裁,对后者进行权力控制。

总之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第一部分:问题提出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法宝引证码】CLI.A.1162593引言成文法因其自身局限,其外延与内涵均无法避免缺陷。

[1]在法律的文义范围内,穷尽各种解释方法而仍不能获致答案时,即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关于某项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本应作规定而未作规定,此谓法律的公开漏洞,基于“同类事物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应类推适用相似规定加以填补。

在民法领域,除实行法定主义者外,均允许类推适用。

在刑法领域,基于法的绝对安定价值优先地位的考虑,为贯彻罪刑法定主义而禁止类推适用。

有学者认为,在行政法领域,“依法行政”所强调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的“法定性”,同样排除类推适用的运用。

[2]然而,司法实践却证明,行政法上的漏洞是客观存在的,以类推适用填补漏洞有其正当性,[3]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虽有其限制,但亦不应绝对地否定。

我国行政法制尚未完备,行政法上应作规范而未予规范的法律漏洞在所难免,正确认识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构建符合行政法特殊性且可使法院及行政机关便于操作的类推适用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及其法理基础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是指就某项行政法律关系问题,对相关行政法规范穷尽文义范围内的解释方法仍不能涵盖,存在应予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故援引适用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适用过程。

以类推适用填补法律漏洞,虽已超出了法律规范可能的文义范围,但“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贯彻的仍是立法者的规整意向,系“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4]因而,法院或行政机关在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本质上并未侵犯立法职权而违反民主原则,也未破坏法律的安定性原则。

反对行政法可类推适用者,其最主要理由,当属类推适用将违背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与职权法定主义相悖。

然而,法律保留原则并非毫无限制地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该原则并未全面排斥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而且,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更是要求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合宪性解释是指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对宪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

下面我将从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应该是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合宪性解释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确保宪法的核心原则不被侵犯和篡改,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次,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

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要求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该公正、公开、合理、透明,并且要尊重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宪法解释机关要尽可能地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干扰,确保宪法解释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再次,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宪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宪法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解释宪法。

其次,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观。

最后,宪法解释机关要尊重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能脱离国家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解释宪法。

最后,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不仅仅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进行,也应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宪法解释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宪法的合宪性解释来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合宪性解释也可以成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宪法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得到恰当的实施和运用。

总之,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需要。

合宪性解释的质量和效力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运用好它。

这样才能够实现宪法的理念和目标,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

我国行政解释的立法规制

我国行政解释的立法规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江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2
办法》授权江西省政府解释、《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 条例》授权青海省司法行政部门解释-
3. 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解释- 无法定依据的行政 解释源自文件规定或者习惯,包括:(1)有规章制定 权的地方政府行政解释-省级与设区市级政府在规 章制定条件不成熟时往往先制定行政解释-比如,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贯 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无规章制定权 的地方政府行政解释-县级、乡镇级政府也存在行 政解释-比如,《桐庐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行 政法规、省级与市级规章的解释-(3 )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解释-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国办通知”)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解释行政法规-(4)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解 释-这种行政解释也很普遍-比如,山东省公安厅 制定的《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 标准》-
关键词: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权;行政解释形式;行政解释程序;行政解释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2103(2021 )03 -0001 -05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1981年《决 议》)确立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构成的 法律解释体制。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虽 规定了法律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却遗漏了行政 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也未对行政解释作出规定。目前,虽然行政解 释大量存在,但立法缺乏,造成行政解释混乱。这就 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解释的权限、形式、程序与监 督,将行政解释纳入法制轨道-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第36卷第1期2021年2月Vol. 36 No. 1Feb. 2021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潘 迪(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摘 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我国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

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明确了合宪性解释有两个 不同层面的内容,一种发生于真正的宪法案件即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中,一种发生在普通案件中。

作为法律 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违宪审查中餉合宪性解释。

梳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厘清相关概念和规则源流,明晰其作为解释规则的内涵和实践,对比我国合宪性审查与他国违宪审查的差异,指出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前 端”与“后端”餉适用可能。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D01:10.3969/j.issn. 1674-5035.2021.01.010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宪法学面临一个可能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

