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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作者简介 : 刘练 军( 9 3一) 男, 17 , 江西 九江人 , 州师范 大学 杭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问题 , 这显然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 的重大误解——合宪性解 释系 以
法 律 为解 释 对象 , 是 一种 法 律解 释 方 法 而非 宪 法 解 释 方 法 。参 见 它
限制” 部分将对此给予详 论。参 见周永 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0: 4 20 3 . 9 ③ 如学者上官丕亮把合宪性解释方法视为“ 当前我国宪法 司 法化的最佳路径 ”认 为合宪性解释方法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方法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司法 消极 主义 一一以美 国为 中心的分 析与借 镜”( 批准 号:8 c 2o 1 的 oJ8ol )
一
、
的规定是 有效 的规 定 。由此 可 以推得 : 多数 可 能 在 从 已有 的文 献 来 看 , 于 法律 的合 宪 性解 释 , 关 其名称 可谓五花八 门 , 内涵 界定 彼 此之 间更 有天 其 壤之别 。关于 名 称 , 国 台 湾 学 者 王 泽 鉴 称 之 为 我 的解释 中 , 始终 优 先 选 பைடு நூலகம் 最 能符 合 宪 法 原则 者 。 应 因此 ,合宪性 ’ ‘ 也是一 种解 释标 准 。 又如 王泽鉴 ”
中个 别 法 官 对 我 国宪 法 规 范 条 款 自觉 或 自为 地 引
用甚 至解释 , 实 亦 不像 有 些学 者 所判 断 的那 样 , 其
属 于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在 个 案 裁 判 中 的 运
① 如梁慧星 .论法律解释方法[ ] J .比较法研究 ,93, 1 . 19 ( ) 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 野中 的刑 法合 宪审查 [ ] J .法律 科学 ,O 4 2O , ( )詹红星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 纲—— 以人权保障为主线 [ ] 1; J.
2021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合理性范文1
2021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合理性范文 摘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
然而宪法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使其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力,从而难以保障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落实。
而合宪性解释作为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由法院在个案审判中进行适用,并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互配合,从而促进解决宪法效力虚置的问题,使公民基本权利在个案审判中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宪法效力; 公民基本权利; 一、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对于合宪性解释是宪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对此,笔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是法律解释。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是基本法与法律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当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不符合基本法时,此法律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法院应当从数种解释中选取与基本法相符的进行适用。
这样的适用过程实质上就是在数种法律解释中选取与宪法意旨最相符合者,是在已经产生多种法律解释的基础上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而非解释宪法的过程。
当出现可能违背宪法的风险时,转换法条含义的方法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常采用的,从而满足合乎宪法的目的。
联邦宪法法院会根据宪法的意旨来转换法条的解释,以此避免宣告其违宪。
瑞士学者坎皮休和穆勒提出合宪性解释的三个规则:一是单纯解释规则,指宪法相关规定应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的影响;二是冲突规则,指在数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应优先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的解释;三是保全规则,指当法律有违宪的嫌疑并存在数种可能的解释时,应选择不违宪的解释。
这三种解释规则实质上都是在对法律进行解释,规则一是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直接纳入宪法的影响因素,规则二三是在产生多种法律解释之后,再与宪法相关部分对比,看其是否与宪法相符或相违背。
从这三种规则中我们能得出合宪性解释所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而非宪法,判断何种解释与宪法相符的过程,就是判断对于法律的解释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非对于宪法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也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
第33卷第7期2020年7月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V〇1.33 No.7Jul.2020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杨栋(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要:合宪性解释的适用两种情形,即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与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立足于违宪审查制度缺位的现实,在刑法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将合宪性解释限定于在普通案件中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意旨解释构成要件,使其含义与宪法相一致..合宪性解释在两种情形下具有独立价值,一是依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依目的解释结论不唯一且难以确定时,限定目的解释的适用,合理确定处罚范围;二是个案存在法益冲突时,依据合宪性解释对构成要件内容予以明确关键词: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明确性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0097(2020)07-0162-030引言随着刑法学研究的实质化进程不断演进,有学者 表示对刑法的过度实质化以及对目的解释侵蚀法秩序统•性和固定性这一现象的担忧这一担忧不无道 理,尤其是当许多学者在实质解释论的外衣下对构成 要件的解释“几近”于类推时(如主张“冒充军警抢劫”中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但不 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等),如 何对于目的解释予以合理限制,对罪刑法定予以适时 回归,确实是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不仅如此,在不具备 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下,对于具体个案出现的法益冲 突,不能够单纯由H的解释进行妥善处理,此时也需 要更高位阶的解释方法来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事实。
