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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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职院学〔2017〕130号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及《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学院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金。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每人每月补助400元;除特困生外其余15%左右困难生,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取得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特别困难与困难的界定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政策兜底资助对象;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父母去世,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生活仍较困难者;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4.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及班级民主评议得分总分排名在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特别困难比例范围内者。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困难生: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及班级民主评议得分总分排名在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困难比例范围内者。
第四章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初开
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初评审完毕。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表现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并结合学期初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对申请学生贫困情况进行界定;
3.公示。申请名单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4.审批。各学院根据名额分配表确定本学院特困生及困难生的人数及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全校公示,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及补助发放:
1.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具体为:省市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74%,学校自筹所需资金的26%。
2.学校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国家及省市财政承担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3.学校收到国家及省市财政拨付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后,根据补助标准,由财务科及时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审名单上报学校前,将名单公示,接受师生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国家助学金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科、学生处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流程顺畅高效。
第十三条要求各学院在每学年年初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本学院贫困生档案,以便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立享受资助的贫困生档案制度,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五年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漳职院学〔2007〕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报送时需附本人书面申请材料。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