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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银住建发〔2019〕646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646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行业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行业标准建设体系,优化服务质量,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现就物业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的基本规范,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了《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请遵照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行业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执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门式”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的工作质量,简化手续,方便住户,不断提高服务、维修水平,在强化企业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提出高于本《行业规范》的企业规范和服务承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10日附件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窗口规范:(指居住小区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维修服务站等)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全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全年每日提供维修服务。

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其企业营业执照、信用情况、合同复印件、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电话、24小时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并公布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物业监督电话。

行为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依法遵章办事情、资金收益要公示、加强沟通重信誉、重大事件及时报、营造小区和谐氛围。

岗位规范:项目经理:敬业爱岗,熟悉业务,善于协调,管理有序;客服: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事后回访;秩序维护:在岗尽责,防范到位,引导得当,举止文明;保洁:按时保洁,垃圾日清,定期灭害,环境整洁;电梯维护:坚守岗位,操作规范,轿厢整洁,报修及时;维修: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便民利民,住户签收;绿化养护: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23年8月3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强首府”战略,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发展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物业管理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围绕“强首府”战略实施,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以提升全市广大居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业主自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保障体系,提升业主自治管理水平,营造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四级联动,推进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将“物业管理”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严格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要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在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不断提升综合效应。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综合执法监督”,将“市政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在“园林”后增加“消防”。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A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A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含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物业)、公寓区和别墅区(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管理费、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工本费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建筑、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包括私有房产、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经营,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经营型管理。

第六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区和非住宅区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专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或专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区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或协议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为普通住宅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办公、生产、商业等房屋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众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范围由各市、县确定,并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性服务包括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秩序维护、绿化等;公众代办服务包括代办水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优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机构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化地或其他公共场地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的; (三)私反搭秘建棚屋、在房屋公共使用部位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破坏绿化、污染小区环境、制造噪声 影响居民休息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违反住宅小区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业主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以上拒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对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公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 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八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七)住宅区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 (八)业主在本住宅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五十一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五十二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晨,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门代管。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宁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18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018年宁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办公、商业等物业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政策意见;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招标方式或协议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业主消费,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综合性物业服务收费、交通工具停泊看管收费、装饰装修管理及垃圾清运收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等。

(一)综合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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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指导思想本细则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服务业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组织机构设置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二节:管理人员配备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三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一节:公共设施管理第九条: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公共设施的更新与改造第二节:小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小区安全责任的划分与落实第三节: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三条:业主权益的维护与保护第十四条:业主投诉与纠纷处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收取与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与确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与催缴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汇报与公开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第十九条:政府与业主监督制度第二节:评估机制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细则的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细则附件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程序2.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认定申请表3. 物业管理人员资格认定标准4. 公共设施维护合同范本5. 小区安全设施建设标准6. 业主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流程7. 物业管理费收费计算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规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物业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2.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持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功能良好,保障业主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及安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承担维护小区安全、环境卫生、日常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共用电力、水务等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数充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提供高质量、公正、及时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健全物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纠纷,妥善解决各类问题。

第三章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情况和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测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规定,加强对业主的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扫小区道路、绿化带、垃圾站,清除杂草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安排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小区门禁、防火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改进。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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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银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银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更新:2018-09-04 09:41:51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银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自觉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业主、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的权利;(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及通过适当途径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义务;(八)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理规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方式、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或薪酬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二)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酬金;(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五)享有经营自主权,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七)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的用途。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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