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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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铜府办发〔2006〕 62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及村民自治组织或部门自筹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专用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
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并成立质量管理小组。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舆论、及政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举报。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质量管理全责。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和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监督指导,并设立在建项目中的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运行中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市交委和县里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县交通局工程科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设计、管理、协调,工程项目建设及质量管理的咨询解答、建设标准及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培训监理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条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1)负责对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3)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抽查,分析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4)参与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组织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
程验收。(6)县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履盖面达到100%。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建设单位主动向质监机构申请,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自发出监督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县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其工作要点包括:(1)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关,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2)重点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相关要素上,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的抽查。(3)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和工程设计图纸及当地施工条件等,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监理单位
主要人员的资质;检查监理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4)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查,对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5)交竣工阶段,组织对乡镇建设项目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测、评定工作,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