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炼钢厂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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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炼钢厂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作业指导书

1.劳保用品的配备发放范围:

1.1限于炼钢厂在册并从事生产劳动的干部员工(承包岗位

只发放小劳保)。

1.2公司计划内的在岗岗位民工。

1.3劳保配备标准:

执行公司劳保发放标准。

1.4劳保发放管理办法:

1.4.1炼钢厂综合办公室为炼钢厂劳保用品管理单位,负责

全厂劳保用品的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

劳保用品的管理。

1.4.2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经安环科出具手续、主管安全厂

长批准方可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领取。

1.4.3员工小劳保(毛巾、帆布手套、肥皂、线手套、洗衣

粉、防尘口罩、口罩、耐油手套、电池、乳胶手套)

以每月10号前在职员工人数为准,10号以后进厂的

次月造发。

1.4.4配备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护用品由使用人妥善保管,

在生产劳动中使用,未到期但已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

负责自行购置。

1.4.5因工作岗位变动的(工种变动由综合办向库房出具工

种变动证明),其劳保用品按新岗位标准执行,如现工种劳保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高于原工种的继续使用不得重复发放。

1.4.6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由单位专人负责,任何

人不得占为私有。

1.4.7发放的劳护用品,劳动者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

1.4.8对未执行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导致的

生产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按有关

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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