以上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合宪性解释的充分运用下进行 妥当解决,在违宪审查制度缺位的现实下,合宪性解 释也不能随之被忽视,反而应当发挥作用,从而推进 依法治国的实现3合宪性解释具有限制目的解释的肓 目扩张、协调法益冲突等实际价值,应当被给予更大 重视。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合宪性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对宪法的解释和理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是指对合宪性解释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从而使人们对合宪性解释有更加深刻和清晰的理解。
本文将就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观点和看法。
一、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和特点合宪性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对宪法的解释和理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宪性解释的特点是: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合宪性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
合宪性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意义。
⑵合宪性解释与宪法的权威和地位相一致,其对象是最高的法律,解释标准和范围也要比其他法律解释更加严格和严谨。
⑶合宪性解释的对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其内容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合宪性解释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全面和全方位的研究工作。
⑷合宪性解释的特点还包括:精确、明确、规范性和法律性等。
合宪性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二、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包括:宪法条款的解释、宪法精神的解释、宪法理论原则的解释、宪法体系的解释等。
1、宪法条款的解释宪法条款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和主体,是最基本的合宪性解释对象。
宪法条款的解释是合宪性解释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条款的解释包括:⑴宪法文字的解释,即对宪法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⑵宪法原意的解释,即对宪法规定的最初意图和出台背景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⑶宪法目的和功能的解释,即对宪法规定的目的和功能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合宪性解释
一、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废止 “ 齐玉苓案批复” 后ꎬ 本世纪初兴起的 “ 宪法司法化” 运动走
向低谷ꎮ 然而塞翁失马ꎬ 焉知非福ꎬ 法学界旋即又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 “ 合宪性解释” 理论探
值秩序及相关理论倾注了不少笔墨ꎮ[7] 这些类似主张的确是非常有针对性的ꎬ 也抓住了合宪性解释
的精要ꎬ 并且从法律解释原理和技术角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ꎬ 是相对妥当的做法ꎮ 但美中
不足的是ꎬ 由于局限于欧陆法的探察ꎬ 缺少对英美法的溯源与认知ꎬ 从而导致认识上出现稍许偏
差ꎬ 缺乏完整性ꎮ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诸多判决中的论述ꎬ 可以将合宪性解释理解为: 如果
法 律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
合宪性解释
廖 卓
( 湖南大学 法学院ꎬ 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 合宪性解释方法可以溯源至宪法回避及合宪性推定理论ꎬ 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谦
抑理念ꎮ 普通司法层面的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极易流于形式ꎬ 甚至导致 “ 宪法泛化” ꎬ 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
合宪性解释亟待发挥应有的作用ꎮ 合宪性解释必须与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的宪法审查模式相契合ꎮ 全国人
审查实践中衍生、 发展而来ꎬ 这一点应该是少有疑问的ꎮ 换言之ꎬ 尽管宪法审查权未必是合宪性
解释的必要条件ꎬ 可是失去了 “ 规范审查” 这一后盾的合宪性解释ꎬ 在宪法实践中恐怕会 “ 底气
不足” ꎬ 甚至是 “ 四处碰壁” ꎬ 因而其适用的空间或起到的作用恐怕是极其有限的ꎮ 譬如ꎬ 当法院
在案件中对某法律法规进行了合宪性解释ꎬ 但遭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质疑时ꎬ 法院应该如何给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作者:刘练军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04期摘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如梁慧星论法律解释方法[J]比较法研究,1993,(1)梁根林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J]法律科学,2004,(1);詹红星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纲——以人权保障为主线[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王旭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07,(1)。
这些论文均或详或略地论及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如周永坤教授认为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要求“对普通法律作解释时,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这明显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重大误解,是对此解释方法认知片面之结果。
