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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阶 段性 研 究 成 果 。
作者简介 : 刘练 军( 9 3一) 男, 17 , 江西 九江人 , 州师范 大学 杭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问题 , 这显然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 的重大误解——合宪性解 释系 以
法 律 为解 释 对象 , 是 一种 法 律解 释 方 法 而非 宪 法 解 释 方 法 。参 见 它
限制” 部分将对此给予详 论。参 见周永 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 .北京 : M] 法律出版社 ,00: 4 20 3 . 9 ③ 如学者上官丕亮把合宪性解释方法视为“ 当前我国宪法 司 法化的最佳路径 ”认 为合宪性解释方法问题主要是宪法解释方法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教 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司法 消极 主义 一一以美 国为 中心的分 析与借 镜”( 批准 号:8 c 2o 1 的 oJ8ol )


的规定是 有效 的规 定 。由此 可 以推得 : 多数 可 能 在 从 已有 的文 献 来 看 , 于 法律 的合 宪 性解 释 , 关 其名称 可谓五花八 门 , 内涵 界定 彼 此之 间更 有天 其 壤之别 。关于 名 称 , 国 台 湾 学 者 王 泽 鉴 称 之 为 我 的解释 中 , 始终 优 先 选 பைடு நூலகம் 最 能符 合 宪 法 原则 者 。 应 因此 ,合宪性 ’ ‘ 也是一 种解 释标 准 。 又如 王泽鉴 ”
中个 别 法 官 对 我 国宪 法 规 范 条 款 自觉 或 自为 地 引
用甚 至解释 , 实 亦 不像 有 些学 者 所判 断 的那 样 , 其
属 于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解 释 方 法 在 个 案 裁 判 中 的 运
① 如梁慧星 .论法律解释方法[ ] J .比较法研究 ,93, 1 . 19 ( ) 梁根林 .罪刑法定视 野中 的刑 法合 宪审查 [ ] J .法律 科学 ,O 4 2O , ( )詹红星 .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 纲—— 以人权保障为主线 [ ] 1; J.

2021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合理性范文1

2021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合理性范文1

2021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合理性范文 摘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

然而宪法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使其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效力,从而难以保障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落实。

而合宪性解释作为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由法院在个案审判中进行适用,并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互配合,从而促进解决宪法效力虚置的问题,使公民基本权利在个案审判中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宪法效力; 公民基本权利; 一、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对于合宪性解释是宪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对此,笔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是法律解释。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是基本法与法律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当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不符合基本法时,此法律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法院应当从数种解释中选取与基本法相符的进行适用。

这样的适用过程实质上就是在数种法律解释中选取与宪法意旨最相符合者,是在已经产生多种法律解释的基础上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而非解释宪法的过程。

当出现可能违背宪法的风险时,转换法条含义的方法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常采用的,从而满足合乎宪法的目的。

联邦宪法法院会根据宪法的意旨来转换法条的解释,以此避免宣告其违宪。

瑞士学者坎皮休和穆勒提出合宪性解释的三个规则:一是单纯解释规则,指宪法相关规定应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的影响;二是冲突规则,指在数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应优先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的解释;三是保全规则,指当法律有违宪的嫌疑并存在数种可能的解释时,应选择不违宪的解释。

这三种解释规则实质上都是在对法律进行解释,规则一是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直接纳入宪法的影响因素,规则二三是在产生多种法律解释之后,再与宪法相关部分对比,看其是否与宪法相符或相违背。

从这三种规则中我们能得出合宪性解释所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而非宪法,判断何种解释与宪法相符的过程,就是判断对于法律的解释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非对于宪法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也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

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

第33卷第7期2020年7月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V〇1.33 No.7Jul.2020论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杨栋(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要:合宪性解释的适用两种情形,即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与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立足于违宪审查制度缺位的现实,在刑法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将合宪性解释限定于在普通案件中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意旨解释构成要件,使其含义与宪法相一致..合宪性解释在两种情形下具有独立价值,一是依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依目的解释结论不唯一且难以确定时,限定目的解释的适用,合理确定处罚范围;二是个案存在法益冲突时,依据合宪性解释对构成要件内容予以明确关键词: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明确性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0097(2020)07-0162-030引言随着刑法学研究的实质化进程不断演进,有学者 表示对刑法的过度实质化以及对目的解释侵蚀法秩序统•性和固定性这一现象的担忧这一担忧不无道 理,尤其是当许多学者在实质解释论的外衣下对构成 要件的解释“几近”于类推时(如主张“冒充军警抢劫”中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但不 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等),如 何对于目的解释予以合理限制,对罪刑法定予以适时 回归,确实是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不仅如此,在不具备 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下,对于具体个案出现的法益冲 突,不能够单纯由H的解释进行妥善处理,此时也需 要更高位阶的解释方法来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事实。

