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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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
格的通知
【标 签】契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35号
【发文日期】2006-06-22
【实施时间】2006-06-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契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精神,针对我省目前契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问题明确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具体指权属,承受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中: 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以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的其它经济利益。
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不是一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煤气设施配套费、自来水设施配套费、热力设施配套费、公交场站配套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合计额来确定市政建设配套费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