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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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1. 引言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诚信和可靠性,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制定科研诚信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促进诚信科研的开展。

2. 基本原则2.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始终保持诚信、客观、公正的态度。

2.2.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2.3.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流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研究结果或篡改数据。

2.4.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合作伙伴和同行的权益,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共同促进科研进步。

2.5. 科研人员应当对科研结果负责,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3. 行为规范3.1. 诚实守信3.1.1. 科研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研究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实验结果。

3.1.2.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论文的撰写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文字。

3.1.3.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研究进展。

3.2. 尊重知识产权3.2.1.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知识。

3.2.2. 科研人员应当在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进行恰当的引用和致谢,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3.3. 合理合法3.3.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不得超出研究任务的范围或擅自改变研究目的。

3.3.2.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3.3.3.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违规处理4.1. 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规范的行为,相关机构或组织将进行调查核实。

4.2. 如果违规行为属实,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科研项目资助、取消科研成果评定资格等。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讨论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讨论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试行)实验报告是检验学生对实验的掌握程度,以及评价学生实验课成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文件,撰写实验报告必须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进行。

真实的记载实验过程,有利于不断积累研究资料,总结研究实验结果,可以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学生实验报告的管理,特制订大连理工大学实验报告规范。

一、每门实验课程中的每一个实验项目均须提交一份实验报告,每个实验中心(室)应将实验报告按学期或按单独设课课程装订成册,统一印刷。

二、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几项内容:1、实验项目名称:用最简练的语言反映实验的内容;2、实验目的和要求:明确实验的内容和具体任务;3、实验内容和原理:写出简要原理、公式及其应用条件(避免照抄讲义);4、实验主要仪器设备:记录主要仪器的名称、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5、操作方法与实验步骤:写出实验操作的总体思路、操作规范和操作主要注意事项,准确无误地记录原始数据(避免照抄讲义中的具体操作步骤);6、实验数据记录和处理:科学、合理地设计原始数据和实验条件的记录表格;7、实验结果与分析:明确地写出最后结果,并对自己得出的结果进行具体、定量的结果分析,说明其可靠性;杜绝只罗列不分析;8、问题与建议:提出需要解决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与建议。

避免抽象地罗列,笼统地讨论;9、实验预习报告:简明扼要,思路清楚,并列出原始数据表,需经指导教师签字批改,附在实验报告后。

三、实验报告封面用学校统一的格式书写(A4纸),具体内容参照规范格式书写(有统一实验报告本的可参考规范自行设计)。

总体上要求实验报告字迹工整,文字简练,数据齐全,图表规范,计算正确,分析充分、具体、定量。

对抄袭实验报告或编造原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以零分处理,并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记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处分。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学校对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防止学术失范行为和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发生,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三条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明确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准则:(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

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四)遵守公正原则。

对竞争者和合作者作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

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

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五)尊重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发表时,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

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

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
为了保证研究生在学术领域的行为规范,树立健康的学术氛围,本文制定了以下准则:
1.诚实守信,遵循学术道德规范
研究生应该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造假、篡改数据等行为。

要坚持真实、客观、科学的态度,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负责,不得随意编造或篡改研究结果。

2.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研究生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遵守学术诚信规范,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违反学术规范
研究生要遵守学术规范,不得违反学术规范。

要遵循学术约定,不得在学术论文中使用虚假数据,不得刻意歪曲研究结果。

要尊重学术权威,不得恶意攻击学术权威,不得以攻击学术权威为目的进行研究。

4.保护学术自由,不受干扰
研究生应该保护学术自由,不受干扰。

要坚持独立思考,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干扰。

要坚持学术独立,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控制。

5.注重学术交流,共同进步
研究生应该注重学术交流,共同进步。

要与同行进行充分的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共同推动学术进步。

要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充
分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

总之,研究生应该秉承真实、客观、科学的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独立,注重学术交流,共同促进学术进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

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 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 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4.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5. 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可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实验教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本规定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教育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所有实验教学环节的管理,包括实验教学课程的开设、实验设备的管理、实验教学人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实验课程的开设与管理第三条实验课程设置1.理工大学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对应的实验课程。

2.实验课程应当符合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实际需求,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挑战性,并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实验课程的质量评价1.理工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实验课程的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实验教学大纲的评价、实验教学过程的评价和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等。

2.实验课程的质量评价应当定期进行,结果应当反馈给教师,以便教师进行教学改进。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1.理工大学应当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合理规划实验室的建设。

2.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实验教学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实验教学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实验教师的任职与培训1.实验课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教师承担,理工大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师任职与培训制度。

2.理工大学应当定期组织实验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七条实验教师的教学指导与评价1.实验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和辅导,帮助学生掌握实验技能和科学思维方法。

