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汇总纳税管理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支机构按比例预缴、年度终了由总机构统一清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
汇总纳税管理有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和规划税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总结词:大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的特点,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需要注重规范性和效率性,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某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该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首先,公司明确了各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求和标准,确保各地遵循统一的税收法规。其次,公司建立了集中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分支机构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汇总分析。此外,公司还定期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结词
某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降低整体税负,该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税务团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管理。团队首先对各分支机构的税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全球资金流和税负分配。此外,团队还定期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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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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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收筹划团队
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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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确保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公司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并处理涉税事宜。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税务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假设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第五条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并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财务部应在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视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公司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2、法人代表;3、变更注册登记类型;4、注册地或经营地址;5、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6、其他要求税务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下属分、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因公司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条依据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证件外,财务部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欧阳学文一、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分立怎么做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怎么做税务处理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因素,将其业务进行分离、独立成立为新的企业。
在进行企业分立时,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税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税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益。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方法。
首先,在企业分立之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务核对和清算工作。
这包括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对,对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费用进行预估,确保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能够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分。
其次,在进行企业分立之前,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时,需要提交企业的注销申请书、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开具税务注销证明。
此后,企业需要履行相应的报税义务,完成最后一期纳税申报,并进行结账。
在注销税务登记后,新成立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需要携带新成立企业的财务报表、业务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并填写相关的税务登记表格。
税务机关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旧企业并重新注册新企业后,新企业需要及时办理税务代理委托手续和税务缴款。
税务代理委托是指新企业委托专门的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税务事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委托协议。
通过税务代理机构,新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准确、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同时,新企业还需要按时缴纳相关税款,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通常需要按季度或者按月进行缴税。
新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纳税年限、税收政策等因素,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缴税。
缴纳税款时,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税款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税凭证。
此外,在进行企业分立时,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转让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将原企业的固定资产转让给新企业。
总分机构办理所得税流程
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流程
1,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地办理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后,将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寄回总公司,总公司带总、分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总公司公章,前往其所属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
2,办理备案后,总公司在网上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附件1),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报表及其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季度所得税。
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公司进行汇算,在网上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目前没有强制规定需要审计后的报表。
)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的报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其所在地进行年度所得税的缴纳。
4,分配比例及计算方法的确定详见财预[2012]40 号文件。
(附件2)。
会计实务: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补缴差额部分税款?某制衣公司在全国开有数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与各地销售店签订合同,以市场价格(相当于非关联方的价格)向销售店发货,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17%的销项税,分支机构再按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金额及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总、分支机构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如果这样操作造成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差额部分税款?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而“用于销售”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你总公司以市场价格向销售店发货,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市场价格和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通知》规定,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依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点,你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作的税务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至于公司税负低于17%是否应补税的问题,事实上17%只是税法规定的一档税率,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等因素,通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17%。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然征收率为4%或6%,但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并不低。
只要总、分支机构都能按正常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低于17%的,不必补缴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
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一、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取得的所得额进行纳税的税种。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以境外企业身份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或非独立法人实体。
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纳税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与常设机构相同。
而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机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应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计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主要原因是分支机构与常设机构相似,在国内开展业务并产生相应的所得。
三、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
分支机构需要根据其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分支机构应当采用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所得额的计算。
所得额的计算包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算和核算等环节。
2. 根据税法规定,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
3.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和申报。
四、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对于分支机构来说,其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与常设机构相同。
具体要求如下:1. 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纳税申报,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2. 税款缴纳: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
五、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和备案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在纳税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税务登记是指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取得企业纳税人资格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的过程。
税务备案是指分支机构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备案的过程。
税务登记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一、分支机构确认流程
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分支机构是公司拓展市场、开展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是,针对分支机构确认以及缴纳所得税的流程事宜,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
下面将介绍分支机构确认的流程。
1.1 营业执照申请
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公司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申请。
该申请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经核准后方可继续后续流程。
1.2 分支机构备案
获得营业执照后,公司需要将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至相关部门,包括分支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1.3 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设立后,需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申报纳税义务。
二、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需按照当地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下面将介绍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的流程。
2.1 所得税核算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纳税期内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根据取得的收入、减除合法成本和费用后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2.2 所得税申报
根据所得税核算结果,分支机构需要按时向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2.3 所得税缴纳
最后,分支机构需根据申报的应纳税额及其他适用税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局缴纳所得税款。
结语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是公司拓展业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遵守法规和规定,才能确保分支机构合规运营,顺利开展业务。
希望以上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总、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为做好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125号)规定,现将总、分支机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明确如下:一、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确认(一)报送资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含当年新设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总机构信息:纳税识别号、总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2、自身身份证明:由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级别的证明。
3、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需报送下属分支机构纳税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级别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
