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20-100元2.汇编:每千字10-20元3.翻译:每千字50-2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
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稿费发放标准说明
稿费发放标准说明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不断发展,文学创作也在持续发展。
为规范文学作品创作及其作者的报酬,保护文学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稿费发放标准。
一、费发放原则1、按照计算出的稿费发放标准,按售出的版面数或报社发行量结算,最低发放标准不少于50元/千字;2、作品发表后,做为表彰的稿费发放,应尽可能满足作者的统计要求,实行计件形式的结算;3、作者与发表单位签订文学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后,发表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4、稿费发放采取折旧计算、贴息结算及抵税处理等方式,以保障作者的利益;5、作者应当按期维护作品,如有报社文学创作工作需要,应配合报社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二、费发放范围1、本稿费发放标准主要适用于编辑部门有中、高级编辑参与的文学作品的创作;2、适用于新刊物的文学作品,以及报社文学创作部门认可的文学作品;3、稿费发放不适用于新闻报道、通讯简讯、留言信息等非文学作品,以及报社文学创作部门未认可的文学作品。
三、费发放流程1、作者投稿后,文学创作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稿件;2、经审核通过后,文学创作部门按照本标准交稿者计算稿费;3、文学创作部门应定期对发表作品的版面数及报社发行量进行核算,统计及发放稿费;4、作者在收到文学创作部门发放的稿费后,应按规定向报社报销相关费用;5、根据报道稿件版面数及报社发行量的变化,及时调整稿费结算后的计算金额;6、对于报社对作者发放的不当稿费,作者有权向报社提出申诉及上访维权。
四、费发放的责任1、作者的责任:作者应当维护报社刊发其作品的权利,不得擅自使用或重复发表报社发表的作品;2、报社的责任:报社应当按照文学创作部门审核通过的稿费发放标准,及时向作者支付应发放的稿费;3、文学创作部门的责任:文学创作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和核算作者应得稿费,确保稿费发放的准确性及及时性。
本稿费发放标准适用于报社全国文学创作部门的文学作品,作者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报社有义务履行稿费发放义务。
文字稿酬支付及激励暂行制度
度2023-11-07CATALOGUE目录•引言•稿酬支付规定•激励制度•特殊情况处理•实施与监督•附则•附录01引言当前,文字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和利用越来越广泛,作者和版权方的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激励。
为了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规范文字作品的稿酬支付和版权运营,保障作者和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制度。
背景与目的定义与范围“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评论、研究报告等。
“稿酬”是指作者和版权方因使用或授权使用文字作品而获得的报酬。
“版权运营”是指对文字作品的版权进行管理、维护和运营的行为。
01020302稿酬支付规定按照每千字不低于3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稿酬。
基本稿酬支付标准原创作品按照每千字不低于1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稿酬。
转载作品按照每千字不低于5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稿酬。
汇编作品稿酬计算方法以作品的实际字数为准,不包括标点符号、空格等。
字数统计按照每千字3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同时根据作品点击量、下载量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额外支付奖励稿酬。
原创作品按照每千字1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同时根据作品阅读量、评论数量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额外支付奖励稿酬。
转载作品按照每千字5元的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同时根据汇编作品销售量、评价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额外支付奖励稿酬。
汇编作品支付时间作品发布后的次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稿酬。
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稿酬支付给作者指定的银行卡。
稿酬支付时间与方式03激励制度优秀作品奖励总结词鼓励创作质量详细描述为激励创作者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该制度特别设立了优秀作品奖励。
根据作品的质量、创新性、读者反馈等因素,对创作者进行奖励,鼓励他们在创作过程中追求更高的质量。
发行量与销售额奖励总结词奖励作品市场表现详细描述制度还针对发行量与销售额设立了奖励。
当作品在市场上取得较好的销售成绩时,创作者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以鼓励他们为市场提供更受欢迎的作品。
稿费发放标准说明
稿费发放标准说明
一、作品稿酬有如下标准:
1、著译作品标准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等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一般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
2、其他标准。
二、《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
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
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3)古籍稿:
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
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稿酬的稿酬规定
稿酬的稿酬规定
基本稿酬:字数稿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根据书稿的字数及内容质量
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稿酬标准或出版合同约定的稿酬标准,以
每千字若干元为单位计算稿酬的稿费计算方法,基本稿酬按版面字数计算,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
稿酬一般分三种形式。
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按作品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1%向作者支付印数稿酬。
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例:你的作品是20万字,初版印数为1万册,按千字50元计。
你的初版稿酬就是:200*50+200*50*10*1%=11000元。
采用此种付酬方式的,作者可与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预付稿酬的30%~50%。
作品一经出版,应在6个月内付清所有报酬。
附:基本稿酬标准(1)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
(2)改编作品为每千字10~50元。
(3)汇编作品为每千字3~10元。
(4)翻译作品为每千字20~80元。
2013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结束。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标准为:文字作品每一年的使用费用是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1。
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
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中国自古以来都是礼仪国家,在古代更加是由士这个阶级来进行国家的领导,一篇好的文章就可以让人名声四起,那么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是多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X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X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出版考试 稿费标准
出版考试稿费标准
出版考试的稿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出版社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具体标准通常会按照每千字对应一定的金额来计算。
原创及注释的稿酬标准一般在
(30\~100)/千字,改编的稿酬标准一般在(10\~50)/千字,汇编的稿
酬标准一般在(3\~10)/千字,翻译的稿酬标准一般在(20\~80)/千字。
此外,稿酬的计算方式还可能包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一次性付酬方式等。
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下,稿酬=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稿费标准×字数+(稿费标准×字数)×1%×印数÷1000。