本文的“合宪性解释限制”部分将对此给予详论。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4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合宪性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合宪性审查是保护宪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国家宪政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
合宪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合宪性审查的背景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宪政秩序,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
它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宪法来制定和解释。
2. 非法律审查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实施细则等进行审查。
3. 审查范围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宪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一般法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
4. 审查程序公正原则。
宪法法院应保证审查程序公正、透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和方法合宪性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方法进行:1. 决定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具体法律或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违宪,并判定其相关规定是否失效。
2. 案件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公民或组织的申诉,审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并作出裁决。
3. 制度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某一具体行政或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4. 律师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律师的申诉,对法律、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宪法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
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的稳定。
2. 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审查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平等。
(完整word版)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这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法.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
边沁以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幸福,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这之后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实质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识别,选择某种智力成果以法律的强制力提供保护,赋予其垄断权。
与此同时,也关切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限制权利人的垄断地位,防止其滥用权利,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体系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的。
利益平衡的法哲学思想,具体贯穿到版权的问题上,就产生了权力限制以及合理使用的问题。
权力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来属于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但法律把这种行为作为了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伯尔尼公约,乃至各国的版权法,对版权的一种普遍限制,就是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在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而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
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方式或条件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另一种解释认为,除了第一种解释的内容,还应包括本来就不在版权应管辖的专有领域之中,但错误的判断可能判入版权范围的使用。
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是在权衡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知识是社会文化的基石,知识的积累,是社会进步的前提。
版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一种智力成果的创立,如果仅仅重视版权人的独有权利,把知识的生杀予夺完全置于版权人自己的控制之下,毫无疑问,将阻碍这种智力成果为他人所用,也就阻碍了知识的传播,积累与创新。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合宪性解释是指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对宪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
下面我将从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应该是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合宪性解释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确保宪法的核心原则不被侵犯和篡改,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次,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
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要求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该公正、公开、合理、透明,并且要尊重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宪法解释机关要尽可能地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干扰,确保宪法解释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再次,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宪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宪法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解释宪法。
