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201410(DOC)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作者:发布时间:2014-8-15分享次数:6496更多1千呼万唤始出来!在这个夏末秋初,保险业界期待的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新国十条”,终于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发布了。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以下是保险业新国十条意见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新国十条开创保险行业新篇章
新国十条开创保险行业新篇章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而开创了保险行业转型升级的新篇章,首次提出了“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提升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战略举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新国十条"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险地位的上升和明确了保险的地位,对于产业结构升级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保险业是推手。
但与此同时,业界亦希望相关配套具体措施的落地。
”多位业界人士分析这次保险业的新国十条蓝图的敲定是在传递鲜明的信号,保险业已经不再是狭义概念上的保险,而将会以一种全新的定位与方式融入服务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大格局中。
李克强说:“老百姓有安全感,社会才有安定感,国家才能稳定发展。
”是的,政府必须要让老百姓有安全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和老百姓是相辅相成的,谁都离不开谁。
保险业的历史地位提高新“国十条”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对保险业进行了全新的定位,体现了国家将保险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部署。
新“国十条”提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这是史无前例的。
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的产业地位和功能作用,这是基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的重要论断。
保险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北京为例,2014年,北京保险业深度为5.7%,密度为5659元/人,累计提供各类风险保障136.6万亿元。
全球范围内大量的政府部门、企业、家庭和个人通过保险来分散和转移生产生活中面临的风险。
新“国十条”提出保险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这是前所未有的。
保险从产生之初就充分体现着人类社会对文明进步和自我管理的追求,而且这种精神一直得以传承和光大。
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 版
2014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最新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摘要:
1.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
2.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
3.保险业新国十条的目标和期望
4.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是指国务院在2014 年8 月13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这一政策文件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国十条明确了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 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深度由3% 提升到5%,保险密度由2100/人达到3500/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其次,新国十条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保险业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中国保险业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
具体来说,新国十条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保险市场监管,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
保险业新国十条的目标和期望是通过改革创新,完善监管,提升服务能
力,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保险业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自新国十条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
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保险市场秩序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逐步提升。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保险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的原文,包括条款内容、目标和影响。
一、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再适用“八一”及其他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的限制。
根据这项条款,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不再受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限制,使得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
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再保险经营。
这一条款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再保险业务经营,从而加强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三、取消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比例限制,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扩大经营范围。
针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这条款取消了其经营范围比例限制,使得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规和监管要求自由扩大经营范围,适应市场需求。
四、允许非保险金融机构与保险发生业务合作,进行商业保险代理业务。
这一条款允许非保险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商业保险代理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保险选择。
五、允许非保险金融机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保险咨询等业务。
根据这项条款,非保险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扩展其业务范围,提供保险代理和咨询等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放宽个人准入条件,允许个人合法获得保险经纪业务资质。
这一条款放宽了个人准入条件,使得个人可以合法获得保险经纪业务资质,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保险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提供者。
七、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根据这项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险服务,满足人民对健康保障的需求。
八、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市场多元化发展。
这一条款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摘要:一、引言二、保险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三、保险新国十条的主要内容1.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2.推动保险产品创新3.促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4.提升保险服务水平5.深化保险业改革6.强化保险监管四、保险新国十条的实施效果及影响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14 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险新国十条”),为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保险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保险新国十条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推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融合,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保险新国十条的主要内容保险新国十条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点任务:1.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保险监管能力建设、提升保险行业信息化水平等。
2.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创新性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3.促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保险市场参与者,完善保险市场交易和定价机制,加强保险市场风险管理。
4.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5.深化保险业改革:推进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优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
6.强化保险监管: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防范保险市场风险。
四、保险新国十条的实施效果及影响保险新国十条的实施,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提升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保险新国十条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产品创新、市场体系建设、服务水平提升等方面的工作。
保险行业“新国十条”概述
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张文婷)今日(13日)下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下称《若干意见》),即业内所称的保险业“新国十条”。
对于巨灾保险,《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若干意见》共提出十条内容,包括:1、总体要求;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总体要求:具体包括:1、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2、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3、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4、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5、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6、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7、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8、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
《若干意见》预计,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新国十条颁布简介
新国十条具体内容全文公布一、保险新国十条具体内容(一)保险新国十条颁布事件简介今日(2014年8月13日)下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下称《若干意见》),即业内所称的保险新国十条。
对于巨灾保险,《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要重点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二)保险新国十条内容概述保险新国十条共提出十条内容,包括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保险新国十条六大要点1、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2、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有效保障模式3、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4、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5、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6、明确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三、保险新国十条全文四、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
保险新国十条有何现实意义一、保险新国十条的创新之处(一)保险新国十条的“新意”《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完成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的发展目标。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保险新国十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这是国务院层面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来系统性地定位保险业,是首次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做系统性的表述。
保险新国十条——保险新时代强势来袭
表述很务实。若干年前的2006年也有一个《若干意见》,“新国十条”是在其
基础上的升华。相较而言,“新国十条”去掉了原来的“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 营试点……. 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似的表述,因为金融危机之 后,分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成为更加重要的选项,国务院要的不是华而不实的金 融综合,而是保险业扎扎实实的发挥作用。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 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 称“新国十条”)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转型将具有 历史意义。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
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
符合我司发展战略
前景很振奋。
• 通篇没有涉及营销员体制改革,组织发展链条的断裂 必然导致个险业务发展受阻。试点:福州、厦门。 • 变革后身份归属明确,精兵之路值得期待。
春秋战国,扁鹊兄弟三人均为当时的名医,尤以扁鹊最负盛誉。某日,扁鹊 为魏王针灸,魏王问扁鹊:“你们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高?”扁鹊不假思 索道:“长兄最高,我最差。”魏王诧异。 扁鹊道:“我长兄治病于病发之前,因为他在还没有显出的病症状的时候, 大哥就能发现蛛丝马迹,及时地把病根铲除,一般人不知他是在为人铲除病源、 防患于未然,所以他医术虽高,名气却不易传开;也传不出去,他的影响力和知 名度只是在我们家族之内,别人都不知的要来找他。 接着,扁鹊又说:“二哥的医术比大哥差一些,不过也比我高明,因为他总 在病人刚刚发病就能及时发现并对症下药,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大家都知道他 能把小病治好,所以影响力比大哥大,方圆十里的人都来找他。” 扁鹊又说自己:我是于病情发作和严重之后进行治疗,人们能看到我为患者 把脉开方、敷药刺穴、割肉疗伤,我也确实让不少病人化险为夷,大家就以为我 的医术比兄长高明。我只会在病人病情恶化后把大病治好,从本质的效果来看, 远没有大哥和二哥医术好,因为我并没有及时地发现病人身体的不协调,或者病 人还处与小病状态时,就把病治好,病人已经受了许多的痛苦,自己虽名振天下 却对保护病人健康贡献最小。”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2014.10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2014.10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作者:发布时间:2014-8-15分享次数:6496更多1千呼万唤始出来!在这个夏末秋初,保险业界期待的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新国十条”,终于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发布了。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以下是保险业新国十条意见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国家于2014年10月1号颁布了保险新国十条,以进一步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条文的具体内容: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非保险业务,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保险服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投保须知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这些保险新国十条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这些条文,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保险服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保险新国十条还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
