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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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
抵押物转让会牵涉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方的利益,如何通过法律来平衡这三方的利益,这是我研究这个选题的主要目的,本人认为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而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主要是为了抵押权人方便行使追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决了《物权法》19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并不是限制了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处分权,而是更好的保护了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抵押权转让模式的规定相同之处存在着不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的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法律既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同时又设定抵押权的清除制度。且法国法并不承认抵押物转让价金具有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此外,其明显特征是:德国赋予受让人以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并仅以此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有限的保护;且德国法亦不承认在抵押物转让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而日本的立法模式基本上继承了法国法模式的主要内容,但也有自身的创新之处。一方面,日本法在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的同时,授予抵押物受让人以涤除权;另一方面,日本法又规定抵押权物上代位之范围包括抵押物转让的价金。
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制度从《担保法》的“抵押物转让通知制度”到《物权法》的“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更加注重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通知与否是由抵押人控制的,而同意与否则是由抵押权人控制的。在通知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只是被动地受领转让抵押物的意思,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影响抵押物转让;而同意则意味着抵押权人取得了主动的地位,抵押物转让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将直接由抵押权人决定。我国对于抵押权转让制度还规定了代位清偿制度及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
抵押物追及力的核心在于抵押物的处分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有观点认为:在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性的前提下,应当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目的在于方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负有通知义务,这可以加强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一方面,告知义务本身并不是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即使抵押人提前告知,抵押权人也无权阻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另一方面,告知只是履行抵押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它不会影响到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
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但是本人不太赞同其观点,我认为由于已存在着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所以并不需要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但是出于方便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考虑,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而并非上述观点中的应当。
当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需要向第三人行使其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对于已登记的,如果第三人是知道该抵押物是设立抵押的以后,仍然受让该财产,则意味着他自愿接受了可能受到抵押权人追及的风险,,法律没有必要对其利益进行保护。但是法律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涤除权,即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那么第三人就取得了无负担的所有权。当然,抵押权人追及权的行使要受到善意取得的限制, 追及的效力将被善意取得否定。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取决于第三人受让时,在主观上是否是善意。在某些情况下, 受让人在订立转让合同时, 可能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的抵押物已经设立了抵押, 在此情况下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我们称为善意第三人。这些情况有两种情况: 一是转让的抵押物并没有登记, 而转让人也没有告知抵押物已经设立抵押的情况; 二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原因而造成登记的材料中没有对抵押物的情况予以记载, 而抵押人又没有向受让人告知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出于善意, 则抵押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追及并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综上通过对国内外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比较,通过研究和分析一些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观点,本人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有点多此一举,抵押物转让无需通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抵押物转让需要通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抵押物的利用,也许会有观点认为如无需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如何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呢?其实既要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又要使抵押物得到充分的利用,无需通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制度”,因为抵押权人还有一个追及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告知”抵押权人即可。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止于善意第三人,当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并且赔偿损失;如受让人是恶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进行追及,要求受让人清偿债务。正是由于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可以很好的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也可以在保证抵押物可以充分利用的前提下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所以我认为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下,《物权法》第191条会被时间所淘汰。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174-1180.
[2]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1-68.
[3] 吴国辉.对物权法第191条的理解[J].科教创新,2010,3:
[4] 温丽珍.刍议抵押权物上追及力实现的条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
6(5):26-27.
[5] 刘生国.抵押权制度的变迁——从《担保法》到《物权法》[J].太平洋学报,2007,8:
53-61.
[6] 卢赞赞.抵押权追及力存否之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2:347-348.
[7] 郑谷晨.抵押物转让模式比较:利益平衡与制度选择[J].研究生法学,2009,24(4):
54-61.
[8] 屈茂辉.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6,24(5):9-16.
[9] 胡晓莉.金融经济中抵押物的流转:进,抑或退[J].中国经贸导刊,2009,24:93-94.
[10]徐澜波,庞士奋.论《物权法》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5,6:
23-28.
[11]王瑾.我国物权法抵押权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6:91-93.
[12]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 2003年10月14日在清华大学的演讲.
[13]陈永强、王建东.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以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解
释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9(9).
[14]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
权涤除制度的取舍[J].现代法学,2006(2).
[15][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李又又译,载渠涛主编: 中日民商法研
究法律出版社,2004,2:219~ 220.
[1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