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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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生产安全经济运行,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造成设备和系统的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运行值班人员交接班原则,交接班注意事项。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运行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

第二章交接班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值班人员应按“运行人员轮值表”值班,不得任意调换班次,也不得连值两班。如有特殊情况换班,需事先经分场领导同意,并通知双方班长知晓,个人无权私自换班。

第四条交接班双方应本着“交班要清、接班要严”的原则,认真进行。

第五条交班人员在交班前30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要做好下列交班准备工作:

1、全面巡视,检查所管辖的设备,系统有无不正常现象及安全措施等。

2、技术记录安全准确,字迹清楚,说明问题。

3、整理好保管的备品、备件、工具和技术文件等。

4、做好现场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六条接班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现场,然后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分别进行下列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1.查看前几值的运行日志,值班记录簿和有关技术记录,了解设备存在的缺陷和设备运行情况。

2.向交班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和试验情况。

3.检查分管的运行设备,备用设备及照明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具备良好的备用条件(特别时对设备、系统的操作、检修及恢复情况,阀门系统等隔离点要搞清楚)。

4.分工检查的所属工具、器具(包括安全工具),备品、仪表以及图纸资料、记录簿等是否完整无缺,现场设备是否整洁。

5.了解上级和本厂所布置的有关文件、命令、指示等。

6.听取本值班长布置接班后的工作安排,正点交接班。

第三章交接班注意事项

第七条接班人员未按时到达现场,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直至有人接班,并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条下列情况暂不进行交接班:

1、连续操作未告一段落。

2、正在处理事故。

3、设备发生异常,威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尚未查清原因。

4、接班岗位及人员未到齐。

必要时,接班班长可请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后决定。

第九条在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有重大操作,应立即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人员负责处理,此时接班人员可进行协助,但应在交接班班长同意指挥下进行。待事故处理完毕,或重大操作搞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十条遇有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场地不整洁,设备有异常情况,运行不正常,记录报表不全或不清,工具、仪器丢失不明等不得交接班,交班人员经接班人员提出后应立即改正,直至分清责任,记录在案,方可进行交接班,特殊情况应双方交接班长与值长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酗酒或神智不清时,不得交班,并应及时向班长汇报,由其向接班班长提出另换人员接班,否则,应逐级向上汇报解决。

第十二条交班人员交班后,由班长召开班会后,总结本班安全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表扬好人好事,提出改进意见。如有不安全情况时,则由班长组织开会调查,分析找出原因,订出措施,以利吸取教训(重大异常情况由分场及安监部门和厂部组织)。

第十三条值长在正点接班十分钟后,用调度电话分别听取各值班长的工作汇报,并布置本值的有关工作,操作事项,事故预想等。

第四章交接班双方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交班人员应交待上级下达的命令,布置下一班应完成的任务和本班运行中已发现的异常情况。交待不清或未交待、未记录(包括记录不清)神智错误,则应负交待不清的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概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接班时,由于接班人员工作不认真细致,未能检查出设备缺陷、异常情况及其他问题,在接班后,设备运行发生问题,则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当交接双方对运行情况交接清楚并签字后,交班人员即可退出现场。交接班人员未进行交接班签字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各自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生技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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