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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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增强教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帮助部分教职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结合学校实际,特成立浙江树人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

第二条爱心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群众组织。其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教职工利益,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凡缴纳互助金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注1]均具有互助会会员资格。入会的会员需填写《浙江树人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入会登记表》,缴纳相应的互助金,办理入会手续,方可成为爱心互助会会员。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本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学校新聘、新进正式在编教职工在办理爱心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具有会员资格。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校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会员资格于下一缴费期自动终止。

第六条原来未参加爱心互助会的正式在职教职工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实施《浙江树人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会管理办法》以

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在申请加入爱心互助会并交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会员重新入会时,在补足停交期间的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在回国后按时缴纳互助金后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金筹措

第七条互助金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专项资助;

(三)工会资助;

(四)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不定期组织会员“一日捐”活动;

(五)互助基金的合法增值和积累。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全年60元,委托校财务处每年一次性在会员工资中统一扣除。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资格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互助金管理

第九条爱心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纪审办、人事处、卫生所、教代会代表等7人组成。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互助金使用办法,研究修订爱心互助会有关条例;

(二)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审批会员的补助申请及补助金额,确保互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第十条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汇总材料,提交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讨论;

(二)根据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决定,办理补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三)管理互助金,报告每年互助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互助金为动本资金,由校工会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学校工代会公布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校纪审办、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补助范围、标准

第十三条会员遇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助:

(一)会员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注2](参照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会员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

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

担部分[注3](由医保专门机构界定)超过5000元;

(三)会员本人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残、财产重大损失(10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十三条(一),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即补助1万元。

(二)符合第十三条(二),会员因病治疗的医疗费补助标准:

(1)5001—15000元部分补助35%;

(2)15001—30000元部分补助40%;

(3)30001-50000元部分补助45%;

(4)5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上述补助金额按超额累进计算。

补助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极度困难的,由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另行讨论决定。

(三)符合第十三条(三),酌情给予补助,补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特殊困难的不高于2万元。

第六章互助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会员申请互助金补助时,须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爱心互助会补助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向所在院级工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院级工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签署意见;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复印件、清单、病例、有关特殊情况证明等必备资料上报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

家庭状况进行核实,其中医疗凭证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报学校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互助金补助的审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补助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外购药品、治疗费等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等;

(三)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用品费等等;

(四)自杀、斗殴、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浙江树人大学第四届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起始时间2008年 3月1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树人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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