2.实验教师应当对学生的实验操作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实验成绩和表现。

第八条实验教师的奖惩措施1.对于表现优秀的实验教师,理工大学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激励他们的教学热情和积极性。

2.对于教学不负责任、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有违规行为的实验教师,理工大学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的规范管理,营造校园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推动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大工委发[2017]95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面向校内各单位内部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举办人做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活动过程负有全面责任。

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举办单位是活动的责任单位,对活动过程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条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不得涉及《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

举办人和举办单位应对活动的报告人和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人员审查,应对拟邀请报告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审查,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发表过错误、不实言论的,不得进行邀请。

内容审核,应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意识形态和宗教文化等,发现有政治性错误观点或其他敏感内容的,活动不得举行。

过程监督,应对活动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报告人传播政治性错误观点、不实言论或其他敏感内容,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本单位党委报告。

第五条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的规定,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士主讲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六条规模5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实行分类备案。

(一)邀请本校教师作为报告人,面向全校或本单位内部师生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所在单位备案。

(二)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内部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所在单位备案。

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加强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本守则和规范适用于我国所有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科研人员。

所有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和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科研环境。

二、《科研人员工作守则》2.1 工作态度1. 热爱科研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3. 积极主动,勇于创新,追求卓越。

2.2 科研诚信1. 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和道德规范,保持学术诚信。

2. 如实报告研究数据和成果,严禁伪造、篡改、剽窃他人成果。

3. 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2.3 合作与交流1. 积极参与团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2. 主动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合作。

3. 关心学生和同事的成长,乐于分享经验和知识。

2.4 科研项目与管理1. 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2. 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3. 及时总结研究成果,撰写论文和报告,提高科研影响力。

2.5 继续教育与培训1.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 关注科研前沿动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

3. 培养良好的科研方法和习惯,提高科研效率。

三、《日常行为规范》3.1 个人修养1. 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科研人员形象。

2. 诚实守信,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注重个人修养,尊重他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2 学术交流1. 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展示研究成果。

2. 礼貌待人,尊重他人观点,开展健康向上的学术讨论。

3. 及时反馈学术意见,促进学术创新。

3.3 实验室管理1. 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大连理工大学学科点点长工作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学科点点长工作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学科点点长工作条例(2009年6月30日)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选聘学科点负责人(简称点长)是我校健全研究生尤其博士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织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拔尖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推动学科点建设。

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宗旨及岗位设置博士点点长是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工作岗位,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系、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协助学院(系、学部)抓好学科点的建设。

点长职责落实到二级学科点,根据学科点内导师及博士生的数量,一个二级点或几个相近二级点设一位点长。

二、岗位职责(一)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管1、对新生入学资格提出审查意见, 协助招生录取中的面试工作,把好新生入学质量关;2、协助导师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组织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和预答辩工作,了解点内博士生的学习情况和导师指导情况,针对论文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导师提出意见和建议,答辩前按照要求审阅博士学位论文。

3、答辩资格审核。

掌握预答辩结果,根据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提出的修改意见,审查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对是否具备答辩资格提出意见。

4、学位论文送审条件审核。

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各学院(系、学部)博士学位论文发表文章要求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送审条件进行审核并推荐学位论文明审评阅人名单。

5、学位论文异议情况处理。

对于外审有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对修改意见和学生的修改情况进行审查和把关,协助学院(系、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议。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管协助学院(系、学部)把握新生基本素质,参与录取面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参加硕士研究生的集中答辩。

(三)优秀学位论文的选拔和培育组织学科点内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选拔工作,以“科学、公平、公正”为原则,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发挥我校人才和科研优势,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任务与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其它科研院所等)、个人及国外政府企业资助委托与合作研究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部(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1、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负责科研项目的统筹规划。

2、学部(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学部(学院)部长(院长)、或其授权的科研部长(院长)是监管责任人,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承担审批及监管责任。

3、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执行、管理以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科研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1、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跟踪项目执行过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报,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任务书、批复预算或合同(协议)约定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审核项目预算调整、结题财务决算报告等,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1.2.5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有关仪器设备、器材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发生因责任事故而致使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者,均应按本办法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及行政处罚,并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

凡属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设备、器材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存在缺陷或自然老化,在使用时确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赔偿范围。

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2.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领导或实验指导教师批准,擅自操作仪器设备者;3.未经实验室领导及国有资产处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者;4.在实验过程中,未正确指导实验者;5.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6.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擅自出借者;7.因管理人员交接不清、督察不力而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者;8.管理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出错或操作者:9.由于人为责任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水淹者;10.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室、研究室之仪器设备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而造成损失者;第三条 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例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实验室领导研究认为确属以上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适当减、免赔偿。

第四条 具体赔偿规定1.对下列仪器、器材丢失要按原价或当时市场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进行赔偿。

大连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大工教发[2002]35号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1、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系)制定,教务处审定。

制定原则与要求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

2、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每24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

