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港互认基金规章制度
中港互认基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港两地基金市场的发展和合作,促进两地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提高基金行业的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港互认基金项目管理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是指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通过互认方式管理的基金项目。
第四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应遵守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并承诺遵守该项目的约定。
第五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应以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应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互认范围第八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依法履行相关注册手续;(二)基金公司应具有较高的资金实力和信用度,具备稳定可靠的基金管理团队;(三)基金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证基金业务合规经营;(四)基金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控能力,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项目应符合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基金管理规定;(二)基金项目应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和业绩表现,符合市场预期和投资者需求;(三)基金项目应建立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十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遵守以下原则:(一)遵循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保证基金管理的独立性和独立性,确保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目标;(三)加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一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建立适当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项目的稳健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港互认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和运营经验,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和基金管理业务;(二)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控机制,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三)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和审计监督。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 业务指引(暂行)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支持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第三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开展销售业务前,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香港管理人”)、香港管理人指定的份额登记机构(以下简称“香港管理人指定TA”)、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本公司TA系统的手续。
同时,香港管理人应授权内地代理人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由内地代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
第四条已加入本公司TA系统的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向本公司提交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参数配置申请材料。
第五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直接或间接接入本公司TA系统。
以间接方式接入的,本公司视通过相关间接传输实体送达的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为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有效业务数据,并据此办理相关业务;本公司送达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至相关间接传输实体即视同送达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
第六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对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公司不对接收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本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账户业务第七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可由内地代理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内地销售机构”)或其他合格实体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以下简称“名义持有人”)。
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提供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等服务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第三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开展销售业务前,内地管理人指定的香港销售机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
内地管理人、香港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TA系统的手续。
同时,内地管理人应与本公司签订协议;香港销售机构应与本公司授权的香港子公司签订协议。
第四条香港销售机构应直接或间接接入本公司TA系统。
以间接方式接入的,本公司视通过相关间接传输实体送达的互认基金业务数据为香港销售机构的有效业务数据,并据此办理相关业务;本公司送达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至相关间接传输实体即视同送达至香港销售机构。
第五条内地管理人、香港销售机构应对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公司不对接收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本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账户业务第六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可由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的代理人(以下简称“香港代理人”)、香港销售机构或其他合格实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持有人(以下简称“香港持有人”)。
第七条内地管理人应当自行审查香港持有人的开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香港有关法律法规对香港持有人的投资者适当性、反洗钱义务履行等资料,并应确保香港持有人符合相关资质,及香港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公司不承担与香港持有人材料审查相关的任何责任。
互认基金条件
互认基金条件《互认基金条件》前几天,我那爱折腾基金的朋友小贾来找我,一脸兴奋又纠结的表情。
他说:“兄弟啊,我听说互认基金有不少赚钱的机会,可我研究了半天,那些个互认基金的条件就跟一团乱麻似的,你给我讲讲呗。
”就因为他这么一问,我还真深入研究了下互认基金条件。
咱先说说什么是互认基金呢。
简单来讲,就是内地和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互相认可的基金。
对于一只基金想要被互认,那可是有不少要求的。
首先就是规模方面。
这基金的规模可不能太小气呀,要是规模小得可怜,就像一个小作坊似的,谁能放心呢?一般来说,它得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
比如说,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它在香港的规模得是有个底线的,少了这个规模,想都别想互认这事儿。
香港方面对内地互认基金的选择,也会看咱内地这个基金的规模情况呢。
我就跟小贾说:“你想啊,就好比开饭馆,大饭馆和小地摊,大家肯定更信大饭馆嘛,基金规模大就有点像大饭馆那样,让人觉得靠谱。
”再就是业绩的要求。
这就像学生考试得有成绩一样。
不能说这基金老是亏,还想着互认呢。
它需要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比较不错的投资回报,或者最起码不能老是在同类型里面垫底吧。
我给小贾打了个比方:“这基金业绩就像你参加赛跑,你要是老是落在最后,怎么可能让你代表去参加国际大赛呢?”小贾听了直点头。
还有投资范围也要明确规范。
可不能像有些不良基金,说一套做一套,今天投资这个,明天投资那个,没个准儿。
必须要清楚地告诉投资者,咱这钱打算投去哪儿,是股票多一些还是债券多一些,是只投资某一个区域还是全球范围之类的情况。
小贾这时忍不住插话说:“这就像我去相亲,总不能别人啥都不告诉我吧,我得知道对方情况才能决定谈不谈嘛。
”另外,信息披露得足够。
你要是遮遮掩掩,今天少说这个数据,明天隐瞒那个风险,肯定不行。
就像约会得坦诚相待一样,基金得把自己的情况透明地告诉投资者,不管是好事还是坏事,这样投资者才能心里有数。
在我看来呢,咱投资者如果想涉足互认基金,一定要仔细研究这些条件。
内地香港基金互认 你必须知道投资的五件事
内地香港基金互认你必须知道投资的五件事内地香港基金互认已在多方面达成共识,双方的讨论已到了最后阶段,这意味着内地居民在香港市场购买基金即将成行。
“香港制造”基金有上千只,投资标的、费率等方面都有不同,投资者在“尝鲜”之前必须有所准备。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俞思佳认为,要从投资区域、投资品种、费率等方面精挑细选。
香港基金国际范十足据了解,按照注册地来分,在香港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可分为香港本地基金和离岸基金两种,从现有的信息来看,互认基金在内地市场销售的前提是在香港注册,即“香港制造”的基金。
