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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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的车辆,导致李某死亡。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投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考虑到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律案件真实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案件真实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甲、乙两村因一块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两村交界处,面积约为10亩。

长期以来,该地块由两村共同使用,但未明确划分权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地块周边地区价值大幅提升,甲、乙两村均认为该地块应归己方所有,于是引发纠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2019年,甲村和乙村因该地块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甲村认为,该地块位于甲村边界,历史上甲村一直对该地块享有使用权,因此应归甲村所有。

乙村则认为,该地块位于乙村边界,且两村村民共同使用多年,应归乙村所有。

2. 起诉2020年,甲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地块归甲村所有。

乙村作为被告,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地块归乙村所有。

3.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村和乙村均无法提供确凿的历史证据证明该地块的权属。

法院遂委托相关机构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地确权调查。

4. 裁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地块权属无法明确划分,但考虑到甲村和乙村村民长期共同使用该地块,且双方均认为该地块应归己方所有,因此,法院判决该地块由甲村和乙村共同使用,期限为50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由于甲村和乙村均无法提供确凿的历史证据证明该地块的权属,法院依法判决该地块由甲村和乙村共同使用。

2. 纠纷解决方式本案中,甲村和乙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诉讼过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且可能产生一定的诉讼费用。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3. 预防纠纷措施(1)加强土地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权属,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2)加强法制宣传。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声称,其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其支付10万元货款。

然而,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经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买卖合同,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了合同、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虚假诉讼案件;2. 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 责令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目的性: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2. 证据性:虚假诉讼往往涉及伪造、篡改证据等违法行为;3. 损害性: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及预防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误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合法手段;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3. 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虚假诉讼。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栋住宅楼的相邻单元。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阳台进行装修,拆除原有铝合金窗户,更换为新型铝合金窗户。

装修过程中,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一)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内容:(一)财产损失;(二)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包括因窗户碎片飞溅导致的家具损坏,以及因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 赔偿金额的确定(1)家具损坏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具损坏属于实际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其他损失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某因家具损坏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因家具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②因家具损坏而无法出售或出租的损失。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家具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张某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典型案例近期分析(3篇)

法律典型案例近期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近期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意识,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本文将选取近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案件背景张某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2019年3月,张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公司辞退。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①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也未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

2. 案例二:李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3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问题:①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②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③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3. 案例三:王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1)案件背景王某于2018年8月因感冒在某医院就诊。

医生误诊为肺炎,给予王某不必要的治疗。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加重,经诊断发现王某患有肺结核。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购物中心购物时,因李某店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在李某经营的购物中心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由于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要求李某赔偿其笔记本电脑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笔记本电脑损坏可能是由于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

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的实际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费?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确实因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能保障张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给他带来了不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要求。

(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反映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我国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性质恶劣,更因为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过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李某因一时冲动,持刀将王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警方抓获。

2. 被告人供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与王某的矛盾源于一些生活琐事,当时一时冲动,才做出了杀人行为。

3. 被害人家属诉求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对李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 争议焦点(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人士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但也有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可能会对社会的公正造成影响。

(2)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亲属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赔偿金额偏低,无法弥补其精神损失。

但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已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反思1. 犯罪预防(1)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尊重生命,遵守法律。

(2)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犯罪审判(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2)在审判过程中,要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改造自己。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案例:
1、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真实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真实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挪用资金案。

被告人王某,男,35岁,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经调查,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案件材料,王某在任职期间,共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挪用情况如下:(1)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王某以支付供应商货款为由,将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8年3月至5月,王某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将公司资金人民币3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实际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6月,王某以支付员工工资为由,将公司资金人民币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案件分析(1)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王某作为科技公司财务部经理,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严重情节。

(2)王某的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挪用资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3)王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挪用资金行为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 刑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以案说法案例汇总案说法(case method)是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以下是一些案例汇总,用于具体讲解案说法的运用。

案例一:橘子公司的策略转变橘子公司是一家传统的果汁生产厂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陷入了困境。