3、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4、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

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5、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应由教研室或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6、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技术基础课实验(如物理、化学、电工电子、力学、机械基础、计算机基础等)必须开出占计划总学时30% 以上的设计型和(或)综合型实验。

其余课程亦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开出一定数量的设计型、综合型实验。

二、实验教学过程1、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学院(系、所)应于期末前具体落实。

2、各学院(系、所)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中的详细安排(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及教学进度等)汇总后报教务处。

3、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4、所有实验均应编写实验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单独设实验课的应编写实验教材,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5、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过程。

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数与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之比应大于3。

6、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7、实验设备应保证:基础课应达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应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达到开出实验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应超过8人。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1. 引言科研诚信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遵循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维护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为了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水平,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和个体。

3. 基本原则1. 真实可靠:科研活动应确保数据、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隐藏或销毁原始数据。

2. 公正客观:科研人员在评价、评审、选拔等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严守伦理:涉及人体实验、动物实验等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伦理规范,保护参与者权益。

4. 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侵犯他人成果,不得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的研究成果。

5. 诚信合作:科研合作应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明确分工,合理署名,共享成果。

4. 行为规范1. 选题立项:选题应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意义,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虚构、夸大研究意义。

2. 数据收集与处理:严格遵循实验设计,规范操作,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数据进行合理处理和分析,不得篡改、删除或隐藏不利结果。

3. 论文撰写与发表:论文应真实反映研究内容,不得虚构、篡改研究结果。

遵循学术规范,正确引用文献,避免抄袭、剽窃。

4. 评审与评价: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以个人关系、利益等因素干扰评审公正性。

5. 人才培养与选拔:注重人才培养,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公平选拔优秀人才。

在选拔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遵守国际规则,尊重合作伙伴,促进科研诚信的全球共识。

5.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撤销科研项目、取消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6. 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学校学术科研规范

学校学术科研规范

学校学术科研规范科研在现代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促进学校的学术声誉,还可以提升学生和教师的综合素质。

然而,为了确保科研活动的质量和公正性,学校需要有一套规范和监督机制。

本文将从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实验室管理、数据分析等方面详细探讨学校学术科研规范。

1. 科研诚信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科研人员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

学校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科研道德素养。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明确科研人员的权责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2. 学术道德学术道德是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

学校应加强对学术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引导教师和学生要切实尊重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等不诚信行为。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与制止机制,提升学术道德的约束力。

3.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管理是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包括实验室安全、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实验室资金的管理等方面。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4. 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科研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科研结果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加强对数据分析的规范,包括数据的采集、整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

学校还应建立起对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机制,确保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科研团队科研团队是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培养科研人才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加强对科研团队的管理,包括团队的组建、团队成员的培养和考核等方面。

学校还应为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资源,激励团队成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6. 学术交流学术交流是科研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助于学术思想碰撞与学术合作。

学校应加强对学术交流的组织和管理,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等交流活动。

学校还应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和条件,提升他们的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

7. 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是科学研究活动的基础和支撑,也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科研道德规范

科研道德规范

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按语:为在科研中严格自律,遵守学术规范,经反复讨论,特制订如下的学术规范细则。