其次,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观。
最后,宪法解释机关要尊重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能脱离国家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解释宪法。
最后,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不仅仅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进行,也应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宪法解释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宪法的合宪性解释来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合宪性解释也可以成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宪法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得到恰当的实施和运用。
总之,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需要。
合宪性解释的质量和效力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运用好它。
这样才能够实现宪法的理念和目标,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与实践研究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与实践研究随着宪法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主流的宪法解释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定义、现状、实践和问题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的定义与类型合宪性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是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判定立法、行政、司法行为是否违宪的程序。
它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广泛的法律制度之一,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合宪性审查类型:审前合宪性审查,审后合宪性审查和具体审查。
审前合宪性审查是指法律或法规通过成为正式规范文件前需要进行的审查。
审前合宪性审查是一种预先的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合宪规则的制定和发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审前合宪性审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如德国、西班牙、美国等。
审后合宪性审查是指授权机构对政府行为、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司法程序。
它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第三方审查程序,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合宪行为的适法效力,对司法解释权和宪法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审后合宪性审查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南美洲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具体审查是指审查机构对特定案件所做出判断的一种审查程序。
具体审查主要是针对涉及到宪法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案例,从而解决一些争议和纠纷。
具体审查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普遍应用。
二、合宪性审查的现状1.合宪性审查的普及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普及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目前,全球近六成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等。
2.各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式各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式也各不相同。
在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和美国等美洲国家,合宪性审查机构通常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审判,审判官由总统任命或根据任命委员会提名。
而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合宪性审查机构通常由最高法院及其下设的特别审判厅来负责。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实践中,因为宪法的广泛适用、权力关系复杂、宪法条文的内涵含义不确定等因素,合宪性解释成为了审理案件、制定政策、行使权力等方面不可或缺的工具。
那么,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运用合宪性解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的对象”、“合宪性解释的方法”等方面展开分析,为研究者提供可行的研究框架。
一、什么是合宪性解释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在依法行政和审判活动中,对宪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和适用,使其与宪法相容的过程。
在行政法和宪法学中,合宪性解释是一个核心概念,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遵守和尊重宪法的规定,二是对宪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三是通过解释和适用,让其他行政法律规定与宪法相容。
合宪性解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其他行政法规与宪法相容。
在实践中,有许多行政法规对于宪法的规定是存在冲突和不符合宪法的,这就需要进行合宪性解释,使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因此,合宪性解释在行政法规的制定、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的决定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合宪性解释的对象合宪性解释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条文,二是宪法原则,三是宪法精神。
宪法条文是合宪性解释的首要对象。
因为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他所有法律都必须服从宪法的规定。
因此,对于其他的行政法规、司法裁判等进行合宪性解释时,首要考虑的是宪法的规定。
例如,当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悖时,就必须按照宪法的原则予以改变或废止。
宪法原则是合宪性解释的重要对象。
宪法原则是宪法条文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在实践中,通常会有许多的法律条文与宪法原则相冲突,这就需要进行合宪性解释,保证其他的法律规定与宪法原则相容。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与宪法保障的人权原则相矛盾时,就需要通过合宪性解释,使证据规则符合人权的原则,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宪法精神是合宪性解释的第三个对象。