通过案说法的教学方法,学生需要分析橘子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机会和威胁,并提出自己对于橘子公司策略转变的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学生可以理解战略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应对市场变化。

案例二:零售企业的人力资源问题零售企业在经过快速发展后,遇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学生需要分析企业的组织结构、人员招聘和培训、员工激励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案说法的教学方法,学生可以深入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企业中合理配置和管理人力资源。

案例三:电子产品公司的市场营销问题电子产品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遭遇了市场营销问题。

学生需要分析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产品定价和营销渠道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案说法的教学方法,学生可以学习市场营销的基本原理,了解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

案例四:跨国公司的国际经营问题跨国公司在进军国际市场时遇到了一系列挑战。

学生需要分析公司的国际战略、市场趋势、文化差异和政策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案说法的教学方法,学生可以了解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国际经营策略。

案例五:创业公司的运营问题创业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运营问题。

学生需要分析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业务流程、生产效率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案说法的教学方法,学生可以学习创业公司的运营管理,并了解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创业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学生可以学习到不同领域中企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

案说法的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并通过实践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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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一、案例分享:李华的交通违法案案例描述:李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在驾驶汽车行驶途中频繁违反交通规则,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他经常超速行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行为,甚至在喝酒后还开车上路。

这些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不仅违法严重,更违背了良好的道德伦理。

案例分析: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而且,他的行为也违背了人们对于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基本理解和认同。

这种违反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行为失范,更反映出李华个人的素质和人格方面的问题。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更应该引起我们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考和关注。

二、案例反思: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责任通过对李华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失范的体现,更与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人道德修养密切相关。

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对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粗暴忽视,更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个人的道德修养应该从根本上塑造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应该要有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自觉将道德标准贯彻到交通出行过程中。

同时,还应该具备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守法驾驶,并且时刻关注他人的安全和福祉。

社会责任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担负的义务,在李华案例中,他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底线。

因此,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道德建设中,从自我做起,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来推动社会道德规范的提高和完善。

三、案例的法律意义与法律教育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在法律上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华的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对于李华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罚,这是保障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

法律真人真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真人真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5月,李某在自家庭院内种植了一棵槐树,该槐树树干直径约30厘米,树高约10米。

同年10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袭击了该地区,李某家的槐树被狂风折断,断裂的树干从树上掉落,砸中了张某某家的房屋,导致房屋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认为槐树并非其过错导致折断,拒绝赔偿。

张某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因槐树折断砸坏张某某房屋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自家庭院内种植的槐树因暴风雨袭击而折断,导致张某某房屋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作为槐树的所有人,其行为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槐树的所有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槐树的所有人,在树木折断造成张某某房屋受损的情况下,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加强对自家财产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财产安全,避免因财产损害给他人造成损失。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案例一:李某盗窃案事实:李某在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并被保安发现,随即报警。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盗窃了一部手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情形。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手机的价值较低,数额并不大,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但如果手机价值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或者李某之前有多次盗窃前科,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解决方案: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建议将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保安的证言等,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

一旦证据确凿,可将李某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判过程中,应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案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并造成乘车人员轻伤。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追尾前车的,由追尾方负全部责任,但双方或多方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根据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属于追尾方的过错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尾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前车有急刹车或其他突发状况,导致追尾方无法避免碰撞,那么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

解决方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建议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乘车人员的轻伤,也需要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应建议张某在以后的驾驶中加强安全意识,保持安全车距,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小故事(3篇)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小故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软件公司的工程师。

李某,女,32岁,自由职业者。

两人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8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2019年5月,张某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的部分墙壁出现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于是,他向李某提出维修请求,并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费用。

李某表示,房屋已超过质保期,且裂缝不是由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张某无奈,只得自行维修,花费了2000元。

同年6月,租赁期满,张某将房屋退还给李某,并要求退还押金。

李某以房屋存在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押金。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租赁关系;2. 维修费用的收据一份,证明其已自行维修房屋;3. 房屋照片若干张,证明房屋存在裂缝。

