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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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
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 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 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 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 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 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 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 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 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
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 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