合宪性解释方法探析
中文摘要合宪性解释的理论的出现远远早于我国宪法的制定,但其作为一种宪法实施路径被大家所了解,主要是因为“齐玉苓案”后我国法学界掀起了一股宪法司法化的思潮。
近年来,学界关于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讨论研究也越来越多。
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将会是司法适用过程中宪法实施的另一路径,某种程度上可以破解宪法司法化的难题。
但就目前而言,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合宪性解释方法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如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争议以及我国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存在的资格争议。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阐述论证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并明确了我国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注意事项。
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合宪性解释对于我国加快推进宪法实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能够为中国的宪法实施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宪法解释前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要想发挥其效力首先必须是一部活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根本大法”。
“齐玉苓案”后中国宪法学界基本达成共识,法院不能做违宪审查机关通过违宪审查来适用宪法,或者说法院做违宪审查只能是局部的、暂时的或是特别授权的。
在这一前提下,法院推进宪法实施应该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如援引宪法进行论证说理、遇到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应提请法定机关审查等。
但相较之下合宪性解释方法作为一种久经考验的宪法实施基本方式,从实效性来看无疑更加适合当下的中国。
由于宪法的价值和立法目的无法通过自身的直接适用得以实现,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细化间接实现,倘若普通法律和宪法之间相抵触,普通法律便有被宣告违宪的风险,这无疑会影响法的统一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对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安定性及落实宪法实效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宪性解释方法概述就现阶段而言,国内外学界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内涵、性质及具体应用等均尚未有统一定论,各家观点众说纷纭。
但笔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方法实际上就是当法律规范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在不破坏立法目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符合宪法价值的该种法律解释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学第七章 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精]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目的
•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即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 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保护被宣告死 亡者的利益。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前段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 “该规定的本意是,要求发起人在1年内作为股东留在 公司,可以保证供公司稳定和运营的连续性。而且,如 果允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转让股 份,发起人可能会不适当的转移投资风险,甚至会出现 发起人已设立公司为名非法集资或者炒作股票盈利的现 象。”
• 本案中的合同虽然有转让的约定,但并非法律禁止转让 期间内的转让,而是一种附期限的转让,因此并不违背 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承认其效力。
合宪性解释的概念
• 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以宪法或者较高位 阶的法律规范解释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 含义的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的特征
• 合宪性解释是在无法通过其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 法得出唯一妥当结论时所采用的解释方法。
•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 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工伤概不负责”案
• 《民法通则》第 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2)五、合宪性解释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长期以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尤其是在宪法审查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方面厥功甚伟。
为便于直观地认知合宪性解释方法,了解此等法律解释方法在裁判过程中的实际运用状况,笔者拟以域外几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例透视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过程。
一般而言,在带有宪法审查性质的司法裁判中合宪性解释方法最有被适用的可能,或者说最有用武之地。
最早在司法实务中厉行宪法审查的当然非美国莫属,而最早在宪法审查时自觉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亦当然属美国。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司法自制哲学常常在美国的宪法审查实践中发挥着指导性作用,司法消极主义成为美国宪法审查的传统价值立场。
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正是司法消极主义传统下的产物,司法消极主义这种传统价值立场的实现对合宪性解释方法倚重甚深。
是故,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宪法审查案例在美国不胜枚举,在此笔者就仅仅简要评介其中的几则案例。