”⑴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 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以期促进宪法规范化。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合宪性解释理论源起关于合宪性解释理论,_般认为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和相关学说的发展使 其得到完善。

随着德国实务和理论的发展,其作为一种裁判或者解释技术受到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关注和借鉴。

相比于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将美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称为合宪性推定原则则更为形象。

对合宪性审查的理解与思考郑磊

对合宪性审查的理解与思考郑磊

对合宪性审查的理解与思考
理解: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主要运用于宪法监督程序,也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法。

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既包括宪法典,即宪法文本,同时包括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与宪法解释,在有的国家还包括宪法惯例与批准的公约。

在审查过程中,宪法是进行合宪判断的统一尺度,首先表现为明文规定于宪法文本中的规范。

与之相对,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只能在解决特殊的宪法问题、或者在文本上不易找到依据时才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尺度,并且在运用时还需受到严格的程序、标准或者惯例的控制。

合宪性审查中的“合”字在此处则是符合的意义。

基于立宪主义的价值与立场,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以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的地位。

思考:
宪法效力是和宪法审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应的宪法审查制度作为保障,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施行近40年中,合宪性审查发展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基本同步,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就。

同时也要看到,实践中还存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工作成效不够显著。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在其后做出系列部署,表明我们党对合宪性审查有了更清晰明确的认知,传递出通过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的执政理念。

我们需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的研究和实践,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通过认真实施宪法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欧勇新 2014-01-06引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须严格遵守行政程序。

若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将导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后果。

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行政立法的滞后性,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明确了其行政程序,那么,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某些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无遵守一定程序的义务?如果有,该遵守何种程序?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对涉及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困境。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程序在实体面前往往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只要实体符合正义观念,程序便是细枝末节,更遑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虽然使得人们对行政程序的认识跨进了一大步,但也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随着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引进,正当程序原则开始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重大规则。

先是学术界对正当原则的推崇和研究,使得英美法系上的这一行政法原则在我国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似乎也积极跟进。

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程序正当”被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进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原则在行政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适用,[ 具体可参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网燃气行政许可上诉案;等等。

]特别是最高院对人民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例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刊登后,更使得人们对这一原则在中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充满了期待。

“但是,到目前为止,法院能否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甚至法院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哪一个项目引入正当程序,仍然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问题。

第3节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第3节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第3节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们对行政法的运行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具体体现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行政法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它是指行政法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制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守立法程序,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2.程序正义原则: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能违背诉讼方正义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或行政处罚等行为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其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3.合宪性原则: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的权利保障,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应当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

合理性是行政法体现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它是指行政法的内容、程序等应当公正、适当、合理。

合理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合理原则:行政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不能偏袒一方,要保证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权衡各种利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适度原则:行政法的行政措施应当适度,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的制裁或监督,不能过度干涉市场经济和公民个人的权利。

3.制度正义原则:行政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公正、科学、合理。

行政法的规则和程序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实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对行政法的运行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法治性,使行政法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可信度。

合理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使行政法具有公平、适度、合理的特点。

合宪解释的名词解释

合宪解释的名词解释

合宪解释的名词解释合宪解释是指对宪法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担负着最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

然而,由于宪法的篇幅有限,且许多概念和条款在制定时并没有明确的具体内容,因此宪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往往需要依靠法院、宪法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的解释和说明。

合宪解释旨在填补宪法文本的漏洞,进一步解析其含义,并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它使法律体系保持活跃,并确保宪法的适用能够适应社会变迁和发展。

要实现合宪解释,解释机关需要参考宪法的语言文字、历史背景、宪法的目的和精神以及相关国内外的法律观点和实践。

合宪解释的一种常见形式是宪法解释的文字解释。

在此形式的解释中,法院或宪法机构通过对宪法词句的字面意思进行解读,以确定其涵义和适用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强调宪法的明确语言和文字表达的作用,并避免主观臆断。

