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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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万州府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68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扩大全区小额保险覆盖面,切实增强城乡居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区政府决定在总结近年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全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和保障手段。

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

近年来,我区推行居民小额保险、学生小额保险和扶贫小额保险取得了初步成效,较好地填补了目前城乡居民在人身意外伤害补偿、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方面的空白。

各地及有关部门、相关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小额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总结经验,强化措施,扎实有效地深入推进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参保率,逐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面一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小额人身保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区金融办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推动工作,定期听取试点保险公司的汇报,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镇乡街道加大宣传,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居民群众自愿参保,探索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路子。

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利用小额人身保险提高特殊人群保障水平的路子,并协助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理财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理财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理财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退休养老收入的内容不包括()。

A.社会养老保险B.企业年金C.失业保险D.个人储蓄【答案】 C2、(2018年真题)根据F?莫迪利安尼等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不适合处于家庭成长期的投资人的理财策略是()。

A.保持资产流动性B.适当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C.拒绝合理使用银行信贷工具D.适当投资如债券基金、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答案】 C3、下列关于个人理财服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理财需定期对已制定的财务规划进行检视B.个人理财服务第一步是对客户资产现状进行分析C.个人理财服务只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服务D.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是从客户关系管理上寻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答案】 A4、下列不属于货币市场构成的是()。

A.银行短期借贷市场B.中长期债券市场C.商业票据市场D.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答案】 B5、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服务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

A.研发优质产品B.做好市场细分C.了解客户和客户需求D.改善营业厅环境【答案】 C6、(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净现值的说法,错误的是()。

A.NPV<0表示项目实施后,未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水平B.净现值和内部报酬率没有任何关系C.NPV=0表示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收益率正好达到预期D.NPV>0表示项目实施后,除保证可实现预定的收益率外,尚可获得更高的收益【答案】 B7、投保人对()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保险责任B.保险风险C.保险利益D.保险标的【答案】 D8、风险厌恶者更倾向于下列选择中的()。

A.90%的可能损失4000美元,10%的可能获得10000美元B.80%的可能损失6000美元,20%的可能获得6000美元C.确定的4000美元收入D.80%的可能获得6000美元,20%的可能获得0美元【答案】 C9、根据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在退休期的投资工具是()。

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ak t g cmm sinss m Ke r s a e t lei ua c rei ; o i o yt f n n s e
寿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的快速发展 依靠个人代理人营销是寿险营销中的一种销售模式 , 个 人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在 19 年被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 92 我国保险市场。在保险业发展初期, 这样的个人营销体制吸 引了大批新生从业力量,一度推动了保险市场的规模发展。
务代理合同. 而不是劳动关系合同, 因而个险代理人不能享受劳 动法规定的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其次, 从寿险公司角度而言, 大多依据各 自 基本法》 《 对代理人依“ 管理, 法” 对代理人实施业 务管理并涉及到考勤等劳动管理, 个人代理人既要受到保险公 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却享受不到员工应有的待遇。 再次, 在签订代理合同时, 事实上只有公司单方面的规定和意 见, 代理人只有遵守, 不可能提出意见甚至修改, 因此, 他们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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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进一步强化总公司责任,对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

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金融行业周报: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

金融行业周报: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

金融行业周报——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平安证券研究所金融&金融科技研究团队王维逸S1060520040001(证券投资咨询)袁喆奇S1060520080003(证券投资咨询)李冰婷S1060520040002(证券投资咨询)郝博韬S1060120010015(一般证券业务)武凯祥S1060120090065(一般证券业务)核心观点金融行业周报·20210110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1.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审慎监管1月4日上午,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从十个方面提出2021年工作详细部署,其中新表述有:1)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2)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3)严密防控外部金融风险,稳步扩大金融双向开放,妥善应对低收入国家债务问题。

2.银保监会:监管重拳出击,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包括:1)前端:明确经营门槛,提出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持续性要求。

部分定价激进的险企将面临整改、或无法继续销售极致性价比长期产品;2)后端:互联网定性为直营渠道,销售专属人身险产品,实行定价回溯。

3.易纲:货币政策“稳”字当头,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月7日,央行行长易纲就货币政策基调、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宏观杠杆率、金融业对外开放等热点问题作出最新回应,强调:1)货币政策“稳”字当头,我国货币政策退出问题较小;2)支持好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引领作用;3)继续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4)继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构筑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框架和风险防控体系;5)发挥好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三大功能,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保监中介[2010]54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44号)各保监局: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保监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督促公司加强和改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工作,部分保监局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就完善公司营销人员执业证件管理、培训方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为切实贯彻《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监管政策措施应围绕督促公司切实承担管控责任开展(一)督促公司落实《通知》要求,切实承担管理责任。

