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服务业理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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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服务业理论研究综述

韩平倪方树①

【摘要】商贸服务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贸服务业对于提升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缓解资源紧张状况和就业压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日益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商贸服务业内涵界定的不清晰,给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府经济统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分析及整理,立足现实,对商贸服务业内涵问题进行研究,指出,商贸服务业研究领域在商贸业中,即从事商贸活动的服务业,并进一步指明狭义的商贸服务业外延等于批发零售业。

【关键词】商贸业、商贸流通业、商贸服务业、服务业、研究评述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服务业研究热度的攀升,对商贸服务业的研究也日渐兴起。目前,“商贸服务业”提法时常见于各大报端或是地方政府关于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中,但是关于商贸服务业涵盖范围(即行业)的说法各异。有学者认为商贸服务业涵盖的行业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旅游业;另有学者认为商贸服务业研究的内容就是商贸流通业;还有学者指出商贸服务业涵盖行业的划分,应根据商贸服务业内涵作出界定。

尽管对于商贸服务业内涵或是涵盖范围界定不清晰,但各学者均认为商贸服务业对于提升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缓解资源紧张状况和就业压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日益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重新审视商贸服务业在国民经济部门中的重要作用是本文展开研究的思想动力,商贸服务业内涵的界定是本文展开研究的重点,即从对商贸服务业理论研究进行综述的过程中,展开对商贸服务业内涵界定的探讨,从而明确商贸服务业的涵盖范围,以期本研究成果能为各区域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供理论参考。

二、关于服务业研究的综述

(一)关于服务范畴的研究②

关于服务范畴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的论著中。亚当·斯密受到重农主义思想的影响将服务业活动定义为非生产活动,后来马克思也将服务部门视为剩余部门,包括所有的非物质的商品和服务。20世纪中后期至21世纪初更是引起了众多学者(包括机构)对服务范畴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卡托齐安(Katouzian,1970)、辛格尔曼(Singelmann,1978)、格里利切斯(Griliches,1992)、布赖森和丹尼尔(Bryson and Daniels,1998)、希尔(Hill,1999)、加德里(Gadrey,2000)、OECD(2001)、帕里内罗(Parrinello,2004)等等。

国内对于服务范畴研究的学者同样较多,但研究比较系统的学者有,李江帆、黄少军、王慎之、江小涓、许宪春、裴长洪、郭克莎等等。

①韩平男湖北人(1969-)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黑龙江省重点学科-产业经济学学科后备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市场理论等;倪方树(1982-)男黑龙江绥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06级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②关于服务范畴的研究,本文参考夏杰长、尚铁力合写的论文:《西方现代服务经济研究综述》。由于本文重点论述商贸服务业,所以关于服务范畴的研究主要是引述。

时至今日,对于服务的范畴的争议依然很多,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二)关于服务业分类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服务业分类的研究比较深入,各学者或机构按照其目的和标准的不同,对服务业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其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按服务活动的功能与性质的分类

(1)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法(ISIC)。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并于1968年进行了一次修正的国际产业标准分类,其中一级分类包括四方面:商业、交通仓储通讯业、服务业、其他;二级分类有14种。第三次修正发表于1990年,修正后的分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服务业大类有11类,小类有19类。反映了服务业发展在经济活动中与日俱增的重要性。

(2)布朗宁-辛格曼服务业分类③。经济学家布朗宁(Browning)和辛格曼(Singelmann)于1975年根据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的规则,将商业产业和服务业加以分类,尽管他们的分类不是很完善,但为后来西方学者所普遍接受的服务业四分法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3)辛格曼的服务业四分法。经济学家辛格曼在1975年分类的基础上,于1978年对服务业进行了重新分类,将服务业分为:流通服务、生产者服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四类④,其分类方法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变化。辛格曼的服务业四分法为后来的学者进行服务业内部结构变动研究奠定了基础。

2、按服务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分类

1970年,M.A.Katouzian根据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提出了服务业的三分法:新兴服务业、补充性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这种分类方法与费雪的“第三产业”和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的主导产业相似。但是,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其实用性和科学性颇受争议。

3、从生产(供给)角度,按生产技术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的代表是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其是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与1967年制定一种新的产业分类方法。其结构变化主要表现在:计算机和电子产品制造部门作为信息产业的硬件部门列入制造业;原来的出版业则列入了信息业;独立建立了“信息业”;原来的服务业细分为11个一级部门。

我国服务业分类主要以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代表。此外,黄少军于2000年将服务业分为经济网络型服务、最终需求服务和交易成本服务等三大类和8个二级分类⑤。

我国于1985年制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分别于1994和2002年参考国际产业分类标准并根据服务业发展趋势,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满足经济统计和研究的需要,与国际产业分类接轨而进行了相应的修正。2002年10月1日国家统计局正是公

③陈宪:国际服务贸易—原理.政策.产业[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④黄少军:《服务业与经济增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黄少军:《服务业与经济增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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