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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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项目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或重复工程变更。
第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和增减工程项目,应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保持不变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变更,并需按程序审批和签证。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六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因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或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原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后,对工程项目标准、功能、材料、工艺、质量、构造、尺寸、指标及数量等做出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施工期间业主(代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前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计算资料;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现场图片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批
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监理单位根据变更可能影响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综合审查,提出书面变更审查意见交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业主、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研究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核实并经业主、代建共同签署后下发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或超过10万元的审批程序按第十条款执行。
三、设计变更的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要求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变更通知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出现了与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以及设计未明确的事项,需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增减工程量签证项目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条件。
第九条现场签证的程序
一、现场签证的提出
施工期间增减工程量计量,由施工单位在每一增加项目施工前或工程隐蔽前提前48小时填写《现场签证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计算资料;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现场图片资料等。
二、现场签证的审批
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申请表》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根据合同条款及设计文件,判断申请表内容是否符合签证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代建、业主单位复核、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非设计变更原因,确因施工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由代建单位组织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实地勘察,充分研究增减的必要性后,形成会议纪要,方可实施并办理增减工程量签证手续。
三、现场签证的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申请表或会议纪要内容组织施工。
四、现场签证的确认
1、由施工单位填写《增减工程量审核会签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二份,业主、代建、监理各一份。内容注明项目名称、范围及变更依据,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自行测量记录,项目描述要准确,工程量测量要及时;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填写的《增减工程量审核会签表》内容进行审查和工程量复核。
3、每一增加项目施工完成后或工序隐蔽前,即时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代建、施工单位对《增减工程量审核会签表》内容和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确认,会签表中各单位签名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材料单价、清单单价不属本签证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超过10万元,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超过10万元,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分别报送监理、代建、业主单位初审,形成统一的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代建单位书面向业主报告,并说明增加造价原因;
3、由业主组织代建单位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4、由业主按程序申请追加投资或立项投资和核准变更项目的实施意见,并落实项目资金;
5、代建单位根据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时,业主、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总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总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施工单位未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建设、监理单位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