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保障设施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扶持力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鞍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3日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确保到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严禁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切实保障外出务工、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9]2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
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全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政策。
为保障该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的人员范围
鞍山市常住人口以及具有暂住证的人口中,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持老年人优惠乘车IC 卡享受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的优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3]51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1
【实施日期】201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鉴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市老龄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李德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孙慧芳副市长
副主任:杨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王泓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鞍政办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鞍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李德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主任:陈守义副市长副主任:梁然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邱晓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金晓霞市委老干部局局长马长青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解永孚市民政局局长张晓强市财政局副局长马晓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增祥市老龄办主任林大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委员:张士庸市直机关工委委员、工会工委主任秦好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董刚市民委副主任李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会主席胡恒月市交通委副主任周宝恒市服务业委副主任崔艳君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毅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周国斌市教育局副局长毕群德市科技局副局长孟亚军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明辉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恩学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于涛市规划局副局长栗朝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宋桂兰市体育局副局长王东明市统计局副局长阚殿平市金融办副主任牛虹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展程市总工会副主席杨永峰团市委副书记姜秀珠市妇联副主席王世华市地税局副局长贾维民鞍山银监分局副局长张坤国鞍山军分区副政治委员市老龄委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负责老龄委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增祥(兼)。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鞍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今年是全市“十一五”规划实施的中期年,为确保顺利完成《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的内容和重点(一)分析评价《纲要》提出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纲要》提出的主要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出口创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耕地保有量、总人口等。
对普遍关注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要进行重点分析。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鞍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加快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2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原则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人事安排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事安排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自行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人员划转成建制转企或整体划入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全部划转到企业,不再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转制企业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鞍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鞍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鞍政办发〔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鞍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鞍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鞍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加快推进全市特殊教育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先发展、优质教育、免费实施、普惠全体”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加快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使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在同一片蓝天下共享幸福生活。
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是“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民生工程。
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个残疾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育;坚持普惠性原则,确保教育普惠政策优先惠及特殊教育,支持和保障措施优先惠及特殊教育;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残疾学生(幼儿)接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坚持按需施教、医教结合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残疾学生都能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鞍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我市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之一。
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7.86万人,占总人口的15.87%,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66万人以上,占全市总人口的18%。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
近年来,虽然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市场化程度不高、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水平较低等实际问题,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推动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鞍政办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改办、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体育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鞍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2日鞍山市稳企安商优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鞍商鞍企和各类市场主体在鞍创业投资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更加注重发挥鞍商回归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谋划招引、落地开工、建成投产,着力提高项目质量效益和企业服务水平,引导鞍商鞍企回乡创业、共同发展,引进一批鞍商回归投资项目及人才,打造良好“鞍商回归”“返乡创业”环境,推动鞍商回归扩量提质增效,为鞍山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安心创业经营环境1.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文件。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负面清单之外内外资一致管理。
提升鞍企鞍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全程网办、一次办。
坚决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和投资项目外,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鞍政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推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鞍山市推进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百乡万户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切实抓好工程实施,促进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从2015年起到2017年,投入资金1000万元,实施发展生产、改善民生和科技培训等惠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项目50个,覆盖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鞍山经济开发区的30个乡镇,带动少数民族群众1万户,户均年增收1000元。
二、主要任务(一)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实施发展生产项目37个。
主要围绕“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等地方主导产业,依托农事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抓好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带动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重点扶持岫岩食用菌种植、海城清真食品深加工、台安清真屠宰、千山区南果梨种植、鞍山经济开发区肉牛和奶牛养殖等少数民族特色项目。
依托自然优势、地域优势、民族特色文化和民品企业,开发民族手工艺产品,发展民族民俗旅游业,扶持发展岫岩满族文化、海城回族文化和达道湾朝鲜族文化产业项目,拓宽少数民族群众增收渠道。