然而,宪法文字解释并非总能让人达成共识,尤其是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上。

在面对词语的多义性或模糊性时,法院或宪法机构会选择使用宪法解释的量化方法。

量化解释是对宪法概念进行解读的一种方法,通过具体的标准和指标来界定法律概念的含义。

例如,如果宪法规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使用经济学指标或社会学数据来界定和量化该概念的具体内涵。

此外,在宪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可以被视为指导宪法解释的准则和法律观念。

它们可以是从宪法文本本身中推导出的,也可以是法学理论或相关法律实践的总结。

有几个常见的宪法解释原则:文字解释原则,即优先考虑宪法文字本身的措辞;历史解释原则,即参考宪法订立时的历史背景和原意;目的解释原则,即分析宪法的目的和精神;权力解释原则,即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原则进行解释;以人为本解释原则,即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合宪解释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活力和适应性,使其能够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发挥实用和指导的作用。

通过合宪解释,可以确保宪法权威性的统一,避免不同机关和法院对宪法的误解和采取不一致的解释和适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五、合宪性解释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长期以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尤其是在宪法审查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方面厥功甚伟。

为便于直观地认知合宪性解释方法,了解此等法律解释方法在裁判过程中的实际运用状况,笔者拟以域外几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例透视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过程。

一般而言,在带有宪法审查性质的司法裁判中合宪性解释方法最有被适用的可能,或者说最有用武之地。

最早在司法实务中厉行宪法审查的当然非美国莫属,而最早在宪法审查时自觉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亦当然属美国。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司法自制哲学常常在美国的宪法审查实践中发挥着指导性作用,司法消极主义成为美国宪法审查的传统价值立场。

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正是司法消极主义传统下的产物,司法消极主义这种传统价值立场的实现对合宪性解释方法倚重甚深。

是故,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宪法审查案例在美国不胜枚举,在此笔者就仅仅简要评介其中的几则案例。

我们先来检视大法官斯托里(Joseph Story)是如何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判决帕森斯诉贝德福德案(Parsons v. Bedford)的。

本案涉及1824年通过的一项有关司法的法案是否合宪。

根据本法案之规定,路易斯安那州法院的民事案件(civil causes)诉讼模式应该与指导本州内的联邦地方法院诉讼模式的法律相协调,州法院的法官应该根据此规则进行选择调整。

本案原告认为原联邦上诉法院并未严格按照普通法程序(a common law proceeding)进行审理而是依照路易斯安那州的特定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因而违反联邦宪法侵害了他宪法上的诉讼权利。

所以,本案之关键在于如何解释1824年的司法法案。

大法官斯托里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探究了此法案的国会立法原意。

他说,借助于1824年通过之法案的普通用语(the general language),国会的意图(intention)是要改变本院的上诉管辖权,并赋予本院对业已经陪审团审查过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的新的审判权力吗?在陪审团审判之后,为了使其发生效力而必须在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法院内那样做——位于联邦其他州内的法院否定这种做法——吗?我们不这样认为。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1]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2]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3]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4]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论我国行政解释主体及方法

