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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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

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

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一、前言当前,随着养殖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养殖行业,各种养殖小区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养殖小区的饲养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养殖小区的经济效益和形象。

为此,本文将提出一套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小区的饲养行为,提高养殖效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的建立1. 人员管理(1)养殖小区应设立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饲养管理工作。

(2)在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进行培训,了解相关饲养知识和技术,并且定期进行检测和考核。

2. 养殖场环境管理(1)养殖小区的场地应进行规划设计,避免污染水源、环境污染等问题。

(2)养殖小区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场地的清洁和整洁。

3. 饲料管理(1)养殖小区应采购质量稳定的饲料,尽量避免使用过期或劣质饲料。

(2)养殖小区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动物需求,合理搭配饲料,确保动物的养殖效益。

4. 健康管理(1)养殖小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如有发现疾病应及时进行治疗。

(2)养殖小区应建立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加强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5. 安全管理(1)养殖小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2)养殖小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6. 数据管理(1)养殖小区应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动物的养殖情况和各项指标。

(2)养殖小区应定期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养殖策略。

7. 市场管理(1)养殖小区应关注市场动态,确定适销性强的养殖品种。

(2)养殖小区应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确保销售渠道畅通。

三、总结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是保障养殖小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优化管理措施,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确保养殖小区的长期稳定发展。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养殖小区饲养管理制度一定会更加健全,养殖小区的发展也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加强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33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城关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突出重点和简便以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2011年8月5日甘肃省农牧厅厅务会议通过,甘农牧发〔2011〕319号文件下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提高动物防疫规范化水平,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规模养殖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二)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上;(三)肉牛存栏量30头以上;(四)羊存栏量100只以上;(五)鸡存栏量1000只以上;(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二章防疫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位于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区域未被污染、无疫病。

(三)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四)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二)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且保持相对固定。

(四)动物养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甘肃省适度规模养殖户及养殖小区单列式育肥羊舍通用建造技术规范

甘肃省适度规模养殖户及养殖小区单列式育肥羊舍通用建造技术规范

附件4甘肃省适度规模养殖户及养殖小区单列式育肥羊舍通用建造技术单列式育肥羊舍设计养殖规模50~200只,造价12~15万元(以200只计算),符合我省农区、半农半牧区适度规模养殖户及较小规模养殖小区肉羊产业化生产的需求。

1、建筑要求1.1场地选择。

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选择距离国道、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000m以上,周围2000m以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厂及畜牧场的区域作为建设场地。

场址要求地势高燥,地下水位低,平坦,避风向阳,地势开阔,水质条件好,远离污染源,无阳光遮挡物,饲草(料)运送和管均理方便。

1.2规划布局。

羊舍地平面应高出运动场地平面2O~30cm,以利于排水流畅。

前后栋与栋之间留6~8m的间距,棚舍长度50~60m为宜。

每头羊占用羊床面积1.1~1.6㎡,可根据羊只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养殖规模较大时,应按照不同功能区统一规划,将饲养区、办公区、饲料生产厂区分开,同时设兽医室、饲料加工室、死尸处理区等。

要求管理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一般管理生活区在羊场上风处或地势较高地带,生产区位于厂区地势较低位置,粪污处理区位于生产区下风地势低处。

1.3供水要求。

有稳定的水源,水质良好,冬季水温应保持在0℃以上,同时在运动场内设置水槽,一般高0.3~0.4m,宽0.2~0.3m。

1.4通风与采光。

为满足采光、冬季保温排湿、夏季降温及排除舍内污浊空气的需要,应加强通风换气,圈舍不宜封闭,宜在北墙开设窗户,后屋面间隔一定距离设通风孔。

夏季温度过高时,在龙骨架上加盖一层遮荫网。

1.5照明与供电。

羊舍照明与供电设施设计应符合GBJ 52的规定。

1.6防疫要求。

防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羊群的防疫应符合NY5126的规定,防疫器械在防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做好羊群、人员、圈舍、设备、运输车辆等的清洗消毒,入口处设消毒槽;在饲养区四周宜设置防疫沟或隔离带。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甘农牧医[2009]4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医〔2009〕415号)各市(州)农牧(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省农牧厅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和实施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畜禽养殖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养殖档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依法记录畜禽来源、兽药、饲料使用和畜禽发病、防检疫等信息的各种书面记录,包括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料)记录等内容。