如果您的出版物属于报纸或期刊,那么稿酬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付酬标准和计算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对于不足五百字的作品,通常按五百字计算;超过五百字但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同出版社和出版物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可参考各出版社发布的官方文件或联系相关负责人了解详细情况。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正文:----------------------------------------------------------------------------------------------------------------------------------------------------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主任徐绍史2013年10月22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三条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4年6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20-100元2.汇编:每千字10-20元3.翻译:每千字50-2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
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本规定重点内容
标准和计算方法。 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 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 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掌握教材P350页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违约金、 经济补偿的详细规定(有可能在案例题目中涉及)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 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支付标准向著作权人支 付报酬
中级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本规定重点内容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 税,或一次性付酬 基本稿酬标准 了解原创作品、演绎作品中的 改编、汇编、翻译、注释作品的稿酬标准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 千字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以作品不足10 行的按10行计算
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版物稿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稿酬的管理,保护作者、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的稿酬管理。
第三条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稿酬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出版单位与作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
第二章稿酬标准第五条出版物稿酬标准应当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出版物稿酬标准分为基本稿酬和额外稿酬两部分。
(一)基本稿酬: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所获得的最低稿酬。
(二)额外稿酬:是指作者因作品发表、出版、传播等所获得的超出基本稿酬的稿酬。
第七条基本稿酬标准由出版单位与作者协商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一)文字作品:每千字人民币若干元。
(二)美术作品:根据作品幅面大小、创作难度等因素确定。
(三)摄影作品:根据作品质量、拍摄难度等因素确定。
(四)音乐作品:根据作品类型、长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额外稿酬标准由出版单位与作者协商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一)作品发表:每篇(部)人民币若干元。
(二)作品出版:根据出版物的种类、版次、发行量等因素确定。
(三)作品传播:根据作品的传播方式、范围、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出版单位与作者协商确定的稿酬标准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三章稿酬支付第十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稿酬。
第十一条出版单位支付稿酬的方式包括:(一)现金支付。
(二)转账支付。
(三)实物支付。
第十二条出版单位支付稿酬的期限一般为:(一)现金支付:自稿件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转账支付:自稿件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实物支付:自稿件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十三条作者有权要求出版单位支付稿酬,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根据出版界的通行规定,文字作品的报酬一般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1. 发表平台:不同的出版平台对作品的报酬标准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知名出版社或杂志会提供较高的报酬,而个人博客或自助出版平台的报酬较低。
2. 文章长度:文章的长度是确定报酬的重要因素之一。
长篇小说、专栏文章或大型调查报道往往会有更高的报酬。
而短文、散文或诗歌的报酬则相对较低。
3. 作者知名度:对于有影响力的作家或专家学者,出版社通常会给予较高的报酬。
因为他们的作品能够吸引更多的读者,给出版社带来更多的收益。
4. 版权协议:作家可以选择将作品的版权出售给出版社或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发表。
根据版权协议的不同,报酬金额也会有所差异。
总的来说,文字作品的报酬标准很难有具体的统一规定,会受到市场需求、作家个人价值和作品质量的影响。
在签订合同前,作家和出版社通常会进行谈判,双方根据作品的价值和市场情况商议报酬。
最后的报酬金额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最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20-100元2.汇编:每千字10-20元3.翻译:每千字50-2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校史编撰、审稿人员报酬规定(试行)
校史编撰、审稿人员报酬规定(试行)2021年是学校建校100周年,学校启动了100周年的校史编纂工作,为保证校史编写进度和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学校编写校史人员的编撰报酬标准,规定如下:
报酬支付原则1.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以千字为单位向编撰人支付报酬。
2.一个作品一次支付,不重复支付。
编撰支付标准1、编撰报酬:每千字200元,包括注释部分。
2、汇编报酬:每千字20元。
3、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
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三、审稿报酬标准
1.编撰小组组长审稿,每千字:50元;
2.编撰领导小组审稿,每千字:60元;
四、稿件编校标准
1.编辑费:15元/版;
2.校对费:15元/版;
五、版面设计费
500-1000元。
本规定仅在校史编写期间执行,校史编撰委员会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
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
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八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
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中数超过10万册的,对
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
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中
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十二条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
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
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
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四条出版社对其,除合同另有约定。
第十五条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
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 60%向著作权人支
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第十七条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
作权人付酬。
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
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
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
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
酬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