论我国行政解释主体及方法
理论前沿
‘ 一 。
f a 。 。 l v 。… t i a n ‘ d 。 i
论我 国行政解释 主体及方法

( 1 0 0 0 8 1

北京 )
中央民族 大学法学院
摘 要 :行 政 解 释 的 主体 是 拥 有 法规 、 规 章制 定 权 的 行政 机 关 ,其 抽象 解 释权 依 附 于 制 规权 而 取得 ,具体 执 行 解 释权 则 源 于法 的授 予 ;不 具有 制 规 权 的行 政 机 关经 法 律授 权 亦 可 作为 行 政解 释 的 主体 。 文 法解 释 是 一切 行 政解 释 的基础 ;体 系 解释 是 文法 解 释 之后 必 须 首先 运 用 的解 释 ;法 意解 释和 目的解 释是 体 系解 释 之 后 的解 释 选择 方 法 。应 综 合 利用 各 种解 释 方 法 以获 得合 理 的解释 结果 。 关 键词 :行政 解释 ;法律 解释 ;解 释 方法 王 泽 鉴 先生 指 出 : “ 凡 法 律 均须 解 释 ,盖 法 律 用 语多 取 诸 日常生 活 ,须 加 阐 明 ;不 确定 之 法 律概 念 ,须加 具 体 化 ;法 规 之 冲突 ,更 须 加 以调 和 。 ”行 政 解 释是 指 享有 法 定 行 政解 释 权 的特 定 国家 行 政 机关 ,依 法对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 地方 性 规 章 所 作 出 的 ,在解 释 主体 的行 政 管辖 范 围内 ,具 有 普 遍性 行 政 约束力 的 阐释 和说 明。 行 政 解 释 的 主体 中 国包 括行 政 解 释 在 内 的法定 解 释 ,并非 指 与 个 案相 关 的 对 法 的 内容 的说 明 、选 择 以及 确 定适 用 规 范 的推 理 过 程 ;作 为 种 制 度设 置 的 结果 ,行 政解 释 被 赋予 了一定 范 围 内的普 遍 效 力 。行 政解 释 权 只有 特 定 的行 政 机关 方 能 行使 。行 政 管理 的范 围广泛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需求 ,往往与行政机关主管 的 具 体 业 务联 系密 切 ,与 行 政机 关 熟悉 的专 业技 术 事 项 有关 ,对 于大 量 的 专业 技 术 问题 ,行 政机 关 在这 方 面 的 能力 ,无疑 要 比 其 它 国家机 关 具 有优 势 ,由具 备 专 业知 识 和技 能 的行 政机 关 享 有 解 释 权 ,更 为 妥 当 ;作 为法 定 解 释之 一 的行 政 解 释 ,被 视 为 抽 象 行 政行 为 ,鉴 于行 政 解 释 的特殊 性 , 国家不 应 当 也不 可 能 将 解 释 权力 授 予 一切 行 政 机关 ,行政 解 释 主体 的过 度 多元 化 和 泛 化 ,将无 法 保 证解 释 权 得 到正 当、合 理 、谨 慎 的行 使 ,而 将 解 释 权 授予 特 定 的较 高 级 别 的行 政 机关 ,既 可 以解 决 解 释 的需 要 ,又 可 以最 大 限度 地 避 免级 别 较低 的地 方行 政 机 关 通过 解 释 来 “ 法 外造 法 ” ,避 免解 释损 害行 政法 制 的权 威性 和 统一性 。 二、行政解释 的方法 1 . 学界对解释 方法的通说 在 西 方 ,学 者 在 讨 论法 律 解 释方 法 时 往往 把 注 意 力集 中在 司法 领 域 。 司法 与行 政 都 具有 适 用 法律 的特 点 ,所 以 ,司法 解 释方法 与行 政解 释方 法具 有类似 性 和共 通性 。 普 通 法 系 法 官 在 判 词 中 讨 论 成 文 法 法 律 解 释 问题 时 常 用 文理 解 释 、黄 金 规则 和论 理解 释 三 种方 法 ,三种 方 法 常被 交 替 使 用 。文 理解 释 即按 成 文 法条 文 的 字 面意 义解 释 。黄 金规 则 是 对 文 理 解释 的一 种修 正 ,指 当依 法 条字 面 含 义所 作 的 解释 会 产 生 极 其 不 合 理 、令 人 难 以 接 受 的 情 况 时 ,法 院 可 采 用 变 通 方 法 ,避 免完 全 依 字 面含 义 为基 础 作解 释 。论 理解 释 又 称 目的解 释 ,指 在解 释 成 文法 条 文 时 ,解 释 者应 以成 文法 的立 法 目的为 指 导 ,不 必拘 泥 条文 的字 面含 义 去解 释条 文 ,甚 至 可 以通 过 解 释 来 填 补或 修 正 立法 缺 陷及 漏 洞 。支持 这 种解 释 的理 由很 多 , 其 中E . 博 登 海默 作 了 较好 说 明 :一个 通 情 达 理 的立 法 者会 意识 到 ,他 所立 之 法 肯定 有 不 足 之处 。成文 规 则 也不 可 能 如此 完 美 无 缺 能 够囊 括 立 法政 策 的 所 有情 形 并 排除 不 该 隶属 的情形 。再 者 ,我 们也 不 能假 定 由通情 达 理 的人 组成 的立法 机 关 会 坚持 不 准 他 人 纠正 其 小 错误 和不 当 之处 ,否则 立 法 机关 自己将不 断忙 于修 改微不 足 道的错 误 ,这事 实上 也不 切合 实 际。 . 大 陆法 系发 达 国家 的法 律解 释方法 都 以成文 法为解 释 的出发 点 ,以注重法律 原义为基础 ,解释 者也享有相 当的 自由裁量权 。由 于尊重立法机关及其法律的传统 ,大陆法系法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主 要 有文法解释 、逻辑解释 、历史解 释和少数 隋况下 的 目的解释 。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应用中国法制建设的几十年间,行政法解释工作是伴随着行政法体系的急剧建立而逐渐生成。