第四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2023年修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2023年修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经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家畜家禽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家畜家禽防疫监督管理,以及病死家畜家禽、病害家畜家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与家畜家禽防疫有关的活动。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甘农牧牧[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甘农牧牧〔2010〕183号)各市州畜牧(农牧)局,省畜牧管理总站:今年,农业部在全国启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为了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农办牧〔2010〕20号,以下简称《方案》),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通知如下:一、重大意义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畜牧业市场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省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整体来看,畜禽养殖标准化水平普遍较底,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突出问题还比较多,一些养殖小区只是简单的“集中饲养”,一些规模养殖场条件差、管理水平低,比散养的隐患还突出。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是提升我省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畜牧业转型的迫切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抓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二、目标任务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是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农牧厅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

今年,是全省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第一年,根据农业部安排,结合畜牧产业发展实际,全省计划推荐申报15个部级“标准化示范场”,涉及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和蛋鸡等主要畜禽品种。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甘肃省畜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修改

甘肃省畜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修改

甘肃省畜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小区的术语和定义、动物防疫管理原则、基础设施建设动物卫生要求、饲养管理动物卫生要求、动物防疫技术措施等各环节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从事养殖小区畜禽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规模化养殖场(户)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645 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HJ/T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 5027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养殖小区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人畜分离、集约化养殖要求,由若干农户自愿合作建设的、专门从事某一种特定畜禽养殖,有一定规模、饲养设施和防疫设施完备,技术规程统一,管理措施一致,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3.2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养殖小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用科学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动物防疫活动。

4 动物防疫管理原则4.1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动物疫病防控方针。

4.2养殖小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甘兽医[2010]08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甘兽医〔2010〕08号)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了全面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省兽医局决定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求出发,对全省以生猪养殖为重点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重点布控防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养殖方式的加快转变,动物养殖的规模化、区域化趋势更加明显。

规模养殖已成为我省商品畜牧业发展的主体。

在规模养殖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内部饲养管理和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规模场(小区)发生疫情屡见不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去年11月以来,武威市古浪县、陇南市两当县等5市7县区规模养殖场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

从流行病学调查来看,规模场门禁制度和消毒制度不严,盲目调运和防疫措施不落实是引发疫情的重要外因;同时也不排除一些规模场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程序免疫和免疫注射不落实,这是发生疫情的内因。

为此,省上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从完善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条件审核入手,采取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场定人指导的办法,监督指导各类规模场(小区)规范养殖行为,落实防疫措施,提升防疫能力,提高动物生产安全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防疫条件审核。

农业部已于2010年1月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麦政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麦政发〔2017〕49号各镇政府、道北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驻区有关单位:《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2日天水市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畜禽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规划引导为主线,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环节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动畜牧业发展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促进畜牧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

2017年4月下旬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年底前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

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畜禽粪污利用率达到86%以上。

二、划定原则1.合理布局,统筹规划。

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完善、水资源安全达标的前提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

2.因地制宜,划定区域。

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科学划定,避免盲目扩大禁养区、简单关停养殖场,确保切实可行、操作有力。

甘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省畜禽养殖数量持续增长,规模养殖比重不断提高,对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畜禽养殖总量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产生量也大幅增加,由此带来的养殖污染问题日益显现。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和《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升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控制、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完善基础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努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主要目标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合环保部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制定和发布实施、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到2020年畜禽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科学合理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按照循环经济、绿色发展的思路和要求,以现代畜牧业为方向,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草畜资源条件、土地对畜禽粪便消纳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产业发展目标和区域布局,编制和完善“十三五”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

同时,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积极推动将养殖场用地、配套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落实用地指标、按照农用地管理。

甘肃省合作社养殖场管理制度

甘肃省合作社养殖场管理制度

甘肃省合作社养殖场管理制度第一篇:甘肃省合作社养殖场管理制度养殖场(合作社)消毒制度一、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售羊周转区:周转羊舍、出羊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羊后大消毒一次。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羊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羊舍、羊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八、人员消毒:进入羊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一、消毒制度1、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2、生产区每周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特殊情况时每周两次。

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3、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4、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二、动物免疫制度1、本场所饲养的动物实行常年免疫,技术人员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好各种疫苗的采购计划。

2、对于本场所用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藏,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细检查,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4、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不易过大或过小。

5、防疫器械要严格消毒,勤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反应要及时救治。

6、每次防疫时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三、封锁隔离制度1、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检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封锁隔离措施。

2、封锁期间,要主动在本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禁止调出和调入任何动物以及动物排泄物,直到解除封锁。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监管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监管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建立制度等七个养殖环节监管制度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建立制度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档案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第二条备案工作。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一)养殖档案必须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畜禽养殖代码;(二)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四条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调入或淘汰后应及时在养殖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的变化情况。

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免疫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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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

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

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

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

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

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

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 /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一)养殖场规模。

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

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

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

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

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

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

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

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

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

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

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一)免疫接种。

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

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

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

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

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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