以上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合宪性解释的充分运用下进行 妥当解决,在违宪审查制度缺位的现实下,合宪性解 释也不能随之被忽视,反而应当发挥作用,从而推进 依法治国的实现3合宪性解释具有限制目的解释的肓 目扩张、协调法益冲突等实际价值,应当被给予更大 重视。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合宪性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对宪法的解释和理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分析是指对合宪性解释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从而使人们对合宪性解释有更加深刻和清晰的理解。

本文将就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观点和看法。

一、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和特点合宪性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对宪法的解释和理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宪性解释的特点是: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合宪性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

合宪性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意义。

⑵合宪性解释与宪法的权威和地位相一致,其对象是最高的法律,解释标准和范围也要比其他法律解释更加严格和严谨。

⑶合宪性解释的对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其内容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合宪性解释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全面和全方位的研究工作。

⑷合宪性解释的特点还包括:精确、明确、规范性和法律性等。

合宪性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释的过程,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二、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框架包括:宪法条款的解释、宪法精神的解释、宪法理论原则的解释、宪法体系的解释等。

1、宪法条款的解释宪法条款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和主体,是最基本的合宪性解释对象。

宪法条款的解释是合宪性解释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条款的解释包括:⑴宪法文字的解释,即对宪法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⑵宪法原意的解释,即对宪法规定的最初意图和出台背景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⑶宪法目的和功能的解释,即对宪法规定的目的和功能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合宪性解释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合宪性解释
DOI:10. 13977 / j. cnki. lnxk. 2020. 01. 016
一、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废止 “ 齐玉苓案批复” 后ꎬ 本世纪初兴起的 “ 宪法司法化” 运动走
向低谷ꎮ 然而塞翁失马ꎬ 焉知非福ꎬ 法学界旋即又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 “ 合宪性解释” 理论探
值秩序及相关理论倾注了不少笔墨ꎮ[7] 这些类似主张的确是非常有针对性的ꎬ 也抓住了合宪性解释
的精要ꎬ 并且从法律解释原理和技术角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ꎬ 是相对妥当的做法ꎮ 但美中
不足的是ꎬ 由于局限于欧陆法的探察ꎬ 缺少对英美法的溯源与认知ꎬ 从而导致认识上出现稍许偏
差ꎬ 缺乏完整性ꎮ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诸多判决中的论述ꎬ 可以将合宪性解释理解为: 如果
法 律
论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
合宪性解释
廖 卓
( 湖南大学 法学院ꎬ 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 合宪性解释方法可以溯源至宪法回避及合宪性推定理论ꎬ 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谦
抑理念ꎮ 普通司法层面的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极易流于形式ꎬ 甚至导致 “ 宪法泛化” ꎬ 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
合宪性解释亟待发挥应有的作用ꎮ 合宪性解释必须与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的宪法审查模式相契合ꎮ 全国人
审查实践中衍生、 发展而来ꎬ 这一点应该是少有疑问的ꎮ 换言之ꎬ 尽管宪法审查权未必是合宪性
解释的必要条件ꎬ 可是失去了 “ 规范审查” 这一后盾的合宪性解释ꎬ 在宪法实践中恐怕会 “ 底气
不足” ꎬ 甚至是 “ 四处碰壁” ꎬ 因而其适用的空间或起到的作用恐怕是极其有限的ꎮ 譬如ꎬ 当法院
在案件中对某法律法规进行了合宪性解释ꎬ 但遭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质疑时ꎬ 法院应该如何给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作者:刘练军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04期摘要: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如梁慧星论法律解释方法[J]比较法研究,1993,(1)梁根林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J]法律科学,2004,(1);詹红星宪法对刑法的限制论纲——以人权保障为主线[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王旭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对一个行政案件法律推理过程的具体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07,(1)。

这些论文均或详或略地论及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如周永坤教授认为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要求“对普通法律作解释时,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这明显是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重大误解,是对此解释方法认知片面之结果。

本文的“合宪性解释限制”部分将对此给予详论。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4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

合宪性审查本科毕业论文合宪性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合宪性审查是保护宪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国家宪政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环节。