但是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仍然处于“粗放型”时代,并没有形成较具普适性的法学思维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

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不仅为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同时可作为阐述法律之目的、法律之基础的依据,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本文依据行政法解释的特点,推导合宪性解释之必要性,从而探索出合宪性解释在行政法解释中具体应用之道。

过去学者的目光多集中于行政立法之上,虽然法院也作出大量的行政判决,但始终对于行政法律实施及效果不够重视,导致行政法解释的重要性没有突出,“有法而不能用”的情况出现。

事实上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也行使着大量的解释任务,而且多数情况之下,这些解释并不会进人到司法审查领域。

宪法精神不仅应当贯彻在行政立法中,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当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针对行政法规范的特点以及合宪性解释的基本规则,从而深人建构行政法解释的方法与技术。

一、合宪性解释概述(一)合宪性解释涵义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涵义,法学界对其解释分歧较大。

广义合宪性解释,系指依据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使其符合宪法理念及精神的法律解释方法,梁慧星、杨仁寿持此观点。

而狭义的合宪性解释则是指以宪法内涵精神作为解释法律规范的唯一标准,以维护法秩序之统一,学者周永坤持此观点。

合宪性解释的应用法律效果无非巩固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维护法律秩序与统一,保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

根据合法性解释的目的,狭义解释事实上更能凸显合宪性解释内在涵义,依据位阶较高的法律(宪法以外的高位阶法律)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这不属于合宪性解释范畴。

(二)制度背景合宪性解释在当代法治语境下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学者黄茂荣即认为,合宪性解释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其一,参与法解释内容之决定。

合宪性因素亦有所谓内容性功能。

其二,控制法律解释之结果,使其不溢出宪法所宣示的基本价值判断范围之外,此即合宪性因素所具有的控制性功能”。

尤其是对于以裁量性、政策导向性为特征的行政解释制度而言,合宪性解释方法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机关是维系国家与公民的直接纽带,其行政行为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如修建公共设施),同时也牵扯到大量的公民私人利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

而无论是行政司法或行政执法,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行政法解释制度,使其能够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的落实。

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运用,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通过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解释,深入公民生活的行政行为遵循宪法的价值精神,确保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

通过在行政法解释中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应用,不仅监督了行政机关遵守宪法的执法效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合宪性,确保政府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二、行政法解释特点(一)行政法解释必须结合具体个案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其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非立法问题,行政法解释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合乎宪法的解释。

立法与法律解释应当有明确的界限,立法应当由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解释法律则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进行,其解释主体也可适当扩大。

在一些宪法性案例中,行政机关出台了与宪法精神相背离的行政规章,比如“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规定,给纳税前100名的民营企业家子女中考加20分。

宪法赋予公民自由和平等,这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共同的机会和起点是平等权内涵衍生的题中之义。

该规定并未明显侵犯具体权利人的权利,但它事实上造成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并且没有合理的上位法作为依据。

该规章的适用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出合宪性解释,该规章在内容上违背了宪法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涵。

(二)行政法解释必须利益制衡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行政司法阶段,解释者都存在着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的问题,寻找到最为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保护公民为主。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在行政关系中具有绝对强势地位。

而公民是接受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的相对弱势方。

在这样一种地位失衡的状态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很难达到利益均衡状态,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事件时有发生。