好买基金分析师就表示,和国内的基金相比,香港基金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国际化”,投资区域广泛,市场细分得非常充分,基本涵盖了全球市场的各个角落。
首先,在投资区域上,国内权益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主要集中在美国和香港两大市场,而香港基金投资区域广,有灵活配置全球市场的环球基金,如邓普顿环球均衡增长、贝莱德全球等;也有投资某个区域的基金,如摩根欧元区股票、富达新兴市场等;还有单一国家基金,如霸菱德国增长、恒生中国股票等。
其次,投研团队也是国际范十足,景顺、首域、富达、摩根、贝莱德等都是全球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产品线丰富,成立时间久,分支机构也遍布全球。
第三,在投资品种上,香港基金也领先于内地基金市场。
除了普通的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基金,香港市场上还有百达林木资源、贝莱德世界矿业等大宗商品基金,还有可投资于杠杆式金融工具的认股权证或衍生工具基金,基本涉及了资本市场中绝大部分的投资品种。
业绩分化明显正因为投资范围多元化,导致香港基金业绩分化也非常明显。
好买基金数据显示,截至11月29日,今年投资于日本市场的基金大获丰收,前十名的基金中有5只主要投资于日本市场,其中涨幅最高的有57.53%的收益。
而投资于黄金等大宗商品的基金却损失惨重,其中东方汇理系列基金—金矿基金下跌 42.5%。
即使是投资类型相同的基金,业绩表现也有所差异。
资本项目常见问题解答(一)
资本项目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2.03.14
•【分类】问答
正文
资本项目常见问题解答(一)
问:境内公司(河南)对香港公司进行投资和支付费用,后期会有利润分配汇回境内公司,请问资金的进出境有什么要求?具体如何操作?
答: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境外投资主体应持以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境外投资主体应持以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手续: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破冰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破冰作者:闵洲民来源:《沪港经济》2016年第02期继沪港通后,市场期待已久的内地和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政策,在2015年年底正式开闸。
为配合两地证监会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的落地,今年1月8日全国首个基金互认服务平台正式启动,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将进入常规阶段。
不过,相对于各家基金公司的热情,已开售的互认基金还有待市场培养。
内地基金“南下”热情高所谓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
对于基金互认的意义,深交所副总经理林凡曾表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不但是资本市场的开放,而且是服务贸易的开放。
两地资金通过互认基金投资对方市场,有助于优化各自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同时,两地基金互认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全球资产配置的契机。
“比如,观察香港符合互认标准的100只左右的基金,其配置的很多资产是美国、欧洲、东南亚资产,这种配置也解决了沪港通、深港通没办法解决的问题。
”好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香港与内地基金互认正式破冰。
去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正式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6日,人民银行、外汇局颁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明确了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在募集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和跨境以及信息报送义务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当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还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税务要求,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7【实施日期】201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1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
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股票【发文字号】银发[2016]28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8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顺利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范相关资金流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如下:(一)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1.汇入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2.收取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3.因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1.支付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2.汇出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3.支付因沪股通和深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4.中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不需具备跨境业务资格,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取得相应的证券、基金业务资格,同时遵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与自律规则。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采取模拟交易、专人讲解、填写问卷、播放音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确保拟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充分理解内地与香港地区在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制度和监管规则等方面的差异。
(二)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风险揭示,紧密围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特点,向投资者揭示港股通机制额度控制、交易日差异、无涨跌幅限制、标的股票长期停复牌、频繁供股合股、直接退市等带来的特有风险,以及不同买卖盘传递通道下港股通在交易、结算、汇率方面的差异等,做到语言通俗易懂、形式醒目突出、内容准确明晰。
(三)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我会起草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hichangbu@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
中国证监会2014年5月9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陆与香...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陆与香...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陆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22年6月30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名词解释:沪港通和深港通中国财税浪子注释——《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陆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陆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内地与香港基金有什么异同
内地与香港基金有什么异同众所周知,最近中国资本市场的大事件之一就是: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注册了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内地的普通投资者马上就可以直接买卖香港基金,实现资产的国际化配置。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投资者所熟悉的内地基金有什么不同呢?内地与香港基金异同一、基金的份额类别同一只香港基金,会按币种、是否分红等分很多份额类别,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分红的份额类别,也会分为现金红利类和红利再投类,投资者一旦选定,就不能更改分红方式,除非先赎回再申购所需类别。
不同份额类别有不同基金代码,投资者在购买时一定要确认清楚。
内地与香港基金异同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成交价格内地投资者都十分关注每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因为大家都知道它就是买卖基金的成交价格。
内地基金份额净值一般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也有后4位的;而且由于一般是按1元面值发行,份额净值的起点就是1元。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当然也有基金份额净值,但是有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的,而且其起点不一定是1元,可能是10元或100元等。
外币份额类别则以外币计价。
香港基金的成交价格的定义也完全不同,它是将申购和赎回费考虑在内的,也就是申购价格=份额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费率赎回价格=份额净值-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所以,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香港互认基金发售公告中的申购赎回计算方法说明,了解其中的差异。
一个好消息是,香港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