1、收到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之前,每年6月20日前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出具总机构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对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CTAIS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操作。
2、未收到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对6月20日后未收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该分支机构确认为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取消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的确认(一)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分支机构的确认1、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报送以下资料:⑴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⑵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⑷使用的企业核心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说明;⑸使用的适用于汇总纳税条件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一文搞定分支机构涉税问题
一文搞定分支机构涉税问题分支机构涉税问题(一):是否采用独立核算,真的和税务征管无关!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这里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而言的。
法人企业,必须“独立核算”。
很多纳税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不同的核算方式,理解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
一、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二、“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上有什么不同?有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其中:1、增值税、消费税这两个税种,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后文详解);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消费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后文详解)。
开设分支机构相关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开设分支机构相关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一、税务登记及税务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根据国税发 [2006]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认定标准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起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领购发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外设分支机构属批发性质,购货方与总机构有较固定关系的,可由总机构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外设分支机构只负责调拨交付货物;外设分支机构如属零售性质,兼有一定量的批发,则从便于经营出发,应在当地领购发票使用。
(二)分支机构税务征收管理(已与国税地税所确认)二、由于成立分支机构而可能发生的税负变动(一)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销项税额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是相等并同时发生,在纳税人内部起到将进项税额从生产地(或购进地)机构传递到销货地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应确认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可以此为当月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考虑到增值税计税特点,应在总机构层面考虑对分支机构的售价及发生销售行为的时点,尽量避免在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款从而降低多缴增值税的事项发生。
(二)营业税应税行为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总分支机构之间尽量避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降低营业税税负。
(三)企业所得税目前企业所得税采取总分支机构自行预缴,年终汇总自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方式。
自采育国税所了解,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年终汇算清缴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但是相应的退税程序繁琐,退税申请到办理完毕时间较长。
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纳税?白羊税月 2022-02-17 04:32企业做大做强后往往需要设立些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后相关的申报纳税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就让小编来帮您梳理一下吧~ 01增值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能否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02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申报缴纳?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分公司税务操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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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税务操作详解
(二)税务申报
1、分公司依税务要求的分类
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 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 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其只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 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定义: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 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 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 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
在此说明一下:虽然定义是这样写的,但在税务操作上,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局有 具体划分标准的:分公司如开设与总公司同一城市的,即可设定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开设 在不同省市地区的,不管企业开设时如何定位,但在税务操作上,按独立核算来处理。 合口美家居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就曾先后设过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 中信分店——非独立核算 上海分公司——独立核算
设立分公司税务操作详解
罗燕君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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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税务操作详解
目
一、分公司的定义
录
二、分公司的基本特征、与总公司的联系和 区别 三、分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四、分公司注销流程及期间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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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税务操作详解
一、分公司定义
1. 定义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 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
地税税种: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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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2011年05月03日11:46具体操作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通过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办事机构或货物中转仓等形式来促销产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自身竞争能力。
这些外出经营网点或机构,有的与其总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有的则实行独立核算。
那么,在处理涉税事宜中,这些经营网点或机构的纳税事务是统一由其总机构办理还是在其经营地自行处理?总机构又应如何协调?这是目前不少企业碰到的一个较普遍问题。
为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这类经营方式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现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说明。
目前,国家对设立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现行税收法规,主要有:就增值税而言,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简言之,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应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见原《南方税务导报》1998年第10期第33页)予以明确,受货机构有发生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独立经济核算”须有三个条件,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法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因此,设置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如总分支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否则,分别以总、分支机构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
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一)税务登记。
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
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
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
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
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
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
如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应分别采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办法计算税款,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相互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算征收方式执行,如按季(月)度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等;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应按“计税销售额×征收率”来计算,同时总机构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其分支机构。
帐务处理:对于总、分支机构间实行独立核算的,如果它们相互间调拨货物,应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进行帐务处理:总机构: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在收到货物已支付货款及取得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借:库存商品(含税成本)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总、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核算方式的(一)税务登记。
总机构拟外出经营如采用临时在异地销售货物或异地设立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其总机构也应首先按上述第一条第(一)、(二)点有关规定办理好税务登记和领购使用发票的有关工作。
对于分支机构则还应按如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宜: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并且应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填报《外出经营货物检验单》,申请登记和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其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领购使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明确,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都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领购发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外设分支机构属批发性质,购货方与总机构有较固定关系的,可由总机构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外设分支机构只负责调拨交付货物;外设分支机构如属零售性质,兼有一定量的批发,则从便于经营出发,应在当地领购发票使用,分支机构应在按上述第二条第(一)点要求办理好检验登记的基础上,按第一条第(二)点的要求领购使用发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固定业户不能携带专用发票到外地使用,否则在经营地被税务机关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携带的专用发票将被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如果到外地临时经营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应持《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限缴销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会立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设在外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销项税额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是相等并同时发生,在纳税人内部起到将进项税额从生产地(或购进地)机构传递到销货地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可以此作为调入产品月份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具体在会计处理上,由于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只作备查记录或设置部分帐簿核算分支机构自身的经营业务,在反映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业务上,可直接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或分支机构作部分帐务处理均可。
现举例说明:某服装厂2000年5月5日将一批自产服装调拨至外省设立的专卖店销售,产品不含税成本20 000元。
5月份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3 000元,该服装销售由服装厂直接收款和开具发票,并于5月25日销售这批服装取得收入价税合计25 740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22 000元。
则服装厂调拨时: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0 000贷:产成品?? ××仓库 20 000专卖店将这批服装批发销售,专用发票由服装厂开给客户,款项也由客户汇给服装厂。
则销售时,服装厂做帐:借:应收帐款??××单位 25 74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5月份由服装厂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740-3000=74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40元贷:银行存款 740元如若该批服装由专卖店收款或开具发票,按规定专卖店应缴纳增值税,服装厂调拨产品应视同销售,并可开具专用发票,假设调拨价为20 000元,销售收入同上。
则上述帐务处理为:调拨时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专卖店收到货物时借:产成品??××产品 2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专卖店销售时,借:产品销售成本 23 400贷:产成品??分支机构??××产品 23 400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25 740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则专卖店5月份,应纳税款=3740-3400=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贷:银行存款 340服装厂应纳税额=3400-3000=4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00贷:银行存款 400从上可看出,不管是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它们总税负都是一致的,不过由于进项税额在何处抵扣问题,导致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两地间的税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