李某则辩称:1. 房屋裂缝不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而是张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2. 张某在租赁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时缴纳租金等;3. 张某未在租赁期满前通知其退房,导致其无法及时找到新的租客。

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 关于房屋裂缝的问题,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房屋存在裂缝,且张某已自行维修,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3. 李某辩称张某存在违约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4. 李某辩称张某未在租赁期满前通知其退房,但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租赁期满后已将房屋退还,故李某辩称无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1. 李某退还张某押金8000元;2. 李某赔偿张某维修费用2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效力:法院首先确认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这是案件审理的基础。

真实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5月,李某某在自家的屋顶上搭建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

由于李某某在搭建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太阳能热水器在2020年3月的一个暴风雨夜坠落,砸中了张某某家的车库,造成车库严重损坏。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太阳能热水器坠落原因:经调查,太阳能热水器坠落的原因是李某某在搭建时未对热水器底座进行加固,也未对连接热水器与屋顶的支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损害后果:太阳能热水器坠落砸中了张某某家的车库,车库屋顶被砸穿,墙体受损,车库内部分物品被损坏。

3. 责任认定:张某某认为,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热水器坠落,砸坏了自己的车库,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某则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太阳能热水器坠落是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热水器坠落,砸坏张某某的财产,其行为构成侵权。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因果关系:太阳能热水器坠落与张某某车库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李某某的行为是导致张某某车库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自然灾害的认定:本案中,太阳能热水器坠落是在暴风雨夜发生的,李某某辩称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

然而,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当晚的降雨量并未达到导致太阳能热水器坠落的程度,因此,暴风雨并非导致热水器坠落的主要原因,不能作为李某某免责的依据。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热水器坠落,砸坏张某某的财产,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案例分析案件事实(3篇)

法律案例分析案件事实(3篇)

第1篇一、案件事实(一)原告张某的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二)被告李某的基本情况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学历,无业,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三)案件起因2019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某市某区某家具城看中一套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家具。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口头协议:由被告李某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套家具,并约定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款项。

同年6月,原告张某将家具交付给被告李某。

(四)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未能支付约定的款项。

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被告抗辩理由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在购买家具时,原告张某承诺家具可以使用三年,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家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因此,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张某货款?3.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认定的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均无异议。

2. 被告李某在购买家具时,原告张某并未承诺家具可以使用三年,也未对家具的质量作出任何承诺。

因此,被告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 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货款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李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家具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交付了家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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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班级:广电1101学号:1112040131姓名:王影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幼师虐童案分析一:摘要:2012年末,虐童案频繁发生,山西太原吴岁女童不会算数被老师扇数十个耳光的时间还没过去,接着浙江幼儿园老师揪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的恶性虐待事件。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本文阐述的是关虐童案件频发的原因。

惨案的发生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一些内在和其他外在因素也值得商榷,要有效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切实加强保护措施,增强教师素质。

政府部门也应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力量,完善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二:关键词:幼师虐童未成年人保护三: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流传出的一张照片寒了无数网友的心:一名幼童被老师面带微笑地揪着耳朵,生生拉离地面。

而这是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里的真实一幕。

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并于当天将这名老师开除。

照片里,女老师一脸微笑,两只手分别揪着一名男童的左右耳朵,将男童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耳朵被扯得变形,男童因剧痛张着嘴巴哇哇大哭。

警方很快查实图片中这名女老师是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的老师颜艳红。

24日下午,颜艳红在幼儿园接受了采访。

颜艳红依旧穿着那件豹纹的外套,显得有些惊恐,靠近时,甚至能感觉到她在微微发抖。

当被问及“为何要揪孩子耳朵,并让别人拍照”时,颜称“为了好玩”。

据悉,改名教师姓名颜艳红,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

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后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四:案例分析以上事实告诉我们,面对已然发生的虐童案,追悔莫及是必然的态度,然而,我们更应该深究其存在的原因,尽量减少甚至避免虐童案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一)内部因素1,学生自我防范和法律意识薄弱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收到教师的虐待不敢告诉家长或者报警,甚至于没有行为能力,如幼儿园儿童,在受到侵害事,无能力反抗,更不知该如何做。