内地与香港基金异同三、名义持有人安排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沿用了香港通行的名义持有人安排:香港基金公司首先必须指定内地基金公司或银行作为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可以作为名义持有人在香港基金管理人处开立账户,代内地投资者持有份额。
投资者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会将投资者的账户和交易申请报送到中登,中登合并为代理人名义账户的申请提交香港基金公司,并将确认分拆为投资者明细确认,登记投资者持有份额。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讲述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第二条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香港基金内地发行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1);(二)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
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
第五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6.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我会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igoub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4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14日附件1:《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最新中港基金互认的机遇与挑战
中港基金互认的机遇与挑战中港基金互认的机遇与挑战2015年5月2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工作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的互认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使获得认可的基金可以在内地及香港同时发售。
2015年7月1日,中港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生效。
中港基金互认,是中港基金业一项突破性的发展,同时也是加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之间的监管联系及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基金业来说,互认安排既是机遇,亦是挑战。
目前,中港两地基金公司已在积极着手相关业务方案研究和实施,力图把握互认的绝佳机会,争取成为首批开展基金互认的机构。
截至2015年10月,基金互认进程取得了稳健进展。
不少提交了申请材料的基金公司已多次收到反馈意见。
互认审批流程预计将于6个月内完成,市场预期第一只亮相的互认基金将于2015年年底于中港两地市场公开发售。
发展机遇:与国际市场接轨由于国内基金业同质化现象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纷纷谋求海外扩张,加上国内市场已不能持续带来相对较高的回报,投资者开始期望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在全球市场上寻找投资机会。
而香港作为多样化、国际化的资本市场,是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国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窗口。
首先,香港拥有独有的环境优势。
香港作为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有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深厚的海外投资者基础。
根据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7月发表的《2014年基金管理活动调查》,截至2014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计资产持续增长,创下176,820亿元的历史新高。
尽管2014年的环球市场频繁波动,投资环境面临重大挑战,香港基金管理业务仍保持年均10.5%的傲人增速。
海外投资者投放于香港的资金持续增加,2014年间的增幅达9%。
这凸显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枢纽的吸引力。
在人民币离岸市场迅速发展和全球资产管理重心东移的大趋势下,香港邻近内地市场的地理优势亦吸引了不少中资企业,以香港为根据地开展海外布局,设立注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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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30•【分类】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近期,我们陆续收到业界关于基金互认方面的咨询,为便利业界,我们准备了如下问题解答,供参考。
今后,我们将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适时补充和更新解答。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一)产品注册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
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的规定?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但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之外运营的投资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
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2)相关税收安排;(3)货币兑换安排;(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10)《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
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7、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代理协议是否需要正式签署?答:需要正式签署。
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
9、香港互认基金在名称上有何要求?答:基金名称应当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误导性文字。
10、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及有关销售文件,在语言上有何要求?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1、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答:《暂行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
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12、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哪些变更时,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更新注册?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
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二)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13、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答:根据《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及指数型。
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14、香港互认基金如何向内地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
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
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相关媒介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香港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基金信息披露网站(),向内地基金投资者披露相关公告。
(三)基金销售和代理机构15、如遇到内地或香港的法定假期,互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何安排?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6、法规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5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17、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18、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及《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19、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答: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0、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21、如何理解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的“常规基金”?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属于互认基金类别?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
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
按上述原则,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暂不纳入互认范围。
22、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3、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
24、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
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5、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
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