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教育师德是指教育工作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担当。
然而,有时会发生教育师德失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环境和师生关系的稳定。
为了规范教育师德失范行为,保障学生权益,建立起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2. 追究范围和责任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包括教师、辅导员等。
对于教育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故意虐待学生、教学不当、欺诈行为等。
教育工作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3. 追究方式和程序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追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受害者和被指控人的陈述,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具体追究程序如下:1. 接受投诉:对于教育师德失范行为的投诉,学校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确保取得相关证据和证词。
2. 调查核实:学校应成立调查组,对投诉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包括面谈相关当事人、调阅相关证据等。
3. 违规认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学校应根据事实和证据对教育师德失范行为是否属实进行认定。
4. 处理决定:学校应根据教育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 申诉程序:对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教育工作者和受害者,应设立申诉程序,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障。
4. 追究结果和效果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师生关系,保障学生的权益,提升教育质量。
对于教育工作者将会增强其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规范其行为,提高教育行业整体形象。
5. 结论建立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教育领域的专业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追究失范行为的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和惩处教育师德失范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教育环境,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教师师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维护
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的界定,并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
对
于轻微失范行为,可以进行警告、批评教育或者教育禁闭等处理;对于严重失范行为,可进行记过、留校察看、降级或者开除等处理。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包括举报渠道、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学校
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教师自评、同事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教师的师德进行
考核。
3.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师德与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育
教学水平。
教师可以参加师德师风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水平。
4.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师德高尚的教师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激
发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
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师德失范查处报告制度
师德失范查处报告制度一、背景及意义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师德失范查处报告制度是指在教育系统中,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查处和报告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一些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形象和声誉,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和报告。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职业道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歧视、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学生;2. 指导或说服学生从事非法活动,或强迫;3. 未经学生同意,公开学生个人信息;4. 擅自改变教育教学计划,影响学生正常学习;5. 索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从事有偿家教;6. 酒后上课、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7.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查处程序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制度,明确查处程序和责任主体。
2. 学校应当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3. 学校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
4. 对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对查处不力的学校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五、报告要求1. 学校应当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查处次数、查处结果、处理措施等内容。
2. 对重大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通报制度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通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三、失范行为1. 违背教育方针,散布、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
2.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4. 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
5. 学术不端,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6. 泄露国家或学校机密,损害国家或学校利益。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通报程序1. 发现失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举报。
2. 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3. 经调查核实,确有失范行为的,应根据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4. 处理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通报,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处理措施1. 对失范行为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对失范行为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况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3. 对失范行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密原则在通报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和保障1. 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监督机制,鼓励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2. 学校应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学校应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所有。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年月日。
师德失范查处通报制度
师德失范查处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师德失范查处通报制度予以制定。
一、制度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肃处理失范行为,又要关注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3.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预警和干预,防止问题的发生和扩大。
二、查处范围1.查处对象: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临时工等。
2.查处内容:涉及师德师风建设的各类失范行为,如:(1)散布不良言论,损害学校声誉;(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侮辱、虐待学生;(3)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违反廉洁从教规定;(4)酒后驾车、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5)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三、查处程序1.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2.核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3.查处:根据核实情况,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反馈: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和被查处人,并对查处结果进行公示。
5.整改:被查处人应认真反思,采取切实措施改正错误,学校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查处措施1.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警告;(2)记过;(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4)撤销专业技术职务;(5)解除劳动合同;(6)开除。
2.对涉及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人,学校可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教育教学工作;(2)参加师德师风专题培训;(3)限期整改;(4)校内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组织实施1.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社会形象。
然而,近年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学生权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2. 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谋取个人利益;3. 泄露学生隐私,侵犯学生权益;4. 散布有害信息,影响学生心理健康;5. 教育教学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通报警示制度的内容1.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举报。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教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理。
对严重失范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受到处理的教师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对整改不力或再次发生失范行为的教师,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 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 定期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总结和通报,提高教师队伍的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四、实施和保障1.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纳入教师培训和教育内容,提高教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和遵守。
2.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实施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共同维护教育形象的合力。
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和国家的发展。
师德失范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确保学生权益,我国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其目的是维护师德师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 明确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教学不力,敷衍了事;(3)学术不端,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4)涉及黄赌毒、违法犯罪等行为;(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6)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学校内部调查: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师德师风监督机构,对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在学校内部调查的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应适时介入,对涉及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问题进行复核和处理。
(3)党纪国法追究:对于涉及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应依据党纪国法进行追究,包括党纪处分、取消教师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
3.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档案对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详细的处理档案,记录处理的经过和结果。
