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人与自然人同届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I'可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法人并非自然生命体,对法人来说,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氏事主体,故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故法人的权利能力消灭于其终止。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状态的问题,故法人在其成立时即具备完金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1]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
法人的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清算期间,具有清算的权利能力,直到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或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其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法人成立的时间认定不同类型的法人,根据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成立时间是不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成立时间是其营业执照签发日(《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其他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即告成立。
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从批准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为成立时间;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起方告成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
关于公司法人的属性
关于公司法人的属性什么是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
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私企有没有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私企有没有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公司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法人的,那么私企是不是独立法人?有没有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私企有没有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私企是否有独立法人的资格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限于经济组织!2.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3.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
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通常认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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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法人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 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 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 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其他人。 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工作人员 等,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自 己的行为自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理机 关 ”为必要,管理机关一般叫做“理事
会”、 也有称为“管理委员会”的。最后,财
团 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通常 都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 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 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需 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 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 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 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 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 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
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等。
2、权利能力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 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 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 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如社团法人与财团 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 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一、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一、法人不是自然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成员;③是所在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司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法人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1)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继承权、抚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享有,可以构成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价值上可以评估,并可以转让,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权,与自然人享有“同名同姓”的权利,却并不同质。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如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禁止国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等。
(3)目的事业的限制,原则上由法人章程或设立目的决定。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分(1)始期与终期不同。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且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
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不一致,该不一致由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2.法人的责任能力:构成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要件(1)须法人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为之。
3MF 法人非法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其特征是: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
立性体现在:(1)组织上的独立性。(2)财产上的独立性。(3)责任上的独立性。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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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基础理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
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
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
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
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法人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超越权限,即指法人从事超越其章程规定或者法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对法人自身、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人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
一、法人自身承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超越权限从事民事活动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行为有效。
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股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越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越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相对人承担的法律后果1. 损害赔偿当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相对人有权要求法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返还财产当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导致相对人财产权益受损时,相对人有权要求法人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当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时,相对人有权要求法人恢复原状。
三、其他相关方承担的法律后果1. 国家机关责任当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相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社会组织责任当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相关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防范措施为避免法人超越权限行为的发生,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探讨,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市场经济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
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②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 力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区别于自然人)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 上是一致的,均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 人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 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行 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
1.来源于古罗马社会的奴隶制度。后作为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被保留了下来。
2.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3.始于出生:胎儿有没有权利能力? 例如:张三对保险推销员说:我投保,被保
险人为我妻子腹中的胎儿,我妻子是受益 人。该合同有效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5.三个例外处理: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继承法》第28条
岁的;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特殊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为
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的孩 童接受其叔叔赠与的一栋房子的行为是有 效的。 (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 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也有效,例如:一个9周 岁的儿童花3元钱买一个冰棒的合同行为。 (3)除了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
无效行为。(《合同法》中为效力待定合 同)
法人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它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可以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负有限清偿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在民事关系中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两种。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法人。
限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到法律限制而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只能
在受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监督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法人。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都属于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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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第二节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第三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类型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法人变更类型:
1、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法人,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法人。
2、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
3、法人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
4、其他事项的变更
其他事项的变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责任形式等
二、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法人终止原因:
1、依法被撤销: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
2、解散:法人因其目的实现、法人成员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由法人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
依法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
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如因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使法人失去法人资格。
三、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清算:法人消失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法人清算的方式:1、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终结:即清算事务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