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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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校发[2007]12号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为充分激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级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只适用于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准立项,结项时仍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第二条配套标准:

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和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按立项批准经费50%配套,最高配套限额15万元。

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主任基金项目)按立项批准经费40%配套,最高配套限额10万元。

3. 为了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和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凡经主管部门结项鉴定(或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比例上浮10%;获得特优的上浮20%。

第三条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结项方予以配套。项目合同期内,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项者,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并得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申请延期结项,未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而被终止、项目未通过鉴定或被撤项,不予经费配套。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第五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为了加强以上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课题组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配套经费在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结项后给予兑现。

学校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配套经费手续,科研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电脑耗材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印刷费、项目成果出版费等。鼓励配套经费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不得提现用作劳务费和咨询费支出,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七条为吸引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其项目转入我校进行管理,并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完成,在通过主管部门鉴定结项后,学校根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本办法之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减半配套。

第八条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后,其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管理账户。学校根据批准(或实际到账)经费给予相应比例配套经费。项目经费未进入我校科研管理账户的项目,不予配套。

第九条配套经费下拨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上海财经大学服务满3年,服务期以配套经费下拨之日起算。对未满服务期调离本校者,追回全部配套经费。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中试行。本办法试行后,原《上海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中对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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