对重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加大处理力度,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
4. 加强师德教育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对于新入职的教师,应在入职培训中重点加强师德教育,确保其充分认识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严重性。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二、制度目标1.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
旨在使教师对其言行负责,保持师德师风的高标准,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2.净化教育环境。
通过行为的追究和惩戒,使教育环境更加纯净,避免坏人坏事扩大化,毒害广大师生。
3.保护师生权益。
加强对不良师风行为的查处和制止,维护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
4.规范教育行为。
通过追究制度的建立,规范教师的言行,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
三、责任追究对象1.教师在校内外的言行举止均适用该制度,而且教师的任何违纪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2.教师违纪行为可以归纳为:虐待学生、侵犯学生权益、有关教务工作的违记录库行为、破坏学校设施、偷盗、教学犯错误等。
四、责任追究程序1.收集证据。
学校收到有关教师失范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处理。
学校根据教师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教师进行面谈、取证等。
在调查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慎重的原则。
3.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可以采取如下的追究措施: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
4.教育提升。
无论追究措施如何,都应对涉事教师进行教育和提升,以便其能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五、保障措施1.确保教师拥有合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监管教师的日常行为,制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加强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工作,培养教师自觉维护师德的意识。
3.制定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宣传法,使教师和整个学校都知道必须要遵守这一制度。
4.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及家长积极举报违反师德的行为,并对举报者进行保密和保护。
5.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教育思想水平。
通过制定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我们相信可以有效地整顿教育环境,保障师生的权益,提升教育质量,更好地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同时,对于教师而言,这也是一种约束和提醒,使之时刻保持对自己言行的警惕和约束,为学校创造积极健康的教育氛围。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方案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方案一、背景及意义教育是国家的根本,教师是教育的灵魂。
高校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中的高层次人才,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然而,近年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形象和质量。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明确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高校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校教师队伍的优良品质。
二、师德失范行为界定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6.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7.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
三、处理程序1. 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高校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
2. 调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调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党籍、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并申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 反馈: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对经调查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予以澄清。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和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生权益,提升教育质量,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 明确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方面:(1)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2)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4)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5)的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和调查处理机制(1)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邮箱、微信等,方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举报;(2)学校成立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小组,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对核实属实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要及时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4)对涉及犯罪的行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1)学校要定期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通报,以警示其他教师;(2)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失范行为,要予以公开通报,以警示社会;(3)学校要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的运用,对被查处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限制;(4)对师德失范行为严重的地方或学校,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训和宣传(1)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2)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意识;(3)树立师德师风典型,表彰优秀师德师风事迹,营造良好氛围。
三、实施与保障1. 学校要高度重视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的实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2.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3. 教师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我修养,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4.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共同维护教育环境的纯洁。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党纪政纪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把不健康的思想和错误言论带进课堂的行为;2、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3、教育教学质量差,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4、有语言不文明、衣着不得体、言行不检点行为的;5、有工作作风不踏实、不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意识不强,有令不遵守,有禁不止的行为;6、不按要求自动进行家访,粗鲁看待学生家长的;7、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中出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造成学生流失的;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9、“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体育课不按有关安全规程施教造成学生伤害的;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给于必要1的关注;对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黉舍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举动。
10、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乱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要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
11、违反规定,泄露考试内容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
12、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迟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无故旷课达2节以上的。
13、在工作日期间经常申岗谈天、参与赌博、酗酒、违反社会公德的。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治立场问题。
包括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参与非法活动等。
(二)教育教学问题。
包括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歧视、侮辱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
(三)学术研究问题。
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买卖、代写论文等。
(四)社会服务问题。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管理服务问题。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
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教师改正。
(二)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组织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停课、停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解聘或者开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公职。
(六)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职称评定、限制招生名额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
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 概述
本制度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明确教师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师风失范行为的责任。
2. 定义
师风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职业行为中违反职业道德、职责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责任追究机制
3.1 违规报告
任何对教师的师风失范行为有发现或投诉的个人或机构,应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或口头报告。
3.2 调查核实
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过程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 处理程序
3.3.1 初步审查
经过调查核实后,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与教师进行沟通或讯问,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3.2 决定处理措施
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学校或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决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记过、降职、停职或解聘等。
3.3.3 公示和记录
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教师个人档案中。
3.4 权利保障
对于受到师风失范行为指控的教师,有权进行辩护和申诉。
学校或有关部门应提供公正、公平的程序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培训
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防止师风失范行为的发生。
4. 法律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5. 实施和监督
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执行本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以上为师风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框架内容,详细细节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补充。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一、背景及意义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教师是教育的灵魂。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和国家的未来。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教育的质量和声誉。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教育的公正性,特制定本通报警示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工作。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教育公平正义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侵犯学生权益: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诽谤、虐待、性骚扰学生等;2. 教学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考试作弊,纵容学生作弊等;3. 职业道德缺失:迟到、早退、旷工、兼职取酬、接受家长馈赠、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4. 违法乱纪:涉及赌博、吸毒、酗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5.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通报警示程序1. 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等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核实情况: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成专项调查组。
