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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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系统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系统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系统说明
1、登陆系统
登陆网址:http://202.194.15.37:8080/xsgl/(山大首页快速通道“学生奖助贷”)
2、查找学生
点击左侧“学生基本信息”——〉点击右上方“学生基本信息维护及审核”——〉选择某个学生,点击“审核&维护”。

3、填写认定结果
在“目前经济状况”中选择该生的认定结果,点击“提交”。

4、导出认定汇总表
点击左侧“学生基本信息”——〉点击右上方“学生基本信息查看”,选择“认定时间”为2010年,分别选择“所属年级”“目前经济状况”为适当值,点击
“检索”,系统将列出条件范围内的所有数据。

点击数据上方的“导出学生名单”,保存为认定结果的EXCEL汇总表。

注意:在导出认定结果EXCEL汇总表时,请按“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分类依次从系统中导出,尽量保持名单顺序与系统一致,并添加“序号”“总计”等项目,列出各类困难等级的人数。

5、查询认定结果
学生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审核完毕后,学院登陆系统查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学生名单。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山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山东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制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最新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介绍资料讲解精品课件

最新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介绍资料讲解精品课件

Q4月均餐饮消费500-600元(含600元)
Q5月均餐饮消费600-700元(含700元)
Q6月均餐饮消费700-800元(含800元)
Q7月均餐饮消费800-900元(含900元)
Q8月均餐饮消费900-1000元(含1000元)
Q9月均餐饮消费1000元以上
R学生其他消费情况(包 括娱乐、培训、健身、
B5来自我国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的艰苦偏远地区农村或乡镇
B6来自我国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的艰苦偏远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含 县级)
B7来自我国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的非艰苦偏远地区农村或乡镇
M4新电脑价格3000-4000元以下(含4000元)
M5新电脑价格4000-5000元以下(含5000元)
N学生手机价格情况
M6新电脑价格5000元以上 N1无手机
N2手机为二手手机
N3手机价格500元以下(含500元)
N4手机价格500-1000以下(含1000元)
N5手机价格1000-1500以下(含1500元)
每个学生独立账户,初始密码不同,更安全 实现手机登录,独立测评,简单方便 数据化结果,利于保护(bǎohù)隐私
第十五页,共51页。
三、家庭经济(jīngjì)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的使用
3.1系统(xìtǒng)构架
第十六页,共51页。
第十七页,共51页。
3.2校级用户(yònghù)
3.2.1登录(dēnɡ lù)
第八页,共51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L学生学费住宿费情况 L1学费住宿费合计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

山东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及评议办法

山东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及评议办法

山东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及评议办法
一、简介
根据《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影响家庭经济情况的5项指标对所有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按其评估分值进行排序,初步判断学生的困难程度。

在此基础上,由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就申请学生的消费情况、学生操行表现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初定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结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控制比例,最终确定学生是否为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

二、步骤
(一)提交申请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统计信息
学生提交申请后,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见表1)统计学生信息。

(三)量化评估
将学生家庭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计算出每名学生的具体分值,并进行排序,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出初步判断。

(四)民主评议
根据各参考因素(见表2),对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操行表现、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对量化评估得出的学生困难程度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主要参考因素(表2)
注:根据教育部文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尤其要确保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认定范围(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大学学生资助中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特制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年级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组员: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二、认定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积极进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视学校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家长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

(2)学校成立以教导处主任为组长,各年级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我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或者专业)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者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XX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含认定表)各学院: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级入学报到新生)。

二、认定程序具体请参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认定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

其中,三档(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二档(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一档(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四、上报要求各类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建档备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电子版于9月18日上报学生处梁老师;9月20日之后报到的注册入学新生,困难名单于9月24日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学生处20 年月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XX】X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办法》(教财[20XX]X号)、《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城市职业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含五年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30%的比例确定困难学生名单,按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5%的比例确定特殊困难学生。

1、特殊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量化测评(详见附件《XX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可认定特困生:(1)无生活来源、无法认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2)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5)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2、困难生: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认定为困难生:(1)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4)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5)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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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工作,班级(专
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财产、债务、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参照校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金额、结构等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时还应参考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户或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4.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5.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残疾需长期自费治疗;
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二)有其他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二)不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者;
(三)以家庭购买非保障性住房为理由申请认定者;
(四)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认定前各学院向在校本科生发放《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与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学生应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并需本人手工填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申请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根据量化评估结果,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校园卡消费情况、娱乐消费情况、奢侈品消费情况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

评议结束初步确定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
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
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四)认定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
次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十四条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提交《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学院有权更改数据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

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七条学校在网络公众平台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并开通意见反馈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山大学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研究生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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