我们先来检视大法官斯托里(Joseph Story)是如何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判决帕森斯诉贝德福德案(Parsons v. Bedford)的。
本案涉及1824年通过的一项有关司法的法案是否合宪。
根据本法案之规定,路易斯安那州法院的民事案件(civil causes)诉讼模式应该与指导本州内的联邦地方法院诉讼模式的法律相协调,州法院的法官应该根据此规则进行选择调整。
本案原告认为原联邦上诉法院并未严格按照普通法程序(a common law proceeding)进行审理而是依照路易斯安那州的特定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因而违反联邦宪法侵害了他宪法上的诉讼权利。
所以,本案之关键在于如何解释1824年的司法法案。
大法官斯托里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探究了此法案的国会立法原意。
他说,借助于1824年通过之法案的普通用语(the general language),国会的意图(intention)是要改变本院的上诉管辖权,并赋予本院对业已经陪审团审查过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的新的审判权力吗?在陪审团审判之后,为了使其发生效力而必须在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法院内那样做——位于联邦其他州内的法院否定这种做法——吗?我们不这样认为。
合宪性审查是什么意思
合宪性审查是什么意思
合宪性审查是什么意思?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指一个或者几个主
权国家对于另外的主权国家的宪法规范所做出的判断,以确保该国的宪政体制在符合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能够顺畅运行。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数十种不同形式的合宪性审查机构,但它们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和盲点,如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弹劾方案单一等问题。
此外还有人认为合宪性审查应当进入立法阶段而非司法程序,也有人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介入到这样的诉讼中来。
那么究竟何谓“合宪”呢?
我想只有真正理解并掌握其内涵才可以更好地把握合宪性审查制度。
国家根本法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因此,从某种角度讲,合宪性审查就是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违反宪法精神与原则的事件提交给特定的国家机关予以处置,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1.弹劾;2.修宪;3.废止;4.宣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
宪性审查属于司法程序,但却不是普通民众参加的诉讼,它仅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因此,除了法院之外,各级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均享有类似的职责。
换言之,即使被告人未满18周岁且犯罪
时系未成年人,他仍然拥有辩护权,甚至可以聘请律师代替自己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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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合宪性审查(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宪性审查,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行为以及公民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既是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内涵、意义、程序以及实务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宪性审查的内涵1. 合宪性审查的定义合宪性审查,是指国家机关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等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保障宪法实施。
2. 合宪性审查的要素(1)审查对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等。
(2)审查标准:宪法。
(3)审查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4)审查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合宪性审查的意义1. 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通过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 保障公民权利合宪性审查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审查,可以确保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符合宪法规定,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3. 促进法治建设合宪性审查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审查,可以规范立法、行政、司法等行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合宪性审查的程序1. 立法审查(1)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当自觉遵循宪法原则,确保立法内容与宪法相一致。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报送审查的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
2. 行政审查(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报送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
3. 司法审查(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2)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不予适用。
最新-制度层面合宪性限定诠释 精品
制度层面合宪性限定诠释一、研究角度的界定在各国宪法审查实践中,受审查的法律若存在多种解释可能,审查主体通常会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的那项解释方案,这里所运用的方法,就是合宪性限定解释。
在普通法院宪法审查模式中,对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查纠结在同一个审查过程中展开,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并没有在独立的宪法审查程序中展开。
而在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中,这项方法被运用于独立的宪法审查程序中;然而,普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常常碰到相关法律具有合宪性嫌疑和多种解释可能,通常而言,最能保全相关法律合宪性的解释方案,应成为普通法院的首选。
这里所运用的方法,与合宪性限定解释在原理上是相通的,但由于普通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笔者用合宪性法律解释来指称这项方法,这两项近似的方法可统称为合宪性解释。
