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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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专家详解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专家详解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来源:慧聪网企业管理频道作者:王硕8月26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袁泉律师,主讲以“北京劳动争议案件最新裁审口径及案例分析”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通过具体案例带领大家了解北京仲裁、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新口径,认识最新变化,让管理者更清晰、合法、合理地管理员工。

首先,袁律师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即将59岁的美国人,来到中国一家地产公司做C FO,与公司签了为期三年的合同。

该员工的月薪是18万人民币,每年2月份公司还会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大概是250万元人民币。

由于美国与中国财务管理的观念不同,公司认为该员工并没有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利益。

在当年的1月该员工年满60周岁,马上就可以拿到年终奖了。

公司经过考虑,想开除这位员工,不发给他年终奖。

袁律师此时问道:“到达法律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合同,还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还需不需要呢?”袁律师解释说,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但如果仅是劳动合同到期就需要支付。

案例中这位员工认为他是美国国籍,美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周岁,自己没到退休年龄。

由于这家公司在朝阳区注册资金达到了1000万美金,不属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理,而是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就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即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60周岁。

随后,有HR问道:“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怎么认定?”袁律师表示,像这类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

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该类劳动者与新旧单位均建立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描述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描述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描述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指的是拥有雇佣劳动力的资格和权利的实体,通常是指企业、机构、组织等。

以下是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一般描述: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一种拥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可以合法雇佣劳动力。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责任和权利,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雇员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实现某一公益性目标而设立的、依法独立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同样具有用人资格,其雇佣关系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关单位: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也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

这些机关单位在招聘和雇佣方面通常需要遵守政府的用人政策和法规。

社会组织:
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等。

这类组织同样需要依法
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进行雇佣行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虽然规模较小,但也具有用人资格,可以雇佣员工。

合作社:
合作社是由农民、农民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组成,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进行用人行为。

其他法定主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其他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组织,如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社会团体等,也具有用人资格。

在雇佣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劳动法律,确保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用人关系合法性的基础,对于雇员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资格篇一:关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一):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作者:何永强)20XX-10-2020:43:00by:hans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可以独立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是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是则可以独立的招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不能独立的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摘要:近年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新型劳动争议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始终是一个难点。

我们试图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入手,通过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寻找出便于应用的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方法和途径。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认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是指从事劳动关系的各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所应满足的条件和资格。

主体资格要求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一、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工作年龄一般为16周岁。

在特殊行业和工种中,如矿山、高海拔、有毒害、放射性等特殊环境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作年龄可能会有要求。

2.健康要求: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前需要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符合从事对应工作的健康要求。

如炭疽菌、血吸虫、病毒感染等职业病的携带者不能从事有关工种劳动。

3.受教育程度要求:在一些职业岗位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教育背景要求。

例如,在一些技术工种上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技能等级证书;在一些行政岗位上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符合职业资格要求:一些职业要求劳动者具备特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医生、教师、律师等。

5.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享受退休待遇,终止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1.守法经营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例如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等。

2.经济实力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承担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

3.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4.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要求: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5.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政府对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要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做出要求,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在劳动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用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原创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

原创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

原创| 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因该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当用工关系没有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时,则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通常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等的民事法律。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劳动关系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自由约定的,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

相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当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都要求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确认为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关系的一大特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因此,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法执行。

劳动关系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市场运作的基础。

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

主体资格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和资格。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首先,雇主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只有具备法人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的单位才能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关系法律责任。

个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法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其次,雇员必须是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均无法独立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雇员还必须符合相关的职业资格条件,例如医生、教师、律师等需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职业。

最后,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法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是必须具备法人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的雇主,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雇员,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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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劳动关系的主体?

如何界定劳动关系的主体?