希望本课题组及有关人员在科研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选题充分调研,自主选题,抓大放小,避免重复✧要规避选题撞车,不可有意识地重复别人正在做的同样的工作✧要遵从先来后到次序,不可掠夺他人已表述过并准备实施的具体想法(二)研究锐意创新,勤辟蹊径,求真务实,杜绝造假✧要有理有据,不伪造数据、编造结果✧要充分论证,不在掌握充足证据前演绎结论✧要反复核实,保证理论和实验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三)写作规范写作,逻辑严密,注意细节,无懈可击作者✧认定范围:包括课题来源提供者、研究过程实施者、协作者✧注意排名:充分体现贡献大小、团结合作的关系✧标明单位:仅列完成该研究时所在的单位、人事关系从属的单位✧明确责任:责任大于荣誉,对成果的优劣正误负全责✧忌讳拉扯:不为某种目的硬把无功人员加入作者名单正文✧决不抄袭他人成果或成段叙述(包括他人的学位论文成果)✧不大段重复本人已发表成果(只在本人的综述论文中可适当重述)✧凡引用前人成果必定标明出处✧严格区分本人新成果与前人成果文献✧充分引用参考文献o涵盖经典的与近期的、他人的与自己的工作o禁忌明知而不引:是为学术道德有亏o避免未知而漏引:是为学术水平欠缺✧采用正确的引用方式o可正引、泛引、反引o不随意贬低他人工作致谢✧标明相关项目经费资助源,注意项目与本论文的相关性,切忌标注过滥✧感谢对论文工作做过贡献或有过帮助但未列为作者的人员✧对致谢对象不用溢美之词(尤其是在学位论文结尾)定稿✧执笔者在论文定稿前,必须将初稿发给所有合作者,并获一致认可✧定稿时必须充分核实演绎过程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可靠性✧发稿前必须反复检查语言表述的准确性,切忌假大空(四)投稿恪守规则,一稿一投,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严禁一稿两投✧不将同一论文投往不同语种、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杂志✧不将内容雷同的论文同时或先后投寄给不同杂志✧投稿某刊物明确遭拒后方可改投它刊✧不将已在期刊增刊上发表的会议论文再次投寄其它期刊✧保持同一内容论文作者署名的不变性明确通讯作者(责任作者)的责权✧与合作者信息同步,及时通报投稿、审稿过程中的信息✧负责签订版权协议,并监督执行✧负责应对编者、读者的质疑(五)发表遵守规定,保留资料,信息共享,加强交流稿件录用且清样校对后,不再更改所有信息遵守版权转让协议保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理论:建模和求解的演绎、推导过程✧计算:程序、数据、作图✧实验:设备、材料、方法、步骤、数据、图像保留审稿过程中通讯记录(电邮、信件)通过各种方式与同行进行交流(六)宣传虚心谨慎,实事求是,诚实处世,不求虚名在成果发表前后,不在媒体上自我张扬不参与任何有偿新闻宣传在成果验收、鉴定时,决不夸张业绩、弄虚作假在申报项目、晋升职称时应对以往成果作如实描述(七)检查严格自律,相互提醒,有错必纠,渐臻完善将本细则作为个人研究总结和业绩考核的必不可少的标准之一对违反本细则的事例将在课题组内严格追究,当事人须做深刻检讨本细则在试行一个学年后再行修订,以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上海大学上海市应用数学和力学研究所水波动力学和交通流动力学课题组2006年8月28日。

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科学家们取得的成果也越来越丰富。

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赋予了社会改革和发展巨大的推动力,但是,科学活动的正确行为规范也在不断提出同样重要的概念。

首先,科学家们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例如科学研究要求合法行政审批,出版物发表必须符合审核标准等等。

其次,在从事科学研究时应尊重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和科研的有效程序,必须实行完整可靠的数据记录和管理,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真实可靠地表现研究成果。

此外,科学家们也应有志于推动科学发展,推动和发展科学文化,尊重并分享他人科学成果,并且要遵循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科学理论,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还要求科学家们应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必须遵守国内外的标准和法规;第二,尊重和推广科学文化;第三,尊重他人的科学贡献,发挥主导作用;第四,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不危害人与自然的生存和发展;第五,追求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求实。

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科学发展的重要遵循准则,要求科学家们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推广科学文化,追求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求实,以及尊重他人成果,遵循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用心推动科学发展,建立尊重知识的社会。

只有科学家们心怀科学理想,充分认识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恪守科学道德,科学实践才能朝着科学活动的规范、伦理、安全、科学化方向发展。

未来,我们努力实现全面依法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科学活动管理体系,以促进科学家们的科学研究,保障社会的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3000字文章。

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为科学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的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科学家们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成果以及推动科学发展,努力为更美好的未来构筑基石。

对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规定实施

对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规定实施

对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规定
实施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对《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
行)》进行修改的说明
为了加强“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现将《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 C类团队的条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第四条 C类团队的条件:
1、有稳定的、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国家目标,包括:有标志性的在研纵向重大科研项目,包括:承担方向牵头性项目或领域开创性项目,Ⅰ类在研项目单项强度150万元以上,或Ⅱ类在研项目单项强度20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1项,并有若干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纵向课题;
或在近三年内以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一等以上科技奖,拟组建团队负责人近三年内主持的科研项目进款累计不少于120万元。

2、团队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近三年有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或有一批高水平论文、专利和鉴定成果),在国内位置处于前列位置;
3、团队人员组成应至少包括2名教授,其中至少有1名45岁以下教授;团队应组织包括3名以上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还可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等;所有团队成员中,45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5%;团队部分人员可以来自其它相关学科。

4、团队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按集中管理条件下的课题负责制进行;团队纵横向课题经费不少于20%用于购买设备和开设新的研究方向;团队成员按坐班工作制管理;队伍管理层次清楚;各团队可制订自己的管理细则。

上述修改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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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学校对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防止学术失范行为和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发生,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三条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明确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

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
面,必须实事求是。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四)遵守公正原则。

对竞争者和合作者作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

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

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五)尊重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发表时,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规范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的具体要求:
(一)科研人员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
项目组的研究实力,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在项目实施和结题等环节,要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研人员要在财务处、科研院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四)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五)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益。

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六)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五条从加强服务管理、强化教育引导、健全考核评价等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管理:
(一)坚持学校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学部(学院)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本位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科研、财务等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
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要切实加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引导教育培训工作,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三)科研院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以及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对科研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一)各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
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监察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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