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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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篇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下同)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养护目标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2012年实现县、乡、村道全面管理养护;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2014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交质监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370号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程质量为龙头,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投资的关系,通过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推动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1负责工程监理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县、乡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技术责任,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评单元质量控制,以抓好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交公路建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23号建议的答复函交公路建字〔2020〕57号罗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四好农村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领导推动实践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先后三次对农村公路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带去了人气、财气,也为党在基层凝聚了民心。

要求我部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近年来,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将“四好农村路”建设作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定向精准施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农村交通工作大格局。

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农村公路政策指导力度,大力推动农村公路立法,积极推动《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推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发布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通知

辛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通知各村民委员会:近年来,我镇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通村水泥路的建设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出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但由于重建轻养现象严重,致使部分村级公路缺养、失养、侵占公路现象不断出现,为切实加强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村级公路建设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各村要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组干部为成员的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小组,具体负责对本村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重点对养护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养护体制,制定出符合村情的《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全镇实行乡村公路分级养护的管理模式,即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由镇政府直接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所属的村民委员会负责。

各村要成立专门的村级道路管理养护队伍,配备常年的管理养护人员。

村道由乡镇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书。

合同或协议书内容要明确管理、养护双方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具体的养护内容、标准、方式、时间、资金等相关事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各村在落实养护措施的同时,要不断通过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

努力营造“爱护公路,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群众“爱路、管路、护路”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明确标准,科学管护我镇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一)坚持路面清扫,及时清除路面上堆积的杂物,保持路面清洁、畅通;(二)及时修剪、清除道路两侧影响通行安全的杂草、树木。

(三)及时疏通边沟、涵洞,保证排水顺畅;(四)及时修补被行车压坏的硬路肩,及时修复发生沉陷、垮塌的土路肩;发生较大面积行车道板破碎时,要及时更换、修补;(五)经常性检查乡村道路上的桥涵等构造物,查看道路基础是否冲空、河床是否淤塞、墩台是否变形或下沉、桥面是否产生裂痕等;(六)砼路面灌缝沥青出现脱落现象时,要定期进行修复,避免雨水浸泡路基;(七)对有损路产路权的行为和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进行制止。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5•【字号】市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9〕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实现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工作目标: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体制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豫交工[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豫交工〔2008〕59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各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在严格执行“省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督察、抽查覆盖面达到50%,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部门达到80%,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达到100%”的基础上,省厅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豫交工[2008]27号)的要求,加大行业管理力度,组织开展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专群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县级交通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及质量督查工作;项目参建单位要各负其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相关单位要独立开展自检、抽检、第三方检测及质量监督工作,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管。

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因建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而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加强农村公路设计管理。

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农村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标准

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关于加强公路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路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路质量管理的通知有长远规划,质量第一”,质量是项目的生命。

我县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根据X最近的调查,总体上是良性的,大多数单位,从主管xx的主要xx,到从事具体管理的工作人员,都能以对X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设计标准施工。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不力。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xx县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一)实行行政xx责任制。

村长负责行政道路,村委会主任负责自然村道。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行政xx的xx责任。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规定设立项目法人。

行政村道原则上由xx乡设置,自然村道由村委会设置。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凡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工程,必须限期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xx、专业素质和组织能力,并具有项目管理实践经验。

(3)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质量行政xx责任人、工程法定代表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办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Xx 开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参建单位的项目档案。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项目负责人无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是严格遵循项目建设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按xx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擅自简化施工程序。

(2)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

造价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必须严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对于线路短、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考虑招标确定施工队伍,但严禁议标或指定承包商。

招标活动应严格按照xx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严格把握市场准入。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工程施工业绩,并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设备水平。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1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签章)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农村公路建设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北京市政局,上海市公路处,部有关司局、质监总站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交公路发[2004]372号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交公路发[2004]372号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4]372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通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通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通知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五”期间,我市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前完成了村通油路工程,为全市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

但在日常养护过程中还存在因养护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道路破损严重的现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改善农村民生的基础工作,其质量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出行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

缺乏养护的农村公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事件和公共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农村公路养护是确保乡村公路安全、顺畅的前提条件,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要求。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检查、维修、改造等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的运营安全。

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局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修建计划的制定、修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

