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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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师德师风查处制度

学校师德师风查处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查处原则1.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2. 公正公开,严肃查处;3.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4. 预防为主,查处为辅。

三、查处范围1.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2. 教师在管理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3. 教师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定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4. 教师在学校内部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5. 教师在公共场合、网络空间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6.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四、查处程序1.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师德师风查处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2. 受理调查:学校师德师风查处领导小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 初步认定:调查核实后,对涉嫌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

4. 通报批评:对初步认定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学校师德师风查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

5. 处理决定: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1)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取消教师资格;(4)辞退或解聘;(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宣告处罚:对查处结果进行公开宣告,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五、查处责任1. 学校师德师风查处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师风查处工作的组织实施;2.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师德师风查处工作负总责;3. 教师应自觉遵守师德师风规定,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有权向学校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师德师风查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2014年印发的版本进行了修订。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将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

该办法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德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加强师德建设,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推动师德建设取得实效。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行为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职工。

包括教师、校长、副校长、教学主任、行政干部及其他教育工作人员。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惩戒措施第一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的是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严重欺诈行为:教师无故缺席课程,虚报学生考试成绩,弄虚作假办班招生等。

惩罚措施:取消教师资格、停职、解雇、追究法律责任。

2.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侵占学校财物、教学设备渎职犯罪等。

惩罚措施:解雇、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包括不按课表上课,恶意放任学生旷课,违背教育教学安排等。

惩罚措施:警告、停职、调离岗位。

第二节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的是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失职行为: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不及时批改作业等。

惩罚措施: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课程安排问题:未按课表上课,随意更改上课内容,违背教育教学安排等。

惩罚措施:警告、批评教育。

3.言行失当:言语粗鲁、侮辱学生、与学生过度亲密等。

惩罚措施:警告、批评教育、责令停课。

第四章行为处理程序当校方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师德失范行为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调查:校方应当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采集有关证据。

2.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处分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程序,听取教职工的申辩意见。

3.处理决定:校方依据调查结果,情节轻微的可作出批评教育的决定,情节较重的可进行停职或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育培训为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校方应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师德师风的宣传,推动师德建设。

第六章公开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职工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他人,树立榜样。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的教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诫勉谈话。

三、停课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整顿的处理。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维护师德师风,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我市决定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通报和警示,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具体内容如下:一、通报内容(一)通报范围:通报范围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徇私舞弊、虐待学生、乱收费、违法乱纪等。

(二)通报形式:以通报函、公告、校园宣传栏等形式通报,并通过媒体渠道进行曝光。

(三)通报内容:通报内容包括失范教师的姓名、单位、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以及相关处理措施。

二、通报程序(一)发现失范行为:发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可以是校内教育管理人员、同事、家长和学生等。

(二)查证核实:校内教育管理人员有责任对举报的失范行为进行核实,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等方式进行查证。

(三)通报和警示:核实属实后,由学校进行通报和警示处理。

同事、家长和学生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匿名举报的方式向学校提交失范行为的情况。

三、通报处理(一)个人处分:对于核实属实的失范行为,学校将根据《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记过处分、降职或者开除等。

(二)法律责任: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记录归档:学校将对失范行为的通报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教师个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通报效果评估(一)效果评估:学校将定期对通报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师德师风的整体改善情况、教师对通报制度的接受程度等。

(二)宣传教育: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师德教育宣传,提高教师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通报保密(一)保护隐私:通报时,学校要注意保护教师的个人隐私,在不泄露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通报。

(二)个人信息保护: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教师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教育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教师是教育的灵魂。

在教育过程中,师德师风建设是关系到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的重要环节。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仅是教育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为了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素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2.1 师德师风的概念师德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等方面。

师风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优良作风和行为习惯,包括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严谨治学、勤教力学等方面。

2.2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认定、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追究的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2)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3)责任追究的内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教学不规范等。

(4)责任追究的程序:举报、调查、核实、处理、反馈。

(5)责任追究的方式: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3.1 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教师更加注重自身道德修养和职业行为规范,以良好的师德师风感染和引导学生。

3.2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生在安全、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中成长,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3.3 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消除教育不公现象,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的未来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3.4 提升教育形象和社会地位建立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升教育的形象和社会地位,增强全社会对教育的信任和支持。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教师师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维护
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的界定,并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


于轻微失范行为,可以进行警告、批评教育或者教育禁闭等处理;对于严重失范行为,可进行记过、留校察看、降级或者开除等处理。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包括举报渠道、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学校
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教师自评、同事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教师的师德进行
考核。

3.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师德与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育
教学水平。

教师可以参加师德师风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水平。

4.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师德高尚的教师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激
发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
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学校师德师风问责制度

学校师德师风问责制度

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师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问责。

2.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同时对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师德师风问题的发生。

三、问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教职工、兼职教师、实习教师等。

四、问责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利益的行为;2.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4. 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5.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五、问责程序1. 接到师德师风问题举报后,学校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对确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由学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责令改正;3. 对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由学校纪委、人事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4.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5.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教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学校领导对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负总责,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负有领导责任;2.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3. 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教学环境,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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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师职业道德八条要求》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执教。

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具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者,做停职反省学习、调离教学岗位、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交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2、具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作出领导个别诫勉谈话、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

本人须提交思想认识材料备案。

行工作职责,教书育入,乐于奉献。

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对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应保质保量及时完成。

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l)、无教案上课、不及时批改作业或作业有错不纠、课堂管理松散,经劝导不加改进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良。

(2)、上课期间无故脱离课堂、铃响未入课堂者,由科室领导提出批评,若课堂出现事故,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纪律责任。

(3)、承担考试监考,不履行监考纪律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三、文明执教。

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

公众场所不吸烟,不高声喧哗,注意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上课、开会时不得使用手机。

1、举止、言谈、衣着若引起校内外人员广泛非议者,作出领导个别诫勉谈话、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

2、课堂中使用手机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四、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以教谋私、以教谋财,不得重利轻教。

不组织有偿补课,不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拿卡要,不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第二职业活动。

1、组织有偿补课、索拿家长礼物者,除退赔收取的费用、礼物外,作出取消评优选先权力处理。

2、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除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外,做出给与不当得利2倍罚款处理并记入师德档案。

五、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待学生严格要求,耐心辅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1、讽刺、挖苦、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记入师德档案。

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评优选先权力或调离教学岗位。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记入师德档案,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调离教学岗位。

六、团结协作。

谦虑谨慎,礼貌待入、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孝敬父母、家庭和睦、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1、散布有损学校形象及其他教师名誉的言论造成矛盾者,记入师德档案。

2、刁难家长,发生与家长无理吵闹者,记入师德档案。

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牢固树立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现对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学习制度各学校要组织教师集中学习《x教育法》、《x教师法》、《末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时间每学期不少于3次.二、档案制度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专立记载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其内容为:教师的个人简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承诺书或责任状、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和演讲材料、个人总结、奖惩情况等.师德师风档案不仅要如实记载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就,而且要如实记载教师违犯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既不夸大事实,也不少记漏记,确保记载内容的真实、全面.三、考核制度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每学期期末,要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自查互查,每位教师在自查中都应如实报告本人该学期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四、诫勉谈话制度发现教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有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实施跟踪观察,以观后效.五、巡查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巡查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巡查工作组对该单位师德师风情况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情况做出书面评价.六、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本地区、本单位有严重违犯师德规范行为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师训科(电话:)七、责任追究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的副校长(或书记)为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师德问题的,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八、惩处制度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的教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教职工违规违纪由所在学校处理,校级干部违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x教育法》《x未成年人保护法》《x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x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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