(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鞍政办发[2005]113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逐步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商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部门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第五条各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鞍政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鞍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9〕88号)精神,鞍山市被确定为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
为了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的重要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制,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通过政府主导扶持、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动作,积极构建“一纵十横多点支撑”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一对接五融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发挥政府在规制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制定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标准和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撑,加强社会力量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均衡、充分、协调、健康、多元发展。
鞍山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鞍委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06]41号2006年10月11日)为深入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敬老行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精神,有效实施《鞍山市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我市老年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今后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敬老行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进程快、群众消费水平中等偏上的市情,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全覆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障低收入和“三无”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以服务城乡老年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动员全社会关注、重视老龄工作,参与老年人事业,不断推进老年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老年人福利事业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大力推进养老产业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加强养老工作法制化建设;--坚持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与精神生活质量相结合,在不断加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同时,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突出工作重点,重视低收入、低保、“三无”、“五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问题,将养老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鞍政办发〔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7〕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积极应对全市老龄化人口总量扩XXX增量提速的严峻形势,发挥政府兜底保障、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全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
进一步降低养老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结构,突出重点。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养老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
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培育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
——注重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快捷。
——强化监管,规范运营。
严格遵循《鞍山市养老机构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评估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信用建设,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鞍政办发〔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老年人保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思路,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不断满足我市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突出服务重点。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优先、重点解决城乡特困人员、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重病老人、计生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健康养老需求。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鞍政发[2012]13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鞍政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0日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妇女占全市人口的半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我市颁布了《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10年来,我市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
截至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妇女的劳动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机制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未来10年,是我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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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
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5]10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2
【实施日期】200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
知
(鞍政办发〔200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及市委九届十次全委会和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五”时期老龄事业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全市老龄事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基层,强化社区,服务老人,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市老龄办、台安县、铁东区被评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老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老有所养得到基本保障。
全市城镇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无当期拖欠,2004年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14.7亿元,年度增长10.5%。
城镇特困老年人实现了应保尽保。
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养老为辅的农村“三三制”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签订家庭赡养老人协议45666户,67780人;建设总面积6.43万亩的养老基地,筹集各类养老资金2793.66万元,发放养老补贴886.6万元。
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稳步推进。
(二)敬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全市调整完善了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9万多名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
投入福利彩票资金1200多万元,建成街道、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项目149个,室外体育健身广场120个。
社区建立了782个志愿者小分队,万余名志愿者为4558位孤寡、特困老人实行包户服务。
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完善了以街道为中心、社区为基础的敬老服务体系,建立127个为老年人服务基地,结成6000个帮老互助对子;建立老年门诊116个,老年家庭病床3600张;组建老年人文化、娱乐、体
育、健身组织306个,为建设先进文化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老年维权工作得到加强。
全市组建了近万名老年人参加的义务维权监督宣传队伍,社区普遍设立了维权接待站。
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和完善了老年维权合议厅制度。
各级维权组织和司法部门接待涉老来信来访3272件次,调解涉老纠纷131件,调解处理涉老案件176件。
树立宣传敬老典型2781个,有效营造了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氛围。
(四)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
全市投资新建一所3000平方米老年大学。
共建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各种社会养老机构102所,11.6万平方米,老年活动场所4498个,11.5万平方米,老年学校30所,9985平方米,总投资7673.6万元,不断满足了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五)老有所为作用有效发挥。
全市老年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智力、经验优势,近7万名老年志愿者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美化、维护公共秩序、关心教育下一代、健康医疗保健、科技服务、老帮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振兴鞍山,余热生辉”建言献策活动,充分调动和展示了老年群体“爱我城市,建我家园,我为鞍山奉献”的不老情怀,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经验得到全国、全省老龄部门的充分肯定。
“十五”期间,全市老龄事业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是:个别部门对日趋严峻的老龄化形势认识不足,对老龄工作不够重视;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农村老龄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仍然突出;基层老龄组织建设不够健全,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二、“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48.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01%,分别比全国、全省高出3.7和0.31个百分点。
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53.96万人,预计占全市人口总
数的15.2%;到2020年将达到75.8万人,预计占人口总数的20.93%。
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必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强化老龄工作,重视老年群体是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