2.家长心态五花八门当前,幼儿园存在师资紧缺情况,幼师实际持证率仅为40%,为弥补师资不足,基本“先上岗、后考证”;二据统计,2010年以前广州从事幼儿教育的师资力量有两万多人,这其中持证上岗、有资格证的占四成,没有评定教师职称的,占六成;三据报道截止今年4月份,三亚市陆续取缔了48家根本不符合办学条件的黑园,“但尚有68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被责令整改的幼儿园”……至于各地幼儿园学位紧缺、跪求入园的新闻并不鲜见,而“加紧建设”,显然已成为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的民生内容重点。

综上,教师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游离于义务教育之外的学前教育,弊端丛生,无非三个因素:一是历史上“甩包袱”后,配套责任没有及时兜底,导致买卖兴盛、幼教沦陷;二是在强化学前教育民办准入后,监管未能有效跟进,幼儿园成了“路边摊”;三是上学难、上学贵在幼教领域更为严重,尽管都知道“便宜没好货”,不少经济能力有限的家长还是只能眼睁睁选择“便宜”的幼儿园。

民营、私营幼儿园在压缩成本的大棒下,能招来怎样的幼师呢——何况,眼下的幼师教育,如果刻薄一点说:“怎样一批人在教、怎样一批人在学”,不过心照不宣而已。

因此,我们必须对对无教师资格证上岗教学或者有证书却无师德的教师严格管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外部因素1社会保障体系存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其实还没到位,社会保护也存在问题。

比如,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营业性的酒吧、网吧,但现在仍存在营业性的场所和网吧未拒绝未成年人进入。

一直呼吁对影视文化作品、游戏实行升级制度,这样便于家长掌握是否允许孩子阅读或者娱乐。

但到现在为止,升级制度仍没有建立。

因此充满暴力或者情色的文艺作品和文学作品出现在孩子面前,如果从严格的社会保护讲,这些是不到位的。

对于司法保护,像孩子的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司法机关应该介入调查并进一步处理。

有些刑事案件,不管学校和家长是否举报,只要是有线索都应积极介入。

比如有的学校发生老师威胁孩子事件,在媒体上或在网络上已出现此类事件,很多学校不作处理,也没有提交司法机关介入。

2法律不健全据了解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要求具备一定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同时,对于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虐童案,虽然罪大恶极,却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而使颜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使得一部分虐童分子逍遥法外,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现在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保护基本上很多都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和执行。

所以,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意识,而是如何去落实法律法规的问题。

比如说家庭保护。

现在家庭里存在着父母体罚孩子的问题,前不久出现了父亲把女儿体罚至死的悲惨事件。

发生的原因在于,有些人认为父母打孩子是自己的事,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周围邻居不管,社区也不介入。

如果我们保护孩子的权益,在每一个父母打孩子时,周围邻居报警,有警察介入,社区出面阻止,这样的话惨剧就会减少,大家尊重孩子的意识就可以得到建立和维护。

综上,虐童案频频发生,我们不应当只是一个旁观者。

了解原因,找到解决方法,还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那么,怎么去阻碍孩子受到伤害,我认为预防是最重要的,家长应当留心孩子的生活细节,对孩子多一些关心,不要总是大大咧咧的对孩子不管不顾。

如果真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孩子们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自己的家长,而且家长也不要责备自己的孩子,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希望这些事情不要反复上演,希望社会、学校、家庭、司法各司其职。

(五)结语未成年人寄托着家庭、民族和国家的希望,理应是家庭的呵护的重心,政府保障的义务教育对象,社会特别关注的群体。

亦将必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是未来建设国家的中坚力量!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社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只有家长逐步提高法律和教育意识;政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职责;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政机关严格的执法;综合治理,重拳出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雇佣童工现象的发生,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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