小张受聘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办公室文员,2006年五一期间小张因为加班工资问题与主管发生争执,为此小张向有关部门咨询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告诉小张,如果申请仲裁,将面临不予受理的遭遇。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畴。因此小张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当然如果小张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包含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等组织的概念之中,属于《劳动合同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畴,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仲裁庭应于受理,并予以解决。
用人单位内涵和外延的扩大,解决了以往劳动关系领域经常发生的劳动者欲告无门的问题。
某市某民办医院的两名女医生先后怀孕,同时收到了医院严重违纪开除通知。收到通知以后,两名女医生很不满。通过咨询有关部门,她们了解到,企业不能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两名女医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们立刻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这两位女医生的仲裁申请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依据《劳动法》,女医生的仲裁申请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因为民办医院不属于《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五类主体范围,不适应《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被仲裁庭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当然如果上述两名女医生的仲裁申请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则不在面临上述尴尬局面。因为民办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其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畴,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一、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
对用人单位的界定,《劳动合同法》克服了《劳动法》立法模式的缺陷,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内涵和外延。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指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层面上,确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三个核心要素。

劳动关系主体包括雇主和劳动者,他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约定,建立了一种以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利益关系。

下面将分别对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主体1. 雇主雇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在法律意义上承担雇佣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雇主可以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国际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形式。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通常提供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资报酬等。

同时,雇主承担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条件安全等责任。

2.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个人或集体,以出售劳动为生,为他人提供劳动力或从事劳动活动,并以此获取报酬。

劳动者通常包括员工、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农民工、临时工等各类人员。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约定,提供劳动力,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并按约定获得报酬。

同时,劳动者享有劳动条件合理、劳动时间有限、社会保障等权益。

二、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1. 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必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保证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平等。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并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签订,否则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

2. 雇佣关系的实质性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即雇主对劳动者的控制与指导程度。

一般来说,雇主通过薪酬、岗位安排、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控制和指导。

雇主有权规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劳动者则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体现雇主的权威地位和劳动者的从属地位。

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

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汕头招聘网(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劳动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劳动者参与到企业劳动中,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必然存在劳动主体,但是劳动主体如何认定,可以随一起到下文看看。

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汕头招聘网(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有哪些: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劳动关系中⽤⼈单位的认定劳动关系中⽤⼈单位的认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关系中⽤⼈单位的认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

《劳动法》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该条规定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未经登记的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般也作为劳动纠纷处理:1、根据《⼯伤保险条例》第六⼗三条的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单位雇佣劳务⼈员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引发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2、如果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单位的实质条件,则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适⽤《劳动法》。

依据是:⼴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未经⼯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员因⽤⼯关系发⽣纠纷,出资⼈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七条规定:“建设⼯程的分包⼈挂靠承包⼈,并以承包⼈名义承接⼯程的,⼈民法院可以责令分包⼈和承包⼈共同承担劳动者的⼯伤待遇。

承包⼈违反《建筑法》第⼆⼗四条、第⼆⼗⼋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建设⼯程进⾏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伤待遇可由转包⼈、分包⼈和承包⼈共同承担。

”因此,劳动者在择业时,需查验⽤⼈单位的合法登记资料,以更好的维护⾃⼰的权益。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内容,根据以上所提的知识,据此为常识,希望能让您能够有⼀定的警惕,对此多⼀份⼼眼,不会吃亏后伤⼼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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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单位主体认定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单位和劳动者建⽴的⼀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单位和劳动者,⽽对⽤⼈单位主体的认定,对解决劳动争议是⾮常重要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单位主体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的⽤⼈单位主体认定标准是什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主体指的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也是⽤⼈单位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劳动合同订⽴的主体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单位发⽣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禁⽌⽤⼈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

如《劳动法》禁⽌⽤⼈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但在某些特殊的⾏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业国家有明⽂规定。

2、劳动能⼒条件:由于劳动者进⾏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进⾏,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

⽽且.对于⼀些特定的⾏业,劳动者的劳动能⼒还必须满⾜该⾏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不能从事餐饮业。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国籍⼈,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

