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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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穗环函〔2019〕574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环函〔2019〕574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4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测行为,我局于1月24日至29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法,共出动50人次对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行动随机抽取了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广州市环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穗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广州伦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达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职康防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7家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1.监测机构技术人员辐射检测专业知识薄弱,对X光机辐射方面特征不了解,对检测仪器的使用不熟悉,未对检测数据进行时间修正处理,未采用与X光机检测相对应的校准因子计算,导致=检测数据结果不准确。

2.监测机构现场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所使用的仪器检定/校准证书、相关仪器使用记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3.检测报告中检测频次表述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检测地点表述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

4.发现存在报告编号相同、编写日期相同、检测数据相同,但报告内容不同的检测报告。

5.监测机构现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能力资质证书、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仪器设备,未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6.检测原始记录上使用仪器的编号与现场检测仪器出入库及使用记录表上仪器编号不一致。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6•【文号】国卫监督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我委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以下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职责下放后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工作领导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促进地方更好履职的需要。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要深入分析当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依法履职,规范审批工作(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2015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后的工作衔接。

对我委政务大厅移交的尚未完成行政审批程序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依法抓紧办理,确保平稳过渡。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目录一、工作目标 (2)二、主要任务 (2)三、工作要求 (5)附件1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8)附件2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不进行互认的10种情形 (11)为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见附件1,以下简称互认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互认范围质量控制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一致化和同质化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医联体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与第三方独立检查检验机构之间结果互认的基础。

有条件的区域应积极探索在强化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一致化,实现区域内互认。

(二)调整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在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1)。

存在附件2情形的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探索增加多发病、常见病病理结果的互认项目。

(三)推动检查检验资源共享结合医联体建设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应根据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影像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业务协作,探索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提高检查检验设备利用效率;专科联盟内应加强专科内检查结果质量控制,在提高本专科检查结果同质化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已纳入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为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1〕184号)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1)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2)执行,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军工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不纳入报送范畴。

卫生部题库放射卫生-单选参考答案(1)

卫生部题库放射卫生-单选参考答案(1)

卫生部题库放射卫生-单选参考答案(1)65.《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规定的责任方不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而包括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和注册者。

70.如果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应该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固定的3000元、1万元、2万元或3万元。

71.放射性活度10mCi表示每秒3.7×108次核衰变。

84.XXX因更换钴-60治疗机的放射源而受到照射,这种照射被称为职业照射。

86.放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87.在外照射屏蔽防护中,正确的做法是对于X线或γ射线,使用高Z物质或混凝土、砖等进行防护。

106.放射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应该长期保存。

115.一家医疗机构如果想要开展γ刀放射治疗工作,应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125.根据GB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5年中平均每年的职业照射剂量不应超过20mSv。

126.如果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

127.世界平均每人天然照射的剂量约为2.4mSv。

128.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于辐射敏感群体,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

辐射敏感群体指的是婴幼儿及少年儿童。

129.医疗机构需要购买一台摄影机,要求机房面积不小于24平米。

130.根据GB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5年中任何一年的剂量限值不应超过50mSv。

287.如果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2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350.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需要终身保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卫监督发[2005]48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7号)精神,为了加强新形势下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见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对劳动者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后的职能,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

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就业前、从业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岗前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剂量监测、防护用品以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准入管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人。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放射卫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放射卫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览表序号单位证号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地址1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国)放卫技字(2012)第003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2年06月14日至2016年06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2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粤卫职技(2004)第007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监测2010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70号3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4)第01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1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肇庆市端州区新园西路北侧4 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粤卫职技(2004)第02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监测2009年06月04日至2013年06月03日茂名市红旗南路313号大院5 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3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09月03日至2013年09月02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43号6 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粤卫职技(2005)第04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监测2009年09月03日至2013年09月02日佛山市普君南路105号序号单位证号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地址7 惠州市惠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43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09月23日至2013年09月22日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芽蕉湾8 广州市天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45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东路13号9 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46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08月12日至2013年08月11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赤岗路8号10 揭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47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07月16日至2013年07月15日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新河路北段11 广州番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5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71号12 广州市荔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51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0年09月08日至2014年09月07日广州市中山八路周门西街32号13 佛山市南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5)第05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0年02月10日至2014年02月09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82号14 广州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6)第06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0年09月20日至2014年09月19日广州市广园西路28号15 河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7)第072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1年08月23日至2015年08月22日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27号16 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7)第074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1年05月13日至2015年05月12日广东省化州市橘城西路25-27号序号单位证号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地址17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粤卫职技(2008)第07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12年01月05日至2016年01月0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1、12、14号18 阳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卫职技(2009)第084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2009年06月04日至2013年06月03日广东省阳春市市区春州大道25号19 广州南方医大医疗设备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粤卫职技(2011)第102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监测2012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号南方医科大学生命科学楼五楼20 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放卫技字(2012)第001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2012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清远市新城B24号区21 广州达盛检测技术服务公司粤放卫技字(2012)第002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2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11号1703室22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放卫技字(2012)第003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2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1号23 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放卫技字(2012)第004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2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梅州市华南大道138号序号单位证号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地址24 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放卫技字(2012)第005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2012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25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放卫技字(2012)第006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3年01月17日至2017年01月16日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26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粤放卫技字(2013)第007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3年03月05日至2017年03月04日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33号27 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粤放卫技字(2013)第008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2013年03月05日至2017年03月04日汕头市金平区珠峰南路。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卫监督发[2006]47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2006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为有效控制健康体检中受检者受照剂量,切实保护受检者健康,现就规范健康体检放射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必须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检查质量保证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检查的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必须遵循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受照剂量,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检查技术。