而合宪性解释的其中之一的功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当一切解释方法用尽时,解释法律应该充分考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涉及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利益冲突时,尽可能充分考虑行政行为作出后的社会效果及是否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保持与社会主流道德标准一致。

(三)行政法解释必须从严解释行政法解释属于公法解释。

公法主要调整和配置公权力,同时起到制约监督公权力滥用的双效机制。

这一基本价值观决定了在行政法解释过程当中,必须严格依据立法者的本意解释法律,行政法律规范涉及社会领域广泛,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其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其他法律领域更大,解释者的个人价值观,个人经历及思维方式所起的影响因素占有较大比例。

此时,解释者应当把握住立法本意,坚持基本的保护普通相对人、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价值观,仅在法律范围内考察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解释者还应当将社会效果,社会评价,普世价值纳入考量范围内,综合一切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合宪性解释在行政法解释中的适用(一)合宪性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合宪性解释作为当代宪政语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化解其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甚至有国内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出现是对传统解释方法体系的严重冲击。

瑞士学者曾对此问题提出三规则,很好的解决在合宪性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冲突:宪法相关规定可直接适用与解释过程当中,此为单纯解释规则;当数种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产生的语义产生分歧时,应优先选择与宪法精神相符的,此为冲突规则;最后当法律解释后存在违宪疑虑时,应选择不违反宪法精神的法律解释,此为保全规则。

并非所有解释方法的适用都能推导出同一个结果,解释方法的选择及技巧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得到语意矛盾的结果,解释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关于瑞士学者总结的关于合宪性三项基本规则,结合行政法解释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

首先,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明确法律法规具体涵义时,方可使用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本身是将宪法精神纳入法律条文之中,而宪法的大部分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影响较弱。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很明显的公法属性,行政法的解释在促进法律适用的同时还起约束、制衡公权力的重要作用。

在语言文字含义清晰明了的情况下,不得以合宪性解释方法来背离语意明确的法律规范,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

也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并非一种孤立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综合性解释方法。

无论适用哪种解释方法,一旦得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结果,便达到合宪性解释之目的,排除与之相违背的解释结果。

笔者认为多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极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性,合宪性解释限定在文义范围内,与其结合文义、目的等方法重叠使用,不如严格遵守解释顺序再以合宪性解释作为指导,将宪法精神纳入法律适用之考量范围。

其次,作为所有法律解释方法最具原则性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对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起指引、规范作用。

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正当性依据,在对法律法规解释的同时,存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供法律解释者选择时,应当优先选择体现宪法精神的解释方法。

最后,有学者认为在个别情形下允许“法的续造”,当出现“法律完全无法保障某项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侵害的救济又极为迫切时”,通过“宪法基本权利”进行“法外”续造。

笔者认为此项建议并不可取,若承认法外续造,等于赋予法律解释者立法之权,之前提到过法律解释者与解释结果有利益相关性,若此时赋予解释者法外续造之权力,无非助长公权力滥用之势,无论适用条件如何严苛,终难实现利益均衡,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实现。

(二)合宪性解释限制1.合宪性解释的适用始终不能超出法律规范中文字所蕴含的基本内容。

合宪性解释作用在于填补法律之漏洞,明晰立法者意图,得出法律条文应有之意,切不可脱离法律条文,否则有立法之嫌。

合宪性解释方法在行政法解释中的应用还需注意到,其指向的是一般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而非宪法规范。

法律解释一定要有边界,以文字限定为宜。

超出了该边界,则类似于刑法上的类推解释,自无根据。

2.合宪性解释方法始终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运用的辅助解释方法,绝无可能改变立法基础,基本价值取向。

其本义是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易于公民理解,在具体实践操作中没有歧义,但法律规范本身的含义是不允许有些许改变的。

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实践中适用除了穷尽其他所有解释方法,选取最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结论以外,也要让位于语意明确的法律条文。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做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在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则无法满足指导实践时,基本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可以发现,合宪性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原则有时候会重叠,选择哪一种解释更为适宜则是法律解释者的艺术。

作者简介:陆芮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