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

⽤⼈单位⼜称⽤⼯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雇主、雇佣⼈等.我国在法律上被统⼀称为⽤⼈单位,是指依法招⽤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

劳动关系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 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是主体,而劳动者则是客体,因此,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有一定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的合法身份和经济基础之上的,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合法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支付合理的工资、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等。

最后,用人单位还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保持与劳动者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的用人单位才能在劳动关系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创造力释放。

总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用人单位才能合法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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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的探讨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的探讨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的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的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家庭经济组织等各种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使用单位和职工拥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相关的问题。

一、企业主体资格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主体资格。

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权益不予保障,特别是在解聘、招聘、人事调整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给职工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

二、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雇佣职工。

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和企业雇佣劳动合同有一些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经营者,对于职工权益的保障和工作条件的改善比较困难。

因此,未来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权益的保障。

三、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合伙企业是指几个个人或单位签署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某项活动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有一些特殊性质。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需要将自己的权益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进行比对,这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协助和处理。

四、家庭经济组织主体资格家庭经济组织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类似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家庭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需要注重具体情况。

由于家庭经济组织的规模较小,职工权益的保障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使用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主体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使用单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实行合理的用工制度,并准确地履行各种法律责任。

同时,职工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是一个具有实际意义和现实问题的领域,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强法律规范,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动合同与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与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与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主体资格则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具备的法定资格。

劳动合同与主体资格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这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满足法定的资格要求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只有当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其次,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适用范围广泛。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织,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这为各个群体提供了平等就业的机会,打破了以往传统的用工观念和制约。

同时,也鼓励了个体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良好互动,促进了劳动市场的繁荣发展。

再次,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保障了劳动关系的平等和谐发展。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交易的结果,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劳动力和劳动资本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平衡和协调。

劳动合同关系的平等并不仅仅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力地位,还包括信息对称、知情同意等法定要求的满足。

只有当劳动合同的签订符合主体资格要求,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最后,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文件,其签订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约束。

合法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而对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则无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无法正常雇佣劳动者。

总之,劳动合同与主体资格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要求。

明确的主体资格要求,确保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利益的合法保护。

只有在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合法、平等、有序的契约关系。

怎样理解用工主体资格和责任

怎样理解用工主体资格和责任

怎样理解用工主体资格和责任[案例]某县级Y市一纸业公司承包该市某芦苇场后,将生产管理工作整体承包给了陈某,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从芦苇生长期的管理,到收割期的砍伐、运输等各项工作均由陈某负责,所需人力由陈某雇佣,在平均亩产量不低于0.62吨的前提下,陈某向公司交付芦苇的价格为325元/吨。

陈某由于工作所需,聘请了谭某等多人务工。

2016年6月,谭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谭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6年8月,谭某妻子向Y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Y市人社部门对是否受理这一申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纸业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承揽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是经济合同关系。

陈某雇佣谭某务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适用谭某,谭某也不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所以,谭某与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纸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造纸,陈某承揽的是芦苇生产管理工作,不是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将非主营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对陈某雇佣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伤害,作为雇主的陈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所以,人社行政部门不应当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谭某与纸业公司虽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谭某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评析]这是一个反映用工主体资格和责任的案例,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用工主体资格是指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不受经营业务的制约,因此,企业经营何种业务并不影响其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法定资格条件。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和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定义、劳动者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资格条件以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定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劳动者资格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具有从事劳动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自主决定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和工作时间等。

3. 职业资格条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劳动者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法定准入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用人单位资格条件1. 企业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等。

2. 个体经济组织条件: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

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条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在劳动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法定劳动关系中制约、保障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条件,它是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人员特征资格和有关规定。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对于雇主、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雇主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雇主是指承担支付报酬并管理和指导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具有法定资格,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主体。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直接作为雇主参与建立劳动关系。

