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0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70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2.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部
2017年9月3日。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附件5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审内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的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条【试验范围与试验领域】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为申请农药登记而进行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领域。

其中,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等;药效试验包括田间试验、卫生用药试验、室内活性验证试验等;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规范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加工试验等;毒理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暴露量测试试验等;环境影响试验包括初级和高级阶段生态毒性试验、环境行为试验等。

第四条【资料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对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上报农业部。

对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人员及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与申请试验领域不匹配、提供的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可以判定为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五条【现场检查组织管理】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农业部组织安排现场检查。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试验领域,从农业部检查员库中选取3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指定1名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试验领域专家参加检查。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专家应当回避相关检查。

农业部负责组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检查员库,定期对检查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现场检查通知】现场检查前,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

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选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监督现场检查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农业部公告1197号--关于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1197号--关于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1197号--关于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4.29
•【文号】农业部公告1197号
•【施行日期】2009.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1197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农业部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21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5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微水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3)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
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
附件2:
2009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
附件3:
2009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销名单。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农药的安全使用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国家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于2017年启动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登记资料管理,确保农药登记审批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书、农药活性成分及制剂、环境行为学资料、毒理学资料、作用方式资料、土壤残留和耐药性的检测资料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证明该农药活性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料的保存。

申请人应将资料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或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机构审核和查询。

同时,应对保存的资料进行加密、备份、更新等管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的审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的更新。

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应当随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资料,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资料的公开。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相关资料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该规定也为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具体化的指导和规范措施,加强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了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还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

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仍需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其资料,以确保农药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造成危害。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审批与备案、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登记试验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审批与备案第四条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项目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五)毒理学信息;(六)作物安全性信息;(七)环境安全信息;(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农业部自收到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现场检查由农业部统一组织。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和储存稳定性试验。

药效试验分为农林用农药试验和卫生用农药试验等。

毒理学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和暴露量测试试验。

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

环境影响试验包括生态毒理试验和环境归趋试验。

申请的试验范围包括多个方面的,应当分别提交资料。

农业部按照申请试验范围评审,分别给出评审结果。

第四条开展资料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

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申请试验范围,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由3名以上检查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检查。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检查员和专家应当回避相关检查。

农业部组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检查员库,并对检查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现场检查前,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首次会议。

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目的、依据、范围、试验项目,确定检查日程安排,明确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检查评审。

根据申请的试验范围,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考核、查阅档案、演示及问询等方式,逐条进行单项评审,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现场、文件资料可以取证复制或拍照。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浙 湖 四 海 3.对 于 《农药 登记 资料 要求 》 中未规定 残 留试
本指 南将 全
国划 分 为
9个





间江试南验 、
● ,
区川、 南●, 验











4点
以上 试验
。在 提 交
域 ,分别 用阿 拉伯 数字表示 。代表 的具体 区域 安 如下贵: l 区: 内蒙 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徽 州
登记 申请资 料时 ,应 说 明试 验地 点 的确 定理 由并提 供相 关依 据 。
一Z
^ 、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土壤 和 沉 积 物 氨 基 甲酸 酯 类 农 药 的 测 定
柱后 衍生 一高效液相色谱法 等 四项 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农药检 (残 留 ) (2018]18号 )
为贯 彻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境 保 护法 》 ,保护
生 态环 境 ,保 障人体 健康 ,规 范生态 环境监 测工 作 ,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土壤 和 沉 积物 氨 基 甲酸 酯 类 农
药 的测 定 柱后 衍 生 一高 效 液相 色 谱 法 》等 四项 标
准 为 国家环境 1 个试 验 点 ,应 考虑 当地 主 要
本 指 南适 用于 农药 登 记 申请 人按 规定 的 区域和 栽 培方 式 ;若 布置 2 个及 以上试 验点 时 ,应 兼顾 不
点数委 托开 展农药 登记残 留试验 。
同栽培 方 式和 不 同省份 。
试 验 区域划 分
料要 求》,综合 考虑 气候条 件 、土壤类 型 、作 物布 局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农业部【颁布日期】1999/07/23【实施日期】1999/07/23【内容分类】农业【题注】(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2018-2019】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9页)