术语的区分界定,若不是概念游戏,当有其问题意识。
具有相通原理的解释方法,之所以还需要分而视之,在于该方法在不同主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区别与关联,这对于该方法的运用和考察具有重要意义。
申言之,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与运用,并不只是展示法规范内涵的技术问题,它总是身处给定的国家权力架构,承载相应的政治哲学理念,面临复杂纠结的案件事实。
因此,全面探讨一项方法,如下两个相互结合的层面不可偏废第一是原理层面,包括技术性原理与理论性原理以及它们的运用。
第二是制度层面,主要关注特定的法解释制度中不同解释主体在运用一项方法时的分工与关联,并探究与之相关的权限分际等问题。
基于原理层面对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考察,我国宪法学者近两年已展开较多的论述。
而宪法审查主体的合宪性限定解释与普通法院运用合宪性法律解释之间的区分意义,主要在第二个层面凸显出来,由此成为从制度层面缕析合宪性限定解释时所关注的关键问题。
制度层面之考察的前提问题是谁是解释主体。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第67条第2项赋予的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权限,由此,这个普通法院之外的机关成为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者。
探讨悉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推定原则(1)论文
探讨悉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推定原则(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解释哲学解释合宪性解释合完性推定论文论文摘要:从哲学解释学解析,法官的解释是一种理解后的适用,这种理解解释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前提性要件。
宪法解释发生在宪法诉讼层面的宪法案件之中,而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义务,发生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审理中。
合宪性推定原则与舍宪性解释只是在宪法案件和普通案件两种不同的案件中采用的两个不同的原则。
由于合完性推定发生在宪法案件中,合宪性推定与宪法解释的联系更紧密一些。
一、导语有学者将中国的宪法解释学称为童话,认为在规范的宪法还没有修成、释宪制度还没有付诸行动前,谈论中国的宪法解释学只是纸上谈兵,是一个童话。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此进行探讨性的研究。
现今,国内关于宪法解释理论的讨论,大多是对宪法条文的简单解释,所占的立场也属于立法中心主义的层面,如关于国内的宪法的条文、修正案等进行学理阐释等,并没有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方法论意义的解释。
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宪法仅仅是对胜利成果的一种宪法宣示,而没有把宪法当成需要在司法中实施的法律。
这当然不是说宪法没有一点作用,而只是说宪法的作用只表现在能够或愿意接受宪法的人得到了遵守。
宪法的解释与监督,宪法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而且,尽管有一些学者将宪法解释作为一种方法来阐述,但却多表现为对于西方宪法解释理论的重述与敬仰,缺乏在中国具体法学语境下的阐述,即便有学者将中国的具体宪法理论与西方的相关理论结合,但是结合后的理论读来也让人感觉到生搬硬套。
这种研究理论缺乏具体语境下的问题意识,缺乏中国具体国情下的实践意义,这成为这一研究存在的重要弊端。
这似乎表现出宪法没有真正实施,宪法解释就成为永远发挥不了作用的格言。
但是,庆幸的是很多学者们已经认识到,宪法解释对于国家的宪政发展和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国内学者谢维雁认为:“(1)享有宪法解释权是法院适用宪法的前提。
(2)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争议案件的中介,宪法适用者一方面通过对具体争议案件进行筛选鉴别以确定宪法适用的事件,另一方面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阐释以查明适用于这一争议案件的具体的宪法规范,而且,对具体争议案件的筛选、鉴别也建立在对宪法的阐释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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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从用语和修辞上看,这些符号名称之间出入并不悬殊。
笔者以为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称之较为妥当,因为它最直观地展示了此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特性。
鉴于合宪性所指向的当然是法律而非宪法本身,所以如若将“法律的”这个限定词省略而像多数学者那样径直将其命名为“合宪性解释”亦不生疑义、恰如其分。
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涵义,学界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梁慧星、杨仁寿等学者将合宪性解释的内涵理解为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周永坤则认为“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的解释方法。
此种解释方法要求对普通法律作解释时,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
显然,仅仅依据位阶较高的法律——宪法除外——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这不属于合宪性解释范畴,而规范化的合宪性解释并不要求对所有的法律都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下文将对此予以详论。
既然如此,那到底该如何定义合宪性解释呢?陈新民曾如此界定合宪性解释:“当同时存有数个法律解释之可能性时,仅择能导致合宪结果之解释。
易言之,解释法律一般可使用文义、目的、体系、历史及综合解释等方式,只要由任何一种方式能够找出立法者符合宪法之依据,即可排除由其他方式可能导出的违宪结果,因此明显的是一种偏惠于立法者的解释方式。
”对于陈教授的界定,笔者颇为认同。
当然,不少学者在定义合宪性解释时亦如陈教授这样强调合宪性解释的特质在于从多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择取一种与宪法意旨不相冲突的解释方法,以维护法律的合宪有效。
如拉伦茨在检讨合宪性解释时指出:“相对于其他将使规定违宪的解释,应优先择用依其余解释标准仍属可能,且并不抵触宪法原则的解答。
以此种方式被解释的规定是有效的规定。
由此可以推得: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因此,‘合宪性’也是一种解释标准。
”又如王泽鉴曾将合宪性解释定义为:“指应依‘宪法’的规范意旨及价值体系解释法律,而于某项法律规定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为避免该项法律被宣告‘违宪’,应采可导致其‘合宪’的解释。
”鉴于合宪性解释实际上起源于宪法诉讼判例这一历史事实,笔者在此拟借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界定的合宪性解释来定义之:“如果可以对某一规范做出多种解释,并且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是违宪的,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合宪;那么该规范就是合宪的,必须对之做出合宪解释”。
