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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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食品检验对生产企业、流通部 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消费者,都是一项 重要工作。食品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提 高经营者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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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通过对生产各环节的食品质 量检验来保证产品质量,促进产品质量不 断提高;
食品流通部门在流通各环节进行食品 检验,及时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领 域,以减少经济损失,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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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
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
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
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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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的职能
4.报告职能 为了使领导层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及
时掌握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状况,评价 和分析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把检验获得 的数据和信息,经汇总、整理、分析后 写成报告,为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 量考核及质量管理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 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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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的职能 5.监督职能 质量检验部门还担负着企业内的质量 监督职能,包括产品质量的监督、专职和 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工艺 技术执行情况的技术监督。监督职能一般 通过设置专职的巡检人员完成。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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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 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 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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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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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必须采取 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对处在食品链各 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及 时发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以便采取科学有 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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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 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 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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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 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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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 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 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 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 告负责。
基本的职能。通过严格的检验,剔除不合
格品并予以“隔离”,实现不合格原料不 投产、不合格半成品不转序、不合格成品 不出厂,严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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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的职能 3.预防职能
现代的质量检验不是单纯的事后把关,还 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 (1)通过对过程能力的测定起到预防的作用 (2)通过对过程作业的首检与巡检起到预防作用 (3)广义的预防作用
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
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
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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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的职能
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 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1.鉴别职能 检验的鉴别职能是其他各项职能的前
提。鉴别职能是根据技术标准、产品图样 、工艺规程和订货合同(协议)的规定, 采用相应的检验方法观察、试验、测量产 品的质量特性,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 定的要求。不进行鉴别就不能确定产品的 质量状况,就难以实现其他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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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的职能
2.把关职能 质量“把关”是质量检验最重要、最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 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 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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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
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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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 家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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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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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 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 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 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 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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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5年修订)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 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 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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