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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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要求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在我公司季节性工作,为经济发展建设而无法长期固定居住或就业于某一固定居所和固定机构,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双向管理,共同教育原则。
树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一盘棋”思想,按照“属地为主,原籍为辅,双边互动,共同负责”原则,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坚持责任落实,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流动党员分布状况和工作岗位,各基层党组织应主动担负流动党员管理责任,随时掌握流动党员情况,强化跟踪管理,把为一名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经常性管理之中。
(三)坚持以为人本,强化服务原则。
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维护农民工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之中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树立起光荣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第四条项目部党员(含预备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须按照规定成立党小组,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没有条件成立党小组的,党员关系由公司党支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组织生活。
并在该项目设立流动党员管理联系人,用于传达相关管理方针及发展政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思想动态等。
第五条根据流动党员实际情况,公司党群工作部要督促其在流出地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做好流动党员的身份确定工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同时收取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并将其重要情况如实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六条流动党员离开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和领取《流动党员管理证》。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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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乡镇、本单位党组织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流动党员管理职责第四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总结完善推广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条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流动党员党组织及其党员的具体管理,要依托县计生以及公安系统相关数据,准确掌握本乡镇、本单位流动党员的流出地点、时间、从业内容以及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同一乡镇或单位集体外出、从业地点相对固定的流动党员,采取“集出集管”的方式,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成立流动党组织或党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随时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七条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
《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
各基层党(工)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党员证明信由各基层党(工)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2024年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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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三、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组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某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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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学院党字[2016]30号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我校,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的党员:(一)党员出国出境的。
(二)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三)党员因学习进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以及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至1年,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1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
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
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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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提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畴,根据流动党员的情况汇报与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进行民主评议。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总公司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严肃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二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第五条党员在短期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长期外出,地点相对固定,且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把组织关系转到流入地党组织。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七条党员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单位的,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可通过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双方经过协商,明确责任,签订“托管协议”。
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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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篇: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
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社区党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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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把流动党员纳入社区党支部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区委和街道党工委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社区流动党员的范围
社区流动党员指居住在社区无主管单位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单位不固定或正在待业、择业人员中的党员
三、外出党员管理办法
1、凡要求流动,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员,应予以支持,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4、对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外来党员管理办法
1、社区党支部迎接和流动人口管理、常住人口登记、检查暂住证等工作,摸清辖区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本着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2、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街道党工委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受。
3、社区党支部应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指派党员与流动党员定点联系,灵活安排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作适当工作。
4、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50b0797fd5360cba1adbfc.png)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根据党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以下简称管委办党委)和所管理的流动党员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用于督促流动党员履行义务、保障流动党员权利、坚定流动党员信念、提升流动党员党性意识、提高党组织凝聚力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管委办党委管理服务流动党员工作。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党员管理第三条流动党员是指人事档案托管在管委办,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户籍关系在成都市外或落户在管委办,其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
第四条党员与我管委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或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合同)后,可按管委办党委规定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编入流动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管委办党委各支部的党员应遵照组织原则,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逾期不交的按《党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组织关系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满足“人事档案转出我中心、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居住地街道社区可接受其组织关系”中的任何一条,其组织关系须转到以上相应党组织。
第七条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员主动向党委提出申请,提前一个月递交相关材料,参加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经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生活第八条党员所在工作单位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原则上应通过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组织关系转到管委办党委的党员,由党委组建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流动党支部隶属于管委办党委。
第十条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及以上,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以下,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
第十一条流动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流动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流动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流动党支部的各项工作,管委办党委定期和不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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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任务1、挑选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威信和____协调能力的正式党员为流动党员的联络员,并备案。
2、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活动情况和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党员的流动情况,并及时向场政工办汇报、备案,各党支部每季度向政工办上报本支部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3、____开展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政治学习和各种____活动,掌握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本支部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4、鼓励流动党员积极参加公益事业活动,为团场、为职工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按时向政工办汇报本支部流动党员的动态及学习工作等情况,搞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二)流动党员联络员工作制度1、坚持__基本原则,服从__领导,维护__利益,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党员与职工思想交流,不断加强流动党员与职工之间的联系、密切流动党员与职工之间和流动党员与____之间的关系,强化____建设,增强__凝聚力和战斗力。
2、接受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由党总支统一安排实施,包括__理论知识学习、流动党员管理先进经验介绍、吸收和培养非党同志加入____的方法程序等。
3、接受党支部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协助党总支、党支部认真分析和研究在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的工作任务、工作特点、思想动态等,掌握工作方向。
具体做好联络工作的上通下达,不脱节、不推诿、不扯皮,帮助流动党员解决工作中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团队精神。
4、流动党员联络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耐心、主动;____上听从领导、听从指挥,敢于同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
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支部或上级____汇报,帮助解决。
使一切矛盾化解在基层,杜绝一切____事件的发生。
5、流动党员联络工作情况应当经常通过电话、传真、____、信件等方式向政工办反映汇报;对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先进事迹进行宣传、上报;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提交情况反映;年终要对本年度的党群联络工作作出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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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
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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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
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八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