[11]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个现身说法可知,合宪性解释本质上是选择一种可以回避法律违宪无效、从而维护国家法秩序之稳定与统一的法律解释方法。
质言之,合宪性解释——套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来说——就是选择一种可以使被解释的法律与宪法协调一致(harmony with the Constitution)的法律解释。
[12] 二、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性质,我国大陆法学界迄今尚未予以检讨,相关的论著当然是付之阙如。
在此,笔者拟先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学者对此论题之研究文献进行一番梳理,尔后在此基础上略陈个人之管见。
对于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即它能否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学方法论颇为发达的德国曾有过激烈的论战。
大多数学者如拉伦茨、博格斯(H.Bogs)等均对合宪性解释属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种抱持肯定态度,但亦有学者如贝特尔曼(K.A.Bettermann)对此坚持其否定观点。
据吴庚教授的评介,这两造之间的主要观点可概括摘录列表如下[13]:肯定论否定论(1)位阶较低的规范,应该以位阶较高的规范为取向而解释,这是规范解释的通则;(2)法律乃是民意代表机关意志的体现,受有效的推定,而合宪性解释正与此暗合;(3)法体系的整体性要求部门法必须接受宪法概括条款的价值认知,当部门法有多重意义时,只能选择合宪性解释,否则法律的整体性即遭破坏,又合宪性解释填补漏洞之功能,亦可发挥法律完整之作用;(4)宪法基本权条款直接有效,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立法受合宪秩序、行政及司法受法律与法之拘束,这两项使得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有义务作成合宪性的认定。
(1)所谓位阶较低的规范,应以位阶较高者为取向而解释,乃解释之一般原则云云,事实上在任何教科书上都找不到,纯粹是论者为维护合宪性解释的假定;(2)合宪性解释是一种错误的示范,根本不是做规范解释,而是变调的规范监督,将违宪的法律解释为合宪,名为忠于宪法,其实是放弃违宪审查的责任,但若直接宣告违宪,可能更是忠于宪法的表现;(3)合宪性解释为避免宣告法律违宪,通常须转换文本之原意,其名为尊重国会民意,实则扭曲立法者的原意;(4)具体行政行为亦仅受有效推定而不受合法推定,法律自公布后充其量只能作有效推定,绝不至于受合宪推定。
以上否定论的第二项与第三项显然对合宪性解释存在着重大误解——只知有合宪性解释而不知有合宪性解释限制,而法律解释以较高位阶法律为规范取向和法律受合宪性推定,其实亦早已为各国学界通说和司法实务所支持,因而否定论的第一项和第四项亦有强词夺理之嫌。
是故,合宪性解释事实上可以被认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关键在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尚须对‘宪法’加以诠释,一方面在于保全法律,以维护法秩序的安定,他方面亦有开展宪法,以实践‘宪法’的规范功能”。
[14]因而,合宪性解释不但能视为一种单纯的解释规则,而且是法律解释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冲突规则与保全规则,[15]其所发挥的具体化方法功能可谓不言而喻。
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目的、历史、体系和社会学解释等等常常被首先运用到,尤其是体系解释方法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往往首当其冲。
魏德士、王泽鉴、吴庚等学者皆认为它属于传统的法律体系解释之一种。
不过,“低级规范是否符合高级规范问题的决定,意味着高级规范的适用”[16],因此,在将合宪性解释看作是法律体系解释之一种的同时,并不能亦无需否定它对宪法这种最高级规范的适用以及它在法学方法上所发挥的独立性的功能与价值。
职是之故,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足以能被判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
不宁唯是,合宪性解释同时还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而且与其独立解释方法之特性相比,其法律解释要求性质更为鲜明。
“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
”[17]“法律解释的任务就在于: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
”“解释始终都与该当法秩序的整体及其基础的评价准则密切相关。
”[18]而在现代社会,国家法秩序的基础不是其他法律规范而恰恰是宪法规范。
规范矛盾和规范竞合,首先面临的就是是否与作为法秩序基础的最高规范——宪法规范相矛盾、相竞合的问题。
“如果这个法律有效力,那么,它之所以有效力只是因为它符合宪法;如果它与宪法有抵触,它就不可能是有效力的。
一个法律的效力的唯一理由就是它曾在宪法所规定的方式下创立。
”[19]因而,被解释的法律是否和宪法相抵触,它能否被作为国家法秩序之基础的宪法规范的意旨所涵摄,从而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解释时无法回避甚至是必须首先直面的大是大非问题。
面对此等是非问题,合宪性解释最有用武之地。
在美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宪法裁判实务中,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很早就被自觉地发展起来并业已长成为一种成熟的、规范化的法律解释要求。
作为一项法律解释要求的合宪性解释宣示,除非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因其字义显然与宪法相抵触从而无法进行“合宪性”解释,否则合宪性解释方法理应优先考虑、当用则用。
合宪性解释充分认可宪法规范在法位阶次序中的最高地位及其在整个法秩序中的强大辐射力,它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及稳定和谐地运作不可或缺。
合宪性解释足以堪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伦理规则,是法律解释的一项基本要求。
现代宪政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安定不能离开法律的合宪性解释。
具有独立解释方法性能的合宪性解释本质上是作为一项法律解释要求而存在的。
三、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如上所述,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合宪性解释本质上是一项法律解释基本要求。
那么,此项法律解释要求之理由何在呢?换言之,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在哪里呢?应该承认,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其实是个老问题,法学界对其的思考与追问可谓久矣。
总括而言,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学界尚缺乏统一、权威的“通说”学说理论。
据此,我们先来检讨其中两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说。
一、法秩序统一说。
此学说堪称是关于合宪性解释正当性的最早亦最为盛行的理论思考。
法秩序统一说认为,当某项法律规定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为避免该项法律规范被宣告违宪,应优先择取可导致其合宪有效之解释,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及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