要求公司建立完善营销人员招聘、执业证件、培训、客户服务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加大对公司的查处力度。

对于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各保监局应依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追究所属公司及其上级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三)敦促公司承担相关管理费用成本。

执业证件管理、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是提高保险营销人员依法合规意识,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保证,是保险营销活动的一部分,也是公司经营环节的重要组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成本,而不应转嫁给保险营销人员。

二、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公司管理措施应按市场化、社会化原则推进近年来,市场主体及其保险营销队伍增长迅速,一些保险行业组织和公司提出对保险营销人员执业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由行业统一组织培训等建议。

“新国十条一百问”试题

“新国十条一百问”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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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意见

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意见

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意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10月22日来源:保监会网站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

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

通过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做好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守法意识,高度重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注重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创新模式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承担起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责任,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领导机构,由营销员管理、财务、法律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选择合法、有效的保险营销发展方式,制订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

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意见
1、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提高个人营销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2、引入新的营销模式,推出更多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丰富客户的选择,激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3、改进渠道架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与渠道方的沟通合作,建立更加有效的渠道管理体系,提升渠道绩效。

4、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建立个性化的客户服务体系,以较高的专业水平、较低的服务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

5、实施差异化营销,注重精准营销,通过分析客户的需求特征,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产品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坚持深化改革。

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二、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四)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五)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

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2024年人身保险试点管理方案

2024年人身保险试点管理方案

2024年人身保险试点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身保险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身保险行业发展,保护投保人利益,2024年将在一些地区实施人身保险试点管理方案。

试点管理方案主要目标是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透明度、降低成本、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人身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1. 产品创新和标准化:a. 推动人身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开发适应各类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b. 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标准化,完善核心条款、费率表和保险条款等标准,提高消费者购买保险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2. 降低成本:a. 支持保险公司降低产品销售和管理成本,通过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b. 简化和加快索赔流程,降低索赔成本,提高投保人的满意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a. 完善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释和告知制度,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特点和权益。

b. 设立人身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用于支持消费者维权、调解争议等活动。

c. 建立人身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4. 监管机制改革:a. 改革人身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方式,加强与各地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推动人身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b. 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人身保险市场环境。

三、试点范围和地区1. 试点范围:a. 试点适用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b. 试点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

2. 试点地区:a. 选择几个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以不同地区、不同市场主体的试点经验为参考,逐步推广。

四、试点时间表1. 制定人身保险试点管理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内容和范围,形成试点文件和政策措施,确定试点机构和试点地区,2024年第四季度完成。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1]5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2.17【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

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当前寿险营销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

当前寿险营销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

当前寿险营销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作者:王金玲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1期在寿险业十多年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营销队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人身保险业务规模连创新高,人身保险业得到空前壮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支队伍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当前寿险营销队伍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下面以某寿险市分公司为例(该公司2009年业务规模超过10亿元),分析如下。

(一)队伍结构不合理。

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均年龄偏大。

该分公司在司营销员3515人,平均年龄41.3岁,其中45岁以上的1068人。

二是队伍架构扁平化严重。

中高级主管的绝对数量和相对占比都处于较低水平,该公司中高级营销主管只有40人。

三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女性占比85.78%,可称之为“娘子军”,加之年龄偏大,就出现了所谓的“大妈团队”。

(二)队伍素质整体偏低。

一是文化程度偏低。

只要有初中文化程度即可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使得多数寿险营销员的文化基础较差。

该市公司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仅8.9%。

二是专业素质欠缺。

营销队伍专业知识的来源主要依赖代理人资格考试、公司培训和个人自学,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拥有保险行业理财规划师资格的更是寥寥无几。

三是职业道德素养低下。

业务员侵占保费、不实告知、销售误导和不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引发的投诉占比近年呈上升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营销队伍职业道德的缺失。

该司所在的省分公司2009年此类客户投诉占到总投诉量的三分之一。

(三)增員难度大,流失比率高。

增员的目的是使队伍规模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以此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同时起到优化队伍结构的作用。

当前增员难已是业内不争的事实,而在各公司不断提高增员力度,加大增员投入的同时,流失多也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2009年该市公司年初在册人力3479人,全年增员1062人,年末在册人力3627人,净增员只有148人。