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
规章制度:XX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XX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c03921e90c69ec3d5bb75dc.png)
规章制度:XX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党组织外出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外单位流入本单位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要求,实现教育好、管理好、服务好的工作目标,构建起“管理有方、流动有序、异地有家、双边互动”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新格局。
第二章教育第四条对流动党员的教育要坚持“方便党员参与、教育方法灵活、发挥作用实在”的原则,做到教育不脱节、不断线。
党组织要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明确要求党员外出期间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教育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
要坚持以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实用技术知识为主,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需要,针对岗位特点,结合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六条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
要根据党员流动面广、职业分散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充分运用远程教育、电话教育等手段,采取邮寄学习资料、建立党员教育网站等,进行多元化教育。
第七条要严格流动党员教育制度。
要坚持与流动党员的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变化情况;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网上组织活动,活动时间和内容要考虑党员的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坚持每年组织一次创先评优活动,通过奖优罚劣,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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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各改进我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队党员流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建立全方面、全过程的教育管理机制,确保每一名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始终保持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流动党员管理的原则1、有利于党员有序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
三、流动党员的登记建档1、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外出前向我队党支部报告外出目的地、时间、事由、联系方式等。
2、外出党员在外出时对具体外出地点、联系方式等暂时不能确定的,应在外出后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情况函告(电话)我队党支部。
3、本队党支部外出党员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
4、流动党员登记建档的具体工作由我队党支部负责。
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1、加强对流动党员的行前教育,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要求,引导他们做执行政策的带头人,守法经营的带头人,热心公益事业的带头人,遵守社会公德的带头人,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在民主评议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对外出不向党组织联系的,视同于不参加组织活动。
经民主评议差的流动党员,严格按规定作出处置。
3、流动党员应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外出期间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的方式,至少保证一年缴纳一次党费,流动党员党费缴纳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4、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流动党员,按党章的有关规定处置。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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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员离开本地区,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二、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
党员外出回来后,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的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好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应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外出流动党员,由党支部对其流出时间、去向、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档案;指定专人定期与其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党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
长期外出但流入地点不固定、组织关系仍留在企业的流动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
至少每半年1次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四、在非公企业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及时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企业。
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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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
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
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
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组织。
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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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流动员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加强对流动员的管理,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因公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培训、开发等工作,必须向所在单位组织报告,单位政一把手还应向校委报告。
外出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所在支部报告;外出时间在两周到三个月以内的,向所在单位总支报告;外出时间在三个月至半年以内,且地点相对固定,应从校委组织部开具《员证明信》;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正式的员组织关系;员出国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从所在单位组织转移到校委组织部进行统管理。
二、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开发,且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派出单位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支部或小组,临时负责人,并提出要求,以配合行政负责人共同完成任务。
三、毕业生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应将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组织;按有关规定选择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所在总支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
四、凡持《员证明信》的员,应在外出所在地的单位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持证外出的员返校后,应及时将《员证明信》交回所在单位组织,如实向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五、因进修、出差、实习等原因转入我校的流动员,必须持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到学习或工作的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应同本单位的员一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对没有转来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员证明信的,不得承认其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六、员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国法和当地的有关规定,自觉按照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学校声誉,认真完成好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外出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应就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一次全面的汇报,外出员返校后,应及时转移员组织关系,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反馈了解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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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提高流动党员的整体素质,促使流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外来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他们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积极帮助集体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三章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
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四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第七条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在其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经其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八条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且流动党员人数比较集中的,经原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临时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委托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九条对外来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地点固定的,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就近就便参加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它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条对外出时间较长或较短、地点不固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外出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或县(区)之间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及停薪留职、辞职、退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分别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民政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居会、村党组织统一管理。
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
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流出地党组织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查验1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进行更换新证。
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设立《流出党员登记薄》、《流入党员登记薄》,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式等。
同时,要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
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季度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市、县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
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指派专人负责,经常与外出流动党员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联系,与其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并以印发《致流动党员的一封信》等形式,将支部有关工作情况和要求转告外出流动党员。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
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建立流动党员定期报告制度。
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
对未能参加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回乡后,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其进行补课。
第二十条建立流动党员培训教育制度。
要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活动日”,定期组织外来流动党员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参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引导外来流动党员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本地做贡献,为家乡谋发展。
第二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奖惩制度。
对在外出期间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在外出期间违法乱纪、不遵守党的纪律的流动党员,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流入地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流动党员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外来流动党员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在办理转正手续时,要充分听取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七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要以原有的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构建“党员之家”,为流动党员提供活动阵地。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城区各镇(乡)党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并逐级总结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抽查。
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扯皮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