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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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规培评分表

放射科规培评分表

病史采集评分表(通用)
体格检查评分表(通用)
考官签字:
浙江衢化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
放射诊断报告评分表
考官签字:
病历书写评分表(通用)
考官签字:
病房医嘱考核评分表(通用)
考生姓名:培训学科:招收届别:平均得分:
临床思维与决策评分表(放射)
考官签字:
基本技能操作(心肺复苏术)
考官签字:
基本技能操作(气管插管术)
考官签字:
专科技能操作评分表(胃肠造影操作)
考官签名:
专科技能操作评分表(DSA操作:股动脉穿刺术)
考官签名:
浙江衢化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技能操作评分表(头颅MRI平扫操作)
考官签名:。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8
###

1983.06
中级
放射卫生评价
8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续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身年月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
从事放射卫Leabharlann 专业年限备注9###

1983.02
中级
实验室质量管理
12
质量管理员
10
###

1981.10
初级
放射卫生检测
6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
11
###

1984.10
初级
放射卫生检测
8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
12
###

1988.06
初级
放射卫生检测
5
内审员
13
###

1990.08
初级
放射卫生检测
4
14
###

1988.06
初级
个人剂量检测及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系统
3
15
###

1989.11
初级
放射卫生评价及个人剂量检测
4
专业人员共计15人,高级4人,中级5人,初级6人。
资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11人,放射诊断8人,放射治疗5人,个人剂量监测4人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身年月
职称/职务
从事专业
从事放射卫生专业年限
备注
1
###

1964.06
正高/副院长
放射卫生管理
5
质量负责人
2
###

1963.08

山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表(首次)

山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表(首次)

山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

5.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

6.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可以是骑缝章)。

7.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应具备8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且必须具备开展γ刀、X刀与PET(含PET-CT)检测的设备条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首次申请表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司组织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2012年8月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一、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1 —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类别分为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二类。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从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六、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所参加的培训类别从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及结果报告模板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及结果报告模板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没有设置岗位职责的,扣2.5分。岗位职责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扣0.5分。分值为2.5分,扣完为止。
2.5
(20)质量监督员岗位应有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任命文件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质量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及任命文件。
没有设置岗位职责的,扣1分。没有任命(授权)文件的,扣1分。岗位职责和任命(授权)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扣0.2分。分值为1分,扣完为止。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文件控制程序以及文件受控管理过程记录。
没有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的,扣3分;受控文件的发放、回收、作废、销毁不符合受控要求的,发现1处扣0∙5分。分值为3分,扣完为止。
3
(1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量控制等均有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内审、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量控制等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实施档案。
1
(5)根据机构具备的资质服务范围,查看相关检测实验室及现场仪器设备室。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相关实验室的设置及布局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检测实验室存在实验室条件不满足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发现1处扣0.2分;现场仪器设备室不满足仪器存放条件的,发现1处扣0.2分。分值为1分,扣完为止。
通过技术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医疗机构现场复核,本底检测条件、测量点、测量次数、计算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2.5分。
2.5
(38)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的布点、监测点位置以及图例符合标准要求。
(仅适用于场所防护检测)
通过技术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医疗机构现场复核,图文不一致或图例缺失的,扣2.5分。标准要求的布点、监测点选取不全的,发现1处扣0.5分;布点、监测点位置描述不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XX〕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2.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应满足技术服务的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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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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