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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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

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湖北省地区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内,经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及产业基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

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我校博士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以下简称流动站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办公室受博士后流动站站长直接领导。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设联系人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工作。

二、博士后的资格及申请手续1.凡新近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暂未拿到证书者,可由学位授予部门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获得证书后,须及时补交证书复印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基本情况(已婚的含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还应提交原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直接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人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与我校有关教授联系申请。

4.流动站办公室汇总申请人材料,提交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及有关合作导师讨论,并确定拟进站人员名单、合作导师及研究方向。

5.将“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送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审批,落实进站人员的住房、经费等事宜。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1.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在站期限内,博士后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有关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根据流动站办公室与其原单位的协议执行。

2. 根据沪劳保养(2002)3号《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流动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2.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博士后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3. 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实行开放流动的博士后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博士后研究人员,确保人才质量。

4. 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咨询;2. 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3. 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4.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培训、交流和考核;5.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收与选拔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八条博士后招收对象: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程序:1. 发布招收公告;2. 筛选申请材料;3. 组织面试和考核;4. 确定拟招收对象;5. 公示招收结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收质量。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是指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般的博士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博士后录用和管理权限:博士后的录用和管理权限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决定。

这些单位或机构应当有足够的实际招聘和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条件。

2. 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享受相应的津贴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等。

3. 博士后研究计划和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项目。

4. 博士后工作报告和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时向上级单位或者研究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相关评估和考核。

5. 博士后职业发展和培训: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有机会参加职业发展和培训,提升专业和科研能力。

6. 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于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

7. 博士后离职和终止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离职和终止协议需要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保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8. 博士后管理和监督机制: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科研进行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保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职业发展。

同时,博士后管理规定也有利于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提高科研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产出。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共同努力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向研究生院或科研机构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期满后,企业可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解聘或续聘。

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三章权益与责任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需要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的操作规程,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负有科研工作的责任,需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成果。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企业应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其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企业应该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科研项目和专利,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奖励第十一条企业应该定期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纪律与惩处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停职、解聘等。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该维护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的草案,具体的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珠人字[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字〔2008〕37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审定,现将《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三)指导和协助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四)督促检查各工作站的工作;(五)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依职责协助市人事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四条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站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上报。

优先推荐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一、博士后管理人员的职责1.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2. 参与科研项目的方案制定、数据收集、实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工作;3. 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文献阅读和综述撰写工作;4. 与其他同事共同研究项目,开展学术讨论并提交研究成果;5. 参与科研项目的成果发表和专利申请工作;6.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7.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管理1. 博士后在申请阶段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向单位上报;2. 博士后在开展研究项目过程中,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保证结果真实可靠;3. 博士后应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对自己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4. 博士后应密切关注相关学术动态,及时记录并撰写综述。

三、学术交流和成果发表1.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并提交论文或报告;2. 博士后在学术交流中应尊重他人意见,保持学术诚信,不得进行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规行为;3. 博士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刊物和期刊投稿,确保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4. 博士后在发表研究论文时,应明确指出项目的资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贡献。

四、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的责任1. 博士后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2. 博士后应认真执行实验道德规范,保障实验操作的正确和可靠;3. 博士后应合理利用实验设备和资源,做到勤俭节约;4. 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应帮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博士后的工作评价和奖励1. 博士后在项目期满前,应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并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2.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表现出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3.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我院科技体制改革后,博士后研究人员是科技创新流动队伍中的一支主要力量,也是保证我院科技创新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遵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近几年博士后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对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博士后流动站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

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具备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各研究所(中心)于每年11月中旬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进站计划。

三、本年度的计划名额不能移到下年度使用。

每年10月,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剂安排院接受单位当年未落实的计划名额。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一、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向我院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凡毕业时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包括委培、在职、定向培养及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已明确工作去向的人员),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该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第三条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根据我院博士后进站指南,向我院有关研究所(中心)获选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申请书及本人简历;(二)提交个人已发表论文及博士论文摘要复印件(三)两封专家推荐信(含导师一份)。

二、合作导师及研究所(中心)有录用意向后,要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答辩会,对申请人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概括报告、进站后研究工作的设想等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录用进行表决。

三、答辩通过后,研究所再对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合格后填写《拟录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上报我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矿大京研管字[2007]5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博士后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凡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在我校设置的博士后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

2.招收博士后的学科专业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合作导师必须是博士生导师,而且有重大科研课题,具备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学术梯队。

3.我校流动站主要招收国内外博士毕业生(特别是归国留学博士)。

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进入我校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二、身份及申请资格1.博士后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属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2.博士后在流动期间的研究工作,只表明一种经历,而非一级学位。

本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3.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在职、委托培养或现役军人博士毕业生,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后,方可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

5.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首先向研究生院博士后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现役军人申请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2.研究生院将会同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3.初步审核合格后,申请人进入中国博士后网站:,如实填写博士后申请等四份材料。

在得到我校批复后,打印所有文件并到原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其中有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大学博士后是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招收的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带领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也可承担所在学科的教学、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

校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流动站(工作站)站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校博管会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统筹规划所在流动站(工作站)的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依托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一般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任负责人,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并支持站长做好评估等其他工作。

依托单位可设兼职秘书,具体负责与校博管办联系,组织开展本单位博士后的进站考核、开题报告、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六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校内申请设立的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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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凡申请做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他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
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建站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

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第五章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实有人数拨给建站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补贴等项费用)。

用于科研工作的费用,一般不得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的75%。

各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款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二条博士后的工资在第一个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可享受每月一百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高额房租等。

生活补贴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应计算工龄。

第六章住房
第十五条博士后专用公寓仅供本站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

房租标准暂定为:二居室一套每月50-60元。

管理办法由各建站单位自定,或由博士后专用公寓的管理单位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博士后分配固定工作后或流动到下一站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从专用公寓中迁出,接受博士后的单位应另行解决其住房。

如占房不迁,将减少或取消该站招收博士后的名额。

第七章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十七条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

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留学回国的博士只办理落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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