【2018-2019】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是关于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农药残留方法开发注意事项

农药残留方法开发注意事项

农药残留方法开发指导文件:农业部公告2386号《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一、基质材料二、方法性能与质量控制1、提取效果方法试验中,应进行提取效果的验证,可用以下方法进行试验:——用阳性的标准物质或能力验证的样品进行试验;——阳性样品或添加样品用同一溶剂反复提取,观察被分析物浓度变化;——用不同提取技术或不同提取溶剂进行比较。

2、方法的特异性方法的特异性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分析方法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目标化合物的能力。

要说明该方法检测信号仅与被检组分有关,与其他化合物无关。

说明采用的分析技术需要克服任何可预见的干扰,特别是来自基质组分的干扰。

确定特异性的方法:a)一般应对具有代表性的空白基质和空白基质添加被测组分的样品,按照确定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处理后进行分析,考察基质中存在的物质是否对被测组分存在干扰。

b)存在干扰峰时:1)定量限小于或等于限量值的1/3时,干扰峰的容许范围小于相当于限量值浓度峰的1/10;2)定量限大于限量值的1/3时,干扰峰的容许范围小于相当于定量限浓度峰的1/3。

确证方法可采用:——不同极性或类型色谱柱确证;——气相色谱-质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其他。

3 标准工作曲线校准曲线的工作范围,其浓度范围尽可能覆盖二个数量级,至少做5个点(不包括空白),包括定量限、最大残留限量或10倍定量限。

对于筛选方法,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不低于0.98,对于确证方法,相关系数不低于0.99。

测试溶液中被测组分浓度应在校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

应列出标准校准曲线方程、相关系数,必要时应给出色谱图。

4正确度方法的正确度是指所得结果与真值的符合程度,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正确度一般用回收率进行评价。

回收率试验一般应做三个水平添加,添加水平为:——对于禁用物质,回收率在方法定量限、两倍方法定量限和十倍方法定量限进行三水平试验;——对于已制定MRL的,一般在1/2MRL、MRL、2倍MRL三个水平各选一个合适点进行试验,如果MRL值是定量限,可选择2倍MRL和10倍MRL两个点进行试验;——对于未制定MRL的,回收率在方法定量限、常见限量指标、选一合适点进行三水平试验。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D
≥6
春小麦、春玉米、节瓜、水芹、莲藕、茭白、牛蒡、竹笋、柿子、枇杷、荔枝、芒果、鳄梨、石榴、杨梅、木瓜、菠萝、甘蔗、甜菜、菊花、葵花籽、香菇、金针菇、平菇、木耳等
E
≥4
百合、菱角、芡实、黄花菜、豆瓣菜、茴香、辣根、杏、枸杞、黑莓、桑葚、橄榄、椰子、榴莲、核桃、银杏、油茶籽、咖啡、可可、啤酒花、玫瑰花、调味料类、药用植物类等
F
≥4
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
G
对其它尚未明确点数要求的作物,参照试验区域布局原则,提出试验建议和依据,与登记主管部门沟通。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分类
点数
作物
A
≥12
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黄瓜、番茄、辣椒、结球甘蓝(球茎甘蓝)、橘(橙)、苹果(梨)等
B
≥10
冬小麦、夏玉米、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豆、葡萄、西瓜、大豆、花生、油菜籽、茶等蓝、菠菜、芹菜、茄子、西葫芦、冬瓜、豇豆、青豆、芦笋、茎用莴苣、萝卜(含萝卜叶)、胡萝卜、甘薯、山药、桃、枣、草莓、猕猴桃、香蕉、甜瓜、棉籽等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
指南(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方农药》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日前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试行)》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8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J], ;
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农药检(生测)函[2009]50号关于印发《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准则(试行)》的通知 [J],
3.农业部药检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J], ;
4.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J], ;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名录》和《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的通知[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农发[2002]10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06.19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任务确定。

第四条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残留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