合宪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合宪性审查的背景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宪政秩序,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

它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宪法来制定和解释。

2. 非法律审查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对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实施细则等进行审查。

3. 审查范围原则。

宪法法院只对宪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一般法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审查。

4. 审查程序公正原则。

宪法法院应保证审查程序公正、透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和方法合宪性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方法进行:1. 决定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具体法律或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违宪,并判定其相关规定是否失效。

2. 案件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公民或组织的申诉,审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并作出裁决。

3. 制度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对某一具体行政或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4. 律师型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接受律师的申诉,对法律、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宪法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

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与宪法的约束相一致,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宪政秩序的稳定。

2. 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审查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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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从用语和修辞上看,这些符号名称之间出入并不悬殊。

笔者以为以“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称之较为妥当,因为它最直观地展示了此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特性。

鉴于合宪性所指向的当然是法律而非宪法本身,所以如若将“法律的”这个限定词省略而像多数学者那样径直将其命名为“合宪性解释”亦不生疑义、恰如其分。

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涵义,学界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梁慧星、杨仁寿等学者将合宪性解释的内涵理解为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周永坤则认为“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的解释方法。

此种解释方法要求对普通法律作解释时,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

显然,仅仅依据位阶较高的法律——宪法除外——来解释位阶较低之法律,这不属于合宪性解释范畴,而规范化的合宪性解释并不要求对所有的法律都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解释——下文将对此予以详论。

既然如此,那到底该如何定义合宪性解释呢?陈新民曾如此界定合宪性解释:“当同时存有数个法律解释之可能性时,仅择能导致合宪结果之解释。

易言之,解释法律一般可使用文义、目的、体系、历史及综合解释等方式,只要由任何一种方式能够找出立法者符合宪法之依据,即可排除由其他方式可能导出的违宪结果,因此明显的是一种偏惠于立法者的解释方式。

”对于陈教授的界定,笔者颇为认同。

当然,不少学者在定义合宪性解释时亦如陈教授这样强调合宪性解释的特质在于从多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择取一种与宪法意旨不相冲突的解释方法,以维护法律的合宪有效。

如拉伦茨在检讨合宪性解释时指出:“相对于其他将使规定违宪的解释,应优先择用依其余解释标准仍属可能,且并不抵触宪法原则的解答。

以此种方式被解释的规定是有效的规定。

由此可以推得: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因此,‘合宪性’也是一种解释标准。

”又如王泽鉴曾将合宪性解释定义为:“指应依‘宪法’的规范意旨及价值体系解释法律,而于某项法律规定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为避免该项法律被宣告‘违宪’,应采可导致其‘合宪’的解释。

”鉴于合宪性解释实际上起源于宪法诉讼判例这一历史事实,笔者在此拟借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界定的合宪性解释来定义之:“如果可以对某一规范做出多种解释,并且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是违宪的,部分解释所形成的结果是该规范合宪;那么该规范就是合宪的,必须对之做出合宪解释”。

[11]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个现身说法可知,合宪性解释本质上是选择一种可以回避法律违宪无效、从而维护国家法秩序之稳定与统一的法律解释方法。

质言之,合宪性解释——套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来说——就是选择一种可以使被解释的法律与宪法协调一致(harmony with the Constitution)的法律解释。

[12] 二、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性质,我国大陆法学界迄今尚未予以检讨,相关的论著当然是付之阙如。

在此,笔者拟先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学者对此论题之研究文献进行一番梳理,尔后在此基础上略陈个人之管见。

对于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即它能否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学方法论颇为发达的德国曾有过激烈的论战。

大多数学者如拉伦茨、博格斯(H.Bogs)等均对合宪性解释属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种抱持肯定态度,但亦有学者如贝特尔曼(K.A.Bettermann)对此坚持其否定观点。

据吴庚教授的评介,这两造之间的主要观点可概括摘录列表如下[13]:肯定论否定论(1)位阶较低的规范,应该以位阶较高的规范为取向而解释,这是规范解释的通则;(2)法律乃是民意代表机关意志的体现,受有效的推定,而合宪性解释正与此暗合;(3)法体系的整体性要求部门法必须接受宪法概括条款的价值认知,当部门法有多重意义时,只能选择合宪性解释,否则法律的整体性即遭破坏,又合宪性解释填补漏洞之功能,亦可发挥法律完整之作用;(4)宪法基本权条款直接有效,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立法受合宪秩序、行政及司法受法律与法之拘束,这两项使得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有义务作成合宪性的认定。

