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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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现代化和法制发展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特点
(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在过去近两个世纪里,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主题如果要用一个词加以概括的话,那就是“现代化”。从过去到现在所发生的种种社会事件,无论是革命和战争,工业化和城市化、破旧立新的“新文化运动”和由大乱而大治的“文化大革命”,还是今天的改革开放,都是围绕着现代化的主题来展开。在中国,实现现代化是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今天每一个人需要面对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在近代真正开启现代化进程之时处于一个特殊的世界格局之中,也由于中国悠久而沉重的历史传统以及中国现代化极其曲折的过程,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格外复杂。
中国是在那些已经完成现代化转变并且国力强盛的“西方列强”的侵略下真正开始自己的现代化进程的,因而自始就带有很大的被动色彩。满清统治者以“天朝上国”自居,认为中国是世界的中心,视域外诸邦为“蛮夷”。当社会有识之士如魏源、郭嵩焘等主张“睁眼看世界”,向西方先进文明学习时,曾遭到顽固派等传统势力的强烈反对,并以“汉奸”、“有辱天朝威仪”的罪名加以贬黜。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清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忧外患,开始学习西方的工业技术,发起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但是,在指导思想上仍然坚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认为我煌煌华夏在制度和文化的优越性上还是西方列强所无法企及的,只是“器物”不如人而已。中国在与日本的甲午海战中的惨败,装备在当时极为精良的北洋水师的覆灭,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失败。
中国比日本开始现代化的进程要早,成果却远比如日本。甲午海战的惨败使中国的“士大夫”们认识到单靠学习西方的兵工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方位地进行国家和社会制度的现代变革,才能实现民族振兴,富国强兵。于是有了“戊戌变法”和清末的法制变革。但是,由于清朝统治者的顽固保守,终究还是丧失了“君主立宪”和社会改革的有利时间,清朝统治在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大潮下土崩瓦解。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的统治之后,通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努力,中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体制架构层面建立了现代化的政权,拥有了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架构,但是,在中国的底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仍然还是时代相传的小农经济和乡绅政治秩序。
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动员起了亿万农民群众,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并通过社会革命争取了民族独立,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开始了社会现代化的新的进程。但是,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所走过的历程看,现代化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尤其是“反右”、“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导致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中断甚至倒退。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总体思路下,又逐渐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现代化的历程。
(二)中国现代化的特点
纵观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其轨迹清晰可辨,从最初以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洋务运动,到强
调制度变革的体制改良,到针对深层观念传统的文化革命,再到今天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甚至社会等全方位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这是一个不断地由表面到深层,由局部到整体的展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体用的问题,围绕着现代化是不是“全盘西化”的问题,围绕着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和中国国情的问题,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理论和实践。从理论上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大致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中国现代化进程兼有内生型和应急型现代化的特征,属于混合型现代化模式。中国社会自身就孕育着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对国家富强和社会发展之道的探索古已有之,而且历史研究表明,在明清之际,中国社会已见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在思想领域,也出现了以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等为代表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启蒙思想,认为专制君主是“天下之大害”,维护专制君主利益的法律是“一家之法”,主张“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以“天下之法”取代君主“一家之法”,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当然,只是在西方列强入侵之后,中国社会才真正开始了曾经是极为被动的现代化进程。
第二,激进的革命式和渐进的改良式并存。由于专制传统和保守势力根深蒂固,变革之路曲折多舛,为了推进了现代化的进程,中国曾几次通过暴力革命和战争来解放生产力。然而,在和平的建设时期,则是通过渐进的改革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现代化进程。革命时疾风骤雨,迅速地摧毁阻碍社会前进的保守势力,改革时则奉行“急不得也猛不得”的原则,从容处理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第三,政府推动型现代化,用政府推动来克服传统性和现代性兼容力较弱的问题。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式现代化模式,与其他后发现代化国家一样,中国的现代化也明显表现出政府推动的特征。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就更显突出。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分化和整合的过程,社会分化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整合,就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在推进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中,如何实现社会整合,协调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过程中,历来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严峻考验。
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变法改制”
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包含有法制现代化的内容,而且还由于其后发性质和很大程度上的应急型特点,使得它清晰地表现为一个“变法改制”的过程,在这里,社会现代化与法制的现代化改革密切关联,并以此作为自己最鲜明的表现形态。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由封建专制社会演变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并在内忧外困的情况下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艰难而痛苦的转变过程。如前所述,围绕着传统与现代、固有与外来、中学与西学的关系,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认识和实践上也由外在而内在、由“器物”层面到制度、观念层面不断深入地展开。1895年甲午海战中国失败后发生的由光绪皇帝、康有为、梁启超等领导的“戊戌变法”,意图通过政治体制的变革
走君主立宪之路,标志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改革已经进入国家和社会制度层面;而现代化改革聚焦于法律制度方面,则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之时。清末的变法和由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不仅在法律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状况,并效法西方现代化国家区分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做法,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从而首次在中国构建了近代法律体系;而且还在法律的实体价值方面引入了各种新的原理和原则,如君主立宪、司法独立、律师辩护、罪行法定等。尽管由于清朝统治的覆灭使得清末修律的成果没有可能付诸实践,但是中国传统法制的解体、现代法制的生成则由此全面展开。
承继清末修律的成就,中国法制的现代化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展开,在外在形态上不断健全,在内在价值上不断告别君主专制的传统,取向民主共和的现代法治要求。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存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启了以现代政制架构为基础的民国时代。在中华民国先后存在的三种政权中,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领导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存在仅一年有余,却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包括制定作为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初步奠定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基础。1912年袁世凯夺权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又称北洋政府),尽管这是一种借民国之名行军阀独裁的政权,但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使得法制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更为系统和完备,从而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积累了有利的条件。从1927年到1949年,是由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掌权的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和解释例,并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样板形成了由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构成的“六法体系”,从而在立法层面基本完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的完备并非法制现代化的全部,与此相伴随的还有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树立。在这方面,南京国民政可以说抛却了孙中山极力倡导的“拥护亿兆国民之自由权”的进步观点而代之以国家与社会本位的法律原则,强调国家至上,并且对传统的宗族主义有所保留。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现代化的主题下展示了法制现代化的新的图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就进行了创建新型法制的各种活动,为建国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诸多的经验和教训。建国后,人民政府继续采取“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废除伪法统”的基本政策,并在前苏联法制和法学的影响下开始了建立新法制的进程。这是一个由辉煌也有挫折和失败的过程,并在民主与法制、政策与法律、传统与现代、外来与本土等方面积累了经验,留下了惨痛的教训。1978年后中国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发展历程,与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法制现代化改革也成效卓然。尽管目前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一些重要的观念和体制问题还有待解决,但在法制建设各个方面所取得的前所未有的成就,预示了中国社会现代化总体图画中法制现代化的亮丽景色。
1详见公丕祥:“二十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