四、医疗机构制定《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时,应当针对不同人群科学制定放射检查项目,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五、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应当事先在体检方案或体检表中告知受检者该项检查的目的和风险。

严格控制放射检查频次和受照剂量,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六、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计算机X线摄影);有条件的地区,推荐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

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不得使用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装置)、PET/CT、SPECT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和SPECT/CT。

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习题精选

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习题精选

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习题精选(-)1.题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特殊群体的诊断性检查作出规定,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一定期间内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该一定期间是指()。

选项A:3至5周;选项B:5至8周;选项C:8至15周;选项D:15至25周。

答案及解析:由于在妊娠8至15周受到照射,即受到ISV有效剂量的照射,诱发智力低下的概率为40%o因此在妊娠8至15周内是射线照射引发智力低下的最敏感时期,其次是16至25周。

故本题选C o2 .题目: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必须具备的人员不包括()。

选项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选项B:高年资有资质的介入放射医学影像技师;选项C: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选项D: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答案及解析: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病理科及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并不具备从事放射医学工作的资质。

故本题选U3 .题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选项A: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选项B:放射工作卫生许可或安全许可申请;选项C: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选项D: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答案及解析: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印发。

《规定》共13条,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其中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广东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广东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已获得许可的放射诊疗设备需置换,符 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向许可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一)拟置换设备与原设备为同类设备;
▪ (二)拟置换设备的主要参数要求的屏蔽防护要 求不得高于原屏蔽防护设计或施工要求;
▪ (三)射线装置的主射线方向、中心位置未发生 改变;
▪ (四)使用的场所和设备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
▪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档案。包括卫 生审查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以 及其审查验收有关批复文件。
▪ (四)放射诊疗场所设备监测检测档案。包括设 备名称、型号、所在场所、许可情况、性能及防 护检测(检测时间、检测机构、检测结果)。
▪ (五)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健康监护管 理档案。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证明、职业 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健康监护等。 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或 者职业病的人员处理情况记录。
▪ 5.预期效果评价。
▪ 结合现有同类项目的检测数据、运行管理经验, 对所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预 测建设项目建设投入使用后工作场所中各项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否满足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要求。
▪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预评价及防护设施设计进行 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辐射源 项、防护布局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进行评价。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 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 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 和安全。
▪ 第八条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 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向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的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1. 引言放射卫生技术在医疗、工业和科研等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放射卫生技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监督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指南。

本文将介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实施步骤。

2. 目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这些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3.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所有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业企业等。

4. 监督内容4.1 许可证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监督机构应对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 监督机构应建立许可证管理系统,记录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

4.2 人员资质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资质,包括医师、技术人员等。

监督机构应检查这些人员的资质证书,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 监督机构还应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放射卫生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4.3 设备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的放射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监督机构应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

- 监督机构还应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报废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

4.4 安全措施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

监督机构应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 监督机构还应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 实施步骤5.1 监督计划制定 - 监督机构应根据资源和需求,制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的计划。

计划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法等。

- 监督机构还应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沟通,明确监督的目标和要求。

5.2 监督执行 - 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进行监督。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1. 引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负责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组织,其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详细的指导,确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 监管目标2.1 确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2 确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3 监测并控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产生的辐射剂量,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2.4 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3. 监督指南3.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施与设备监督3.1.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选型、采购、验收和定期维护等环节。

3.1.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正常运行。

3.2 人员资质与培训监督3.2.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任职要求和资质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资格认证。

3.2.2 监管部门应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安全操作放射设备。

3.3 辐射安全监督3.3.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辐射防护措施、剂量监测与记录、辐射事故报告等内容。

3.3.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辐射安全检查,包括环境辐射监测、人员剂量监测和设备辐射防护等,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4 事故应急预案监督3.4.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和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内容。

3.4.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演练,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07]3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8.09【实施日期】2007.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粤卫办函〔2007〕32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卫函〔2007〕155号)要求,我厅决定2007年下半年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2006年12月前取得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各级技术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认定范围开展工作;监测报告、评价报告及体检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相关档案建立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及2007年度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人员、设备、场所是否适应检查项目开展的需要;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有无超范围开展职业性体检,有无存在项目转包;职业健康体检表、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总体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卫生部的规范要求;2007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及其结果。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取得资质认定;机构、人员、制度是否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是否满足工作开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007年职业病人诊断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上报情况。

三、工作安排第一阶段:2007年8月,为自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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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1]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

(粤卫办函〔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监督放便函〔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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