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再生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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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分配
在“分配”这部分,重点阐释三个必考点:
1. 个人收入分配——我国的分配制度。
2. 投资理财的选择——通过投资理财参与二次分配。
3. 财政与税收——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
下面依次具体阐释:
1.个人收入分配——我国的分配制度
(1)是什么
(2)为什么?决定因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决定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意义
(4)按劳分配
•含义(地位,范围,分配什么,分配尺度、分配结果)
•原因(前提,物质基础,直接原因)、
•意义
•性质(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5)其他多种分配形式主要包括:
•按个体劳动成果分配(范围、如何分配、意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形式、意义)
(6)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7)公平的收入分配,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8)两项举措——保证在GDP、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重;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9)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在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
①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只有提高经济效率,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
社会财富,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没有效率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普遍贫穷。)
②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给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和权利分
配的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
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效力于公平的关
系,既要提高效率,有要促进公平。(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
对匮乏。发展经济必须------------。同时,要------)
•命题预测:提供某家庭收入的各种来源,区分属于哪种分配形式,以说明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2.投资理财的选择
(1)投资理财,是一种参与二次分配获得收益的行为。
(2)个人储蓄存款,购买股票、基金,投资债券、保险等,都是投资理财的方式。
(3)一般来说,上述投资风险越大,收益可能越高;反之亦然。
•命题预测:设置生活情景,让考生安排家庭投资方向。
3.财政和税收
(1)财政及其作用
•财政收入(含义、来源、影响因素)和支出(含义、种类)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两个方面。
•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第一,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第二,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第三,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
•命题预测:提供我国或某地财政具体支出的相关数据或资料,分析说明我国财政的巨大作用。
(2)收支关系
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对比,不外有三种情况:收大于支,存在节余;支大于收,出现赤字;收支相等。在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中,收入和支出相等是最理想的状态,它表明国家筹集的财政资金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得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财政收支完全相等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当年的财政收入等于支出;或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或支出大于收入,略有赤字。
•财政赤字,是指当年的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部分。财政赤字意味着要靠借债过日子,财政赤字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宏观调控):国家通过财政收入支出控制经济运行。
在经济增长滞缓,(收大于支)一部分经济资源未被利用,经济发展主要受需求不足制约时(供大于求),政府应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经济建设支出和减少税收,来刺激总需求增长,降低失业率,拉动经济增长。反之,在经济发展过热(供小于求),经济的正常运行受供给能力
制约时,物价会上涨,政府应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来抑制总需求,降低通货膨胀率,给经济“降温”(支大于收)。(3)税收的作用
税收和本质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作用:
•第一,为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第二,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三,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补充: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也即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各个环节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从税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征税。这是传统的方法,在增值税产生之前曾经普遍采用。二是按增值额征税,这种方法自产生半个世纪以来,不断得到各国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了这种方法。那么,这种迅速得到普遍采用的方法比传统的方法到底有哪些好处呢?
我们可以用教室的木制课桌的生产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假如一张课桌的生产需经过木材厂和家具厂两个环节生产完成,第一个环节是木材厂直接砍伐原木,加工成木材;第二个环节是家具厂从木材厂购进木材加工成课桌。假定木材厂卖给家具厂的木材销售收入100元,税率17%,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须
缴纳17元(100元×17%)税款;家具厂以这批木材加工成课桌,销售收入200元,按同样的税率,需缴纳34元(200元×17%)税款。合计缴纳税款51元(17元+34元)。传统的商品劳务税,就是这样征税的。
这种征税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销售收入与税率直接相乘就可以计算应交税金;而且从形式上看,还比较公平。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就是不同环节之间重复征税。木材厂卖出的木材交了税;木材做成课桌销售,又按课桌的销售全额征税。其中的木材价值部分就征了两次税,形成重复征税。显然,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越突出,商品的税收负担就越重。这对加强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是十分不利的。
假如另一个林场直接砍伐原木,自行加工成同样的课桌出售,将两个环节在一个企业内部完成,或者上述两个企业通过合并变成一个企业。则对外的销售只有一次,卖价也是200元,税率一样,则只需缴一次税,纳税34元(200元×17%)。
上述两种不同的加工方式生产的课桌一样,最终售价也相同,但是,由两个协作厂完成,需负担税款51元;而一个厂独立完成,只负担税款34元。这种税收政策显然限制了专业化协作,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重复征税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会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