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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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标准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假设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标准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标准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标准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标准: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标准。

任意性标准: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标准。

确定性标准: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标准。

委托性标准: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标准。

准用性标准: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标准。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标准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荣耀与耻辱、老实与虚伪等观点和标准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法律制度的简称。2、依法办事的制度。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概念的的区别:1、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与自由: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神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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