在进行雇佣行为时,企业法人有权选择需要聘用的人员,对雇员进行考核、调整和解除雇佣关系。

2、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物资、金钱或劳动力等为财源,以集体所有制形式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形式的雇主,与企业法人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聘请雇员,确定薪酬待遇,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3、自然人。

“自然人”指个人雇主,也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

自然人雇主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以个人身份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承担民事抗辩和请求权利的权力,并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是指以自愿、平等为基础,基于共同利益、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组织形成的法定劳动关系主体,其具备雇主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是指依法与雇主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接受雇主管理和做指派,为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员。

劳动者具备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员特征和有关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基于劳动合同之上建立。

因此,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是决定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重要因素。

最新-透析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精品

最新-透析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精品

透析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内容摘要现有的文献主要是通过分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研究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这种研究方法不能全面把握劳动者主体资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阶层不断扩大,但是现有的有关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研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

本文在现有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状况,提出了从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判断劳动者主体资格。

关键字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律关系从属性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一、研究问题及研究方法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在国外称为雇员、雇工或劳工等,是与雇主相对应为存在的,而在我们国家没有使用这一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我们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就涉及到了劳动者主体资格以下简称劳动者资格问题。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他们普遍认为劳动者资格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从属性标准,以从属性为核心衍生出的一系列作为判断我国劳动者资格的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处于劳动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即劳动者资格问题。

而《劳动法》第3条和第12条所使用的劳动者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是不同于《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的,前者指的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后者是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劳动者内涵是多样的,既有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有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所有从事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人都是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农民、个体经营户、教师、公务员、工人、保姆家政人员及农民工等。

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认为这些人员是劳动者,因为这些人员付出了劳动,而且是通过交换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的。

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

在签署劳务合同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资格,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主体资格的定义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在劳务合同中,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愿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自然人。

劳动者主体资格要求劳动者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和知识;(3)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2.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要求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资质。

三、主体资格的合法性1. 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合法性:(1)劳动者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

(2)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若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3)劳动者必须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若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合法性:(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若用人单位未取得法人资格,其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若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足,其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资质。

若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不符合合同约定,其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资格至关重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保障。

劳动者主体资格要求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技能和知识、身心健康;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要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注册资本、具备相应经营范围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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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因该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当用工关系没有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时,则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通常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等的民事法律。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劳动关系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自由约定的,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

相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当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都要求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确认为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关系的一大特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因此,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法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亦可成为用人单位主体。

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的公司,非法人企业包括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等。

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规定,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其不是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

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不是依照《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则此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一般认为非法用工单位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暂无法律法规对此对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有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1、非法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32号判决中认为,“上诉人江某要求确认其与文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6月19日即以建立,然文超公司迟至2004年10月11日方才注册成立,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故江某该项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719号判决中认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由于王学亮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非法用工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非法用工主体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一方主体必然是用人单位,因此非法用工主体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条文表述可以得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再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三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与非法用工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都按照劳动争议予以处理。

3、部分非法用工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未经依法登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根据浙仲[2009]2号的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劳动者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区分非法用工单位是否曾取得营业执照而决定是否受理。

如非法用工主体自始至终未取得营业执照,劳动仲裁部门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明确,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六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身份的取得不是基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招聘”,而是基于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由政府规定和拨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成员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74号认为:上诉人李某系退休人员,被上诉人长风新村街道办下属居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诉人虽诉称曾在被上诉人下属的居委会工作并被任命为居委会副主任,但居委会干部由选举产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而对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与其聘用的全职劳动者的关系,如聘请的全职保安、清洁工、厨师等人员。

因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全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第一,对于非法用工主体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各地做法不一,如被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则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但如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双方协商一致自愿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的用工关系进行调整,那么也是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这是因为根据《中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所适用的有关法律。

第二,即使被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依然可以向非法用工单位或其出资人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第三,对于劳动者,在与用工主体签订用工协议之前,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简单调查一下用工主体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如无营业执照,但还是希望与之建立用工关系的,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在用工协议中约定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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