2014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最新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新国十条”之国家要你买保险啦!
“新国十条”指出: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 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 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新国十条”指出:
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 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 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 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 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 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新国十条”之国家要你买保险啦!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 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 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新国十条”)对于保险业的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 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 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 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国家都如此摇旗呐喊,我们还 有什么理由不买保险呢?
“新国十条”指出: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 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
“新国十条”指出: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 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新国十条”指出: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 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014年,我国发布了保险新国十条,从多个方面对保险行业进行了规范和改革。
一、加强监管,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保险新国十条首先强调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
其中,重要的一项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能够承担风险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注入更多的资金,确保其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推动保险产品创新,满足市场需求保险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推动保险产品的创新,以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更加灵活、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
三、加强保险市场准入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新国十条要求加强对保险市场的准入管理。
对于没有经过合法准入的保险公司和产品,将予以禁止和取缔,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理和不合法的保险销售行为的侵害。
四、加强保险销售机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险新国十条对保险销售机构也提出了监管要求。
要求保险销售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要求保险销售机构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促进保险行业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保险新国十条强调了保险行业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要求保险公司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险保障。
通过加强保险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合作,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保险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透明度,保险新国十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加强保险行业跨境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保险新国十条还强调了加强保险行业的跨境合作,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摘要:一、保险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二、保险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三、保险新国十条的目标和期望四、保险新国十条的实施和影响正文: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2014 年8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
这是继2006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国十条”之后,我国保险业再次迎来的重要政策文件。
新国十条对保险业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旨在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
一、保险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亟待转型升级。
在这个背景下,保险业新国十条应运而生,旨在推动我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保险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保险新国十条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保险业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到2020 年,我国保险密度将从2100 元/人提高到3500 元/人,保险深度将从3% 提高到5%。
2.优化保险产品结构:大力发展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提高保险理赔效率,优化保险服务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
4.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提高监管有效性。
5.深化保险业体制改革:推动保险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加强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互动。
6.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市场份额,支持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三、保险新国十条的目标和期望保险新国十条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 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摘要:1.2014 年保险新国十条的概述2.新国十条的主要内容3.新国十条的实施效果正文:【2014 年保险新国十条的概述】2014 年保险新国十条是指我国于2014 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政策形式对保险业发展作出的具体规划。
新国十条旨在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转型升级,发挥保险在经济生活中的风险管理功能,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国十条的主要内容】新国十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1.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产品创新,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2.优化保险业结构:推动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加强保险公司资本管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
3.深化保险业改革:推动保险市场化改革,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保险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
4.加强保险风险管理: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保险风险监测与评估,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
5.促进保险业与经济社会融合:发挥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推动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新国十条的实施效果】自新国十条发布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1.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逐年提升,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
2.保险产品创新活跃,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4.保险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保险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保险业风险防范能力持续提升。
5.保险业与经济社会融合程度加深,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不断提高。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
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原文保险新国十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日发布的一系列保险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水平。
以下是2014年10月1号保险新国十条的原文内容。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防范销售误导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合理配置资金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处理制度,提高理赔效率,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向公众披露保险业务相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自身经营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风险。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增强保险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保险新国十条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经济不稳定的背景下,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响应政策,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创新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
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
【实用版】
目录
1.保险新国十条的背景和意义
2.保险新国十条的主要内容
3.保险新国十条的实施效果
正文
2014 年保险新国十条是指 2014 年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层面系统地提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战略部署。
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实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新国十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地位和认知度;二是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三是深化保险业改革,提升保险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四是加强保险业监管,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五是推动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 2014 年保险新国十条发布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
保险业的总资产、保费收入等各项指标都实现了快速增长,保险产品的种类和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
同时,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保障民生等方面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2014 年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推动了保险业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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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十条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对保险服务业发展目标明确。
即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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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
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
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
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
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
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
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
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
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
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
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
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
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
积极发展航运保险。
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
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
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
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
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
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
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
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
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