一边是增员门槛不断降低,一边是老员流失严重,高脱落率折射了增员与脱落的恶性循环,降低了队伍素质,加剧了队伍疲软。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190号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190号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190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营销员增员管理(一)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营销员招募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工作审批程序、广告审核标准及发布权限、创业说明会管理等内容。

(二)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对外发布招募信息的事前审核,发布的各类招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三)各保险公司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四)加强创业说明会管理。

创业说明会上使用的讲义课件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审核,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客观真实。

(五)各公司在招募营销员时应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流动的相关自律公约,对拟招募营销员应进行资信及背景调查,对拟招募人员的学历、身份、从业经历及与原公司是否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

(六)各公司应严禁营销员以公司名义自行发布增员信息,严禁营销员通过个人工作室、个人咨询室名义发布增员信息和开展业务。

二、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一)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和讲义由省分公司统一管理,严禁所辖分支机构擅自修改。

(二)各公司必须建立产品说明会审批制度,各省分公司负责对产品说明会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对产品说明会内容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地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产品说明会的组织和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精华版)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精华版)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发展理念不断更新,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保险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保险监管不断完善,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新变化。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业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根据《关于对人身险市场进行书面调研的通知》(寿险部函…2012‟191号)相关要求,结合XX人寿发展实际,我们对我国人身险市场近两年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及未来3-5年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近两年我国人身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近两年人身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销售误导、营销体制不完善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3个方面。

(一)销售误导问题突出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身险销售误导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客户利益,更重要的是给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动摇了行业发展基础。

1、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是夸大宣传。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是片面介绍。

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是概念混淆。

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

如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等。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

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
【相关文献】
1.探索保险营销新体制,打造职业化营销队伍--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J], 梁慧轩
2.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创新模式——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J], 梁慧轩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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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一)销售行为。

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一是误导销售。

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二是异化产品。

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三是管理失当。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个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 93号文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个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 93号文

苏保监发…2007‟93号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个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切实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树立和维护行业诚信专业的良好形象,促进江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现就加强一年期以上的个人营销业务及电话销售业务(简称“个险业务”)的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保险保障销售导向,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稳定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引导保险营销员充分认识到保障是保险的基本功能,培育以客户保障需求为导向的销售理念,积极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等实际,做好客户需求分析,推荐合适保险产品。

严禁欺诈误导等恶意破坏保险资源的短期行为。

二、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培训是提高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是规范保险营销员销售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严格执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要求。

江苏保监局将继续严格实施保险营销员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推动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

保险营销员在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之前,不得从事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工作。

江苏保监局将进一步推动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鼓励保险营销员参加寿险管理师、寿险理财规划师、员工福利规划师等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三、规范展业行为,切实防范欺诈误导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48号),规范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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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
人营销体制的意见
本文旨在探讨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重要性和背景信息。

人身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但是,目前我国人身保险行业的个人营销体制尚未完善,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具有以下重要性:
满足个人多样化需求:个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因人而异,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完善个人营销体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个人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

增加市场竞争力:个人营销是人身保险公司获取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完善个人营销体制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个人客户,推动行业的发展。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完善个人营销体制有助于提高人身保
险产品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
发展。

目前我国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存在以
下问题:
营销手段单一:个人营销手段主要依靠传统的销售渠道和方式,缺乏创新和多样性。

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个人对于保险产品的信息了解程度不够,缺乏对保险市场的信任。

服务质量不稳定:个人保险在售前、售中和售后阶段的服务质
量不稳定,客户满意度有待提升。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势
在必行。

只有提升个人营销的质量和效益,才能更好地满足个人的
保险需求,推动人身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

本意见致力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
营销体制,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完善个人营销体制的目标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优化个人营销体制,可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

完善个人营销体制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推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不同需求。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推动完善个人营销体制,可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享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度和知情权。

完善个人营销体制可以规范销售渠道和销售行为,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防止不当销售和误导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进一步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推动完善人身保险行业的个人营销体制,为此列举了以下主要措施:
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确保个人营销体制有效运行的基础。

我们将加强对人身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市场乱象。

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个人营销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是推动整个体制改革的关键。

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加强对个人营销人员的培训,并加强对其管理,确保他们符合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推动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个人营销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我们将推动人身保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数据分析系统,提升个人营销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合作与创新:个人营销体制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创新。

我们将积极促进保险公司、代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合作,推动开展创新的个人销售模式和产品设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提升消费者保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个人营销体制完善的核心要义。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主要措施,我们将推动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完善,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创新。

通过以上主要措施,我们将推动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的完善,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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