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管理-陆正飞-讨论题参考答案与案例分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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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讨论题:
1、保护小股东利益与保护控股股东利益是否可以协调?
讨论这个问题时,建议引导学生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静态来看,控股股东为了获取私有利益,就会做出一些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掠夺上市公司的利益)。但是,动态来看,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的长期利益,必须考虑到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否则,小股东通过“用脚投票”,使得公司股价下跌,虽然小股东首先受损,但最终也会损害大股东的利益——股价下跌,意味着公司未来再融资成本的上升)。因此,大股东也就有动机协调好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例如,公司治理较好的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法定披露和自愿披露)做得好,有助于降低公司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有助于降低股权融资成本。当然,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也有赖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法律法规等)的完善。
2、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资本成本估算模型?
不同的资本成本估算模型,其理论基础有所不同,对参数的要求也不一样。选用资本成本估算模型时,一般来讲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1)资本市场特征。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由于非流通股不能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中包含了一部份流动性溢价,因此,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使用CAPM模型以外的估算模型(如股利模型、剩余收益模型等),估算出来的资本成本都会偏低。一旦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的融资成本就不会农民低了。(2)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公司未来成长性越强,使用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的估算结果差异就越大。(3)参数取得的可能性。例如,当一家公司未来盈利增长预测非常不确定时,使用股利增长模型就会面临困难和挑战。
案例:1、国美电器大股东与董事会权力之争
一、教学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主要涵盖公司治理、法律和财务管理三个领域。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涉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责划分、董事会治理效率;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涉及公司注册地的选择和法律适用、法律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涉及财务管理目标和股东财富最大化、高管激励与股东财富创造。
二、案例分析方法
对于本案例的分析,可沿着国美电器大股东与董事会权力斗争的发展主线,从最初的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到大股东失去对董事会的控制,而后又重新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在案例分析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阶段
1. 公司法律适用问题。公司在百慕大注册,因此适用百慕大的相关法律。根据百慕大公司法的规定,其奉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拥有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股东以外的一切权力。这也正是大股东和董事会出现权力之争的根源。
2. 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一般授权的意图是什么?这是大股东为了满足自身控制权的需要,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实现大股东利用较少的股权对公司的实现完全控制。
(二)黄光裕入狱和董事会重组
对于该案例的报道,媒体大多从这个阶段开始。在本阶段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
1. 国美引入贝恩资本并签署相关的保护条款。为什么国美在众多投资者选择贝恩资本?如何评价贝恩资本与国美电器签订的保护条款?这里需引导学生比较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公司的一般情况,分析贝恩资本与国美电器签订的条款是宽松还是苛刻。
2. 国美电器的股权激励方案与高管立场转变。股权激励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高管激励措施。教师应该引导学生运用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分析国美电器的股权激励方案。
(三)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力争夺
在对国美电器案例背景有较为深刻认识的基础上,需要引导学生思考国美电器大股东和董事会权力之争的本质。
1. 大股东和董事会权力之争的本质。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国美电器大股东和董事会权力之争是一种委托代理问题,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但是却缺乏对董事会相关的监督手段。
2.国美电器未来的思考。案例中的财务数据分析表明,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力争夺导致公司整体价值损失。因此,国美电器未来的发展目标是清晰界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责关系,协调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冲突,最终实现国美电器全体股东财富价值的最大化。(四)大股东重新获得控制权
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行总结分析,并探讨国美电器未来的发展前景。
1.对控制权之争的双方主要手段进行分析,比如,股权激励、引入外部投资者等手段进行总结分析。
2.国美电器未来的思考。案例中的财务数据分析表明,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力争夺导致公司整体价值损失。因此,国美电器未来的发展目标是清晰界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责关系,协调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冲突,最终实现国美电器全体股东财富价值的最大化。
三、思考问题
1. 股东大会的职责是什么?董事会的职责是什么?如何界定股东大会和董事的权力边界?
参考思路:比较百慕大、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
(1)百慕大
根据百慕大公司法2006年修订案中修订第九条:本条对主体法第91条现予以修订,废除,代之以下列第(四)部分“(4)公司可以决定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任命人员的方式和期限,规定在细则于本公司定律。(5)董事可在符合公司细则的情况下,行使除那些由本法或章程细则规定必须通过公司股东行使权力以外的公司所有的权力。”这表明了董事可以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除了2006年公司修订案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力以外。”
(2)中国香港
香港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细则通常对董事会的权力和会议程序等问题作详细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香港《公司条例》附件1表格A 的条款自动成为公司的章程细则。香港大部分公司的章程细则条款类似附件1表格A的内容。下列简述《公司条例》和表格A中有关董事会的规定。公司章程细则一般都明确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权力,但股东大会通常保留某些权力,例如决定董事的薪酬等。由于股东大会已把管理权限交给董事会,因此就不能随意取消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决定。董事会的权力是经董事开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行使的,任何一个董事本身并不拥有这种权力。公司章程细则一般规定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1)代表公司使用公章;2)当董事职位有空缺时委任新董事;3)召集股东大会;4)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提供按揭或抵押;5)在公司的注册股本范围内发行新股或债券,催交股款;6)签署汇票、支票和收条等;7)代表公司授权其它职员行使权力,但不能超过董事本身的权力。
(3)中国大陆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