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空置房收费变更
江苏省物业收费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物业
费按70%收取”拟取消
先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双方约定”成了关键词,新的办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空置费等多项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都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
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物业双方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比较大的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
来确定。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ﻪﻭ第1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您有所帮助!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ﻭ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ﻭ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ﻪ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ﻪ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ﻭ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ﻭ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ﻪ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约定;(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和垃圾清运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原有住宅小区经综合整治实行物业管理的,可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接到告知书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选聘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审计后的费用帐册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等。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常州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出台了新的《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旧《实施办法》主要有四点区别:区别一:原《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仍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即原来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优一级、优二级。
新《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即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46号)和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发布〈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房〔2009〕50号)文件精神执行。
区别二:原《实施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明备案经物业公司认可后,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新《实施办法》在参照南京等兄弟城市的做法后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因为部分业主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而减少对物业区域的公共服务,业主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按理也应该按规定标准的10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但从人性化的角度和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因素,我们仍然对业主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可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区别三:原《实施办法》在主委员会成立前后,对业主共有收入的分配及处置没有进行区别对待。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方案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常州市的住宅小区也越来越多,物业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优质的物业管理不仅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现状目前常州市的住宅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不到位:部分物业公司服务态度不佳,对居民的诉求反应迟缓;2.管理不规范:部分小区管理混乱,存在未经居民同意擅自收取费用等情况;3.设施维护不到位:部分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导致居民生活环境差;4.安全保障不足:部分小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居住体验,也加大了社区管理的难度。
三、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的改进方案为了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1.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守则。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物业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服务质量。
3.开展社区活动:定期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4.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小区安全巡查,维护社区安全秩序,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完善设施维护:加大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力度,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以上改进方案将有助于提高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满足居民的需求,推动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四、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实施策略1.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奖惩有加,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强社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物业管理方案,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3.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居民监督机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好管理职责。
4.加强协调配合: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住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五、总结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发展需要物业公司、政府部门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24(1)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空置房收费变更
江苏省物业收费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物业
费按70%收取”拟取消
先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双方约定”成了关键词,新的办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空置费等多项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都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
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物业双方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比较大的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
来确定。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共用设施和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作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与上位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强化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的合法性、可操作性。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交付、使用、出租、经营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预防物业矛盾纠纷,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分十五条,包括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组成、配置要求、交付、使用、经营、维护等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一)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组成。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办公用房是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常物业服务活动的客观需要,由于原来对办公用房的组成没有明确,实践中有业主委员会压缩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的现象存在;明确了党建活动用房,为推行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归属。
《办法》第三条规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的各类主体及其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和经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物业服务市场,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负责维护和管理业主共有财产,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物业服务品质和技术含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指对物业所在区域进行维护、管理、运营、保养等各项服务活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物业所在区域进行维护、管理、保养,保障住户安全与生活质量。
(二)为业主提供安全、火灾等方面的咨询、警报和教育服务,并在应急情况下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服务。
(四)协调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公共设施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物业的顺利运营。
(五)管理物业共有财产,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六)为住户提供方便、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垃圾处理、汽车停放、电梯维护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实行完工结算。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常州市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共有18项条款,主要内容如下:1价格管理范围进行调整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车辆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住宅物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区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物业公共服务费定价方式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各种因素,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3空置房物业费优惠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01-22 13:35: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 2019〕8 号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 12 月 19 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1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2)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条召开业主⼤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区的业主⼤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会会议记录。
第⼆⼗⼆条业主可以委托他⼈参加业主⼤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参加业主⼤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会议选举产⽣。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公益事业、责任⼼强、具有⼀定组织能⼒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改变物业使⽤性质、⽆故⽋交物业服务费、电梯使⽤费或者专项维修资⾦、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数、任期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相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差额选举以及实⾏差额选举的差额⽐例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数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业主⼤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次业主⼤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 (⼀)以书⾯⽅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丧失民事⾏为能⼒的; (四)依法被限制⼈⾝⾃由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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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01-22 13:35: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9〕8号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
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利用互联网等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八)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和经营收益(以下统称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并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指导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业主大会的组织筹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审议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等形式召开。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一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户数一般不超过四十户。
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设置,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二)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小组职责,组织业主小组开展议事活动,并将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三)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行推选临时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成立监事会。
监事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监事。
成立监事会的,其中业主成员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监事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
监事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监督职责,不干预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监事不领取报酬和补贴。
监事和监事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工作经费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相关资料,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规划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应当对相关方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查询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
采取业主代表大会形式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从业主代表中产生。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附个人情况介绍。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且能正常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二)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行为的;(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及时改正的;(四)违反房屋出租有关人均面积、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未改正等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委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