(1)所谓位阶较低的规范,应以位阶较高者为取向而解释,乃解释之一般原则云云,事实上在任何教科书上都找不到,纯粹是论者为维护合宪性解释的假定;(2)合宪性解释是一种错误的示范,根本不是做规范解释,而是变调的规范监督,将违宪的法律解释为合宪,名为忠于宪法,其实是放弃违宪审查的责任,但若直接宣告违宪,可能更是忠于宪法的表现;(3)合宪性解释为避免宣告法律违宪,通常须转换文本之原意,其名为尊重国会民意,实则扭曲立法者的原意;(4)具体行政行为亦仅受有效推定而不受合法推定,法律自公布后充其量只能作有效推定,绝不至于受合宪推定。

以上否定论的第二项与第三项显然对合宪性解释存在着重大误解——只知有合宪性解释而不知有合宪性解释限制,而法律解释以较高位阶法律为规范取向和法律受合宪性推定,其实亦早已为各国学界通说和司法实务所支持,因而否定论的第一项和第四项亦有强词夺理之嫌。

是故,合宪性解释事实上可以被认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关键在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尚须对‘宪法’加以诠释,一方面在于保全法律,以维护法秩序的安定,他方面亦有开展宪法,以实践‘宪法’的规范功能”。

[14]因而,合宪性解释不但能视为一种单纯的解释规则,而且是法律解释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冲突规则与保全规则,[15]其所发挥的具体化方法功能可谓不言而喻。

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目的、历史、体系和社会学解释等等常常被首先运用到,尤其是体系解释方法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往往首当其冲。

魏德士、王泽鉴、吴庚等学者皆认为它属于传统的法律体系解释之一种。

不过,“低级规范是否符合高级规范问题的决定,意味着高级规范的适用”[16],因此,在将合宪性解释看作是法律体系解释之一种的同时,并不能亦无需否定它对宪法这种最高级规范的适用以及它在法学方法上所发挥的独立性的功能与价值。

职是之故,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足以能被判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

不宁唯是,合宪性解释同时还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而且与其独立解释方法之特性相比,其法律解释要求性质更为鲜明。

“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

”[17]“法律解释的任务就在于: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

”“解释始终都与该当法秩序的整体及其基础的评价准则密切相关。

”[18]而在现代社会,国家法秩序的基础不是其他法律规范而恰恰是宪法规范。

规范矛盾和规范竞合,首先面临的就是是否与作为法秩序基础的最高规范——宪法规范相矛盾、相竞合的问题。

“如果这个法律有效力,那么,它之所以有效力只是因为它符合宪法;如果它与宪法有抵触,它就不可能是有效力的。

一个法律的效力的唯一理由就是它曾在宪法所规定的方式下创立。

”[19]因而,被解释的法律是否和宪法相抵触,它能否被作为国家法秩序之基础的宪法规范的意旨所涵摄,从而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解释时无法回避甚至是必须首先直面的大是大非问题。

面对此等是非问题,合宪性解释最有用武之地。

在美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宪法裁判实务中,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很早就被自觉地发展起来并业已长成为一种成熟的、规范化的法律解释要求。

作为一项法律解释要求的合宪性解释宣示,除非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因其字义显然与宪法相抵触从而无法进行“合宪性”解释,否则合宪性解释方法理应优先考虑、当用则用。

合宪性解释充分认可宪法规范在法位阶次序中的最高地位及其在整个法秩序中的强大辐射力,它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及稳定和谐地运作不可或缺。

合宪性解释足以堪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伦理规则,是法律解释的一项基本要求。

现代宪政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安定不能离开法律的合宪性解释。

具有独立解释方法性能的合宪性解释本质上是作为一项法律解释要求而存在的。

三、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如上所述,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合宪性解释本质上是一项法律解释基本要求。

那么,此项法律解释要求之理由何在呢?换言之,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在哪里呢?应该承认,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其实是个老问题,法学界对其的思考与追问可谓久矣。

总括而言,关于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学界尚缺乏统一、权威的“通说”学说理论。

据此,我们先来检讨其中两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说。

一、法秩序统一说。

此学说堪称是关于合宪性解释正当性的最早亦最为盛行的理论思考。

法秩序统一说认为,当某项法律规定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为避免该项法律规范被宣告违宪,应优先择取可导致其合宪有效之解释,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及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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