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要按照公路养护、绿化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路基路面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做好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要做好公路绿化工作,本着“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消除绿化空白段。

要抓好季节性养护,做好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春季翻浆、汛期防汛、冬季除雪应急预案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公路畅通。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市交通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苏府[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农村公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公路快速发展,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7%,有效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及《苏州市公路条例》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具体目标如下:(一)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镇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三)完善农村公路各项管理养护制度。

(四)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农村公路好路率不低于80%。

二、明确职责,规范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事宜通知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事宜通知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事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质量监管体系。

要建立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实行分片指导和督查,要将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到项目,建立责任档案;各乡镇必须成立以乡镇长牵头,分管负责人、工班长组成的质量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切实加强质量监督的领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党政负责人和办点干部包项目的责任制;各项目村场要成立由支部书记牵头的质监小组,聘请有技术,有经验,有责任心,敢于坚持原则的村民代表、老党员代表、老干部代表,对混凝土拌和、路面浇筑现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建成一米,合格一米;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同时,支持和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

二、明确质量监管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指导、督查和考核验收。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工班长为具体责任人,包项目的乡镇办点干部和村场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责任。

三、严格质量监管奖罚。

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考核制度,由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督查和年终验收情况综合评分,按分值划定“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实行奖罚兑现。

对工程优良率居全县前列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

县综合验收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实行处罚三挂钩:一是与项目的资金拨付挂钩,一律不予拨付资金;二是与乡镇的年度考评挂钩,所在乡镇年终千分制考核“交通建设年度考核”科目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分值计负分;三是与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挂钩,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片责任人、乡村两级工程建设责任人年度个人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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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交通局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农村公路改造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各镇应以项目为单位,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或负责人、项目所在村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专职质量监督员)组成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小组,与开工报告一并填报我局镇通村公路改造办公室。

二、每条项目线路在施工期间,各镇应派驻2 名以上专职质量监督员在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严格把好装模关。

每条施工线路,各镇应配备一名专职监督员跟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水泥路面宽3 . 5 米、厚0 . 18 米的标准装配好钢模,清理平整压实底层后方可铺设路面。

四、严格把好水泥混凝土材料配比关。

各镇应配备一名专职监督员在混凝土搅拌机旁实行旁站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 30 号水泥混凝土材料配比标准》(见附件)合理配足各项材料。

五、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管理,经常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专职质量监督员可实行误工补助。

因质量监督员不称职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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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0 号水泥硷材料配比标准
1 、每立方米硅计算用料如下:
500 #水泥=412 公斤(8 包)
中粗沙=575 公斤(8 平斗车)
2 碑cm 碎石=123
3 公斤(12 平斗车)
水=157 公斤
米质量比为1 : 1 . 4 : 2 . 9 : 0 . 44
2 、如采用4OOL 搅拌机则可按下面比例配料:
500 #水泥2 包二100 公斤,中粗沙143 公斤二2 平斗车2 碑cm 碎石303 公斤二3 平斗车,水38 公斤
米每搅拌时间约2 分钟
3 、实地常用:2 包水泥配3 平斗碎石、2 平斗沙,再加约38 公斤水,搅拌2 分钟。

公路施工中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1 、每条公路开工前三天施工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站,以便质量监督站通知项目所在镇和村委会选定施工现场监理员。

没有监理员监督质量的项目,不准开工,·如果擅自开工,所浇筑的水泥路面不予以计量。

2 、项目施工前,必须经质量监督站核定材料并在下料设备划定红线后才可以开工。

斗车或铲车的铲斗高度超过划定的红线,要把铲斗超过的部分割除。

3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需要更换下料设备(指斗车或铲车),应先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核定下料设备并划定红线后才可以开工。

4 、施工中被质量监督站发现有偷工减料现象,被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整顿和打掉重做的,如果施工单位认为不合理,可以书面申请有韶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钻芯取样鉴定是否合格,但请韶关质量监督站钻芯取样的一切费用有施工单位负责,鉴定结果没有出来前,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如果韶关质量监督站鉴定合格的,不需要打掉重做;如果鉴定不合格的,除按合同罚款外(如厚度低于17 厘米按厚度处罚,芯样强度低于4Mpa 按强度处罚),还需要打掉重做。

多、舟泉去咚开二截必沃办吐开上街告二
二00 六年大月二未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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