3. 处理决定:根据核实情况,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涉事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涉事教师所在学校。
4. 警示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以警示通报的形式,及时公布,以警示其他教师。
五、处理措施1. 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警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 较重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
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建设,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在职教师,以及离职不满五年的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教师的师德行为,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违反教育教学工作纪律;违反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违反中小学和幼儿园纪律,品行不端等。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处罚,并通过通报和警示的方式,加强师德建设,引导教师合理履职。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核实第六条称为符合调查核实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真实可靠的举报材料;二、有证实材料;三、被举报教师与被举报师德失范行为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后,应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的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第八条被举报教师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确保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时,应公正、客观、严谨,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与处罚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调查核实属实的师德失范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属于严重师德失范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停职、降薪、撤职等处罚措施,并通报警示全市。
第十二条对于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追究或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表彰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失范并构成犯罪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通报和警示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核实结果进行通报,并警示全市教师。
第十五条通报内容应包括教师姓名、学历、任教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处理和处罚措施等。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重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3. 预防与查处并重:加强师德教育,预防师德失范行为,对已发生的失范行为要及时查处。
二、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分类1.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课、私自调课、不认真备课、上课玩手机、不认真批改作业等。
2. 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3. 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泄露国家机密,参与非法活动等。
第五条处罚标准1.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处罚: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连续两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连续三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予以解聘。
2. 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对学生实施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撤职或解聘处分。
3. 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查处程序第六条举报与受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举报。
2. 学校、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师德失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受理举报。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一、前言师德,即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准则,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处罚措施1.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1)歧视、侮辱学生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3)泄露学生隐私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4)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 教师教育教学失范行为(1)教学态度不端正,敷衍塞责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3)擅自调整教学计划,影响教学进度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3. 教师生活作风失范行为(1)生活作风不检点,影响恶劣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4. 教师其他失范行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通报制度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肃查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界定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范,丧失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虐待等方式对待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2. 性骚扰、性侵害学生的;3.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4. 违反教学纪律,擅自改变教学计划,降低教学标准的;5.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学术经历的;6. 违反规定,擅自招生、录取学生的;7.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8.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查处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查处制度,明确查处程序、查处机构和查处人员,确保查处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对举报内容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3. 学校接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依照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
4.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2)对违反刑法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纳入教师个人信用记录,予以公开谴责;(4)对涉及学生利益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应当听取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并告知学生及家长处理结果。
5. 学校应当将查处结果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行为。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受理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可以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条举报、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鼓励实名举报。
第八条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九条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三、调查第十条调查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组成专门的调查组。
第十一条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调查应当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访谈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处理第十五条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谈话提醒、书面检查、停职检查、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处理教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保密与保护第十九条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受理、调查、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过程中,应当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调查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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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党纪政纪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把不健康的思想和错误言论带进课堂的行为;
2、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教育教学质量差,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
4、有语言不文明、衣着不得体、言行不检点行为的;
5、有工作作风不踏实、不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意识不强,有令不遵守,有禁不止的行为;
6、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家长的;
7、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中出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造成学生流失的;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9、“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体育课不按有关安全规程施教造成学生伤害的;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给于必要
的关注;对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
10、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乱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要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
11、违反规定,泄露考试内容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
12、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迟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无故旷课达2节以上的。
13、在工作日期间经常申岗聊天、参与赌博、酗酒、违反社会公德的。
14、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的;非特殊情况坐在讲台上上课的。
15、有损害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行: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的,无理取闹的。
16、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17、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俗,搬弄是非,言行不一,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的。
18、任教学科成绩(能力)未达到学校要求,致使学生达不到毕业标准的。
三、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
5、辞退。
6、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原则
1、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教师能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
3、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市委教育工委,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与被追究对象。
4、受到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的个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上级教育机关申诉。
、
XX学校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